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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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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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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经验和知识的提炼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和分享。写作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我们要不断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这里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关于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的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的职场生涯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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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其它要素的前提,是企业健康运行的保证,“三鹿事件”是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失控的典型案例。本文基于三鹿事件,从管理因素、组织因素和人本因素三个角度透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认为企业应从各个方面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为企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根据coso报告对控制环境的描述,企业内部控制划分为五个层面——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企业人员的个人诚信、道德价值观与所具备的完成组织承诺的能力、董事会与稽核委员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组织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因此,控制环境是一种氛围,能够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环境,其他控制要素无论质量如何,都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鹿集团全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开创了“奶牛+农户”饲养管理模式,曾为三鹿确立了为同行所效仿的奶源优势。2007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00.16亿元,同比增长15.3%。但是这种高增长背后隐藏的内部控制及其环境问题却被严重忽视。从2008年3月份起,三鹿就陆续接到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儿童家长的投诉,一些媒体也开始以“某品牌”影射三鹿,但是三鹿并未就此引起足够重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导致事态日益恶化。据估计,9.02亿元的巨额医疗费和赔款已经造成三鹿集团严重资不抵债。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发布三鹿破产消息,破产裁定书已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一个曾经作为奶业龙头的企业一夜之间消失。究其原因,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不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因素。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人控制”现象。

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必然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无论设计多么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都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既定的效果。因此,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石家庄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自1987年到2008年任职长达21年。可见,该公司股权相当分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无从谈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言而喻,治理机构的制衡机制失效,这为“毒奶粉事件”埋下了治理隐患,这种不良的内部控制环境成了管理层道德缺失的温床。

(二)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可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运作。监督的过程,是由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评估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不论是经营层或是其他控制人员,只要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都应当及时地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并使其得到果断处理。三鹿集团内部质量监督的具体做法是在养殖区建立技术服务站,派出驻站员,监督检查饲养环境、挤奶设施卫生、挤奶工艺程序的落实。驻站员作为内部监督的手段是内部控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驻站员监督检查等并没有严格实施,在原奶进入三鹿集团的生产企业之前,缺乏对奶站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三)风险预警缺失。

风险管理和控制是企业内控的基本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既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内容,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基础。企业的产业链越长,风险点就越多。对食品行业而言,质量监控无疑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通过预警系统,企业一旦有风险的苗头出现,即可进行防堵,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避免或减弱对企业的破坏程度。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37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可悲的是,风险控制不到位正是压倒三鹿集团的最后一根稻草,从2008年3月份起,三鹿应对危机的方式是“推、拖、瞒”,导致事态日益恶化。

三、组织因素。

(一)组织结构与盲目扩张。

内部控制来自组织内部,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组织变化是内部控制发展的主线。组织嬗变是内部控制的发展诱因,它推动内部控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三鹿集团有牌子而缺乏奶源、一些地方小乳品厂有奶源而缺乏品牌,因此集团在内部开创“牌子和奶源”结合的发展模式。沿着这种模式,三鹿集团以产权为纽带,以品牌为旗帜,相继兼并了山东、河北、陕西、河南、甘肃等省濒临破产的30多家中小企业,使得三鹿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行唐三鹿乳业有限公司由三鹿集团控股51%,另外49%的股权由行唐县政府控制。本质上,这种兼并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企业规模,扩大了市场份额,有利于三鹿集团的发展,然而,在被三鹿集团兼并之后,没增添任何新设备和资金,开动老机器就开始生产奶粉,厂区内景象破旧不堪。三鹿集团旗下类似这样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比比皆是。这种扩张导致了资金投入跟不上、机器设备及内部管理跟不上的现实,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

(二)企业文化与“责任做秀”

