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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通知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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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通知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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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清晰地梳理思路,加深对事物的认识。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做到客观、真实、全面。阅读他人总结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提升空间。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一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公安分局年月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案件经历。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aa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aa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公安局。

申请人:年月日。

通过本篇文章的学习,想必大家对于治安行政拘留复议书以及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书都会写了吧。行政拘留只是对于那些触犯了一些小的法律问题而导致影响了治安的管理,行政拘留也算是轻的了。但是,发生了严重的情况并且也造成了犯罪时,则需要进行刑事拘留了。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二

听证事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申请人举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模板被申请人质证。

主:_________________双方质证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以上听证笔录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记录属实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三

(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用)。

(××××)×海法强字第××号。

被处罚人(或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

本院在办理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法强字第××号海事强制令,……(写明拒不履行强制令的具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写明对被处罚人罚款的数额或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四

治安处罚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规,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并遵守治安处罚法也是我的基本义务。本文将以我近期学习治安处罚法的体会和心得为主线,共分为五段式进行叙述,以期能更好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在开始学习之前,我先了解了治安处罚法的作用和意义。治安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着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治安处罚法,不仅能够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也能让我们知道什么是不可以做的,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而犯法成为治安管理部门重点保障的社会空间内,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更深入地了解到了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例如,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同,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该分析东西回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此外,依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者,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其他措施,比如刑事追究等。

第三段:学习治安处罚法的防范意识。

通过学习治安处罚法,我增强了自己的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此外,了解治安处罚法,还能够帮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学习和了解治安处罚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治安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以便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那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及早查处,打击犯罪。通过治安处罚法的应用,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让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和繁荣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维护这样的和谐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治安处罚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其意义深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它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和公权力合法性,为实现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从个人生活的角度来看,学习和遵守治安处罚法,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还能够使自己更有诚信、更有责任感、更具法制意识,从而在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更有效的作用。总之,学习和了解治安处罚法,在法律层面和个人层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五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七条、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火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旅馆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旅馆应予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旅馆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经浙江政府批准、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

(一)用作赌注的款物;。

(二)换取筹码的款物;。

(三)赢取的款物;。

(四)交付的押金;。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

(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第五条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由最后的承办单位负责合并执行和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是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亦视作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

(一)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三)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

(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中“六个月”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五)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七)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教育释放的。

第十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中载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单位联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预谋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六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九)一人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一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三)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五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携带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没有造成影响的;。

(三)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不明知是管制刀具且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并及时改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六条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七条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八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的“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情形”:

(四)其他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情形。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

五、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强迫、诱骗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四条强迫劳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对他人身心危害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六条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二)因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停止,未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七条非法搜查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八条威胁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九条侮辱,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条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一条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二条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三条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四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后果轻微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第四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体的。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三)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在重要场所或者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四十七条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猥亵两人次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三)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伤害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强迫交易财物价值较小的;。

(三)损失得到弥补,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

(四)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四十九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且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条盗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节特别轻微”情形,可依法不予处罚:

(一)因生活所迫盗窃少量食品自用的且价值低于五十元的(入户盗窃除外);。

(四)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受害人不要求处理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600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盗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依法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数额虽未达到600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2.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3.扒窃或者入户、结伙、流窜盗窃的;。

4.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7.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

8.盗窃机动车车牌的;。

9.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七

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20xx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xx年3月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xx年3月20日20xx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八

近日在我的学校和社会上都发生了一些治安管理事件,这让我感到不安。因此,我开始了解和学习治安处罚法。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对治安处罚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治安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我认为,了解这项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在发生治安事件时,了解治安处罚法可以让我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第二段:遵守法律规定。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己的范围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但是自我保护的措施,也是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这个社会中,我们需要所有人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第三段:尊重执法。

尊重执法也是我在学习治安处罚法中得到的体会。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在遇到执法人员时应该怎么做,并遵守执法人员给出的指示。尊重执法展现了我们社会成员的文明程度和法律意识。相反,如果我们对执法不尊重,我们可能会因为过度抵抗或者挑战执法人员的权威而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第四段:养成自律的习惯。

良好的习惯可以影响人的行为,让我们变得更加自律。在治安管理中,自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问题或者潜在的危险,这是我们在学习治安处罚法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个社会中,遵纪守法,自律不仅仅是我们的责任,也是养成健康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的必要方面。

