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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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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全12篇)
2023-11-19 15:09:35    小编:ZTFB

宗教是人类对于信仰和灵性追求的表达,它给人们带来安慰和指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全面了解自己在这段时间里所经历的各种经验和教训。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精彩的总结范文,相信对大家的写作能够有所启发和帮助。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一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下文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为例,对离婚协议的效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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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二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

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三

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产。

底,何先生找到陈律师,要求代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分割案件。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提起诉讼,但是在庭审中,薛女士提供了一份何先生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及离婚协议书。原来他们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期间就离婚问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何先生同时写了一份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在这种情况下,陈律师明确提出,离婚协议书和承诺书并没有实际履行,应允许何先生反悔。主审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争议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但应补偿相当于市场价值一半的现金给何先生。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分割、以及婚姻期间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离婚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财产并没有处理,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分割。而婚姻期间因为感情不和而一时冲动写下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定就生效,首先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而双方也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的话,任何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四

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1月至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五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六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七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下面本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什么特征。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八

答: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九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十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律师同行进行的交流活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

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颁布实施的中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为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在同一条款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庭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矛盾的地方。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论。

在民事领域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所附条件成就时应当是有效的。

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约定为:“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协议离婚的,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未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约定为“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另外一般在离婚协议书中都有这样的话: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因该条款比较笼统,且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离婚协议的效力就容易发生争执,只能由法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生效条款中约定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无论能否协议离婚,本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办理协议离婚而走诉讼途径的话,离婚协议书如果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十一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

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

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

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4、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

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一、______与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由______抚养,由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号的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现协商归______所有,由______一次性给付______现金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______所有,______向张某支付____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__可在____(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时间)送回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__天与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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