企业文化是现存的一种无形力量,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经营实践中所凝结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企业文化的发展能够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发展、成熟,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控制环境。比如,企业通过建立符合单位自身情况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树立全体员工的是非判断标准,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向员工传递单位对其责任、诚实性、道德观的期望。同时高层管理者更要应注意自己的言行,起到表率作用,引导员工做道德范围内的事。三鹿集团曾宣称其企业文化的灵魂是为提高大众的营养健康水平而不懈地进取。其宣传资料显示,三鹿集团多年来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饲养奶牛80万头,带领8万多户农民脱贫致富,吸纳5万下岗职工和80多万农村剩余劳动力;扶持农民养牛、抗洪救灾、抗击“非典”、老区扶贫、扶残助教、捐助多胞胎家庭等捐资捐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200余项。三鹿集团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取得的各种荣誉无可厚非。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提供给社会优质的产品来实现。三鹿集团产品中含有大量三聚氰胺已给婴幼儿及食用者造成身心伤害,给中国奶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尤其是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沽名钓誉式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裁。

四、人本因素。

(一)人力资源政策与用人机制不当。

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对培养企业的员工,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内部控制有很大的帮助,还能确保执行企业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不少奶农和专业人士不相信三鹿集团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对原奶在收购环节中被掺入三聚氰胺毫不知情,三鹿集团奶源部的几千员工大多是农村人,来自奶源地,可见三鹿的用人机制不当是人力资源政策制定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之一。

(二)管理者的理念和经营方式。

管理当局在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管理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为,进而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企业制定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超越设立这些制度的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样也无法超越那些创造、管理与监督制度的人的操守。管理思想是支配企业运行的灵魂,是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对社会及员工的责任观念等的集中体现;管理人员对控制的态度决定了整个公司的态度和行为。管理阶层的管理哲学及管理风格,包括企业承受营业风险的种类,管理当局对待经营风险的态度和控制经营风险的方法,极大地影响着控制环境。

三鹿事件中,企业管理当局在利润的诱导下以工业用原料三聚氰胺加入奶粉,置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完全突破道德规范。这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背经营目标所采取的短期行为,使制度的执行因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了不应有的弹性,导致内部控制的功能大大削弱,引起整个企业“群体越轨”现象,致使控制环境恶化,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理论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形成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明确的管理目标。另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除了自身起表率作用以外,还要引导其员工以道德标准统驭自身的行为,进而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管理者应将内部控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在尽力用权力维护其有效运行的同时,对控制的遗漏和功能缺陷进行弥补和完善,使内部控制为实现经营目标服务。

五、研究结论。

“三鹿”事件暴露了乳品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针对问题最为突出的三鹿集团,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影射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种种弊端。三鹿集团为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创建和谐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关乎企业的盛衰荣辱和生死存亡。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关键,确定了一个企业的基调,它影响着整个企业内部所有人员的控制意识,在三鹿集团的案例中,如果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就有可能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企业应从各个方面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使企业能够提高效率和功效,防患于未然,为企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内部控制的加强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也不是单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达到的。国家也要给企业塑造一种重视、开发和研究内部控制的宏观环境。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二

2008-09-1618:57:38|分类:个人观点|字号订阅危机公关危机公关,指的是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同行竞争甚至遭遇恶意破坏或者是外界特殊事件的影响,而给企业或者品牌带来的危机,企业针对危机所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动,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形象等,就是危机公关。

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同行竞争甚至遭遇恶意破坏或者是外界特殊事件的影响,而给企业或品牌带来危机,企业针对危机所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动,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形象,就是危机公关。危机公关属于危机管理系统的危机处理部分。

另外定义:又称危机管理.它是组织在自身运作中对发生的具有重大破坏性影响,造成组织形象受到损伤的意外事件进行全面处理,并使其转危为安的一整套工作过程.特点:

意外性:危机爆发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始料未及的。

聚焦性:进入信息时代后,危机的信息传播比危机本身发展要快得多。媒体对危机来说,就象大火借了东风一样。

破坏性:由于危机常具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特点,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危机,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企业造成破坏,造成混乱和恐慌,而且由于决策的时间以及信息有限,往往会导致决策失误,从而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

