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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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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五篇)
2023-02-02 01:02:1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篇一

依法依规用地改善人居环境

一、什么是违法用地?违法用地的危害有哪些?

答:违法用地是行为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使用、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破坏土地及其他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用地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阻碍城市的有序发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4、部分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安全;

5、侵害国家、集体土地资源;

6、破坏社会和谐。

二、违法用地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主要包括:l、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类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做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吴起县司法局宣

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篇二

xx镇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 理 办 法

为维护集镇规划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11‟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理原则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动从轻、抵制从重;保障安全、疏堵结合、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处理程序

(一)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清查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分门别类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房屋建设情况登记表》、《“两违”清理清查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村镇办、镇国土所、地税分局等部门接受处罚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

金,经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原已经作出处理的建房户,由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予以清理规范。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申报并接受处罚后,根据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工。对已超规划层数或面积的房屋,在现有层数封顶;没有达到规划层数或面积的,建设到规划层数后封顶。

第三条 违法行为种类

(一)自建自住类:对象为移民户、地灾搬迁户、市政建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土地使用权为建房户所有,主要供家庭成员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类: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自住、出租、出售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三)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类:凡属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企事业职工,本人无建房资格,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避让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为目的的

违法违规建筑。

(四)违法开发类:无建房资格或以买卖、入股、转让等方式非法获取建设用地,无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开发房地产,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转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四条 违法违规的危害程度界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1.不影响镇容立面效果,四邻无异议的;

2.原址改建,不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四邻无异议的; 3.符合集镇规划或轻微影响集镇规划、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四邻无异议的;

4.超占地面积320㎡以下的; 5.超建筑面积3000㎡以下的; 6.建筑层数11层以下的; 7.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1.不符合集镇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集镇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含影响集镇总体规划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

2.侵占集镇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绿化带的;

3.侵占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的;

4.侵占集镇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5.对集镇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6.对集镇消防、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7.超占地面积320㎡以上的; 8.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 9.建筑层数11层以上的;

1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可维修加固消除的; 11.无任何建房资格或用地许可,擅自违法占地建设的。第五条 处理办法

(一)已建成和在建楼层在6层以上的房屋,在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属于安全和经过整改后达到安全的,方可接受处理。

(二)集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行政许可的面积标准上限为:占地面积120m2,建筑面积600 m2。

(三)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1.移民户、避让搬迁户、扶贫搬迁户及其他项目建设搬迁户。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镇村镇办分别签署意见,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内的免于行政处罚;超过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或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

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50元。超占地面积60 m2以上的,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2.本村新增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少批多占的,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3.外地迁入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少批多占,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4.非法占地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用地户。按上述程序予以处理;6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可补办用地手续。

5.擅自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涉嫌土地违法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1.自建自住类的,分下列情形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5%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按超建面

积工程全部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

2.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罚。

3.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1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5%的罚款;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2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6%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3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7%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4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8%的罚款;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5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9%的罚款。

4.违法开发类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两违”户按“自住自

建”类处理,以镇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为准。

(六)根据市场测算,私房建设工程造价暂定500元每平方米,交易价差暂定400元每平方米。

(七)规划部门规定的街道正负零以下建构筑物,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处罚面积。

(八)所有超建面积都必须按20.00元每平方米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危害程度严重必须依法拆除的处理。无建房资格和任何建房手续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绿地、道路通行的;对安全鉴定应整改的违法建筑责令其两个月内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超占地面积320㎡以上或者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建筑层数11层以上,经鉴定为不安全的。建房户在2012年4月30日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补偿一定的材料费。到时不拆除的,按照程序实施强拆。

(十)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违法当事人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处罚的,视为主动配合;逾期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重处罚,并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其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属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在建户(以本次清理情况为准)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无理取闹、串联、造遥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煽动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自“两违”处理结束后,集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xx县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准建五层,对超

层行为重处重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篇三

严厉打击规划区违法建设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2、类型划分

(1)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拆除,但可以视其情况给予补助。

(2)其它情况形成的违法建设,可以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态度等情况,实行拆除或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

1、拆除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拆除。

(1)在非法交易土地上产生的违法建设和“黑房开”建设的违章建筑。

(3)不能满足建筑安全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

(4)本村本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违法建筑,对其既符合规划又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可保留一处供其居住,经处罚后补办手续,其余的一律拆除。

2、处罚后补办手续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只要不违背规划和影响近期建设,由业主申请房屋质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可以按处罚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然后补办手续。

(1)本村村民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建筑面积300㎡内(含300㎡)的,按下限处罚补办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的,按上限处罚补办手续。

3、对新占地开挖基槽或刚建基础以及临时建筑物,由县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证明)提供

1、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执行;

