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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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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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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编写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合理分配风险。了解合同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要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范文中的条款和要点。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过去,假如父母想将把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子女,在过户之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之后,才能去支付公证费。但是今年7月之后在北京,房屋赠与将不再需要公证,只要双方都到场就能办过户了。

除此以外,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布的7月1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当中,还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比如,购房者可以抛开开发商,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等等。不过,面对各种便民的“减法”,消费者在鼓而呼之后也需要认真的斟酌,避免背后的法律纠纷隐患。

崔女士最近就在办理房屋过户,其中有关的公证费用虽然只有1000多,但是她还是很欢迎取消公证。

崔女士:省掉公证费是一方面,因为公证费它是按房子的比例,我那个房子小,我是办一次可能1000多块钱,那房子要是大呢,那肯定就是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个数吧!最主要的是省时间,因为你要是办公正的话你跟着要等好长时间,我上次办那个公证我等了一个多月。

谈到取消公证之后,是不是会造成一些纠纷?崔女士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如果赠与合同是你情我愿的,是不是公证并不重要。如果公证的是亲属关系,更是有很多其它方式能够证明这种关系,没必要要通过公证来证明。

崔女士:一开始做继承的时候,它那个关系就是靠档案,就靠单位的档案,我单位的档案,还有我父亲单位的档案。因为我父亲的档案里可以调出来我跟我父亲是父女关系,然后他跟我继母是夫妻关系,而且我父亲和我继母他们有那个结婚证,就可以证明他们俩是夫妻关系,所以就证明我跟我继母的关系。

不过,在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魏华文律师看来,问题似乎并不那么简单。在她看来,即便以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公证不再是必要条件,但是公证还是作用的,是否选择公证还要因人而异。

魏华文:赠与是无偿行为,除非双方另外有约定,赠与人可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合同,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就不得撤销。所以,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对于受赠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如果房屋赠与合同没有办理过公证,那么赠与人可以在办理过户之前撤销这份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就不能再根据这份合同要求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但是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那么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这份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就可以依据这份合同要求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他。

换句话说,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更让人踏实。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北京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受赠人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但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的审核,比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所以无需审核购房资格。

这次新规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今后购房者可以避开房产开发商代办房产证这样一个环节,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建议,是否自行办理房产证还是需要“因开发商而异。”

以前,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办理大产权,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办理登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要一同办理,开发商往往会以“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手续繁琐等诸多理由,拖到最后期限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所以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房产证。张大伟解释了这其中的奥妙。

张大伟:期房一般开发商都是用作抵押的,所以有可能开发商会获得两部分资金,一个是抵押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时间,另外一部分就是购房者交的这部分钱,在短期内也有可能是在开发商的帐面上,被其他用途使用,这个也是之前的一些问题。

新规实行之后,购房者可以自行到北京市建委办理房产证,其中的税费等等就也就不再需要经过开发商。这样一方面要求开发商,必须要抓紧时间,另外一方面,购房者可以很快的拿到房本。不过张大伟还是建议说:

张大伟:对一些大的开发商来说,其实还是委托给开发商会比较便利一些,因为自己要去办理,不仅要浪费时间,而且,其中的很多部门之间的交叉等等,对于只办一次的这种购房者来说的话,因为没有经验也有可能出一些纰漏,所以其实对于不是很着急的购房者来说的话,即使是有可能会晚那么一两个月,影响不是很大。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系关系,甲方自愿将其项下宅基地赠与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赠与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赠与标的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于省市县(乡)镇村庄(或路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的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4、该房屋系甲方婚后所建,系甲方夫妻共同共有。

二、赠与内容。

甲方自愿将上诉房产(包括房屋内的一切财产)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赠与。

三、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

(1)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房屋。

(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所附的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赠与人的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在协议签订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3)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完成房屋交付,并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甲方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效。

四、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赠人的权利。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受赠人的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并要求将该房产变更到甲方指定的人名下。

五、赠与房屋的交付。

年月日,赠与人需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并在个月之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七、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协议效力。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证意见:

公证机关:

经办人:

公证时间:年月日。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三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四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五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相关阅读:赠受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六

1、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权赠与也必须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赠与。

3、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此时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但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在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而股权赠与的目的是: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于受赠人,二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使受赠人得以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目的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护。因为,赠与股东获得了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后,可将对价转手赠与受赠人(当然这种对对价转增是一次性的,从长期关系看,受赠人利益仍可能遭到一定的损害,但这应当被视为对受赠人妥当而非充分保护结果下,立法在冲突价值间所做的付代价选择)。当然此时购买对价的确定,是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市场评估确定。如果赠与是为了后一目的,那么显然就更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益维护公司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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