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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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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大全12篇)
2023-11-11 17:17:49    小编:ZTFB

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加知识的积累。怎样才能写出一篇准确、简洁、有条理的总结呢?接下来是一些总结写作的案例,供您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一

[摘要]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的健康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健康与学校的稳定发展,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影响到一个群体,轻者影响学生学习,重者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二

1。1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通过对本地区的30所学校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所见:每个学校食堂都有卫生许可证,均建立了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均有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有健康证,均有防蝇设施和灭蝇设施,也均有防鼠和灭鼠设施,但食品存放合格率仅达75%,这也是导致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1。2防止食品污染由于食品存放不合格,食品原料靠墙、挨地存放,通风不良,导致食品发霉变质。

半成品食品原料生熟不分,混放在一起,滋生了细菌,使食物变性,师生食用后会出现食物中毒。

2防止学校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扩大为群体的事件。

2。1实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发单位要立即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同时要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采样,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分析,确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及致病菌,积极协助医疗部门对中毒人员的救治,帮助安抚中毒患者的家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展为群体的事件。

2。2安抚中毒人员和家属的情绪由于食物中毒来势凶猛,波及人员多,病人家属大量涌入救治医院,病人的心情恐惧及家属对病情发展担心,这时事发单位、救治医院及政府部门如处理不当均易引发不满情绪而导致行为偏激,从而发展为群体的事件。

2。3不当使用行政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后,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立即介入现场控制,责令事发单位停止营业。

处理不当将使一个非常小的食物中毒事件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更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三

为切实解决师生中午就餐问题,更好地体现服务育人的办学理念,尽快实现“学校让社会满意,首先从食堂让家长满意开始”的目标,现制定移民小学伙食团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诚信服务、用餐自愿;自愿参与、共同受益。

二、管理体制:

伙食团由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根据需要设立。

1、伙食团长:郎守宏。

主要职责:负责伙食团日常安全、卫生及饭菜质量的检查。

2、会计、出纳:梁伦泉宗元生。

主要职责:(1)根据缴费情况,每月最后一天将下月各班用餐人数统计表交食堂。

(2)对伙食团收支设立专账,实行每月核算、经核价小组审查后当月公布。

3、保管员:向诗忠。

主要职责:对原材料验货、收货、保管、发货及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原料使用情况及卫生监督工作。

4、炊事班长(1人)(由在社会上聘请的一名有一定厨艺及管理经验的厨师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小工的聘任、管理。

(2)每周一公布出当周每天的菜谱;做到营养搭配合理,同周内不重复。

(3)具体负责伙食团安全,卫生、食品加工及收发放工作。

(4)每天下午2:00将次日所需菜单材料清单交到总务处。

(5)每周五下午3:00与保管员一起提出下周原材料采购计划交到总务处。

5、炊事员:原则上由炊事班长聘请。聘请人数的确定:每100人就餐1名炊事员。

主要职责:按炊事班长的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伙食团的安全、卫生、食品加工及发放、餐厅卫生的打扫等工作。

6、核价小组:每学年开学前从教职中推选3名代表成立伙食团核价小组,每月末对食堂收支账务进行审查。

三、原材料的采购。

(1)大宗原材料采购。

肉、米、油、调料:根据食堂需要定点采购,(必须是区教委中标单位)送货上门。每次采购由保管员验货、伙食团长验称并签字,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出纳才予付款、会计做账。

(2)小宗原材料。

时令蔬菜:每天采购一次,采取定点采购,送货上门。每天由保管员验货、验称、签字,当月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出纳给予付款、会计做账。

四、原材料使用管理。

使用合理、提倡节约,坚持当天领取、当天使用的原则,由炊事班长根据需要到保管室领取原材料、保管员必须过称、登记、领取人签字,同时保管员及伙食团长要加强原材料使用过程监督,当天未使用完的肉、油等重要原材料,在当天下午3:30之前由领取人交回保管室,避免造成原材料浪费或流失。

(1)幼儿园、1—2年级:

由各班负责教师按缴费情况核定取饭人数,到指定窗口取饭,在餐厅划分的区域用餐。管理员负责维持用餐纪律、卫生、避免浪费。

(2)3—6年级由该班管理员带领学生到伙食团将饭菜安全地取回教室,按核定的人数分发,同时负责学生的用餐纪律、卫生、避免浪费,及时把盛饭菜桶送还到伙食团。教育学生爱惜粮食、爱护餐具等,培养学生良好的用餐习惯。

(3)师生均要到伙食团洗碗处洗碗。对不讲究卫生者严格按《食堂管理细则》处理。

六、收费。

本着“合理解释、用餐自愿”原则:

