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大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14:31:48 页码:11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大全15篇)
2023-11-11 14:31:48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整理思绪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为个人的成长找到突破口。总结是一种对问题和挑战的思考和总结,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和理解。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稳定,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安全。为了明确责任,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我们将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问责。特制定责任感追究制度:

学校校长、中层以上带班领导、村小校长,值日、值宿教师,工人和其他担有安全责任的人员。

1、当值人员在当值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到岗后首先做好接交,写清到岗时间,接交时的实际情况,若接交情况填写得不清,出现问题要追究接岗人员全部责任。

2、当值人员当值期间,不经领导准假,不按时接交者或提前离岗,一律按漏岗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当值期间,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价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4、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上级下达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时传达,落实到位,如有贻误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体,又不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或班级安全检查常效机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险和报告,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当值人员(含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不力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以及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威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总结、月汇报制并坚决执行,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师生安心,使群众放心,特制定安全追究制度。

一、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形成安全领导管理网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否则,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开展安全活动。以教育为主,以预防为辅。积极采取布控监管,掌握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把不良思想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活动、有记录,未开展教育活动,发生问题,直接追究分管校长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 学校各类人员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校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班级、处室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食堂所有饮食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二)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

(七)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院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一)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四)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六)索赂、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罗松)。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赵燕春)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张晓云)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郭丽君)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张晓云)

(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主管。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履行上级文件精神。(刘玉林)

(八)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门卫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非本校师生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确有事进入须持学校有关人员的便条说明。校门开门时间为上课前十五分钟。

6、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卫生领导(刘玉林)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七)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八)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九)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领导机构。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副校长、政教处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6、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门卫安全工作,门卫保卫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7、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8、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

规章制度。

9、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0、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1、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一、学校信息中心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和发布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和发布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设立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网站信息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

六、对部门责任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bbs、聊天室、留言板等,本部门必须24小时实时检查,发现问题,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切断对外宣传,并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入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七、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应部门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八、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二)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四)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总则:

1、食堂经理是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食堂在自查中发现卫生安全事件或卫生安全隐患后,应严格依照《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在检查中发现与认定的卫生安全事件、隐患,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4、卫生防疫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与认定的卫生安全事件,由其依法处理。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的责任在食堂的,由食堂经理承担主要责任,并先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性质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4、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员工的责任:

1、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2、自知患有传染性疾病瞒而不报的。

3、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4、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食堂所有饮食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二)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

(七)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院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一)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四)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六)索赂、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根据其职责内容,均承担学校安全责任,一旦由于其个人工作过失,造成安全事故,个人须承担责任,并被追究。

2、本校在岗教职工,在校内工作岗位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造成对学生及他人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规及制度,承担责任。

3、本校在岗教职工,由于工作责任心差和工作能力差或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力,造成学生及他人在校内受到伤害,视其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4、学校建立安全事故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3、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领导批准,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6、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7、司炉工、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8、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9、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县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10、试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 的。

11、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12、明知存有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13、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参加培训造成事故的。

14、其他责任事故。

重点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一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与量化考核结合,与考核和职称晋升联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二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三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七、本制度由长春建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四

为了贯彻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加强小学保安队伍的管理,提升小学保安队伍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校园治安防控能力,值守校园门卫由专业保安人员负责,确保校园安全文明。

一、小学保安队员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及巡逻值勤装备上岗巡逻。

二、根据治安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适时调整巡逻路线、时间,巡逻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做好自身防范。

三、负责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大门的整洁和畅通,阻止推销员、商贩等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校区,并阻止在校园门口50米以内设摊。

四、巡逻时要注意观察可疑情况,发现重大涉嫌情况,在积极做好应对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扭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扭送至派出所,防止嫌疑人逃脱或自身受到伤害。

五、巡逻时发现有故意损坏各类治安防范、消防和其他小学设施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六、在巡逻中不准擅自离岗办事,值勤时间不准看书报、杂志。严禁饮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打人、骂人,做到文明值勤。

七、巡逻时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袋内,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八、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助动车巡逻,严禁酒后驾驶。

九、做好每日工作情况及交接班记录。

十、对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好处置各类安全防范工作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违反规定或造成安全防范隐患后果的要给予惩处,后果严重的除追究责任外联系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五

为增强稳控单位、责任单位和包保单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和解决问题。

4、对群众合理诉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时解决,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5、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集体访,不按通知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不认真落实已确定处理意见,致使上访人在上访地滞留并持续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解决问题。

2、到市以上越级访总量居高不下,且单位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

3、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立案要结果案件,责任单位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建设指导小组对涉案村(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案领导按照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视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干部,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

1、通过诫勉谈话仍然不能扭转被动局面的;

3、因越级访或非正常进京访被省、市追究责任的;

4、对市交办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甚至顶拖不办,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