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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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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汇总19篇)
2023-11-20 12:00:44    小编:ZTFB

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具备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步骤,以便于跟踪和评估。制定计划后需要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计划,以适应变化和改进。通过参考以下的计划范文,相信大家能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计划。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一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二

我镇辖18个行政村(居委会),面积306平方公里, 216个村民组,人口3万余人。已婚育龄妇女5882人,现有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8个,协会会员2900多人。近年来,镇村计生协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强组织、改村约、定合同、搞服务,积极拓展村民自治新领域,全面稳妥地推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了村民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落实队伍,为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我们提出了“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大宣传、强化培训”的工作思路,把协会活动定位于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二、建章立约,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实施

创新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 “一村一约”原则、制约措施与优惠奖励相结合原则。对原先《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过时的、不合实际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都进行了修改和删除。新增了移风易俗、男女平等、利益导向等相关条款,不仅加大了比重,而且进行了细化。新修订的村规民约不仅规定了广大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义务,更明确了对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群众应给予优惠奖励政策和待遇,大大促进了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二是狠抓了合同签订工作。我们着重在各村推行了《计划生育合同》和《行政合同》两项合同。两项合同都是依据各村新修订的村规民约起草的,并与村规民约一起起草,交由各村讨论修改的,只是实施主体不一。截至目前,全镇5882育龄夫妇,已签订协议书5705份,签约率达97%。通过签订合同书,实行合同管理,使村干部、计生指导员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和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让群众见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村民自治铺平了道路。三是狠抓了合同违约兑现。对积极主动履行合同的对象,除享受上级的优待保障政策外,村委会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对象坚决按照合同进行处罚,对收取的违约金,专人专账管理,全部用于各村计划生育事业。

三、村务公开,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监督

规民约和自治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面对面的评议、质询和监督,落实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实现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利益导向,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计生协不仅仅关心群众的生育问题,更多的是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通过“三生”服务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一是按时兑现落实各项优待保障政策。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生育观念,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持力度,每年用于独生子女费、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4周岁独生子女奖励、晚婚晚育奖励、新农合减免、水费减免、计生家庭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等优待保障资金达20多万元。使全镇计划生育优待保障对象做到了应保尽保,有效推动了全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开展了“生育关怀”、“扶贫帮困”“关爱女孩、励志成才”助学等一系列活动,不断加大对计生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努力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三是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首先组织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龙潭村是我镇的新农村试点村,在镇村计生协的组织下,协会会员带头投工投劳,参与改厕、陪路、改水和村容村貌治理。在村庄改造工作中,龙潭30多户会员首先报名搬迁,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其次实施富民项目进农村活动。镇计生协与劳动、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为计生家庭户提供外出务工;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等致富信息。在协调贷款、争取上级资金、减免税收、征地等多方面大力倾斜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田改茶及茶叶加工业方面的帮扶,效果明显。在协会的帮组下,龙潭村6户搞起了红、绿茶加工,18户搞起了商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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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三

2011年板贵乡村民自治工作要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升全乡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的和谐发展,现将今年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总结。

交流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宣传,特别是对村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提高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切实执行好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工作。对群众要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宣传途径,提高广大群众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扩大参与面。

2,加强对基政干部的培训指导,提高各项制度操作规范度。

定期组织对基政干部的业务培训,通过请区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基政干部之间的座谈交流,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及村务公开制度等,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每季度定期对所属各村进行村民自治工作检查,确保村里的重大事项都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村干部经民主评议后能优胜劣汰,以及将政府规定的有关内容村委能及时有效的公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4,加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考核制度。

社区科将进一步加强与财经、社发等相关科室的联系,针对有关问题采取联合管理,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和考评成绩,严格执行考核标准。

板贵乡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8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1.最新中国共产党章程范本。

6.《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8.最新版《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六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为“两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育龄夫妇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免费提供学习宣传资料,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村委会对孕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措施者,补助营养费100元。

