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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企业信息公示(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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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企业信息公示(优秀11篇)
2023-11-11 21:03:4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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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正式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工商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19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

工作报告。

》明确提出,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连续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们将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

据悉,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早在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就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今天上午9时,中国政府网就此问题向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进行了访谈,对《条例》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探讨和解读。

赵旭东认为,跟以前企业登记的公告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信息的内容当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方面关于企业的重大信息,一个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信息。一个企业如果受到行政处罚表明这个企业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对判断这个企业的信用,他的商业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以前这些信息,社会的其他各方了解是有困难的,只有处罚机关和被处罚的企业自己知道,其他人很难知晓。刘玉亭补充道,这样的信息公示从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另外,目前而言,工商部门也好,其他政府部门也好,处罚可能不在一个平台上公示,但是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你一定要在自己的系统上全部展现出来。此外,刘玉亭表示,企业对公示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工商部门会抽查,社会中介组织也会介入监督。

赵旭东表示,经营异常名录,这个也是这次条例规定的新的内容,这次信息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是另外一种概念,是定义“信用”的处罚,信用降低的一种评价的措施。有两种,一个是经营异常名录,第二个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经营异常名录是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一年一次没有如期的公示信息,就构成了一次违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连续三年都没有如期的履行公示义务,或者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这种可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这两种都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就是条例说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还规定了几种情况。比如第一个是招投标的行为,第二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还有政府采购等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构成了对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如果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后,及时更改信息并且满五年之后,才可以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当中移出。而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履行了公示义务就可以马上申请移出。

同时《条例》规定,企业需要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变更信息需要及时让社会知晓,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报和即时信息,赵旭东还对“即时信息”概念进行了解读,他认为即时信息不是常规的一定发生的,但是可能发生,只要发生就要按照规定来报送。按照条例的第10条,对即时信息做了列举性的规定,分了6项,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面的信息,第二是股权变动的信息,第三是行政许可的信息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发生的,一旦发生就要公示的,就是即时信息。即时信息是发生之后20天之内要公布。

在问及如果未按期报送信息后,企业需承担的后果时,赵旭东回答,从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是可以补报的,但需承担相应后果。在条例17条当中明确规定,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个要列入经营异常的名录,第二这个时候可以提醒一些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要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按规定必须上报的信息,主要是企业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和年报,这些信息工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会进行依法公示。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条例》共25条,虽然字不多,大概2900字左右,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企业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政府部门、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部门、公示主体如何监督,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等。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约束措施等等。《条例》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主要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从保护公平竞争来说,信息的资源应该是共享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上来说,交易者之间信息的掌握应该是对等的。无论是共享的信息,还是对等的信息,都必须要有社会监督。那么,企业信息是什么?《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1、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宽进”后的“严管”,“严管”就是通过信息公示使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

2、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明确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资质、资格。通过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能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此外,纳入公示范围的企业信息均应公示,但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条例》第三条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保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9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截至2019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一是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抽查的方式,《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关于抽查结果,《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企业配合检查的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为使社会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条例》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条例》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我省作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在省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集全省工商系统之力,圆满完成了3月1日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过渡系统)的建设任务,有力保障了我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随着《条例》的出台,全系统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的同志们上下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总局的统一标准规范,确保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的系统如期上线对社会开放服务,为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光荣的任务和神圣的使命。从信息化工作角度看,也给工商信息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可以说意义非凡。

首先,明确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信息化在这次改革中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改革的支撑和保障。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二是改革的前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在改革方案中是作为改革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公示系统建设和公示制度的制定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能不能成功。“宽进严管”的各项措施都是以信息的公开透明、传递快速、真实可信为前提的。三是改革的内容。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次,提出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目标和任务。改革方案,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制订的《条例》等,都对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是上文中作为改革内容的“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信息化的目标任务要求,在工商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是很少见的。尤其是在立法中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更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不仅如此,更是明确了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主体就是工商部门。《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七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等等。