紧迫性:对企业来说,危机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并呈快速蔓延之势,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危机会急剧恶化,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

如果将企业比作一个人,那么,企业的危机就是围在脖子上的围巾:有的企业被这个围巾勒伤、甚至勒死,但是也有企业将它作为服饰的点缀或者用来取暖。公关的最高境界无疑是:行云流水、任意所至。但是如此的挥洒自如背后是公关的基本功:沟通。

上述观点取自http:///question/,下面我们来看看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厂的处理:

新华社消息,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振岭,9月15日下午在河北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致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一封公开信,向因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的患儿及家属道歉。

信件全文如下: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给众多患儿及家属造成严重伤害,我们非常痛心!三鹿集团向你们表示最诚挚的道歉!

9月15日上午9时,我公司从河北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涉嫌向我公司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案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19名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其中两人被依法逮捕。我公司真诚感谢公安部门夜以继日、不辞辛苦地快速侦破案件。

我公司郑重声明,对于8月6日以前生产的产品,我们全部收回,对8月6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如果消费者有异议、不放心,我们也将收回。同时,我们将不惜代价积极做好患病婴幼儿的救治工作。最后,再次向广大消费者和患病婴幼儿及家属真诚道歉!

这份迟到的道歉信在字面上就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有几天了,三鹿奶粉厂根本没有直接告诉公众自己这段时间做了什么补救措施,反而感谢公安干警告诉他们自己产品出了问题,事情有进展了,这只能说明自己没有拿出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这场危机。其次,根本没有觉得自己有管理等方面的错误,只是轻描淡写的将自己抽身于外,好像看客般的讨论别人将有毒物质放进了自家产品中,希望别人帮自己洗清责任,这有犯了一个轻浮不负责任的错误。这会让公众对于三鹿奶粉厂产生一种心理贬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最后对于召回产品这个基本原则问题,根本没有拿出一个真诚的态度,把一件原本应该做的事情变成一种姿态性表态,这是这份道歉信最大的败笔。道理很简单,消费者是买的三鹿产品,所有契约关系都应该在三鹿与消费者之间。至于是否真有第三方将三聚氰胺添加到自己的原材料当中,那也是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企业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承认错误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挽回自己在消费者心中的不良影响。我觉得这种只顾眼前能够过关,不管企业将来的出发点是可悲的。有错误、摔倒了都不要紧,关键要有个正确的态度,有一个真诚的心态,积极去面对,并准确的告诉大众,企业有足够的勇气、态度、方法来解决问题,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希望公众能够给予宽容和理解,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同时,我觉得我们对于这件事情的整个危机处理存在很大问题,最担心的事情就是这场三鹿危机可能会导致我国整个奶制品及其相关行业都处于危机当中,从而彻底的造成大众不信赖,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有灭顶之灾的。这一点从最近的新闻报道中已经初显端倪,这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千万不要被人利用来摧毁我国的国产品牌的大众信赖度。如果是这样,那对于国内百姓和国家形象、国家利益都是危害巨大的。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三

提起三聚氰胺,就会让人们联想到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起事件让全国各地上万的婴儿遭受到感染患肾结石,那么当年这起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声称,此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在一份报价单中的价格为每吨8700元。早在2008年7月中旬,就有记者就从三鹿品牌甘肃省总经销商——兰州兴源食品公司了解到三鹿已经停止生产确认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品牌三鹿优加奶粉,某网编辑从三鹿品牌总监处得到确认,2008年8月5日就通知各地经销商,三鹿在3月至2008年8月5日之前生产的产品受到污染,停售优加系列产品,并且秘密召回,但未公诸于众。这导致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仍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三鹿集团官方网站在事件曝光后遭到数轮攻击,网站标题被黑客改为“三聚氰胺集团”;首页也被改为“看三聚氰胺集团新闻有感”,甚至一度成为了黑客们的聊天和“集体路过”场所。在第二轮攻击中,“三聚氰胺”被作为产品名称列在三鹿的产品网页上。

