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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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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实用14篇)
2023-11-19 22:02:38    小编:ZTFB

合同可以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交易方式、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等各方面的内容。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同是一种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起到规范交易双方权益和责任的作用。成功签订一份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撰写合同,需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逻辑的连贯性。在起草合同时,应特别关注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二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乙方为提高企业信息管理化水平与公司形象,特委托甲方为其客户管理系统软件,详细要求见附件.

二,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所开发软件是自行研发的,保证不是侵权软件.

2,甲方将严格按照乙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软件的开发设计.

3,甲方开发的软件不得含有病毒,不得含有黄色,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

4,甲方所开发软件的所有权,,乙方只有使用权.

5,甲方只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进行开发.

6,甲方交付软件时将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托付甲方所开发的软件保证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否则甲方将不予开发.

2,乙方必须保证对甲方所开发的软件不作任何侵权行为,如不进行拷贝,篡改,泄露给第三方使用等,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乙方托付甲方开发软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且加盖公章)详细地说出需求模块,提供给甲方各项技术指标.

4,乙方托付甲方开发的软件在签订合同之后如需增加其它功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给甲方,甲方做改动并酌情收取适当费用.

五,乙方验收标准。

1,乙方验收时,不得对甲方所开发的软件提出附加条件.

2,甲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乙方呈甲方的附件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即为合格.

3,甲方完成软件工作,乙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六,费用结算方式。

1,该软件乙方付给甲方费用总金额元整.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将预付保证金元整(占总造价_______%).

3,甲方交付软件当日,乙方验收合格后付甲方人民币元整(占总造价_______%).

4,甲方收取完开发费用后,免费为乙方维护软件个月.

5,免费维护期过后,乙方如需甲方对该软件继续进行维护,甲方将提供有偿服务.

6,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未及时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信息而导致甲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超过合同中乙方支付费用总金额的10%.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九,合同终止。

1,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的终止理由,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于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

十,附则。

1,合同签订前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详细要求见附件,附件具有同待法律效率.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三

“_______证券分析系统”

软件开发协议书。

甲方(客户):乙方(软件开发商):。

地址:地址:合肥市。

电话: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xxx证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软件产品,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软件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xxx证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

2、总体设计原则:乙方根据自身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证券软件的开发技术标准为甲方开发证券分析软件,证券软件开发完成后,乙方将软件包括附属软件移交给甲方,且乙方负责售后服务及相应升级,同时乙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所属甲方所有的软件著作版权。

3、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通常包括软件的功能描述、标准、方法、产品缺陷的确认和补救等内容,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增减。

4、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采用自备服务器及行情数据,乙方负责技术开发,供甲方软件用户开号的配置,每个服务器甲方开号数量控制在2000用户以内,超过2000个用户按2000/1万/1年的方式递增购买。甲方的硬件服务器可以由乙方统一配置,费用包含在下列技术开发费用之列。

三、工作进度和要求:

软件开发时间为:自签定合同起7天内完成。4天内交付测试版软件,3天内用户进行测试。

四、费用支付:

2、付款期限: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

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签订合同后2日内首付合同款的50%即___元(用来申请证书、架构服务器)。

(2)软件完成后,将软件完整版交给甲方,测试无误后,一周内另行支付余款__元。

(3)上述费用包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的全部费用(软件费+证书费)。

(4)软件证书由乙方免为代办,35个工作日内寄到甲方公司,如申请不到,乙方退还甲方所有的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如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保留追回所有投入的权利;。

2、如设计缺陷导致部分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问题不能按期解决,导致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必须协助解决软件问题。。

3、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甲方...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四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编号:135615

项目名称:

课(专)题名称:

委托单位:

承担单位:

课(专)题负责人:

起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编制说明

1.凡列入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的项目需要由项目牵头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研究开发的课(专)题,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委托单位,即甲方)与课(专)题承担单位(受委托单位,即乙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2.合同中应认真填写项目经费明细表,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依据。

3.合同一式10份,上报主持部门2份备案。

一、委托研究和开发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三、提交的成果及验收方式

四、进度安排及阶段考核目标(按季度填写)

五、项目经费安排(单位:万元)

六、经费明细表单位:万元

七、责任条款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经费,协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验收项目成果。

2、甲方根据乙方研究需要,应及时提供有关原始技术资料。

3、随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安排现场实验等配合工作,保证项目研究计划的进行。

4、因甲方责任未履行合同时,应根据责任与损失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及善后处理办法,由双方协调并签订协议书确定。

5、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完成时,甲方应视情况调整或终止合同,不予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接受甲方对乙方研究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并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1)按季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每年__月__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技术工作研究小结和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三份)。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2)项目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时申请验收,并按合同要求无保留地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成果。

