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04:07:47 页码:10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质11篇)
2023-11-11 04:07:47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自己,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有哪些技巧可以使心得体会更具可读性和说服力?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精美的心得体会范文,领略其中的智慧和感悟吧。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20**年,市委统战部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广泛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各领域统战工作成绩显著,我市统一战线呈现出团结、振奋、活跃的局面。

一、全力贯彻《条例》精神,大统战工作效应显著提升。

一是积极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加强党委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协助市委成立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小敏为组长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7个市(县)区全部成立了由市(县)区委书记担任组长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为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提供了组织保障。推动市(县)区统战部长全部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在今年的市(县)区党委换届中,江阴市、梁溪区、锡山区、新吴区等4个市(县)区安排了常委担任统战部长,宜兴市、惠山区、滨湖区等3个市(县)区安排了副书记兼任统战部长,并配强了常务副部长,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是积极做好统战工作专项督查。会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台办、市侨办、市民宗局、市工商联组成联合督查组,对7个市(县)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梳理汇总有关情况后,由市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通报》,推动了各项规定要求的落实到位,形成了党政齐抓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协助市委做好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第五调研检查组、省委统战工作督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委督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二、全力加强制度建设,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实施办法》,协助市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56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各类协商的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等,初步构建起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促进了我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二是完善政党协商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实施细则》,制定《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办法》(锡委办发〔2016〕74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党协商的步骤和程序。组织和推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围绕“提升城市工作水平”、“文化繁荣与发展”市委民主协商专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协助市委召开了专题民主协商会。召开专题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会,加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力度,汇总有关情况后,转请市委办印发《关于“提升城市工作水平”专题民主协商会意见建议督查办理情况的通报》,进一步提升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工作实效。

三是精心准备政协换届人事安排工作。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政协无锡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和市(县)区政协换届人事安排的意见》(锡委发〔2016〕80号),对政协规模和结构、界别设置,政协委员人选条件、推荐提名和考察审查、换届时间安排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做好党外人选的酝酿、推荐、提名、协商等工作,严格人选条件,严格审查考察程序,坚持把广泛协商贯穿于人事安排全过程,确保换届人事安排工作依法依章有序进行。

一是协助和指导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台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完成换届工作。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相关规定,积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台联和无党派知联会的协商与沟通,深入细致地做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推荐和进退留转人员的思想工作。研究制定《市委统战部关于协助民主党派做好换届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16〕75号)、《市委统战部关于工商联(总商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16〕88号),对换届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会同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对拟进入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常委60多人进行考察,先后谈话200余人次。协助市各民主党派和台联、无党派知联会等召开换届大会,圆满完成换届任务。市各民主党派新一届领导班子37人全部高票当选,其中新任主委2人,新任副主委14人,进一步充实了一批年富力强的党派领导,改善了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目前我市新一届民主党派领导班子37名成员中,有博士6名,硕士9名,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占成员总数40%。

二是深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民主党派开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重点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召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暨“同心”实践基地建设交流推进会,评选表彰了全市26个“同心”实践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强化理想信念、增进政治共识,借助“同心”实践平台,积极开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活动。

三是帮助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组织建设。召开全市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观摩交流会,推动制定《无锡市各民主党派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纪要(试行)》(锡统发〔2016〕51号),进一步提高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梁溪区、新吴区成立,帮助各民主党派做好新设区民主党派组织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民主党派成员教育引导工作,举办第25期民主党派骨干多党合作理论研修班、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学习会、第27期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进一步夯实了多党合作思想政治基础。

四、全力开展“三走三倾心”活动,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一是深入开展“三走三倾心”主题活动。在全市统战系统广泛开展以走近项目、走进企业、走向制造业强市第一线,倾心于企业转型发展环境的优化、倾心于非公经济转型发展水平的提高、倾心于“十三五”无锡现代产业新高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走三倾心”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难题,推动落实各项降成本、促发展政策。推动成立全省的民营投资企业——江苏民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军民融合发展平台,成立全省首个军民融合企业协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二是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重要讲话,要求各级统战部、工商联把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举办“梁溪大讲堂”第八讲,围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与市纪委联合举办“构建和谐新型政商关系”研修班,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廉洁从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全力巩固和谐稳定局面,民族宗教工作成效显著提升。