2008年9月13日,中国国务院启动国家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i级”为最高级: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质检总局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查。石家庄官方初步认定,三鹿“问题奶粉”为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已经拘留了19名嫌疑人,传唤了78人。这19个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其余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

河北省政府决定对三鹿集团立即停产整顿,并将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三鹿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田文华被免职,后并遭刑事拘留,而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等政府官员、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也相继被撤职处理。河北省委也决定免去吴显国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22日,李长江引咎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这是因此次事件辞职的最高级官员。毒奶粉事件在中国形成了一股“行政问责与司法问责风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三鹿集团最高将被罚两亿元人民币。

新华社报道,三鹿毒奶粉事件事态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三鹿集团公司和石家庄市政府在获悉三鹿奶粉造成婴幼儿患病情况后隐瞒实情、不及时上报所致。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薛建忠无期徒刑,张彦军有期徒刑15年,耿金珠有期徒刑8年,萧玉有期徒刑5年。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四

摘要:随着各国对人权状况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人权已经成为宪法不得不深入研究的问题。而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生命健康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基本人权体系的基石。保障生命健康权是保障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社会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去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阐述了生命健康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把生命健康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仅属于一项隐含权利,是一种从其他条文中推导得出的权利。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提醒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案情如下:

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的婴儿食用奶粉后不良反应,该集团在8月初也早已查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但是三鹿集团一直瞒报了这一事实。卫生部同年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1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与此同时,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布了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三鹿事件体现了现代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顾,在产品中大量掺杂有毒有害物质,无论是从道德的层面还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都是被人们所唾弃的行为。笔者从这一系列事例中将三鹿奶粉事件作为一个典型,从宪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层面来阐述三鹿奶粉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宪法上的思考。目前宪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概况还不够强,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警示我们生命健康权入宪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的现行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规定的比较笼统,主要是体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我国实践中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等一系列问题提醒我们使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迫不及待。

一、生命健康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新华网于2008年8月6日刊载了一个信息,“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这是一2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可见,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生命健康权入宪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

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然而,作为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还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就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的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而且实际上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和损失。这些都要求宪法尽快对公民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生命健康权入宪也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宪法是实施这一公约的基本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为适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现行宪法,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生命健康权。

四、结语。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文载入生命健康权,3是生命健康权内涵的本质要求,是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体现,是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反映。将生命健康权入宪有利于健全我国公民生命健康保障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健康的一些不良现象,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在国际人权领域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宪法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该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健康的意义。面对生命健康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健康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以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扩大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强化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催敏: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及我国生命权立法的完善,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6月。

2、韦以明:“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政法论坛,2003年12月。

3、上官丕亮:生命权入宪的全球考察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建议,阴山学刊,2006年8月。

4、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河北法学,2007年1月。

5、王丹丹:论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6、周晓燕、李小燕:大学生的责任之一:尊重自己的生命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7、邓河:论生命权的本质和安乐死的选择,晋阳学刊,2005年第3期。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五

以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随后,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并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随后,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卫生部指出,根据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调查后确定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为什么要用三聚氰胺呢?我们了解到三聚氰胺含氮量很高,生产工艺简单、成本很低,给了掺假、造假者极大地利益驱动,有人估算在植物蛋白粉和饲料中使蛋白质增加一个百分点,用三聚氰胺的花费只有真实蛋白原料的1/5。所以“增加”产品的表观蛋白质含量是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原因,三聚氰胺作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掺杂后不易被发现等也成了掺假、造假者心存侥幸的辅助原因。

1994年《国际化学品安全手册》表明: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为什么三鹿集团还这样做呢?食品安全问题是保证国人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扩大对外交流的重大问题。究其原因,除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外,还存在众多的其他因素。

1、企业诚信意识缺乏,见利忘义是主要原因。企业赚钱,天经地义,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理所当然。但三鹿奶粉事件反映出个别奶农、奶站和生产企业丧尽天良,见利忘义,他们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而不顾民族大利,有意地添加有毒有害的三聚氰胺到牛奶中,若他们稍有良心、稍有责任感,就不会对国家造成这么大的危害。

