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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实用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4:33:16 页码:7
最新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实用19篇)
2023-11-19 14:33:16    小编:ZTFB

总结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如何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一个有担当的社会成员?广泛了解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可以提升我们的综合素养和文化素养。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四条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气工程的意义沼气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能源,是一种优质、卫生、廉价的气体燃料,开展农村当沼气建设,推广"三沼"综合利用,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沼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农村发展沼气很重要,不仅可以方便农民的生活,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以沼气为纽带开展综合利用,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人,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

我国能源矛盾日益突出,而解决我国能源矛盾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我国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费严重.沼气产业实现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循环发展,极大地节约了农村能源.发展农村沼气产业,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问题和建设节约型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沼气工程正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沼气的应用能有效缓解农村生活用能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国家要生态、农民要致富的目标,以沼气建设为纽带推动农村富民工程,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产气、积肥同步,养殖、种植并举,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城镇化的目标。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磋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包租客房数量为:间(其中豪华双人房间,豪华单人房间);

三、客房的租金为:豪华双人房元/间/天。

豪华单人房元/间/天。

四、乙方包租甲方客房期间,甲方不提供早餐、机场及展馆接送等服务。乙方如需甲方提供相关服务,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在本协议书上注明。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当日,需支付总包租房价金额的50%作为定金,余款须在年月日全部结清。(交易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六、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中英文本发生差异,以中文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日期:日期:

文档为doc格式。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三

加强甲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及乙供材料的质量管理及成本控制,规范甲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及乙供材料封样及验收管理流程,完善公司内正常的材料质量保障机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各项目公司由甲方供应的或由甲方指定乙方采购及乙供但需要封样的材料。

3机构职责。

3.1成本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材料设备封样清单;

织组招标及中标单位封样跟进与确认,并向项目公司进行交底。

按采购流程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对投标单位提供的小样/实样进行审核;

对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实现的实际建筑效果进行监督。

3.3项目公司:协助设计管理中心确定材料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

按采购流程参与相关工作;

材料进场时,全程组织四方验收程序,确保到场的材料与公司所确定的封样完全相同;

负责现场日常管理及质量管理工作。

4封样入库。

4.1样品仓库建设。

1)项目公司样品库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配置足够货架,货架采用l50角钢焊接。

2)样品仓库宜设置在办公区。

3)样品仓库应通风、防潮、照明良好。

4.2样品仓库管理仓库分设两个管理员。由成本部门管理,任何样品需执行先入库后领用原则。管理员需为样品建立完整档案,摆放整齐合理。

4.3.1样品编码。

1)样品统一实行编码管理,样品管理员应按照样品分类、样品名称、样品型号进行编码管理,采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结合。

2)样品编码编制说明(各项目公司可参考使用):

合同编号-样品类别-顺序码(例如:pl-20090524-石材-第五件样品编码为:pl-20090524-石材-05)。

3)所有样品需按以上方法进行编码管理,均应粘贴统一印刷的样品编码标签。

4.3.2入库登记。

1)封样样品一式两份,总部成本控制中心及项目公司成本部各持一份。

2)样品入库须填写《封样入库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样品登记入库。

3)集团负责招标采购的材料封样需设计管理中心负责人及成本控制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由成本控制中心招标经办部门向项目公司成本部进行交底,项目公司成本部的样品仓库管理员登记入库,并做好《封样管理台帐》(附件2)。

4)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采购的材料封样需填写《项目公司封样报备单》(附件3),每月5日向总部成本控制中心招标组织部门报备。

5)入库的封样样品除编码外,还需注明采用该样品材料的项目及分部分项工程。

4.3.3样品借用。

1)样品库管理员做好样品的借用台帐(《样品借用登记表》,附件4)。

2)样品归还时,管理员检查样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销借。如发现样品减少、规格不一致等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成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样品使用人需爱护样品,严禁对样品进行恶意破坏。

4.3.4样品盘点。

1)样品及封样每年盘点二次,分上半年度/年度盘点。

2)各项目公司盘点表应及时上报成本控制中心备案。

4.3.5样品退还、报废。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在封样申请同时,立即明确其余厂家样品处理方法,合理利用仓库空间。

2)报废样品需由相关部门填写《样品报废申请单》(附件5)进行审批。

3)管理员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及时进行登记。

5.1甲供材料。

2)商业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石材、墙地砖、标识标牌的材质;