(3)项目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明细情况,并加盖财务印章。

2、凡有必要和可能申请专利的.成果,须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待取得申请号后再进行验收、鉴定。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技术培训,直到甲方完全掌握技术成果为止。

4、因乙方责任未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停拨、追加部分至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和验证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数据、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发表,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时起___年。

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原始资料及时退回。

八、共同条款

1.本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各方均应认真全部履行。在执行中,如需变动或修改,需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或验证的一切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甲乙双方共同亨有使用权。

3.本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时,转让费或技术股份的分亨比例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占___%。其他方占___%,双方约定:甲方___%,乙方___%。

4.全合同一式___份,每方各执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相应损失。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九、合同签约各方

甲方:

委托单位: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乙方:

承担单位:

课(专)题负责人(签字):

课(专)题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公章)

年月日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各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海口”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

教育、科技、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活动。

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评比制度。

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和单位卫生评比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改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和管理体系,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投放,规范分类收运,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国有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员,集体闲置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负责该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更新,改善农村饮用水的卫生条件,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及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三十条本市主城区和主城区外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餐饮、食品、旅馆、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等行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

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

有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发动业主成立自治管理组织,引导业主逐步实行自治管理。

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

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六)在指定地点外堆放建筑垃圾;。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当依据《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商业聚集区、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的爱国卫生执法检查,采取联合巡查、设置固定执法岗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事项,做出相应处理并向举报单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市、区爱卫会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举报、提供证据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

第四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通过设立媒体曝光栏、开展主题宣传报道等形式,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区爱卫办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审,未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能达到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十三条市、区爱卫会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爱卫会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以整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关部门对市、区爱卫会提出的处分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实行禁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闲置空地的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绝监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对居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卫设施严重缺乏,无法保证正常环卫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实现收集清运密闭化,有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有能力履行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职责而拒不履行,卫生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对居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饲养场所进行清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立即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爱国卫生工作执法过程中,如遇妨碍公务、执法行为受到阻挠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六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七

电子产品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_(以下称甲方)开发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开发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

三、协议签定后,甲方需将相应样品电子产品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委托方:_(以下称甲方)开发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开发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委托的技术要求为甲方项目开发,甲方保证在所委托项目功能符合协议要求后个月内向乙方订项目数量套,本项目名称型号板卡每块价格如下:名称:型号:价格人民币;(备注:以上价格不含任何税费,在每次定单数量大于套另行协商)。

三、协议签定后,甲方需将相应样品提供给乙方或提供产品外壳尺寸及内部空间尺寸以及相关资料,本项目需要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汇到乙方指定帐户内;乙方在确定款项到帐后在天内快递保证金收据给甲方。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本项目需要的样机或相关资料后,开始进行该项目的电路硬件设计以及软件设计,并在天内提供按甲方要求设计的39;样品套给甲方测试确认;制作样机测试;(注:如果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该项目乙方需要的资料,请及时通知并协商处理)。

五、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整套成品方案修改,并按具体情况协商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六、责任条款。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经费,协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验收项目成果。

2、甲方根据乙方研究需要,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研发经费。

3、随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安排现场实验等配合工作,保证项目研究计划的进行。

4、因甲方责任未履行合同时,应根据责任与损失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及善后处理办法,由双方协调并签订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责任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接受甲方对乙方研究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并按时向甲方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报告:

七、样机经甲方测试认可后,甲方可向乙方定货。甲方定货需先付订单订金,余款按订单生产完结交付甲方后付清。乙方根据甲方传真订购单开始生产,未量产天内交货。量产天内交货。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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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八

研究开发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主要义务。

1.向乙方支付约定的项目投资(包括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项目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设备费_________;材料费_________;能源费________;试验费_________;试制费_________;安装费_________;调试费_________;文件编制费_________。

2.按照如下方式分期支付上述项目投资:_________。

(注: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下列支付方式:(1)实报实销的方;(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包干使用的方式;(3)“研究开发经费+提成费的方式)。

五、乙方的主要义务。

1.认真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本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和速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如下:_________。

本研究开发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如下:_________。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乙方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注;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成套技术设施]。

[注:如果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研究开发方还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市场预测、价值工程、可仃性论证等];对委托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新的技术发展状况的情报资料;协助制定有关操作、工艺规程;提出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组织成果技术鉴定;此外,在不妨碍自己研究开发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委托方对自己履行合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当事人双方除应履行上述各自主要义务外,还可以约定在合同叼刀立和履行过程中承担相互不断地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尤其是那些对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妨碍的情况,如遇到情报交流上的障碍、技术风险以及研究开发经费超支或盈余等等。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逾期一定期限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或者有关技术成果补交应付的报酬,支付费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但乙方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有明显错误而没有通知甲方复核更正和补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逾期二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逾期二个月不接受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或变卖工作成果。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二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二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3.研究开发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的违约金。