2、对罚款后补办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

3、现实工程造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相应规定为依据(按600元/㎡执行);

4、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5、乡镇、村、组出具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政策性建设的原始依据;

6、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使用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鉴定报告”。

上述4、5、6项所指依据须由当事人提供。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总体时间为本方案行文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分为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实施拆除、完善巩固三个步骤。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年3月1日前)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及政策,召开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引导,动员发动。

(二)实施拆除(3月2日至8月31日)

1、自拆和助拆阶段。有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派员到现场督促自拆。对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由违法户申请,并与拆除公司自行签订协议,县整治办组织拆除公司帮助实施拆除。公安、住建、国土、龙泉镇等相关单位、部门要全力组织力量维护助拆现场秩序,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和现场施工安全。

2、强拆阶段。对在限期内不配合、不支持、不主动拆除的违法建设重点户、典型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有偿聘请拆除公司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实施中,对典型案件的处置,邀请县四家班子领导亲临现场,开展集体决策指挥。龙泉镇和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做好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各项维稳工作。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全程参与强拆工作。

自拆、助拆和强拆过程中,根据县委明确的意见,由县四家班子各明确一名领导,召集信访、住建、国土、司法等部门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领导到县信访局坐班接待,统一负责宣传、解释,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强拆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1.违法建设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2.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3.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前阶段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五、补助政策

按照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对限期内自行拆除或主动助拆的违法建筑,可以按一定建设成本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拆除后的补助

1.对非法交易土地形成的建筑,仅系满足自己居住,不存在出租、销售、囤积房产现象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按500元/㎡进行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的拆除费。

2.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黑房开”,若建成的房屋还未销售,能主动向县治违办交待清楚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在限期内拆除的,按500元/㎡予以补助;若已销售的,可对购买非法房产的购房户按500元/㎡进行补助,但购房户要提供购房协议、收款票据并配合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否则不予补助。对“黑房开”,要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加层建筑拆除后的补助

(三)本村本组一户多宅经确认拆除的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600元/㎡予以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拆除费。

(五)凡经政府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助。

(六)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扭成一股绳,下大决心全力以赴拆除违法建筑,坚决彻底整治这一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常设机构,固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县编办要抓紧申报审批成立规划执法队,明确8名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3、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确保治违工作正常开展。要按本方案的预算,确保补助费、拆除费、建筑废渣清运费和工作运转经费,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健康有序促进工作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本部门拆违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物,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拆违现场,该出面而不出面、该面对矛盾和责任而退缩的干部职工,是一般干部职工的,对其实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停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随后完善手续。

2、凡违法建设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单位全权负责,治违指挥部配合。若限期不能拆除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如一纵大道、有机食品城、工业园区等)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牵头实施,“治违”指挥部配合。

4、在本次实施的打击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对因正常工作产生的一切矛盾、问题和意外事件的责任,一律由组织承担。

5、对非法交易土地进行“黑房开”的干部职工,违法建筑拆除后一律不予补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对其展开调查。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要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设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严禁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上下一心,政出一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违法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公布“拆违”整治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任务量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法建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登门入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对违法建设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国土、住建要依据职能划分严格执法。规划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必须从源头、从基础抓起,所辖乡镇、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衔接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坚决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作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造成工作被动且影响恶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

(六)实行举报监督奖励机制

全县上下要营造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鼓励各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国土、住建等执法部门要及时对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同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

各乡镇所在地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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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篇四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

根据市政协201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10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12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规范、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09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12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12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乡镇规划区外违建怎么处理 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篇五

长期以来,我县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由于群众遵纪守法、执行规划的意识较为薄弱,加上一些部门在执法及管理工作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不严,打击惩治不力,滋生了违法建设现象长期泛滥的势头。据调查统计,从xx年起至今,县城规划区内共有违法建设413户,占地 40672.88㎡,建筑面积82083.78 ㎡。其中,新占地建房179 户,占地 23606.23㎡,建筑面积42267.5 ㎡;拆房建房 105 户,占地10557.27 ㎡,建筑面积24658.04㎡;屋顶加层 101 户,占地2235.59 ㎡,建筑面积14745.24㎡;新占地刚建基础的28户,占地4273.79 ㎡,部分已建建筑面积413㎡;非法交易取得土地建房的69户,占地 7300.02 ㎡,建筑面积约15000 ㎡。对此,根据《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意见》(遵党发〔2012〕45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为维护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1)自xx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凤府发〔xx〕24号)文件下发以来,对非法交易土地建设和其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实行分类处理。

(2)自2012年10月27日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调查登记以来,凡顶风违法建设的,一律加重查处。

2、类型划分

(1)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拆除,但可以视其情况给予补助。

(2)其它情况形成的违法建设,可以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态度等情况,实行拆除或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