第三,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功能需求。《条例》用大量篇幅和章节,详尽地提出了公示系统建设的基本功能需求框架。包括公示的主体、方式、内容、时限,企业年报的时限、方式、内容,公示信息的更正,虚假信息的处理,公示信息的抽查及结果公布,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公示及管理,警示限制要求等等。

第四,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其他要求。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公示条例还规定了包括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在内的其他要求。改革方案提出了公示系统的建设原则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第五,实现了工商业务和信息化真正的融合。本次改革,信息化和业务目标同步提出,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了无缝衔接,高度融合,相得益彰。也为其他工商业务的信息化树立了典范。

总的来说,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从支持改革的辅助支撑手段变为改革的直接手段、具体举措和丰富内容,越来越从后台走到了前台,甚至去驱动和引领工商业务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这两年启动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再具体到我们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信息化覆盖了工商管理从准入到退出,从监管到服务全过程,涉及工商业务的各个方面。

过去信息化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信息化将担负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可以看到,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不仅是代表新的生产力,不仅是经济领域创新驱动的强大动力,在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中,在工商部门履行自身职能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运用互联网、电子营业执照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通过系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各类即时公示信息;社会公众通过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的功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意义也主要体现在工商服务和监管、社会监督和共治、部门协作和同管三个方面。

第一,公示系统是工商履职尽责、开展各项业务处理的工作平台。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动产抵押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要对企业年报、资质资格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执法查处;要将异常名录放到业务系统中锁定、提示、警示、限制。从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方案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义成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宽进严管”思路的重要工作平台。有了这个平台,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宽进”的同时在“严管”上下功夫。

第二,公示系统是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提高效能的市场监管平台。在公示系统上,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可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平台。

第三,公示系统是社会监督、全民共治的市场环境营造平台。在公示系统上,企业披露资质资格,申报年度报告。社会公众可以对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企业也可以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公示系统查询验证对方的身份,了解对方的实力。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仅可以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而且可以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强化企业责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格局。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政之所为”,更是“民之所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全社会信用约束长效机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众,主要涉及的用户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个体、农专)、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功能包括工商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企业的主要功能有年度报告申报以及即时信息公示与纠错;其他部门的主要功能是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社会公众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快捷地查询公示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是一个公示平台,而且是一个工作平台。除了信息公示功能外,还具有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等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对企业各类工商业务信息的公示,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备案、动产抵押行政处罚、股权出质、异常经营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抽查检查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信息公示公告发布。

除工商登记、备案等信息外,还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独以公告形式发布下列信息,具体包括: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包括列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

抽查检查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抽查结果公示、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

3)工商部门信息更正。

工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2)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1)本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3)案件公示录入审查。

4)行政处罚的撤销与变更公示。

企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年度报告报送: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本企业可以对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多次修改,企业通过勾选更正项目的方式,修改对应的相关数据块内容。历次修改记录随年度报告信息一同公示,公示其修改前后的信息。

2)其他部门信息更正。

其他行政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

(5)抽查管理。

1)抽查名单生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名单由省局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从业务系统确定。

2)结果公示和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以“抽查结果”的形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6)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提供对各类经营异常主体的处理和公示,包括列入、移出、修改、提示。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

2)移出异常名录公示。

3)修改经营异常名录公示。

4)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提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移出经营名录以及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恢复为正常记载的流程参考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

(7)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置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载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

1)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

2)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8)公示信息查询。

为社会公众与企业用户提供对各类企业的按名称或注册号等关键字信息进行查询的功能,包括精确查询、模糊查询等;并提供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查询功能。

(9)部门协同。

提供接口供其他政府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录入、交换、维护等功能。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进行年报申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1)身份注册认证。

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注册。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2)登录填报。

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3)填录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表。

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公示信息,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申报或即时信息公示。