一是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年”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法律法规。开展“守望相助、扶贫济困”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新春送温暖活动,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群众帮扶力度。举办“民族情、共筑梦”全市各族群众国庆联谊联欢活动,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节日氛围。我市民族舞剧《英雄・玛纳斯》荣获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观众欢迎剧目银奖。

二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开展和谐寺观教堂“规范年”创建活动,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完善人员、组织、财务、档案、卫生防疫等内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工作,2016年共有38处场所通过三、四认定。开展“宗教慈善质量提升年”活动,推动宗教慈善载体建设,引导宗教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敬老救灾、助学助残等公益活动,仅向盐城阜宁灾区捐款就达190余万元。

三是加强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组织举办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培训班,加强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指导宗教界开展“道风建设年”活动,加大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宗教业务能力。

六、全力加强海外联络联谊,海外统战工作层次显著提升。

一是积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美国硅谷创业人员无锡行”活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技与新能源”等主题,组织20多名硅谷创业人员与无锡企业进行项目、技术、市场、融资等方面交流对接,为本地企业吸纳人才、转型升级提供合作平台。密切与香港江苏社团总会、香港江苏青年总会、香港无锡商会、香港江阴商会和无锡旅港同乡会的联系联络,积极推动锡港两地开展经贸、科技、旅游合作。

二是认真做好海外争取人心工作。成功举办首届港澳青少年“同愿同行”无锡夏令营,来自香港和澳门的10余所中学的近30名学生参加了为期6天的夏令营活动,通过体悟乡亲文化、体验乡土制作、体习乡音技艺,进一步增强文化认同、国家认同。接待了2批香港大学生交流考察团,为探索做好香港青年一代工作开辟了新的路径。帮助支持无锡旅港同乡会圆满完成换届工作,一批年富力强的爱国爱乡人士进入同乡会领导班子,为增强同乡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奠定了基础。

七、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机关作风效能显著提升。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举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赴六安红色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进一步增强了机关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积极践行“严实”标准。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办法,切实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解三促”、“一对一、献爱心”结对帮困、基层调研等活动,主动做好经济薄弱村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结对帮扶工作,捐赠帮扶资金,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加强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和实践创新工作,《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中的统战策略研究》获全省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创新成果一等奖,《以“三走三倾心”主题活动为抓手,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获全省统战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奖,统战信息工作、宣传工作分获一等奖和优秀单位,是13个省辖市中一家在四项考核项目中均获得一等奖或优秀奖的地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我是一名最基层的社区计生协管员。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工作在计生战线上同事们,欢迎新同志加入我们的队伍!可以这样说:要干好计生工作,首先要做好吃苦的准备。

自xx年进入社区工作以来,我主要负责社区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在进入社区之前,对于计生工作我也只是从理论层面上浅薄认识,实际踏上工作岗位后,通过不断的学习总结以及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才对计生工作有了真切的感受。现就我个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以来的所感、所得与大家分享。

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个人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力争不让前来办事的群众空跑、白跑。

二要经常深入基层。要详细掌握育龄群众信息,就必须经常深入到住户家中,摸清育龄人群的各种情况。干过计生工作的同志都知道:爬楼入户、走访摸排是计生工作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式之一,难免要看居民的脸色、吃闭门羹,相对其他工作比较被动,面对这些现实问题,就要求我们“腿勤、眼勤、嘴勤、手勤”,同时了解育龄群众需求,用我们热情的态度和细致耐心的解释,说服群众消除其抵触心理,和居民打成一片,从而更好的解决问题。让居民自己逐渐意识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从而积极配合我们工作。记得20xx年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开始后,由于我所在社区居民管辖范围大、居住分散、人员情况复杂,针对入户困难这些实际情况,我和社区其他同事利用吃饭时间和周末双休日,加班加点,携带计生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等入户走访,在把服务送进千家万户的同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信息采集工作,巧干工作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严把政策关。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我们作为一名基层计生工作者,一定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在熟悉掌握国家现行政策的同时,更应积极做执行政策的带头人,决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为亲朋好友开绿灯。

