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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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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精选17篇)
2023-11-18 15:22:49    小编:zdfb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仔细审查合同的细则和条款,确保所有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样本,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一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____利息,即月利率为____%,年利率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月利率为百分之。

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还清本息。

1、如乙方在借款期限满个月之前还款,则乙方应按个月的借款期限向甲方支付借款的利息。

2、如乙方迟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拖欠金额的违约金。

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抵押给甲方,担保人抵押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还款,则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附:身份证复印件。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四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社会实践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社会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合同。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五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_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元。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宽限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账户。

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

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汇贷款,甲方必须用外汇还本付息,人民币贷款用人民币还本付息。

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人民币贷款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外汇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浮动一利率按_________个月浮动一次,本次基期利率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

第七条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

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

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第八条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甲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期限内还清全部本息。

本合同贷款的还本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

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

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

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六

借款方:___。

一、借款用途。

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年___月起至______年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七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八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担保人(丙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用于。

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资金占用费按月息计算,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甲方根据乙方指令,将前述借款支付至账户,支付完成视为甲方甲方的借款支付义务完成。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二、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与丙方系夫妻关系,现乙、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其名下房产(位于,权字号)作为借款抵押物。所发生的抵押费用由乙、丙方自行解决。

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丙方(签名):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比例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日期 :xxx 合同签订日期:xxx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一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 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 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 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 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二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三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然后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然后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然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然后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然后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四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

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五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利息,即月利率为%,年利率%;。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六

原告:张会明,男。

被告:张素祥,男。

被告:赵东刚,男。

被告:周月娣,女。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会明因与被告张素祥、赵东刚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审理中,根据被告张素祥、赵东刚的申请, 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明、被 告张子祥、赵东刚、被告周月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 年 10 月 28 日,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其朋友周月娣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因原告对周月娣不了解,不同意借款,在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愿作保证人为周 月娣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周月娣 50000 元,当时周月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 诺借款期限 1 个月,月息 2000 元,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周月娣还款,周月娣均推拖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 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偿还原告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

被告周月娣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本人不应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张会明诉其不认识周月娣,是经担保人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周月娣向其借 款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当时张会明在洛阳市运管办工作,经其朋友张素祥、赵东刚介 绍原告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 当时周月娣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受公司法人 张毅生委托与张会明进行业务洽谈, 此期间该公司也与张会明有过多次经济往来, 且都是周 月娣代办的。原告称本次借款周月娣是通过担保人向其借款的,而且此款是周月娣所用,这 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

2017 年 10 月 29 日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急用一笔现金,法 人张毅生委派周月娣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 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周月娣把原告的要求 向法人张毅生作了汇报, 张毅生打电话委派赵东刚和张素祥作担保 (当时周月娣并不认识张 素祥) , 此情况下, 原告把款打到周月娣的信用卡上, 当晚周月娣就办卡交给了法人张毅生, 该款进入公司帐户, 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称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向周月娣催 款更不是事实, 此借款到期后, 原告多次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找法人张毅生催要借款, 而张毅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理由推诿原告。

原告在找不到法人张毅生的情况下才来找周月娣。

周月娣认为本案应追加虹海公司和法人张毅生为被告,原告的 50000 元借款应由洛阳市虹 海销售有限公司和法人张毅生偿还。

被告张素祥辩称,张素祥认识原告张会明而不认识被告周月娣,原告称周月娣借其款 让张素祥为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 张素祥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

张素祥认 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张素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被告赵东刚辩称,赵东刚认识周月娣而不认识原告,当时是周月娣让赵东刚为其借原 告的款进行担保的,周月娣拿出借条,赵东刚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当时 并不清楚担保什么意思。赵东刚认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赵东刚是否应当 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周月娣是否是借款人,周月娣是否应当偿还原告 5 万元及利息 2 千元。2、赵东刚、张素祥对上述借 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周月娣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明周月娣借其 50000 元,月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为该借款的保证人。

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周月娣认为其当时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生的指派,代表该公司向原告借款,周月娣 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故该借款应由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

审理中,被告周月娣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周月娣在建设银行老城支行开办的.信用卡对账明细一份。证明该信用卡虽然是周 月娣开办的, 但实质上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账户以外另设的个人账户, 周 月娣对该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权。原告将 50000 元转入周月娣的信用卡后,周月娣当即将该 卡交给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该 50000 元用于该公司偿还其他债务。据 此,可证明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案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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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周月娣从原告张会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偿还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诉讼 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在为被告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时,对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 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以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担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双方无法按照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12月前归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故请求于2017年10月归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篇十七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签订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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