(4)年度报告书下载。

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下载企业所报年度报告书。

注:具体操作说明,请查看页面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操作手册”。

社会公众: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列出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

企业用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可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

工商部门:可查看辖区内监管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可统计辖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情况。

山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了全省446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达10多万人次,赢得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10月1日正式亮相的公示系统,将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按照统一标准和新的技术架构建成的一个完全满足改革要求的新的网上公示系统。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三

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已于今年1月启动,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且未被注销、吊销的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今年6月30日前申报2016年度年报。

据了解,各类市场主体要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时效性负责,若出现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

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

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据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网络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向辖区工商(市场监管)所纸质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四

3月13日上午,银川中院路华院长走进我院,为全市基层法院干警讲授《培铸“四铁”价值筑牢银川法院高质量发展基石》专题党课。路华要求银川法院要培铸“四铁”价值,努力将队伍锻造成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党和人民满意、信得过、能放心、靠的住的铁军。党课内容听之发人深省,行之指路明灯,我也对“铁”的特性有了新的体会。

一、法治信仰如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的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人民法官的信仰,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我决心以铁一般的信仰,身体力行地反对西方“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想,坚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平时工作中。

二、理想信念如铁。“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作为共产党员,我要时刻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初心使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做政治合格的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

三、纪律作风如铁。通过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要以铁的纪律培育自己好的工作作风,坚决同纪律松懈、精神懈怠、情趣低下、贪图享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严重影响、败坏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现象做斗争。

四、担当作为如铁。作为庭长,我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带领干警廉洁守法、秉公办案、全力工作;作为法官,我要心系人民、认真履职、依法裁判。

我是一名检察干警,很荣幸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学习心得。

第二批政法教育整顿已拉开帷幕,几天来通过专家授课、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重温了党的百年风雨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对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理解,作为党的一份子,自豪感油然而生,也更坚定了自己“报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达到了汲取力量,校正方向的学习目的。在学习教育阶段,我将突出在政治教育中锤炼初心使命,在警示教育中筑牢纪律底线,在英模教育中树立学赶看齐的责任担当。

党建铸初心,奋辑夯基石。毛主席曾说: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就会灰尘满面。我们的思想,也会沾染灰尘,应该经常打扫和洗涤。小节不拘,终累大德,我们每名党员要培养自己“克己除尘”的政治自觉,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勤于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持之以恒把小节当底线来守,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做到信仰常在,思想常新,唯有加强政治学习,才能为“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夯实思想基础。在法治中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党和人民对法治队伍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望,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恰逢其时,既是精神洗礼,也是行动考验。

作为检察干警,我们要真正把教育整顿作为我们赓续红色检察基因的“加油站”,认真做好这份答卷,学出成效来。要始终把xxx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探索能动司法检察观与履职尽责相融合。

一是抓学习、讲政治。带着信仰去真学,学懂弄通践于行,在学习中补好精神之“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转化为检察实践的点滴中。二是正作风、严纪律。工作中依法依规,生活中远离低级趣味,坚守共产党员的风骨气节,做到知敬畏、筑防线、守底线。三是树立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先进的看齐意识。榜样是镜子、也是旗帜。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环翠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迅速启动,广泛动员,精心谋划,强力推进,确保教育整顿开好局起好步。下一步,将紧盯抓实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推动教育整顿扎实开展,以政法队伍新面貌、政法工作新业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抓细抓实学习教育环节。将筑牢政治忠诚作为教育整顿首要任务,把政治教育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讲好红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用红色文化凝神聚魂、壮怀励志,不断提升政法干警“政治三力”。通过制作忏悔录警示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深入剖析全区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组织开展“最美政法干警”评选活动,大力弘扬英模精神,在政法系统树立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在全社会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

二是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落细落实查纠整改环节。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引导政法干警打开心结、消除顾虑,全面开展个人自查,如实提交自查报告。强化组织查处震慑效应,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敢于动真碰硬、触及要害,深挖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