四要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至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人口形势依然不容松懈,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依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居民自治尤为重要,所以做好宣传工作意义重大;在日常工作中,我除了对前来办事和咨询政策的居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引导、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及药具外,还依托社区资源,不定期在小区内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同时利用社区人口学校,普及计划生育常识及科普知识,多渠道的宣传计划生育法规及各项惠民政策。

20xx年,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初期为了扩大宣传,我们在社区开展以新条例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在小区广场发放宣传资料,并主动和居民小组长联系,在居民小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资料,同时收集、整理资料,创办宣传板报,让广大居民在第一时间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惠民新政策,大大提升了社区计生宣传氛围。工作经验告诉我:只有扎实的做好日常基础工作,才能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有所创新和提高。五要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良好的心态是干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能吃苦耐劳、肯奉献,更不能斤斤计较。尽管目前的待遇不尽人意,同我一批进入计生队伍的同志们也陆续离开了不少,我也曾因为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困难而退缩过,但淡定的生活态度让我坚守住了这一切,包括工作、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压力。其实工作和生活一样,都需要我们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相信坚守就会有所收获。回顾历年来工作中的点点滴滴,我百感交集,遇过困难,受过委屈,但欣慰的是能看到居民办好事情之后满意的笑容。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会继续把工作责任心放在第一位,本着不懂就问、不会就学,遇到困难敢于面对的诚恳态度来耕耘自己的工作。

在社区工作期间,我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协助社区搞好其他各项创建工作。通过锻炼,使我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区工作的庞杂和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在为居民办事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与各种各样的人沟通、交流,准确有效传达政策信息,从而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上,还是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上,都学到了不少的实践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已经真正融入到社区这个大家庭。常言道:与人不敬,于己不仁。在和社区领导及同事和睦相处的同时,在摆正自己的位置的同时,还要多做事,做实事,和大家团结一致,才能把工作做的更好。

通过近年来在社区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现已能较好的服务辖区居民,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我们又将面临新的挑战,面对新时期工作中的新要求,还需不断摸索,吸取前辈们的工作经验,从实际出发,寻求新的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服务水平和个人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成为一名优秀的基层工作者。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节选其中相关内容.

作者:农村百事通编辑部作者单位:刊名:农村百事通英文刊名:nongcunbaishitong年,卷(期):2009“”(15)分类号: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奇台县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试点工作,建立了“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规范属地化管理,推行市民化服务,坚持人性化执法,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流入10000人,人,其中,外省流入6063人(男性3798人,女性2265人);省内流入3937人(男性2244人,女性1693人)。流出人口11047人,其中,跨省流出人数为699人(男性346人,女性353人);省内流出为10348人(男性5741人,女性4607人),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共120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15个,村(居)级7个。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人员共121人,其中县级2人,乡镇15人,村级97人,居级7人。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

奇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一是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召开了奇台县人口计生系统“找差距、谈体会、理思路、定措施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强调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推选网格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阵地建设,开创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二是与30个成员单位签订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责任书,各成员单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公安、工商、城建、劳动人事、卫生局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从安排部署到具体实施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今年已将信息化办、外事侨务旅游局纳入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

(二)注重宣传,主动融入。

一是县人口计生委利用宣传折页、宣传板、广播媒体等载体,向流动人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社区、乡镇计生干部把《流动人口服务与指南》、《流动人口证件办理须知》等宣传资料共9300余份分发到流动人口手中,引导他们依法履行计生义务,了解可享受的计生免费服务项目,清楚流出前、流入后的办事程序等。资料上附有各乡镇计生办和流管人员的电话号码,可以随时保持联系,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全方位服务。二是利用“科技之冬”有利时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宣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便民维权措施,使他们及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享有知情权,自觉地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三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学习计划生育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主,把培训重点放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上。20xx年,县人口计生委先后三次在政府四楼会议室举办了基层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并请专家结合事例讲解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规范等多项内容,课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受到计生专干的欢迎。同时,培训也提高了乡镇流管人员的操作技能。在及时采集、录入、变更、上传信息的基础上,抓好落实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保证了县、乡数据相符。