3)办公楼室内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墙地砖、地毯、窗帘;

5)住宅公寓精装修工程:墙地砖、墙纸、地毯、装饰灯具、活动家具的材质及五金件、橱柜的材质及五金件。

5.2甲指乙供材料。

7)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砖(烧结砖)、防腐木、检查井盖及井座、投光灯、泛光灯、led护栏管(芯片)、u-pvc、ppr、pvc加筋管、双壁波纹管、镀锌管、阀门。

6材料验收。

1)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材料到场验收,按有关制度做好验收记录,检验材料是否为封样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色彩项目材质等须与封样样品完全一致)。除按政府质检要求对相关材料送检外,对有疑问的材料必须单独送检。大量使用的材料(如面砖)必须对每批次的材料抽样与封样比较。

2)项目公司成本部参与材料到场验收,监督工程部对材料的验收,可以单独抽取材料样品与封样样品比较。

3)加强对甲指乙供材料的检验,对每批次材料应选样与封样样品做对比并记录对比结果,发现未使用封样材料或材料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罚。

4)员工发现使用非封样材料应立即向总部成本控制中心、监审部或决策层举报,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5)使用非封样材料的,一经发现,按《岗位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地产公司总经理、工程副总、工程经理、现场工程师、成本招采人员等的相应责任。

7相关流程。

甲供材料选样封样管理流程、甲指乙供(乙供)材料选样封样管理流程如下。

附:

1、封样入库申请单。

3、地产公司封样报备单。

4、样品借用登记表。

5、样品报废申请单附件无。

万科样品封样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送样及封样工作管理制度。

大输液灌封岗位职责。

封木老师辞职报告。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四

为规范公司材料采购行为,加强对材料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材料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招标采购原则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活动。

二、材料范畴

本制度所称的材料包括一切用于建筑工地的主要施工材料、零星材料、周转材料等。

三、招投标组织

材料招标采购工作,由材料处组织实施。材料处负责起草、制定和发放、收集投标文件,组织考察供应商和开标评审,起草和签订合同,依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完成日常采购等工作。

财务处、预算处、督查处、土建公司、办公室作为材料招标采购的协助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供应商的洽谈、开标评审、供应商考察、材料采购合同会签等事务,确保材料采购做到程序公开、价格透明。

四、招投标流程

1、采购需求的提出:由公司预算处根据公司在建项目施工进度,提出各项目所需用到的各类材料的清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预算数量等,同时将材料预算清单发给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土建公司、办公室或房产公司。

2、材料处负责根据预算处提供的材料预算清单或者在没有预算处提供的材料预算清单的情况下参照其他在建工程的材料使用需求,明确所需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后,提前开展所有材料的招投标活动,确保材料能够满足项目施工需要,由材料处采购人员负责编写《招标简章》(附件一),明确所需招标采购材料的相关信息,然后将招标简章报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等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息,供应商信息具体如下:

(2)如果供应商是个人的,必须在报价单上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字并盖章,同时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在收集供应商报价单的同时须收集供应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材料处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同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给财务处备案。

4、供应商报价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报价单:一是供应商到公司来报价;二是材料处采购人员到市场调查并与供应商洽谈后报价;三是通过其他处室和人员介绍供应商到材料处后进行报价;四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供应商的报价。

材料处收集报价单后,负责编制询标情况表,询标情况表中必须明确材料的名称、产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提前一天通知各供应商及询标参与部门(材料处、财务处、预算处、督查处、土建公司、办公室),同时将询标情况表发给各参与部门以便各部门在参加招标会议及材料验收过程中予以对照、确认。

5、由材料处采购员负责组织询标会议,公司各参与部门必须按时参加,询标会议上,必须确定各供应商的最终价格、付款方式,付款尽量与供应商协商用承兑汇票支付并明确支付比例,若实在不行的,则以其他方式支付,上述确定内容将作为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须在合同中写明。

6、询标会议结束后,由材料处负责编制《询标(开标)情况审批表》(附件三),参与部门共同形成询标意见,并由各部门参与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然后由材料处负责人报公司董事长进行审批,报董事长审批时必须附上报价单和项目部上报的《材料申报单》(附件四)或预算处提供的材料清单,询标开标情况审批表经董事长审批后,原件交由财务处项目管理会计保存,材料处采购员负责将复印件经项目管理会计盖核对无异常后发至土建公司、督查处、办公室、项目部材料员等。