第五段:参与治安管理。

学习治安处罚法可以让我们参与到治安管理中来。在我们的社区中,经常有一些共同的问题需要被解决。这些问题常常与人的行为有关,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了解和解决自己身边的问题,参与到治安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不仅可以让自己受益,也可以为我们的社区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

治安处罚法的学习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多的知识,也可以使我们养成自律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好习惯。同时,在参与治安管理时,我们可以对我们的社区做出积极贡献。只有通过理解和尊重法律,我们可以享有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期待自己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九

近年来,全球不断爆发的疫情给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为了控制病毒的蔓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加强了治安管理。因此,在疫情期间,处罚案例也呈现出了一个特殊的方向。在这种特殊的形势下,我领悟了一些疫情治安处罚案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分析疫情控制的复杂性。

疫情的控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了惩罚。急公好义的职业者、热心群众或积极互助的居民,已经成为了很多疫情成功防治的关键。然而,控制疫情也是一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弊的艰巨任务。因此,在处理疫情处罚案例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合规性与公平性,在制定处罚标准时尤其如此。

第三段:展望疫情防控后期。

在疫情防控后期,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依然是重中之重。这会被放在防控疫情的背景下。所以,即便疫情控制工作结束,管理层仍然会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进一步加大对犯罪与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道德方面的引导策略。这意味着社会、个人都要有预见和充分的准备,不违规行为。因为即便在疫情防控结束,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的惩罚仍然会延续。

第四段:遵守法律法规。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遵守法律法规尤其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认真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各种规定,如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等。同时,我们也应该闻到味道要敏锐,看到行为需要敢于监督,防止类似的危害人民的行为。

第五段:总结。

总之,疫情治安罚案见的体会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也奖励的经验。这一次,我们冷静思考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在反疫情战争中做出贡献。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时刻保持遵守法律的意识,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

第五十一条诈骗行为,财物价值未达1000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诈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诈骗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诈骗行为受过处罚或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诈骗行为的;。

2.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3.结伙、流窜诈骗的;。

4.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6.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7.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二条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

第五十三条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6.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四条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2.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八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九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三)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二)因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三)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二条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四条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

(三)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五条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二)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认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旅馆业”,是指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度假村等。“工作人员”是指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是指旅客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市民卡、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受过处罚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五)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六)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九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声过大,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者播放强音乐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五)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法收购或者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或者归个人使用而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收购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四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的;。

(二)收购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收购的物品属于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二)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七条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三)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八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九条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坟墓、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二)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四)破坏、污损坟墓两处(次)以上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两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条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胁迫、诱骗卖淫的;。

(二)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二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行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三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以下;。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件以下;。

(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人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2倍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五条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多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赌博有诈骗性质或者结伙设局骗赌的;。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以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赌博的;。

(十)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十二)为他人放置或者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十三)或者在校园周边放置赌博机赌博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罚款处罚的;。

(六)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下的。

第八十六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七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八条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九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条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一条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动物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动物在居民住户门前便溺而不制止的;。

(三)动物本身或者圈舍气味浓烈而不采取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放任动物扑咬他人的;。

(六)其他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情形。

七、附则。

第九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可以按照较高、最高或者较低、最低幅度选择适用处罚。

第九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选择适用处罚;对于“并罚”的规定,单处行政拘留一项处罚的属于“减轻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第一款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以“麻将”、“双扣”、“红五星”等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输赢概率均等、参赌情节相当等形式赌博的,原则上按人均赌资数额标准对参赌人员同等处罚。

第九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月25日印发的台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台公通字〔〕5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一

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xxx税收征收管理法》、《xxx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二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治安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20xx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xx年3月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xx年3月20日20xx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处罚(或拘留)决定书。

(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用)。

(××××)×海法强字第××号。

被处罚人(或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

本院在办理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法强字第××号海事强制令,……(写明拒不履行强制令的具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写明对被处罚人罚款的数额或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三

在过去的一年中,全球范围内爆发了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政府和警方不断采取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卫生。其中,疫情治安处罚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本文将结合疫情治安处罚案例,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疫情期间,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措施,禁止公众聚集、限制人员流动等,以控制疫情的蔓延。在这个过程中,警方也频繁出动,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进行处罚。例如,在中国,一些人因为违反了防控措施,被罚款、拘留甚至刑拘。在英国,一些人也因为逃避隔离、不戴口罩、聚集等行为被罚款或拘留。