(三)创新机制,以房管人。

以社区为依托,强化“社区计生干部—中心户长(信息员)—楼栋长(房东)责任,通过中心户长、楼栋长与群众的经常性联系,使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由突击性向常规化转变。每个信息员负责联系楼栋和片区,信息员大都为热衷于计生工作的老干部,信息员经常与楼栋长联系,巡视环境,走访群众,随时将了解到的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登记到信息员手册上,并随时将掌握的情况上报到社区。在推进“以房管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抓四管”的工作思路,即抓房东,管房客;抓用工单位,管雇工用人;抓特殊地段,管三无对象;抓物业小区,管小区住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网、责任链,使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人性化和长效运行的管理轨道。

(四)依托平台,落实便民维权。

(一)“社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功能,整合部门资源,设立社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会创新管理,实行就业有人管,大病有救助,就学能保障,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家的温暖,有市民化的待遇。目前,全县7个社区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7个人社区、15个乡镇设置免费避孕药具自取箱共235个。

(二)以“维权服务月”为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各项服务。各乡镇围绕“三个结合”,即:“维权服务月”活动与出租房屋清理整顿相结合,与免费技术、药具服务相结合,与免费全程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提高“三个率”(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办证率和持证率)。,目前,全县共为跨省流入的21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证》。

(三)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设立维权举报电话,设立网站信箱,在社区居(村)委会和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专栏,把流动人口的办证程序、生育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免费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今年,我委2次参加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中讲解和解答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五)打造特色社区,开展均等化服务。

因地制宜,全力打造服务型特色社区。鉴于奇台县奇台镇辖区流动人口多、下岗职工多的特点,奇台县人口计生委确定了以奇台镇为服务型特色社区示范点,上半年打造以服务人民群众,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弱势群体救助为重点的均等化服务型特色社区两个(东关社区、马王庙果果滩社区),下半年,新增水磨河社区,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六)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1、针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特点,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宣传流动人口政策、生殖健康知识、避孕知识等,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让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了“市民化服务”的氛围。各社区、乡镇组织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广泛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青春健康、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等知识培训讲座等。

2、为了更好地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区计生服务中心配备了先进的诊断治疗设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流动人口开展计生基本项目服务提供保障。一是上门为流动育龄群众就近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电话咨询、避孕药具免费领取、紧急避孕等服务。使育龄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免费享受温馨的咨询服务;不出社区就能免费取到所需药具和计生宣传品;不出街道就能免费接受计生基本技术服务。二是指导和帮助已生育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是指导和帮助意外怀孕的妇女免费或优惠落实补救措施。四是组织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每年两次组织计生流动服务车进社区、进村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优惠治疗,提高了流动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3、结合奇台县实际,在全县人口计生系统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救助弱势群体”和“人口计生双慰问”活动,使我县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慰问活动共看望了流动人口、弱势群体210户,送去面粉210袋,清油80桶,棉被6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0元。进一步加强与文体局、城建局、劳动人事社保局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和农民工送温暖行动。

4、提高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针对性,对全区流动育龄妇女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一问、二看、三核查、四征询的方式,摸清流动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详细情况,征求流动人口对计生服务的需求,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查入库,以确保录入系统资料的真实性,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完善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建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进行业务培训,实行流动人口的动态服务与管理,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地提交和反馈婚、孕、生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

5、加强区域间的双向协作,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积极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直至20xx年底,县人口计生委先后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疆塔城市、新疆和田市皮山县、新疆克拉玛依市等26个人口计生委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协作内容和责任,逐步形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

三、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区域双向协作力度有待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交流覆盖面不广、机制不完善,有的乡镇对流动人口信息核查通报、办证等工作配合力度不够,反馈不及时。