2、制度缺失是重要原因。不论是从法律缺失方面还是食品安全的标准缺失方面还是追责制度的不明不严方面都是非常不严谨的。

3、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是直接原因。安全监管涉及食品药品、质监、卫生、工商、农业、畜牧、商务等多个部门,对这些部门虽有分工,但在职责上、空间上都有交叉,要么形成众多的重复监管,要么形成监管空白,留下隐患,最后形成追责困难。正如三鹿集团所说:每年他们要接待若干次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都是听、看、转、玩后走之。如有一个单位检查后提出食品安全的问题,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个地步。

而站在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经营哲学,是消费者主权论的体现。实现企业诸目标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和欲望,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并且比竞争对手更有效、更有利地传送目标市场所期望满足的东西,也称“顾客需求观念”。这就需要该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实行目标市场营销,同时运用市场营销组合手段,全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当然也要不忘树立整体产品概念,刺激新产品开发,满足消费者整体需求。从而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实现企业获取利润的目标。

而三鹿集团在整件事情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传统的以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是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利益为根本取向和最高目标来处理营销问题的观念。三鹿集团想到的不是顾客需要什么,也不是怎样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最好来击败同行竞争者,更不是树立整体的产品观念来制造新的产品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需要,而是一味的想到怎样用最低的成本来创造最高的利润,怎样把低投入和高产出运用得最好,所以才会不顾一切后果也不想任何责任的添加三聚氰胺,于是这种无色无味但含量高达66.7%的三聚氰胺就自然成为了许多掺水奶的添加剂了!

据调查知道,因使用三鹿奶粉而致病甚至致死的婴幼儿多数来源于农村,三鹿集团不仅没有以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出发,还把大量的产品低价卖到堤防能力和识别能力稍差一点的农村来危害老百姓。是在让人“叹为观止”!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座右铭是“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供应什么。”因为得到顾客的关注和顾客价值才是企业的获利之道,因此必须要将旧观念下“由内而外”的思维逻辑转向“由外向内”。它要求贯彻“顾客至上”的原则,将营销管理的重心放在首先发现和了解“外部”的目标顾客需要,然后再协调企业活动千方百计的去满足它,使顾客满意,从而实现企业本身的目标。因此,企业在决定其生产和经营时,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本身的条件选择目标市场,组织生产经营。三鹿集团就完全没有根据这些来创造他的企业价值。倘若他想到的是先做市场调研,根据顾客的需求和生产建议并融合生产的理念和技术以及成本来完成它的创新和改革,它就不会破产也不会伤害那么多婴幼儿和父母。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还指出生产者的产品在其设计,生产,定价,分销和促销活动都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产品销售出去后,还要了解到消费者的意见,据以改进自己的营销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顾客满意度。三鹿集团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去了解顾客的需要,更加没有想过售后要有什么样的调查和售后服务,倘若他明白并执行这一科学的营销模式,三鹿集团现在应该是越来越强大而不是走向衰落。

根据对三鹿事件的分析以及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消费者主权论”,相信决定生产什么产品的主权不在于生产者,也不于政府,二在于消费者,因而将过去的“一切从企业出发”的传统观念转变为“一切从顾客出发”的新观念。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更多的“三鹿事件”扼杀在摇篮里!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六

敬爱的党组织:

最近三鹿问题奶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除了造成全国12892名婴儿发病外,还引发了诸如全国乳制品企业质检、取消产品免检、食品事故保险与索赔、卫生监督改革等多方面的问题。近两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带有人为责任因素的灾难事故,远有安徽大头婴事件和接连发生的煤矿事故,近有襄汾溃坝严重事故和深圳舞厅特大火灾,而这些事情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多位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领导人的下马。更让人感到遗憾与苦恼的是,这些人几乎都是中国共产党员。