三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做细做实总结提升环节。坚持开门整顿,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标准,结合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进一步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机制,不断提升政法机关服务群众水平,以执法为民的新面貌新形象取信于民。牢固树立“查摆问题无止境,整改问题无止境”的理念,持之以恒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把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转化为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强大动力,推动教育整顿与政法工作双促进双提升。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六

(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大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二)微小企业年报率低。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其规模普遍较小,很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工作人员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后,很多经营者反映不会电脑操作。

(三)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乡镇一级利用率低。虽然网上年报方便了大家查阅企业相关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地处偏远,条件落后,加之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不能熟练操作电脑。他们在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无法查看对方的网上年报,也不知道对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这就使他们的交易增加了风险。(四)配套信用约束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未报送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设定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惩戒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不完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二、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在现有工作的基础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经营者更深入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二是通过日常抽查进企业等方式主动上门宣传,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引起重视,顺利推进年报工作。三是通过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知识培训会的方式,积极宣传年检改年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改革动态,正确填报并公示信用信息。(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能单是某个部门或者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的事情,只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发挥作用。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作的综合平台。将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统一反映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推进各单位、各部门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从而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三)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严格依照抽查工作流程,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详细检查,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质量。同时,注重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据抽查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充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七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八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草案”变成正式条例,国务院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条例》,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随后几天,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立即召开发布会解读《条例》,工商总局也出台配套方案,令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操作指南”。这项被誉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的《条例》,以“迫不及待”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

参与该《条例》出台前研讨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慈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工商登记证制度改革之后,成立一家企业的成本极低,但企业信息处于空白状态,存在交易风险。这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这也是《条例》出台很快的重要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也参与了该《条例》出台前的研讨会。他对记者说,研讨时各位专家认为该法规实施条件成熟,并在法规的完整性、合理性等细节上进行了创新,提出了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摇号审查、违法企业进入“政府黑名单”等措施。

去年年底以来,我国在降低创业门槛方面有两项大动作,一是《公司法》大修,二是今年3月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之后,成立企业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从“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改传统年度检验制度为年报备案制度。

公众明显感受到的是,创办一家企业变得容易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提供了佐证。今年3~7月,全国每天诞生企业1.05万户,比去年增长53%,注册资本为537亿元,较2019年增长104%。

“注册公司时只要你满足一般条件,工商部门就会发放营业执照,登记过程中工商部门不负责实质性审查,也不实质验资,企业完全自治。这样一来如果没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市场秩序很可能会混乱,两个交易对手没有公共的渠道去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交易时会因调查出现交易成本上升等情况。”朱慈蕴解释说。他认为,在新的成立公司规则诞生之后,企业信息公开到了“不破不立”的时候。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释放了极大的创业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个体户的数量降低了,更多人愿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企业为社会和老百姓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商品,很多产品都是和生命相关,如果没有质检、企业没有诚信,将会给公众带来很大的危害”。他认为,为了避免“一放就乱”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开性和透明度,我国推行《条例》实属必要。

这种担忧在《公司法》大修时也曾出现,不少人担心创业门槛降低,实惠和风险一同进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是《公司法》大修的主推者,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条例》的出台缓解了他的担忧,《公司法》大修降低了创业门槛,当改革进入“第二季”时应注重维护交易安全,鼓励投资兴业。

“如果仅仅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但是不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体系,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护,即使注册的企业再多,这些企业可能也找不到交易伙伴,也就没有商业机会。所以,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工商登记改革的可持续顺利进行,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广大民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刘俊海说。

再好的政策,执行力不够也难以发挥作用。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达成共识后,如何保证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专家们讨论的重点。

让朱慈蕴印象深刻的是,讨论会上的焦点之一是要不要约定每年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抽查企业申报信息比例,最终决定采取摇号的形式抽查企业。赵旭东表示,这改变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方式,降低了监管成本,省去了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做浪费人力、物力且没有目标性的大型调查,却能够达到同样的监管效果。