二是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流出重点对象未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虽然大多在外出前签订了管理合同,但相当一部分都流于形式,造成生殖健康服务率较低,不能及时掌握情况,特别是长期外出的流动人口,信息无法获取。

三是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不能互联互通,结婚、出生、入户、人口迁移、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等信息不能实现网上对接;使育龄群众流动信息不能直接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提交和查询,影响了流动人口信息交换速度,不能满足随时变化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需要。

四是少数地方“以房管人”落实不够好。

四、对策及建议。

(一)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理念,把解决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创新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落实优先优惠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方面的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全面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网络化,要依托村组、社区,进一步完善以计生专干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网络;依托各级计生服务站(室),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网络;依托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群众工作网络。

(三)区域协作,保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继续加强与跨省流入市、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流动人口跨地区合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协作内容。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协作手段和方式,加快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进程。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加强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信息共享。

(四)围绕流动人口计生“一盘棋”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随访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新婚夫妇免费参加健康检查,接受优生咨询指导;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免费享受优生筛查。关怀关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服务承诺,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由户籍人口延伸到流动人口,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倾斜,帮助解决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引导、公平对待、优质服务、统筹管理的原则,并在政府主导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件、用工登记、卫生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营业证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将掌握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当地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接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第十四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四)再生育的,出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四)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享受县级市、区规定的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与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参与查验婚育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交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提交;拒不提交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9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工作,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本计生”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服务管理全流程。现将全年的流动人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计生政策深入人心。

拓展宣传内容。深入宣传中央《决定》、国务院《意见》以及“一法三规一条例”等政策法规。广泛宣传生殖健康知识、避孕节育常识、先进婚育观念,公开人口计生工作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咨询电话、方便育龄群众及流动人口接受服务和办理事项。

二、增强了责任心,高效服务与管理并重。

1、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村、组计生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与各村签定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为流动人口提供集中服务:外出前为其提供一次“三查一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服务、指导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与外出人员签定一份计划生育协议、免费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帮助流动人口落实一项“三关”措施、告知计划生育权利义务。让流入人口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2、与派出所、卫生院等开展计生流动人口部门联动制度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对于本单位无法自行解决或需其它单位、部门配合的工作进行协调解决,并明确工作人员。

3、实行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各村、社区成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站。社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商铺等分别落实网格管理服务责任人,落实“划片包干、标准量化、定期考核”制度,使管理责任人与管理区域、管理要素、管理时段全对应,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管理服务体系。

(1)、乡计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乡乡计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宣传、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2)、村(社区)人口计生管理站:负责本社区内各网格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配合乡处理违法怀孕、生育等案件。

(3)、各网格责任人:负责本网格内信息采集、上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4、与各企业签定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健全流动人口与本乡育龄妇女“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责任机制。

5、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每村、组及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制以书面形式告知流入地加强与流出入地互动,以促使流动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6、开展为流入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妇查,为体弱多病和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援助等。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任追究、奖惩逗硬。一是乡制定计生考核办法,落实乡村、社区责任;二是制定本行业、职能机构计生考核指标,与行业、职能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列入年终考核、审查、评定。三是各村、社区制定对社区考核办法,将计生各项考核指标下达到各组。四是各社区对社区网格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落实网格责任人考核指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虽然,全县卫生计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是,依然面临着制度不完善、财力投入不足、人才紧缺等突出问题;人事薪酬制度尚未建立,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基层卫生院普遍存在人才留不住、培养难、引进难的困难,部分村卫生室无人执业等。此外,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整合机构改革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满足全面两孩城乡政策新要求亟待推进,城乡医保整合等改革工作迫在眉睫。再就是群众对健康的新期盼,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群众对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需求多层次、多样化。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健康的新目标,对做好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

20xx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我县政府提速工程,深化卫生计生各项改革的攻坚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为此,今年全县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以人群健康需求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重点,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持续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全力提升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打造健康歙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纵深推进综合医改。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开展备案编制及岗位核定试点工作。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工作;根据省、市政策实施“两保合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率先在县医院与王村县域医共体内建立分级诊疗,推进二级以上医疗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临床路径推广。继续巩固和完善基层综合医改。全面落实财政经费定向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积极性。推进药品保障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规范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加大监管力度。