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我为在事故中无辜受害的人们感到痛心;而作为预备党员,我更为这些无视国家人民利益,戕害百姓的伪党员感到痛苦和愤怒。这些人空有党员的身份,却无党员的觉悟,拥有造福一方的权力,却做着危害于民的行径,他们根本不配做中国共产党员,因此我姑且称之为伪党员。这些人都是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当初必然也是经过千锤百炼和无数检验,思想觉悟达到应有水平,受人们的肯定才能管理一方。但当他们位高权重时,却身处其位不谋其职,拥有其权不履其责,曾经或是人人称善的年轻有为的好党员,现在却变成人人嗤之以鼻的害民渣滓。

或许我们党还能以他们只是数千万党员中的极少数为借口聊以自慰,但我们真能就此把问题消弭于无?毕竟这少数的害群之马都是地位甚高的官员,他们的行为往往影响着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啊!事实却是,从建国以来党内的这种害群之马从来就没少过。翻开历史的书卷一看,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带有人为责任因素的灾害时有发生,然而大多都没有在全国引起关注。随着近几年官员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媒体力量的迅速发展,网络传播渠道的帮助还有人们对受难同胞的日益关注,我们才逐渐明白,这些灾害的背后都与那些罔顾人命、责任意识薄弱的各级党员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按照一般性的思维,这又是利益的驱使,又可归结到官员的腐败问题上,只要解决了腐败,其他的都不成问题。但我并不如此认为,腐败或许是一个因素,但并不是所有问题的源头。中国经济在发展,制度在完善,监督在加强,人的意识却没变,人心也没变。腐败的念头始终牢固在部分的党员官员和企业领导人脑里,哪怕有完美的制度能压抑住人们腐败的念头,但压抑得越厉害,反抗也越强烈,再完美的制度也是死板的,而腐败却很会钻空子,制度迟早还是会失败。

真正要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党员的观念问题。而党员的观念出了毛病,就包括内因和外因两部分。内因就是党员本身价值观狭隘,集体利益观念缺失,但这并非普遍问题,多数的党员还是能为他人着想。关键在外因,外因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大环境,即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二是党内的党员教育制度,从思想教育到道德教育都没有做好。在中国这个讲求互助互爱的国度,集体主义、以民为本依然是社会所追求的普遍价值观。那么问题主要就出在党内的党员教育制度上。

我还不是正式党员,也没有认真研究过党内的教育制度,但我作为在党的哺乳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从小接受共产主义教育的我还是能从旁感受到党员们接受的是怎样的教育。那是一种从思想高度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宗旨引导党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教育。这种教育没有具体的实践指导,也没有必要的具体行为标准,一般就以优秀的前辈党员作为后来者学习的楷模,这种特殊的楷模没有普适价值,也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这种教育能培养党员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提高思想高度,却要求党员必须有较高的领悟力和自制力,还需要党员本身有很高的道德水平和品格情操。一个人要同时拥有这些因素,除了自身的不断学习外,还必须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和经历人生风风雨雨的磨练。这是符合当初建国时共产党还是精英荟萃时代的情况的,但随着现在党员队伍的极大扩充,把这种教育方式沿用到这六千多万人身上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

作为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80后,我的思想受到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在西方优秀文明和渣滓文化混杂不清的洪流中,我看到了适用于我党教育制度改变的要素,那就是西方教育中的务实。这个务实不同于我们的实事求是,毕竟我们的实事求是只是一句话,再说一百年对于党员来说仍然只是一句口号。而西方的务实却是一种动态的形式,他们对官员的要求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对他们的教育也随国际需要的改变而改变。西方对官员的要求具体细致,例如对官员的私生活要检点也有明文规定,甚至有规定在从政前就不能有不良私生活记录。西方的这种教育不是局部的,而是全民如此。小孩从小就知道当官不能贪污腐败,不能生活无度,不能工作敷衍,否则就会受到惩罚,甚至累民害国。