一致,同时在合同中约定送货单上的个人名称、收款个人名称必须与合同中的个人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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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五

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发改局文件[]5号对本企业项目建设期限的规定要求,经我方研究决定,特通知贵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于7月15日进场开始施工,请贵单位作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时进场施工,不得延误,并请按照如下规定意见执行:

1、施工项目程序由我方按照建设工程计划的实际需要具体安排,施工方不能打乱我方计划任意施工。

2、工程队进场三日之内须向我方付款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如不按照上述规定意见执行,则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无效。

开阳县双流磷产品厂。

年7月13日。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六

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来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xx队检查指导工作!我队主要从事大修作业。我叫,是作业xx队xx,年参加工作,年从事本岗位工作。

我的岗位职责是:

1、向队长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目标,确保qhse管理体系在本单位的有效运行。

2、负责场地上油管支架、油管排放,消防设备的管理,工具保管以及井场清洁卫生工作。

3、起下管柱作业时,负责油管的排放工作。

4、配合井口工甲井口操作。

5、服从司钻安排,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6、负责井口、井场照明设备的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工作。

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来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xx队检查指导工作!我队主要从事大修作业。我叫,是作业xx队xx,年参加工作,年从事本岗位工作。

我的岗位职责是:

7、向队长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目标,确保qhse管理体系在本单位的有效运行。

8、负责场地上油管支架、油管排放,消防设备的管理,工具保管以及井场清洁卫生工作。

9、起下管柱作业时,负责油管的排放工作。

10、配合井口工甲井口操作。

11、服从司钻安排,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2、负责井口、井场照明设备的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工作。

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来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xx队检查指导工作!我队主要从事大修作业。我叫,是作业xx队xx,年参加工作,年从事本岗位工作。

我的岗位职责是:

13、向队长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目标,确保qhse管理体系在本单位的有效运行。

14、负责场地上油管支架、油管排放,消防设备的管理,工具保管以及井场清洁卫生工作。

15、起下管柱作业时,负责油管的排放工作。

16、配合井口工甲井口操作。

17、服从司钻安排,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8、负责井口、井场照明设备的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工作。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七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八

1、材料入库制度,仓库保管员对材料名称、材质、标记、规格、数量以及包装完整情况进行核查;做好材料小票的保管和签字工作;根据验收单登账、立卡、建立材料档案。

“四相符”,保证所保管材料的账、卡、物及质量保证文件相符;材料存放布局要合理,实行“四号定位”,即库号(区号)、架号(点号)、层号(排号)和位号定位;按材料种类分库(区)、按材质分架(点)、按规格品种分层(排)、分位,并做出明显标记;按照“五、十为伍”原则成堆、成方、成层、成行摆放;加强库存材料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材料出库制度。建立限额领料制度;材料员根据领料单登帐(在库存材料台帐上削减库存量),仓库保管员按批准的领料单核发材料;必要的标记移植应在材料发放的同时进行,以确保发出的及剩余的材料上有相应的质量标记。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员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

1、“青蓝工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师能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群体而实施的结队成长活动。

2、“青蓝工程”的实施,由徒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意向,校长室、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实施对象、颁发聘任书,师徒签定“师徒结对协议书”,正式明确师徒关系。

3、“青蓝工程”师徒结对活动有效时间为一学年。在这一年中,每学期徒弟在师傅的指导下上一次汇报课,每学年在师傅指导下参加一次评优竞赛。徒弟在这一年中如参加校级以上竞赛获一等奖即可出师。

4、参加“青蓝工程”活动的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项活动,以此活动为契机提高师徒双方的师德和师能水平。

5、参加活动的师傅应毫无保留,不厌其烦地把自己对教材的钻研、教学方法的`运用传授给徒弟,每周至少主动指导徒弟一次,或听课交换意见,或指导备课,或共同探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方法等。师傅也应在活动中实现自身专业水平新的提高。

6、参加活动的徒弟应虚心向师傅求教,每周至少主动向师傅讨教两次,或听课、或请求师傅指导备课、或探讨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等,每学期至少请师傅修改两篇论文。

