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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责任追究制度(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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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责任追究制度(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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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写总结时要尽量客观公正,对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都要有清醒的认识。这些总结范文是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八条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校实行安全。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和受访者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构筑物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德育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委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任课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不在必须执行一小时报告制度,若报告不及时或未报告而产生纠纷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十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教职工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人身、财物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五、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权进行处罚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第一,品质绝对生存”的理念,促进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规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和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单位或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三条对于因管理责任被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受到批评甚至通报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于因验收、维修不当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投诉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

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泥城镇中心小学。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1、火灾:

(1)教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班主任责任。

(2)厨房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炊事员责任。

(3)办公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各办公室组长的责任。

2、盗窃:

(1)各办公室、教室门锁好,窗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总务主任、保卫人员、更夫的责任。

(2)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各办公室、各教室组长及保卫人员的责任。

(3)各种物品如:微机、实验室等,如发现盗窃情况,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保卫人员的责任。

(4)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主管人员和保卫人员责任。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一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力度,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特制订本校食品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于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等疏于监管的失职行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法人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要求,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购不得购进腐烂发霉、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严把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口。

四、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追究下列情形人员的责任:

1.未取得从业资格就上岗的人员。

2.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的管理员。

3.对卫生部门和学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相关人员。

4.瞒报和迟报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人员。

5.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或者销毁现场证据不保留现场的有关人员。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原料采购、贮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调加工、面食加工、烧烤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环境卫生等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三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教学楼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学生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财务、人生安全,由各专业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调研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教学楼安全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5、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6、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白天宿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夜间保卫科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门卫安全工作:保卫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8、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保卫科科长负责。

9、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蒙自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1、各处室、部门管理的车辆的安全,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保卫科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3、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处室、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部门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处室、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总务处对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生处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处室、部门,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二)本制度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下溪民族中学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四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职责,同时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心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推荐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职责。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职责。

第十七条职责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一样意见的,能够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职责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xx年3月10日。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xx年5月9日。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七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分管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八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九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

2、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教育____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______%。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6、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7、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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