(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确保全县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在92%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保持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行列位次。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相关政策。稳妥处理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政策衔接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继续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强化县、乡、村三级网络和队伍。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关注计生特殊家庭,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三)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积极推进应急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疾病防控工作,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控和疫情监测处置。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项目服务管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启动实施卫生县城创建工作。

(四)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医疗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医疗服务行动方案和强化便民服务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认真抓好无偿献血宣传和献血志愿者招募及完成献血任务,确保临床用血。启动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五)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落实行政审批清单制度,规范审批项目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队伍,,依法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加强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六)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完善中医药发展机制。适时将中医适宜技术、中药非药物疗法和符合条件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开展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推进县级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切实发挥安徽中医学院与县中医院的对口帮扶作用,做好民间中医药一技之长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完成我县杞梓里、王村、三阳等8所乡镇中医馆的建设。

(七)切实加强保障体系建设。认真编制、实施我县“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卫生计生经费投入政策保障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资金管理;有计划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加快推进工程类项目建设。尽快完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建设及整体搬迁和徽城镇卫生院的搬迁改造建设,做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对上争取工作。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十三五重点学科申报和市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转岗、县级医院骨干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和卫生计生人才招聘和做好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深化巩固医改三大任务,树立行业典型、宣传改革成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惩,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同时统筹做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来信来访、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

20xx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已经明确,我们一定要进一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一如既往合力攻坚,一马当先锐意改革,一鼓作气狠抓落实,尽职职责、扎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全县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认真分析形势,提升认识,加强基层基础,突出重点难点、狠抓落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1、跨省、省内流出人口总数为16387人,其中:男性8837人,女性7550人。

2、跨省、省内流入总人数75人,其中;男性31人,女性44人。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1、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制。我县建立及调整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37个,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了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

2、建立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主要方式有: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治理等工作。

3、相关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宣传服务等活动。

4、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投入。一是落实了1名工作人员,负责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县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实有人口总数,并按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财政保障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三是启动流动人口一孩子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平台。为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统一采购了37台高拍仪,现已投入使用。

5、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日常工作之中。

6、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领导、乡镇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服务站人员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新条例》学习培训会。印发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3万余份。

(二)为流入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1、免费服务。

三是为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七是开展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网络管理登记,在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已办理一例。

2、证件的办理。20xx年度,省内、省外流出育龄妇女总数7550人,累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420份,办正率89%,流入人口验证率95%。

全县计生部门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公布咨询电话、计划生育政策、生殖健康知识、技术服务等信息。保持了流动育龄群众诉求畅通。县乡计生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及时解决流动育龄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几年来全县无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无流动人口信访、投诉案件。

三、创新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

在示范点组织召开房东及流动人口会议,明确十二户联勤工作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按照公平对待,全面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提高流动人口的认识,引导大家积极参于,营造创建活动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细化摸底调查。

在城郊社区北井坝组开展了入户登记,建立了流入人口的信息档案,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做到四个清楚,楼房出售及入住情况清楚,已住户的家庭结构清楚,已入住户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和计生个案信息清楚,小区及街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清楚。

(三)完善“十二户联勤”工作制度。

大力推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工作机制,由相邻的十二户组成一个联勤小组,每一个联勤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该小组的日常联络和监督管理,督促每月值班户履行职责。同时要求与十二户联洁,十二户联防相互衔接,搞好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四)加强查验办证、规范制度上墙。

在入户登记过程中,对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未办理者要求15日内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同时与流入地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了服务协议。对每一个联勤小组实行了名单和制度上墙,确保小组和户每月能按制度办事。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分散,具体情况难以掌握;

二是流入地查验《婚育证》不严,造成流出地办证不及时;

四是流动人口中非婚生育人数也逐渐增多,造成生育漏统。

五、下年打算。

20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我们将以政策宣传、优质服务作为经常性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流入人口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使流入人口在我县范围内能够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20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我社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社区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20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社区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