7、师傅在活动中确实履行职责的,学校按学期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另外徒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的,只要是通过师傅指导的,徒弟奖励多少,师傅享受同等奖励数额。

8、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青蓝工程”汇报课评比活动。活动中,学校将邀请校内外名师、专家做评委,评委们按“青蓝工程汇报课评分细则”严格打分,同时按分数评出一、二等奖若干名,给予适当奖励。

9、学校按学年将对师徒结对活动进行综合考核,评出“最佳师徒标兵”,给予精神和适当物质奖励。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一

本制度规定了甲供材的采购、进货、验收和付款等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甲供材的采购供应管理。

2、管理职责。

2.1由综合部负责甲供材的采购、进货、及交接手续;

2.2总工程师负责提出相关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2.3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甲供材的进货验收;

2.4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收料单、领料单的审核及支付货款。

3、管理要求。

1)总工办根据设计要求向综合部部提出装饰材料、特种材料等及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3)综合部部材料员依据上述资料、列出采购清单报综合部经理审核,交总工办会签确认。

3.2综合部按照会签确认的采购清单,及时选择供应商,会同总工办、工程部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综合情况,经货比三家后,会签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落实供应商(具体操作见本公司制定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3.3综合部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与供应商签定供应合同,并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合同复印件交工程部备查;工程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受甲供材的准备工作。

3.4材料的进货时间,由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一个月前向综合部提出进货时间及数量要求(特殊情况临时商定),综合部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按要求进货。如不能按要求进货,责任由综合部负责。

3.5现场验收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凡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出具正式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明,质量证明书,材质化验单等有关文件资料。综合部应督促供应单位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提交工程部;凡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工程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即时进行取样检验,在未取得检验结果以前,不得使用该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将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合同要求验收质量,并签署验收结论;保管员根据实际到货品种、规格和数量办理入库手续,施工单位办理收料、领用手续,如数点收(到综合部填制领用单)并加盖施工单位鉴章;其收料、领用两联单交综合部及财务部留存,如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缺少,由材料员负责与供货商联系换货或补缺。综合部据此及工程部出具的材料验收意见并对照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材料月报表后附上该项目的收料单、领料单和材料验收意见。

3.6合同履约后,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如供应方为分包单位,由综合部监督其进场时间,工程部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土建或其它单位的关系,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监理按质监部门要求通知分包单位办理各种检测认定手续,最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完善验收手续。总工办按照验收数量进行复核并按实决算,最后将决算书交财务部备案待查。同时,财务部应在涉及甲方代垫材料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当期领用的材料款。

2)乙方为仅供材料的供货商,其进货、验收按3.4、3.5条规定实施,如材料质量违背合同约定,可以拒收其甲供材,并提出书面意见,综合部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追究其违约责任。

3.7财务部审核收料单的数量与金额无误后,再对照合同支付其款项。如有疑义必须立即暂停支付款项,直至核实准确后再行支付。

3.8财务部根据施工项目整理汇总各项甲供材收料情况,作为单项工程成本控制与分析的资料依据。在单项工程决算前与综合部及工程管理部核对应扣款额,如属甲方代垫材料款,则由财务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该材料的垫付款或在决算时扣回甲供材的全部金额。

3.9各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负责人。如发现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第十六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七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监督,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二)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或者一定工程量,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数量的标准。

(三)不可竞争性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和税金等。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给予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文件及对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与投标建设工程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应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关于建筑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建筑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凡用于施工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项目部都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项目部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有权对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第二章材料采购。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委派专门的材料采购人员持材料采购计划审批单进行材料采购,材料采购计划审批单由项目部制定,必须经工程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三章材料验收与入库。

第七条材料进场由采购员、质检人员、库管人员按材料采购计划审批单所列示的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进行严格验收,并办理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入库单。

第八条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由质检负责人填写,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入库单由采购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入库和结算。

第十条材料入库后,部门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库的材料进行复验,如发现与入库情况不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材料入库人员承担。造成巨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的使用与出库。

第十一条任何材料的出库都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库管员严禁在无领料手续的情况下发放材料。

第十二条材料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如有必要,需对同类型材料的不同批次进行批号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所需的材料出库单经领用人、库管员、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由施工班组长领取,出库单上注明材料使用部位。