(1)每月末由班主任提前一周向学生收取生活费,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星期天前移至上周星期五)将生活费缴给出纳,严禁收费人员截留学生生活费。

(2)每月正常教学时间内第一周为交款期限。中途原则上不再接纳就餐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中途就餐者,按当月收费标准收取就餐费。

(3)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在收费前一周公布。

注:教职工按六年级学生收费标准收取,教师子女及临时工子女按同年级学生收费标准收取。

(4)为便于管理、不解决学生临时用餐。

七、健康证。

集体办证:

1、食堂所有员工均须经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办证费用先由学校垫付,再从工资中扣出,做满一年者学校全额返还办证费用。

3、伙食团长、保管员体检办证费用由学校负责。

八、每名相关工作人员,由学校制定工作职责,进行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九、功能室设置。

素菜加工间一间、荤菜加工间一间、储藏间2个、主食(大米)蔬菜存放间、更衣室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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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四

方法: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卫生管理,完善体系建设。

涉及预防、分级上报、协调、检验、完善后勤保障,健康评价等环节。

结果:监测群发性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结论:实施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的漫延。

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预防性卫生监督更为重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实施应急预案,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五

1。1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状况堪忧。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除极少数学校食堂配有更衣室、粗加工间、厨房、库房、备餐间等外,很多学校食堂仅有厨房和库房;绝大多数学校食堂的消毒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能够发挥消毒作用;各个学校的“三防”设施不全,有个别食堂存在苍蝇乱飞的现象。

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欠账太多,致使基础设施设备十分落后,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特别是农村和民办学校食堂情况更加严重,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威胁着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

1。2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知识严重匮乏。

调研中发现,许多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训,都是按照以往经验来处理发现的问题。

有一些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一问三不知,还有一些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健康体检。

1。3无两证经营现象严重,学校食堂管理存在许多盲区。

根据前期统计,我市有一半以上的学校食堂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

出现无证经营现象的原因,据相关人员介绍,主要是由于这些学校食堂没有达到卫生条件规定要求,管理不规范,无法给予发证,也没有要求停业整顿或停业。

还有一些是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机构改革不到位,没人去监管,很难对全市学校食堂实现监管全覆盖。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我市学校食堂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善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的现状。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逐步完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

目前,由于教育体制改革,在全市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寄宿制学校,但由于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这些学校的食堂硬件设施极其简陋,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威胁着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

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校食堂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不可分割的系统工作,把食堂建设作为最基础、最优先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食堂的各种硬件设施建设,确保食堂的功能齐备,设施完善,从根本上改变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学校负责人要从思想上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不能只讲教学不考虑学生安全,要做到两方面都要抓,而且都要抓好。

2。2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

建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加强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在涉及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学校必须主动介入,有专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采购、储存、加工、制作、消毒、保洁、留样等环节必须按工艺流程管理到位,避免食物的交叉污染、腐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

同时在聘用人员时,学校应通过审查备案,尽量保持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有效促进整体服务水平。

完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卫生常识、食物中毒的.预防、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

严把从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到餐桌等环节的各个关口。

对食品原料采购源进行记录备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逆向可追溯。

2。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食堂卫生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明确学校法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大对学校食堂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考核、奖惩办法,强化学校食堂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2。4加大宣传,强化培训,打造全社会关注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

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开展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组织执法人员走进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学习食品安全基本常识,让学生养成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营造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学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

3结语。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是祖国的希望,学生是21世纪的新主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要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工作,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通报[j]。卫办应急发[]24号。

[2]董晓梅,何志桂,麦承罡等。广州市部分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态度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34(3):578—579,584。

[3]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7,(3)。

[4]陈原。试论我国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管理[j]。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六

为确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1、学校师生食堂由学校统一管理,保本经营,不赢利,一切为师生服务。

2、学校师生食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校长负责管理,食堂管理员专职监督,经营人员具体经营。

3、学校师生食堂将饮食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确保设施完好,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一杆插到底,严肃处理,即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师生食堂必须随时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组长:校长。

成员:

职责: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决定食堂管理办法;确定饭菜基本价格;抽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抽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

主任:

成员:张奋文万雅倪。

职责:定期召开学生生活委员会、教师代表会和家长代表会,评议伙食;核查物品定点供应单位的情况;核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核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核查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职责:

(1)负责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

(2)协助食堂经营人员招聘厨师和炊事员;。

(3)协助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

(4)负责召开炊管人员会议,对炊管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协助食堂经营人员确定食品原料定点供应单位;。

(6)对原材料入库进行核查验收;。

(7)核算饭菜基本价格;。

(8)负责食品加工程序过程监督;。

(9)负责饭菜数量和质量检查监督、负责食品留样;。

(10)负责食堂内外卫生安全检查;。

(11)检查监督食堂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12)负责对食堂帐务核算进行审查;。