这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政府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政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此外,另一项惩罚措施是进入“政府黑名单”,其严厉程度引发公众关注。根据《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赵旭东认为,这是《条例》中最富创新性的一项设计,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将会限制企业的无信用行为,公开名单之后所有政府部门和经营者都会看到,违法企业将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朱慈蕴称,“这对企业是很大的压力,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发现企业申报的信息是虚假的,企业会进入‘黑名单’体系,丧失信用对企业是非常严重的损失,这会让企业通过自我约束的方式实现目标。对于促进整个社会建立诚信体系,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众多专家认为,《条例》的出现是这届政府“简政放权”的又一项措施,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尝试。

在汪玉凯看来,《条例》将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中先照后证、取消企业年检制改为报告制等对企业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不易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条例》使得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有据可查,加大企业诚信度,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刘俊海称,改革开放30多年,企业无师自通地学会了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产品不合格等丧失信用的事件时常出现,企业之间互相欺诈的情况也很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情况更要注意。在中国的企业亟须升级换代之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上保持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非“落子无悔”。《条例》还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机制保障,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进行纠错,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申请移出。

事实上,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和完善,系统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刘俊海曾尝试过使用此系统,但他发现系统的更新速度还不够快,假如有人出卖股权,一周后才在系统内更新,这同样存在一定风险,他建议系统应当有效、完善。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九

为规范全市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配合做好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级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及相应的县(市)区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可同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工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公示下列内容:

(三)其他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需要公示的企业信息具体内容。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九条。

按照。

10。

10。

个工作日内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并通过专线、邮件、本部门网站等形式公示,实现线下信息互联互通。

对汇集公示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由产生该企业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负责。

第十条。

企业存续期间,除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

5

年外,其他信息永久公示。

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标注信息。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等管理手段,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工商部门应当将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汇集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企业信息,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遵循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技术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

暂不具备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时限和流程,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人工录入应公示和交换的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一)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产生该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因系统数据交换造成的企业信息错误,经核实后,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市工商局重新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系统应当向全社会开放查询服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在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

通过企业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公示和管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很多热点问题是受人关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热点问题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题(高敬?周海伦)国务院23日正式印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如何理解“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张茅说,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他表示,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相比是颠覆性的。首先,两者责任对象不同,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次,检查方法由过去政府检查?批准改为随机的事后抽查,抽查也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并可能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同时,建立年报公示制度,大大增加了便利化程度。过去未在工商部门通过年检的企业马上就面临很多处罚;现在企业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年报,否则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提示,体现了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

张茅表示,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他提到,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全盘皆输"的局面。

张茅同时强调,我国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宽进严管"也同样适用于外企。

张茅介绍,去年我国一天新增企业6900家,新增注册资本262亿元。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今年3至7月,全国平均每天新诞生企业1.05万家,注册资本537亿元,比去年分别增长53%和104%。

他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力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使我国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对促进就业的贡献显著,工商注册的便利化步伐大大加快。

有人担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会不会出现大量"零元""一元"公司,或无限大的皮包公司,影响市场秩序。

张茅回应说,当前社会投资的理性程度在增加,并未出现极端现象。尽管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但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无法经营;同时,一些想注册特大金额的公司,也比较慎重。

为了落实条例,工商总局已经制定5部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这5部文件分别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

张茅说,工商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完善这一系统,将于10月1日条例实施后,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企业企业信息公示篇十一

3月1日起,一些既不运营,也不主动注销的“僵尸”企业将有简易退出方式。记者23日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3月起广东将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相比大大简化。

据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之后,企业登记注册容易,但注销程序由于牵涉部门多、程序依然比较复杂。导致一些“僵尸”企业的形成,对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造成困难。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企业还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日。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相比,减少了办事环节、公告成本、提交材料和核准时限,增加了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推送、异议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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