第十四条库管员需做好项目材料、工具及劳保用品出入库电子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每月定时向采购负责人和财务部提供本月各项工程材料库存数量。认真核对项目材料用量,并就当前库存情况及时提供各种材料数量的补给信息,以便迅速采购补充,不影响工程进度。

第五章材料的归还与退库。

第十五条在工程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结束时,应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盘点,并督促施工队伍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六条在办理材料退库时应重新填写材料入库单,详细列明剩余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清点完毕后,由材料领用人员、库管人员共同签字办理材料的退库手续,进行入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附表2:项目部材料入库表。

附表3:项目部材料出库表。

附表1:甘肃通美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进场数量。

生产厂家/合格证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检验结论:

检验员签字:

签字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质量安全负责人。

此表由质检负责人填写,项目部和公司工程部各一份。

附表2:甘肃通美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材料入库表。

项目名称:

编号: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复价(元)。

备注。

合计。

项目经理:

采购人:

附表3:甘肃通美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材料出库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使用部位。

领用数量。

领用时间。

备注。

库管员:

领用人:

领用承诺书。

物资领用申请单。

物资领用岗位职责。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五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针对工程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市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材料范围。

1、影响主体结构质量的材料: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及其外加剂,预制盾构管片;

2、防水材料、防水涂料;

4、给排水材料设备:给排水设备,给排水管道、截水阀门、水龙头;

6、电气材料设备:各类变电设备、配电控制设备、开关、电线预埋管材,电线电缆;

7、消防材料及设施;

8、其它需要甲控乙购的材料。

第三章参建各方职责。

第三条业主职责。

1、确定甲控乙购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以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

2、业主有权对施工单位确定的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进行考察确认。第四条监理职责。

1、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确定的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进行考察确认;

2、监理单位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

3、监理单位应对甲控乙购材料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核;

6、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更换、清退等手段保证材料质量,并记录存档,并向业主报告。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4、全面负责材料进场前的检查验收和进场后管理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第六条供应商职责。

按施工单位要求的供应计划和供货地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

第四章控制程序。

第七条业主方提供甲控乙供材料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九条由业主及监理方负责组建联合考察组,对材料供应商的供货。

能力、材料质量、安全及遵守合同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书面如实撰写考察报告,然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联合考察组由业主方的工程部、质安部、总工办,以及公司的质量安全监察部和纪检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第十条经监理审批并报业主备案后,施工单位方可与供应商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业主对材料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即对确定的材料供应商进行动态考核,对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发现不按合同履约的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监理、施工单位均须派相关技术人员进驻供应厂家对材料质量进行控制。进驻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材料的质量控制,所发送的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对运送到场的材料必须核对是否经监理人员签字,核对无误并检查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卸料。

第十四条进场料源须根据规范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检查相关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不低于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随即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应经常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确保所使用材料是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业主可对施工单位正在使用的材料进行不定期巡查。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并将该批材料全部清理出场;进一步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已使用该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实体进行返工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时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以1~10万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质量问题,第一次清退该批不合格材料,第二次列入轨道公司不合格材料供应商黑名单,并在轨道公司甲控乙购材料名录中予以除名。

第六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材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材料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水泥。

3)供应业绩要求:近3年拥有在地铁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中的供货经历,并提供相关合同执行情况;相关工程用户无不良产品质量、服务评价意见。

二、钢筋、型钢。

1、对于生产厂应具有:

2)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3)钢材年产量规模在200万吨及以上;

2、对于生产厂的代理商应具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地铁、高铁客专和重点铁路项目的供货业绩。

三、商品混凝土。

1)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及以上资质;

2)生产能力:具有120m3/h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机二台以上,且单站年生产力在30万m3以上,其搅拌站所在地距离施工点不超过30公里;单站配置搅拌运输车20辆以上;安装使用gps车辆管理系统(以上要求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砂石料必须具有适当封闭设施,达到防雨、防尘、防晒及防冻等要求;

6)近3年有供应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四、防水材料。

1)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有效;

4)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合格、有效;

5)具有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网站:);

7)具有已完地铁工程的供货业绩(出具证明应与防水材料类型相符。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经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各项工程建设的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三)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分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质量管理职责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一)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切实抓好对工程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商等与工程相关各方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质量方面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控制,规范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审图单位的质量活动。组建内部设计质量审核体系,明确设计的质量标准,控制设计质量。切实抓好工程相关技术方案的优选、地下管线及既有相关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调查,组织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督促设计单位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设计与施工密切配合。