(13)负责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督促和落实;。

(14)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15)检查监督食堂设施管护;。

4、食堂劳务承揽人员。

职责:

(1)负责招聘厨师和炊事员;。

(2)负责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

(3)负责食品原料定点采购;。

(4)负责落实人员对库房、加工间进行24小时值班管护;。

(5)负责食堂所有设施的管护维修;。

(6)负责食品加工;。

(7)负责库房、加工间、餐厅等食堂区域卫生清扫、消毒、保洁;。

(8)负责食品加工、出售;。

(9)负责食堂帐务核算;。

(10)负责食堂工作日志填写;。

(11)负责师生基本开水供应。

三、炊管人员的管理。

1、炊管人员的招聘。

相关事项以本制度为准。学校食堂厨师及炊事员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协助食堂经营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食堂经营人员与炊事员按《劳动合同法》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和相应工作职责。

2、炊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所有炊管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所有炊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及食堂安全,炊事员应从自身做起,工作服整洁合身,用帽子或发网固定头发,鞋子要穿得舒适,不准穿高跟鞋上班,鞋带要扎实,防止拌倒,不准携带危险物品、药品或随身饰物、别针等上岗,以免不慎掉入食品中造成严重后果;使用刀具或其它电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一些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自身伤害。炊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不能留长发,不能留指甲,衣服坚持每周洗一次,头发坚持每周洗两次,时刻保持身体干净整洁。

3、炊管人员的健康检查。

入口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仪表仪容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戴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拍、抓头发、剪指甲、掏耳环、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也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凡患有五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5、炊管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食堂管理员和经营人员要认真制定炊管人员培训计划,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炊管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核合格后上岗,建立炊管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1、食品原料采购按《铁锁关中学食堂食品原料采购制度执行》;。

2、库房、加工间等食堂区域安全管护由食堂经营人员安排专人实。

行24小时看护;。

3、食品加工、留样、售卖按《铁锁关中学食堂食品加工办法》执行;。

4、食堂库房、加工间、餐厅、炊管人员等卫生管理按《铁锁关中学食堂卫生制度》执行;。

5、食堂设施管护按《铁锁关中学食堂设施管护制度》执行;。

6、食物中毒处理按《铁锁关中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执行;。

7、食堂财务及饭菜价格管理按《铁锁关中学食堂财务制度》执行。

1、学校食堂管理员承担食堂管理后果,无不安全事故发生、饭菜质量基本能得到社会满意、食堂设施无重大损失,可享受与其他教职工相同的所有待遇,对食堂在安全、质量监管、设施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校进行嘉奖,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食堂管理混乱,发生重大问题,管理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学校予以解聘。

2、学校食堂经营人员须先期缴纳安全质量设施保证金,缴纳食堂设施使用折旧费。

3、学校食堂经营人员承担食堂经营后果,无不安全事故、饭菜质量基本得到师生满意、食堂设施无损失,学校退还保证金,同时有优先继续经营的权利,食堂管理混乱、不按要求经营、发生安全问题、食堂设施损坏严重、饭菜质量差等情况,经营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扣罚保证金,不得再继续经营。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七

工作规范:

一、执行《食品卫生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食堂工作。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着装上岗。炊事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期间不得会客。

四、生产销售食品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去厕所。

五、售饭时必须用食品夹或其他工具售饭、菜,不准直接用手接触待售食品。

六、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帽,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

七、努力学习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八、尊师爱生,热情服务。决不许打、骂学生现象发生。

九、文明生产,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作风正派。

十、遵纪守法,响应号召;坚守岗位,安全生产。

十一、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八

一、从学校、学生安全的大局着想,从服务学生的宗旨出发,学校食堂一律由国家或学校建设,不得实施所谓的“后勤服务社会化”或承包租赁与社会人员经营。

二、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需参照学校食堂建设相关标准与《餐饮业卫生标准要求》标准执行;不能完全达标的,至少要有较为合格的食品原料储藏间(蔬菜、作料储藏室,米面、干料储藏室,油料、肉类储藏间)、原料初加工间、操作间、更衣与守护间。

三、学校食堂要有必要的基本设施,如: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一洗二清三消毒”的设施;用于保鲜与食品留样的保鲜设施。为确保设施设备安全与质量,设施设备的采购应遵照南教发(20xx)19号文件相关程序办理。

(一)、人员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实行学校教职工公开推选,一年一次;应有一名领导负责食堂管理的指导与检查、监督。

不留用人上的后患。

3、学校对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与岗位培训;实行工作中的定期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账务管理制度。