八、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履行本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注1取得专利权的一方通常应允许另一方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权。

注2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该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意图,双方可以对该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作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视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研究开发方在将技术成果交付委托方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注3如果当事人依据互利有偿的原则,运用工作产权规范中常见的“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方法,就可以比较圆满地体现出“权限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即:

(1)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了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可对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下同)享有免费普通实施权;研究开发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向第三方转让的权利。

(2)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可对技术成果享有优先实施权;研究开发方在约定的期限或范围内,自己可保留使用权,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成果。

(3)委托方除了向研究开发方支付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独占费用”的,则可以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安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独占权),研究开发方自己不得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成果。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设立市国家档案馆。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级国家档案馆。市、区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市、区综合档案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收购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室藏档案的统计;。

(四)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五)参与重大活动的纪实拍摄;。

(六)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编研;。

(七)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八)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门档案馆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进行接收、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参加。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机关在撤销时,应将所有的档案、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机关在合并时,应将所有的档案及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合并后的单位或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发生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建国前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将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和其它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四章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区档案馆应当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应当在形成3个月内报送同级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网上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境外人士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使用复制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馆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不按规定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的;。

(三)不按规定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

(四)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手续的;。

(二)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擅自处置档案资料的;。

(三)建设单位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分别移送拟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受理行政处分建议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由双方共同研究,依法做出恰当处理。

受理行政处分意见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无异议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赔偿损失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十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目标和主要内容:

二、研究方法:

三、成果形式:

四、工作进度及项目完成时间:

五、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项目组成员构成: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接收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中止研究、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研究项目,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若逾期不能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加方有权拒付报酬、索回已支付的报酬并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3双方都有违对方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保证不得将该研究报告另作其他的商业用途或公开发表。

5乙方保证本报告所用一切资料概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类争议,如存在相关纠纷应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争议解决方法:

乙双方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十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是指市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是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使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与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预算建议;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及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年度经费计划;对实施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总预算;按年度项目计划拨付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对经费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一)新产品研发与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三)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主要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

(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示范基地、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九条项目经费是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任务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项目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相关费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项目专利申请、学术论文撰写发表、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资料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计划管理费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的公示公告、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合作、调研和交流、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市财政部门所拨项目经费总额的3%比例提取,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其他专项经费,是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科技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科技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制定和发布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并指导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科技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材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资助经费按合同书确定的金额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并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技术研发支出。

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及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缴经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府〔〕59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项目管理的通知》(海府办〔〕165号)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十二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受托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

3.技术要求:_________。

1.本合同约定分以下三个阶段完成项目开发:

第一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要解决问题:_________,完成的研究内容_________,达到的目标:_________。

第二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要解决问题:_________,完成的研究内容_________,达到的目标:_________。

第三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要解决问题:_________,完成的研究内容_________,达到的目标:_________。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1.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2.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3.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_________,期限:_________。

(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方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方自行解决。并且受托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方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1.属于委托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2.属于受托方的社别、器材、资料:_________。

3.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2.履行地点:

本合同约定在_________履行。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受托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委托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受托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_________。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十三

交易底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转让底价、抵押底价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地产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在我国,地产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因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对整个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出让底价一般依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并考虑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而定。

转让底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成交前的谈判底价。

抵押底价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地产的协商价格。

(2)交易地价。

交易地价是指土地买卖双方按市场交易规则,在土地市场中实际成交的价格。它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不同,是已经实现了的土地价格。交易地价的形式很多,在中国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价格、地役权价格等。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一切代价(包括货币和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因出让方式不同,又分为拍卖地价、招标地价、挂牌地价和协议地价四种。招标、拍卖和挂牌地价是指通过市场公开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而成交的价格,具有市场代表性,较能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协议地价是通过政府出让方与土地受让方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的土地成交价格。由于这种方式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其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依市场规则转移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向转让者支付的代价。转让市场中主体对客体的选择余地较大,交换较为自由,市场竞争更为充分。转让价格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

3)土地租赁价格。土地租赁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以出租方式交与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目前,我国的土地租赁行为较为普遍。有国家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出租土地行为的,也有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租赁和因房屋租赁而实现的土地租赁等多种形式。租赁价格一般由租赁双方自主确定,是一种较为正常的市场价格。

4)地役权价格。地役权价格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或通过等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使用便利而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权利,如通行权、通过权等。通行权即需役地使用权人在供役地上通行的权利。通过权是需役地使用权人将某些管线设施通过供役地的地表、上空或地下而在供役地上设定的权利,如管道通过权、架线通过权。

(3)课税价格、抵押价格、补地价。

抵押价格是土地作为信用担保而确定的价格。目前我国的抵押价格仅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和承租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两种。

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篇十四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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