(三)设备物资部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切实做好对原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的质量管理。

(四)合约法规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确保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相关的供方满足有关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财务投资部应合理调配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以满足建设工程需求为准则,保证工程建设周期和工程建设质量。

(六)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求,建立技术人员和质量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相关员工开展工程质量业务能力的培训,并建立培训台帐。

(七)质量安全监察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和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质量工作,掌握质量工作动态。

(八)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1、熟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熟悉本行业的最新规范、标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

2、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质量规范与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3、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建档工作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一)轨道公司的质量责任。

1、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2、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分别签定工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5、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准备工作。

6、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配合和参与所管理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

3、对本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并接受设计咨询单位及审图单位的审查。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地质、地貌、水文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商做好技术交底,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配合施工,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7、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审核或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8、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三)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

2、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施工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有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格。

3、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方案。

4、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5、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和检测需要。

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验前检查和正式验收。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对承包商的施工档案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五)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1、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

2、供需双发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所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符合设计的要求。

4、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计量标准。

(六)专业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开展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案和工作细则开展检测和检验,抽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并按时提交抽检报告。

3、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建设和监理单位。

4、配备精确、先进的仪器设备,确保试验、检测等工作优质、高效。

5、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质量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和研究,解决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监督、业主管理、质量检测和监测、社会监理和设计、施工企业自控组成的多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土建、设备质量管理及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程序、责任及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轨道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总工程师办公室应跟踪、掌握项目的规划、预可、工可设计阶段方案研究及各方审核和相关专家认证情况。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要探明沿线地质、相关管线及建筑物的状况,以确保初步设计质量。

(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进行图纸初步会审,且应开展施工图强审工作,未通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三)项目工程在招标前,合同主办部门应会同合约法规部广泛调查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对相关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

(四)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督见证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不准进场,不准用于工程。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分公司、开发事业部应现场监督,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图变更分级审查制度。第十七条根据工程建设各方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明确质量责任,制定并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履约评价机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使质量责任得以真正落实。

第十八条实施质量专家咨询制度,解决重大工程质量难题。建立工程质量专家库,严格执行专家质量咨询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中的重大质量方案和问题,组织专家会审、论证,确保有效规避质量风险。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严格贯彻执行规范、标准。有关轨道交通工程的规范、标准是国家和行业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的强制性依据,各参建单位须在工程建设中坚持以规范、标准为纲,强化规范、标准条文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要求。

第二十条为更好地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实现质量目标,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首件工作,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每道工序经相关关单位验收确认后,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施工方案,再行批量施工,充分发挥首件工作的样板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时必须履行相关验收程序。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召集,质量安全监察部组织政府监督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或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剖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和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总工程师办公室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技术问题及时跟踪。

第二十六条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应监督检查监理按合同要求履行质量职责情况。按程序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落实,对具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公司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察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质量安全监察部按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将质量工作与公司各部门和职工的奖惩挂钩,激励和约束全体职工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表彰和奖励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功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应负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由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设备物资部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采购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完善监督机制,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提高材料(设备)质量,减少采购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公司各工程项目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第三条“甲供材料”,是指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含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业主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业主)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业主)实际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业主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业主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第三章。

甲供材料计划管理第四条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由我方供应的物资,施工单位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天提出《甲供材料需用计划》。

第五条施工单位提出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先由编制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经监理及工程部审核后,交市场部审核报工程副总审批作为下一月的月度材料供货计划。月计划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之前。《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出报送纸质文档外,必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第六条《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工程量应该按照图纸合理计算,并结合形成实际情况及损耗情况上报,不能因为过度节省材料导致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不够又要补充且数量不大,如果有些材料运输路程较长或加工过程比较漫长,会造成甲方及施工单位自身施工进度等相关损失。施工单位在上报《甲供材料需用计划》一定要慎重考虑,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施工单位报送《甲供材料需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市场部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列出建设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以表格形式报送,且表格应列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备注事项、材料进场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如材料是分批分期到货的,必须详细注明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日期。具体表格见附件一。