1.遵守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要为了方便自己而违反措施。

2.对于那些明知有风险却故意违反措施的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

3.政府和警方的处罚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4.在处罚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影响。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并且多加宣传,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违反措施的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但是,政府和警方在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段:结语。

总之,疫情治安处罚是平衡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这个特殊期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并且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四

自2020年起,全球范围内爆发了一场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疫情的不断扩大,治安处罚案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在这场鲜有先例的疫情中,有些人在治安方面表现得规矩有序,但也有一些人没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文将以疫情治安处罚案例为切入点,从处罚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探讨如何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健康。

新冠疫情对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小区或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这些人员一般被处罚款或警告等手段,以维护疫情防控和社会治安秩序。例如,在某省一小区内,几名业主和外来人员违反居家隔离的要求,出门活动造成疫情扩散。经过警方调查,相关人员被罚款并被警告。这一案例表明了治安管理人员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控制各类违反应对措施的人员,为公众提供了安全保障。

第三段:总结疫情时期的经验教训。

在疫情时期,我们需要加强对于治安处罚的监管和管理。这种治理方式其实是旧有法律运作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新冠疫情给了法律更多的实践机会,在其中寻找适应疫情时期的解决方法。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民的自律意识。对于一些过激的行动,可以采取罚款、警告等处分措施,以达到教育和治理的目的。但是在处罚前,一定要对案件细节进行仔细梳理,避免不适当的处罚牵扯到正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避免影响他人利益。我们也应该为那些表现良好的人员提供积极的鼓励和支持,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的自我约束力。

第四段:探讨保障公共健康的方法。

除了治安管理,我们还需要注重公共健康的重要性。在疫情时期,科学的防控措施是最好的保健方式。政府应该制定全面的疫情防控措施,告知公民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规范行为,包括宣传和有效推广口罩、洗手的健康知识等。在这方面,政府需要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包括监控疫情发展趋势,掌握病例信息,以及发现和隔离潜在病例等。在疫情期间,也需要更加注重医疗保障,做好医院管理、人员保护、督导检查等工作,提高抗疫能力。

第五段:总结思考。

疫情时期的治安管理,需要于公共卫生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社会安宁。我们要在治理过程中找到恰当的方式和方法,这需要各个方面的广泛合作。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我们必须创新思维,勇于尝试,不断提高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并以透明和科学的态度应对各种挑战。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切实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带动全民自律和升级社会管理体制,这也是本次疫情留给我们的全新思路。

治安处罚通知书篇十五

治安处罚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权益制定的法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应当了解这些法律的相关知识,以免自己因为不了解法律而犯法。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从学习中获取的启示和感悟。

一、了解法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了解这些法律,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学习加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社会上,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与不良行为。如果我们对法律知之甚少,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或者被一些不良行为所伤害。因此,了解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是我们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二、守法从实际行动出发,落实治安处罚法到实际生活中。

知道法律很重要,但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生活中的实际行动,才能体会到这些法律的意义所在。我们可以从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接电话等方面开始,落实法律法规,守护好自己的安全和生命财产权益。

治安处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遵守这些法律不仅仅是要从守法行动中体会到自身的安全保障和维护,更要增强我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国家制定的规则。通过学习治安处罚法,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态度决定一切,强化学习与实践意识。

学习治安处罚法需要保持一种积极、认真的态度。我们要牢记“态度决定一切”的道理,遇到烦人的难题时,必须坚定信念,保持积极心态,学习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实际行动支撑起我们的学习与实践。在学习中,我们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并要注重实践操作,提高自己的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关注实际,提高法律应用能力。

我们很容易陷入口头表达的陈词滥调,华而不实的境地,如果我们不能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我们作为法律研究的从业者,将永远无法真正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因此,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实际问题,注重提高实用性,不断加强法律应用能力,为我们所服务的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可以为社会贡献价值的法律从业者。

总之,学习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全面的过程,不仅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将之付诸实践。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将所学知识转换为行动,做一位遵纪守法、热爱生活、关注社会、负责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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