第七条: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未婚生育。青年结婚前,要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办理生育证前自觉参加优生遗传检测。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大会表彰,物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200元奖励。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年底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八条:使用药具的育龄夫妇,如果难以按规定使用药具,造成避孕失败(两年内连续二次者),应接受村专干或计生技术员的指导,更换其它方法。

第九条: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可适当慰问。

第十条:青年结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由村委会审批报镇计生办发放一孩生育证: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县计生局批准发证,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对已领证和已生育的对象,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结扎两年以内的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两年已上每年孕情监测一次,其余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常年在家的育龄妇女年龄在40岁以上的,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形式每年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受检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应主动在三天内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专干。

第十三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经发现,按《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坚持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由村专干、镇计生技术人员指导选择一种自身适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孩的,90天内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再选择其他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凡出现意外妊娠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六条:外出30天以上务工人员应自觉到村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落实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应在半月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流入本村的暂住育龄妇女,应同样遵照本公约,对流入本地无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三证不齐全的流动人口,有权拒绝在本村居住、生产、经商。

第十七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妇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意向书》,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对违法生育者,按照计划生育条例,收取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监督评议组,其成员由本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和协会会员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委会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开支、结婚证、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优待政策兑现、评议结果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发现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对破坏阻扰计划生育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七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和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凡常住本村(外来人员一个月以上)和户口在我村而外出(非婚嫁)的村民都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八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职责。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一、村民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自治措施。

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一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培训教育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种优惠优待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7、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的义务。

1、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2、有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的义务。

3、有积极参加村组织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生殖健康保健活动的义务。

4、有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义务。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义务。

7、对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二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三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村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落实计划生育各种奖励奖扶政策,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

1、认真落实领取“两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3000元奖励政策。

2、认真落实领取“两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应享受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3、认真落实“少生快富”工程。

4、认真落实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5、认真落实贫困领证家庭子女上学进行奖励的政策。

6、认真落实结扎育龄群众奖励工作。

7、做好独生子女贫困家庭的帮扶工作。

8、每年“三?八”妇女节或“5?29”协会纪念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独女户贫困家庭进行一次慰问。

第八条:与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并且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考核总分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工资下降1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领证的独女户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各项优惠政策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各项学习培训制度,支持计生宣传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第十二条:按村民的居住片区配备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长要在村计划生育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区中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及时向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管片区中育龄妇女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并协助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组织好片区育龄妇女按时参加“三查一治”工作。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四

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一)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民兵连长、“五老”人员以及理财小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设会长l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员小组长若干名,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10个会员。

(二)村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木垒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协会理事每半年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评议。

(三)村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对《章程》的执行情况和对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五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并根据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指导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使育龄妇女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采取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的记录,确保各种台帐、信息卡、微机的整齐、规范、准确。

5、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查验工作,及时检查携带《婚育状况证明》。

6、认真做好“六上门”服务工作,做到“三清”、“六懂”、“六会”、“三到户”,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配合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展流动服务站的诊治活动,积极组织本村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查病和生殖保健宣传活动。

8、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六

(2)连续2年达到“六无”要求。即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无出生瞒报、错报、无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无严重的计划生育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

(1)达到先进村的标准要求;

(2)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3)连续3年达到“六无”要求;

(4)“三生”服务特色鲜明,卓有成效。

社区和居委会,在坚持以上标准基础上,还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优质服务等特色工作。对暂达不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标准的,视为正在创建的村民自治村。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全部纳入县、镇两级重点帮促范围,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综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包转化责任制,按照合格村的要求,进行重点帮促指导,力促转化升级,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工作验收评估。

镇政府将在年末适时组织计生、民政、计生协会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村(居)民自治村进行评估验收和授牌。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

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七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八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

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篇十九

第十七条:采取各种形式,如广播、板报、宣传栏、党员远程教育网、生育文化大院、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

第十八条:对育龄妇女包括居住在我村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三查一治”工作,指导育龄妇女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十九条: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三生”服务。积极性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和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各种优惠政策和领取“两证”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计划生育家庭。

4、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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