第九条材料名称的书写应以材料的行业统一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别称及俗称等。规格及型号也应以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为准,不得使用厂家自编规格及型号,如无型号规格要求时,应予注明。

第十条签字审批完毕后,材料计划报送市场部,材料计划不符合我方要求或未按规定程序提报的,市场部接收人员审核发现后,要拒收或退回计划。

第十一条市场部接收材料计划后报分管副总审批,该计划于分管副总签字之日起生效,市场部依据计划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所报材料需求计划漏项或临时变更等原因需要材料,情况紧急时需申报应急材料需求计划。

第十三条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材料员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市场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对材料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进场时应提前通知我方及监理方,由市场部人员、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物资负责人员一起进行验收。未经共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购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甲供材料的收货,尤其是夜间及下班时间内的到货,要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甲供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7日以内必须及时送样试验或检测,不经试验、检测的材料不得使用。经试验或检测后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退场。第十七条材料检验抽样材料进场在验收时现场随机抽取,实验、检测结果经监理见证后分送监理、市场部存档。

第十八条参加材料验收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负起责任,认真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对材料数量的核对要认真仔细,发现错漏的及时指正。仔细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完好、合格;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进场;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料补齐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材料验收单由施工单位接收材料专人填写,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要填写清楚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价、日期。验收单严禁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有当事人签章。具体表格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市场部人员应时刻监督施工单位对验收进场后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现保管、使用不当或现场失窃造成材料生锈、损坏、丢失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我方不予退换或增补,造成工程延期的,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甲供材料/设备运出工程现场转卖或转移到其他工程使用,如经发现,将处以货款十倍的罚款。

第四章不合格材料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供材料经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施工单位应出具书面退料申请,将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市场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市场部接到退料申请后应对材料数量、规格、检验报告等进行核对,经预算材料主管、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由预算材料部办理退料手续。材料的退货须填制退料单,并注明退货的原因。具体表格见附件三。

第二十四条市场部收料、签单后,依据供货合同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货、换货或索赔。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力(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报材料的变更计划)等原因造成的退货,市场部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界定甲供材料的范围、价格及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的结算。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或《施工合同》约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第二十七条每月25日市场部与施工单位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计供应数汇总,并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汇总出《月材料接收总量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预算和实际情况提出《甲供材料需用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合理领用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时对没有任何原因的超预算用料计收二倍采购价格作为处罚。

第二十九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首先应扣除甲供材料《接收总量单》价款,然后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三十条工程预算(决算)与甲供材料的衔接。

1、结算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月材料接收总量单》,作为审核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料的单位价格确认,《承包合同》中已有的材料均按合同价格结算,合同中未注明的材料按市场价结算。预算、决算的材料数量按照《定额》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必须包括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按照规定计算的税金也应包括在工程总造价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场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加以补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篇十九

为了更好的为公司创造利润,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统一协调能力,加强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建立上下通畅、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在结合东营区供电公司的实际下,提出以下办法。

1、东营区供电公司内业扩、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线路的维修、改造、护墩等全部由彩虹实业工程公司统一购材、施工、试验。

2、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接客户委托的业扩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范围开展设计工作。

(2)、承接客户业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并按照施工资质范围开展施工。

(3)、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应具备以下资料:

低压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3c认证、能证明该产品质量的`证书等资料。

3、供电公司在其营业窗口将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录推荐给客户,由客户自主进行选择,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业务主办可应客户委托协助客户与承担业扩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

4、供电公司对承担客户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的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等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采纳。

(二)、工作流程。

(1)公司工程(即由公司为主体投资项目)。由生技部牵头,实业公司参与进行现场勘察——生技部制定施工方案、材料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生技部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对决算书签署意见后会同有工程验收人员签字的工程资料一并提交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业公司财审部进行财务结算。

分管生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2)业扩工程(即由客户为主体投资项目)。由实业公司牵头,客户中心、工程公司和相关供电所参与进行现场勘察——工程公司编制材料计划、实业公司搞出工程预算——工程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并通知用户预交工程款——报分管领导签批后转财审部——工程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客户中心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向客户结算工程款。

分管多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3)、发包工程。工程公司与拟承办单位洽谈——实业公司办公室组织拟承办单位投标——工程公司组织发包工程合同——报分管多产经理签批——实业公司办公室监督协调。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区供电公司内业扩、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线路的维修、改造、护理、护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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