1、拆除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拆除。

(1)在非法交易土地上产生的违法建设和“黑房开”建设的违章建筑。

(2)2012年10月27日之后顶风修建的违法建筑。

(3)不能满足建筑安全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

(4)本村本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违法建筑,对其既符合规划又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可保留一处供其居住,经处罚后补办手续,其余的一律拆除。

2、处罚后补办手续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只要不违背规划和影响近期建设,由业主申请房屋质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可以按处罚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然后补办手续。

(1)本村村民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建筑面积300㎡内(含300㎡)的,按下限处罚补办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的,按上限处罚补办手续。

(2)违法加层的,在2012年10月27日前修建完毕,符合上述条件,且未被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以执法单位能否提供证据为依据)。

3、对新占地开挖基槽或刚建基础以及临时建筑物,由县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证明)提供

1、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执行;

2、对罚款后补办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

3、现实工程造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相应规定为依据(按600元/㎡执行);

4、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5、乡镇、村、组出具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政策性建设的原始依据;

6、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使用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鉴定报告”。

上述4、5、6项所指依据须由当事人提供。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总体时间为本方案行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分为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实施拆除、完善巩固三个步骤。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2012年3月1日前)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及政策,召开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引导,动员发动。

(二)实施拆除(3月2日至8月31日)

1、自拆和助拆阶段。有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派员到现场督促自拆。对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由违法户申请,并与拆除公司自行签订协议,县整治办组织拆除公司帮助实施拆除。公安、住建、国土、龙泉镇等相关单位、部门要全力组织力量维护助拆现场秩序,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和现场施工安全。

2、强拆阶段。对在限期内不配合、不支持、不主动拆除的违法建设重点户、典型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有偿聘请拆除公司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实施中,对典型案件的处置,邀请县四家班子领导亲临现场,开展集体决策指挥。龙泉镇和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做好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各项维稳工作。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全程参与强拆工作。

自拆、助拆和强拆过程中,根据县委明确的意见,由县四家班子各明确一名领导,召集信访、住建、国土、司法等部门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领导到县信访局坐班接待,统一负责宣传、解释,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强拆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完善巩固(9月1日至12月31日)

1.违法建设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

2.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3.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前阶段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五、补助政策

按照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对限期内自行拆除或主动助拆的违法建筑,可以按一定建设成本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拆除后的补助

1.对非法交易土地形成的建筑,仅系满足自己居住,不存在出租、销售、囤积房产现象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按500元/㎡进行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的拆除费。

2.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黑房开”,若建成的房屋还未销售,能主动向县治违办交待清楚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在限期内拆除的,按500元/㎡予以补助;若已销售的,可对购买非法房产的购房户按500元/㎡进行补助,但购房户要提供购房协议、收款票据并配合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否则不予补助。对“黑房开”,要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加层建筑拆除后的补助

1.凡在2012年10月27日前违法加层,经确认必须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30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5元/㎡予以补助。

2.凡在2012年10月27日后顶风违法加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建筑,按145元/㎡予以补助。

(三)本村本组一户多宅经确认拆除的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600元/㎡予以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拆除费。

(四)对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后经核实无房屋居住的住户,可在集中安置区享受高于房屋建设成本价低于市场价(1400元/㎡)的优惠政策购一套80-120㎡的安置房。安置房在18个月后交付使用,超过18个月的,可享受过渡房租费。

(五)凡经政府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助。

(六)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扭成一股绳,下大决心全力以赴拆除违法建筑,坚决彻底整治这一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常设机构,固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县编办要抓紧申报审批成立规划执法队,明确8名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3、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确保治违工作正常开展。要按本方案的预算,确保补助费、拆除费、建筑废渣清运费和工作运转经费,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健康有序促进工作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本部门拆违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物,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拆违现场,该出面而不出面、该面对矛盾和责任而退缩的干部职工,是一般干部职工的,对其实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停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随后完善手续。

2、凡违法建设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单位全权负责,治违指挥部配合。若限期不能拆除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如一纵大道、有机食品城、工业园区等)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牵头实施,“治违”指挥部配合。

4、在本次实施的打击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对因正常工作产生的一切矛盾、问题和意外事件的责任,一律由组织承担。

5、对非法交易土地进行“黑房开”的干部职工,违法建筑拆除后一律不予补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对其展开调查。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各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要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设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严禁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上下一心,政出一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违法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公布“拆违”整治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任务量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法建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登门入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对违法建设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国土、住建要依据职能划分严格执法。规划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必须从源头、从基础抓起,所辖乡镇、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衔接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坚决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作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造成工作被动且影响恶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

(六)实行举报监督奖励机制

全县上下要营造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鼓励各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国土、住建等执法部门要及时对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同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

各乡镇所在地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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