文化上有差异,东方人在观念上与西方有着极大不同,但人类的文明是共通的,基因是相同的,我们不能以一句不同而视而不见,不能因改变困难而固步自封,更不能因讲究“面子”而抗拒贬低。社会急需思想健康的党员队伍,而党员迫切需要党的教育,而党就必须从各方面吸取养分,按俗话说党也需要充电了。

党好则国昌,国昌则物盛,物盛则民丰,民丰则拥党,这是一条循环不息的链条,党既为头亦为本,中国之兴亡,党员有责。

请党组织批评指正!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七

最近打开电视和网络,都是一些关于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患结石,有的甚至死亡的报道。经过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是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严重超标。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骂声一片,三鹿集团的名誉瞬间扫地。

一、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二、公司文化和管理理念有问题。

首先,如果三鹿集团质量管理工作很健全的话,不会出现奶农向原料中加入三聚氰胺,三鹿集团也没有发现;其次即使没有发现原料有问题,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和最后对产成品的检测也应该能发现问题,绝对不可能造成批量流入市场。由此可见三鹿集团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差。

关于公司文化和管理理念,三鹿集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当新闻报道已经映射到“有毒奶粉”可能是三鹿奶粉的时候,三鹿集团又是什么反应?他们不但没有及时的检讨自己,对于新闻报道还是置若罔闻,从他们的态度来看,三鹿集团的理念就是只管赚钱,不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对自己的用户负责。

这些问题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同样是可以借鉴的。汽车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公司企业的形象,企业的生死存亡,更重要的是它也关系到用户的生命安全。汽车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命安全,公司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更要对用户的安全负责,而在公司内部,产品的直接负责人就是我们质量工作者,可见我们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公司的形象,用户的安全,质量工作绝不可以懈怠,遇到问题绝不可以让步。虽然有的人认为,对于一些不影响安全性能的问题,可以放过就放过,这种观点坚决不可以有,尤其对于质量工作者来说,因为即使不会给用户带来安全方面的隐患,但是这也会引起用户的抱怨,会损害企业的形象,所以即使是一些小的问题我们也绝不能轻易放过,正如我们公司的质量方针所说的那样:“顾客满意”是公司永恒的宗旨,向顾客提供“零缺陷”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是公司每个员工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所以我们要努力做好质量工作,力争做到“向顾客提供‘零缺陷’的产品”,使我们的产品质量更好。

对于我们发动机质量改进科来说,就是要做好售后问题的改进,使售后出现的问题得以解决,减少售后抱怨。

张雪林。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八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随后,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并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随后,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卫生部指出,根据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调查后确定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为什么要用三聚氰胺呢?我们了解到三聚氰胺含氮量很高,生产工艺简单、成本很低,给了掺假、造假者极大地利益驱动,有人估算在植物蛋白粉和饲料中使蛋白质增加一个百分点,用三聚氰胺的花费只有真实蛋白原料的1/5。所以“增加”产品的表观蛋白质含量是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原因,三聚氰胺作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掺杂后不易被发现等也成了掺假、造假者心存侥幸的辅助原因。

1994年《国际化学品安全手册》表明: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为什么三鹿集团还这样做呢?食品安全问题是保证国人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扩大对外交流的重大问题。究其原因,除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外,还存在众多的其他因素。

1、企业诚信意识缺乏,见利忘义是主要原因。企业赚钱,天经地义,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理所当然。但三鹿奶粉事件反映出个别奶农、奶站和生产企业丧尽天良,见利忘义,他们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而不顾民族大利,有意地添加有毒有害的三聚氰胺到牛奶中,若他们稍有良心、稍有责任感,就不会对国家造成这么大的危害。

2、制度缺失是重要原因。不论是从法律缺失方面还是食品安全的标准缺失方面还是追责制度的不明不严方面都是非常不严谨的。

3、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是直接原因。安全监管涉及食品药品、质监、卫生、工商、农业、畜牧、商务等多个部门,对这些部门虽有分工,但在职责上、空间上都有交叉,要么形成众多的重复监管,要么形成监管空白,留下隐患,最后形成追责困难。正如三鹿集团所说:每年他们要接待若干次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都是听、看、转、玩后走之。如有一个单位检查后提出食品安全的问题,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个地步。