1、食堂实行集中采购与零时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价廉、物鲜;集中采购时尽可能索要正规的发票与检验、检疫合格证。2、学校制发统一的购货单据用于零时采购。采购时单据须有卖货人、采购人员、保管员、伙食团长签字才能入账。

3、坚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过期变质原料销毁制度;坚持每月库存盘点制度,做到原料不过期、变质,采购有计划,不浪费。4、食堂收入进入学校总账,每月由内审组成员对食堂收支情况审核后,出具一式二份的审计结论,一份作为会计入账的附件,一份与当月的食堂收支票据作为附件包保存在会计处。

5、食堂账目与学校财务一起每月公示一次,每期结束后向教职工、家长公布一次。

6、学校要根据每月收支情况调整饭菜质量,做到不亏本,少盈利,确保为学生服务的宗旨。

7、学校要将每期结余积极用于食堂硬件改造与卫生防疫工作,做到食品卫生万无一失。

教育督导组。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九

xx街道机关职工食堂由街道膳食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负责制订食堂就餐卡使用及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包括长期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外聘工勤人员,短期借调人员不办理就餐卡,凭餐券就餐。

二、就餐时间:

早餐7:20―8:20;中餐12:00―12:30;晚餐5:00―5:30(夏令时5:30―6:00,晚餐原则上只限值班人员,各办(所)较多人员晚上加班、值班就餐需提前告知)。

三、就餐标准:

早餐5元/人/餐,中、晚餐按所点菜分别计价。打卡由食堂人员负责,膳食委员会人员轮流监督。

街道机关每月15日前从职工福利费中按类别进行补助:

1、在街道办事处食堂就餐人员:每月补助450元/人;

2、在各拆迁等指挥部食堂就餐人员:每月补助100元/人。

余额不足可以自行到党政办现金充值。

2、其他人员就餐卡内余额不得换购,每季度末清零。

七、就餐卡使用方法。

1、食堂就餐卡为射频(感应)卡,请勿挤压和与水、油及高温接触。

2、不可折弯,不可打孔,不能与钥匙、手机等物品放在一起,否则影响正常使用。

3、如有遗失请及时到党政办挂失。

4、请妥善保管就餐卡,凡丢失、损坏者补办时一律收取工本费五元。已经补办了新卡后又找到旧卡的,新卡不予退换。

八、就餐要求:

1、杜绝浪费。就餐人员应按需盛饭打菜,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故意造成浪费。

2、文明用餐。就餐人员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应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抢、插队。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餐后要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分类放置各类垃圾。

3、就餐卡规定。就餐卡系需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交易。就餐卡仅限于机关内部,不对外办理使用。

4、自觉刷卡用餐。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按照伙食标准刷卡就餐,餐后不得打包带走,严格禁止一人打两份或多份。

5、按时就餐。严格按规定时间进餐,不得擅自提前就餐时间。

6、爱护公物。就餐人员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将餐具带出食堂。

7、外来人员就餐。食堂只向在职上班的机关干部开放,原则上不接待外来搭膳人员在食堂用餐。因工作需要,来本机关工作、服务的外来人员临时需就餐,需由相关办公室主任向党政办领用就餐券,外来人员凭就餐券就餐。

8、招待用餐。各办(所)包厢接待客人,需提前一天申请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党政办凭申请单通知食堂安排就餐。

本制度从2018年1月起开始执行,2017年就餐卡内所余金额统一清零处理。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其他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款项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八条食堂成本分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和“管理费用”。“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和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费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学生食堂设备折旧。“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设备维修费等。

第九条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的食堂成本,只有“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燃料、水电费、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支出。营养餐人工工资由县财政拨款支付人工费;燃料、水电费、管理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营养餐使用的设备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按规定签章或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员、食堂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签批,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并严格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

第十二条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组织采购小组以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肉、米、油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购进的物资要经与采购物资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及食堂安全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学期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校长、食堂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原材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二)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四)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十一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的日常用餐,实行食堂就餐刷卡管理制度。现将就餐刷卡使用办法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望就餐人员遵照执行。

一、就餐人员范围:

公司管理人员及一、二楼员工。

二、就餐时间:

早:7:00——7:30午:12:00——12:30。

晚:17:00——17:30(冬季)18:00——18:30(夏季)。

三、刷卡要求:

1、

2、就餐人员,须先刷卡再用餐。实行“一人一卡一餐”制度。

四、刷卡办法:

将餐卡放置刷卡区域,听到提示音的同时,液晶屏将显示持卡人员序号、姓名、本次刷卡金额及余额。否则需重新刷卡确认。如有故障及时与办公室沟通。

五、就餐标准:

1、早餐:2元/餐。

1、晚餐:3元/餐。

学校食堂管理条例规定篇十二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相关的规定。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

合同。

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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