而站在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经营哲学,是消费者主权论的体现。实现企业诸目标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和欲望,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并且比竞争对手更有效、更有利地传送目标市场所期望满足的东西,也称“顾客需求观念”。这就需要该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实行目标市场营销,同时运用市场营销组合手段,全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当然也要不忘树立整体产品概念,刺激新产品开发,满足消费者整体需求。从而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实现企业获取利润的目标。

而三鹿集团在整件事情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传统的以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是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利益为根本取向和最高目标来处理营销问题的观念。三鹿集团想到的不是顾客需要什么,也不是怎样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最好来击败同行竞争者,更不是树立整体的产品观念来制造新的产品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需要,而是一味的想到怎样用最低的成本来创造最高的利润,怎样把低投入和高产出运用得最好,所以才会不顾一切后果也不想任何责任的添加三聚氰胺,于是这种无色无味但含量高达66.7%的三聚氰胺就自然成为了许多掺水奶的添加剂了!

据调查知道,因使用三鹿奶粉而致病甚至致死的婴幼儿多数来源于农村,三鹿集团不仅没有以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出发,还把大量的产品低价卖到堤防能力和识别能力稍差一点的农村来危害老百姓。是在让人“叹为观止”!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座右铭是“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供应什么。”因为得到顾客的关注和顾客价值才是企业的获利之道,因此必须要将旧观念下“由内而外”的思维逻辑转向“由外向内”。它要求贯彻“顾客至上”的原则,将营销管理的重心放在首先发现和了解“外部”的目标顾客需要,然后再协调企业活动千方百计的去满足它,使顾客满意,从而实现企业本身的目标。因此,企业在决定其生产和经营时,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本身的条件选择目标市场,组织生产经营。三鹿集团就完全没有根据这些来创造他的企业价值。倘若他想到的是先做市场调研,根据顾客的需求和生产建议并融合生产的理念和技术以及成本来完成它的创新和改革,它就不会破产也不会伤害那么多婴幼儿和父母。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还指出生产者的产品在其设计,生产,定价,分销和促销活动都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产品销售出去后,还要了解到消费者的意见,据以改进自己的营销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顾客满意度。三鹿集团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去了解顾客的需要,更加没有想过售后要有什么样的调查和售后服务,倘若他明白并执行这一科学的营销模式,三鹿集团现在应该是越来越强大而不是走向衰落。

根据对三鹿事件的分析以及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消费者主权论”,相信决定生产什么产品的主权不在于生产者,也不于政府,二在于消费者,因而将过去的“一切从企业出发”的传统观念转变为“一切从顾客出发”的新观念。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更多的“三鹿事件”扼杀在摇篮里!

三鹿奶粉事件公关策划篇九

摘要:本文首先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阐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然后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瘦肉精”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多名死亡。紧接着,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22家驰名的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2009年2月,有着6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

(一)食品安全法制不够健全。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但在经济上却惨败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大刑罚力度,令造假者倾家荡产、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

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我国企业一直沿用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针对我国食品法规的弊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完善: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1、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o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刑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1)《刑法》第143条应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10倍以上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刑法》第144条应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1o倍以上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

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qs认证,确保质量安全。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同时,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从而进一步遏制伪劣食品的蔓延。

(五)严格执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制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睡得安稳。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监管,明确责任、消除隐患,严防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创建卫生整洁的平安校园。

(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担的赔偿数额分散开,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药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国家除了强制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可以设立食品、药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信,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无疑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起到推动作用,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志强:《2007年北京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于《中国食品卫生》,2000年第1期。

2、张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载于《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年第9期。

3、石四箴:《应加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

4、陈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启用》,载《经济日报》,2006年1月21日。

5、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于《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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