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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制度(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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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制度(优秀17篇)
2023-11-12 14:33:23    小编:zdfb

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宝藏,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还需要关注语法和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确保文章的流畅性。最后,希望大家在情感表达中能够真实、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他人建立更深入的沟通。

安全培训制度篇一

上、下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为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安全,严防上、下楼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学生上、下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如下:

一、总务处应对楼梯、走廊等处的照明、扶手、玻璃设施定期检修,保证楼梯、走廊正常照明、设施完好无损。

二、政教处及班主任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时应靠右慢行,严禁拥挤、推搡、打闹现象的发生,应教育学生不能沿扶手滑下。

三、班主任、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好升旗、间操、学校重大集会、放学时的学生上、下楼安全,每层楼南北楼梯的左手、右手班级和正对面班级的当堂任课教师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班原则上应由正副班主任负责整队下楼进入操场,结束后整队有秩序的回班。

四、每节课后,由每层楼南北楼梯的左手、右手班级和正对面班级的当堂任课教师负责该节课后的学生安全疏导工作,对拥挤、推搡、打闹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对偶发事件应妥善处理。

五、东教楼学生上、下楼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美术班的辅导教师,特别是要关注特长学生晚上上课前后的安全工作。

六、冬夏两季,各教室、办公室要时刻注意空调等安全用电,以免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校风纠察队的值周教师要认真巡查晚自习下课时学生的下楼安全,督察记录楼梯安全有关责任人的到岗情况。

八、对在疏导、督察工作中脱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追究相应责任。

九、对在楼梯上追逐打闹的学生将从严处理,并于班级量化管理制度挂钩。

十、本制度自宣布之月起实施。

安全培训制度篇二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站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xx市xx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xx市xx矿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矿山所有职工,任何岗位和职务的职工必须遵守并严格认真执行,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入矿人员的矿级教育、坑口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新入矿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填写《职工三级教育卡》方可入矿工作。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矿级安全教育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山安全科负责进行,矿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矿山主管领导和聘请的专家,培训内容应包括:

(1)讲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矿山生产、建设的规程、规定,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使新入矿人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介绍本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山发展史(含企业安全生产发展史)、矿山生产特点、矿山设备分布情况(着重介绍特种设备的性能、作用、分布和注意事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介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介绍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矿山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3)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矿山和同行业常见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讲解,阐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程序等。

(4) 讲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坑口级安全教育

坑口级安全教育由各坑口组织实施,坑口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坑长、安全员和矿山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培训内容应包括:

(2)根据坑口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讲解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4) 介绍坑口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8小时,培训人员为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培训内容应包括:

(1)介绍本班组生产概况、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等。重点介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可用一些典型事故实例去剖析讲解。

(2)讲解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讲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使工人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等;介绍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教育工人发现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紧急处理险情。

(3) 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   讲解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的方法,并让职工熟悉应急避灾路线,明确安全出口和安全人道的路线。

新入矿人员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逐级考核全部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应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新入矿人员只进行三级教育还不能单独上岗作业,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xx市xx矿负责人即对本矿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总矿长。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至少52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负责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6小时。

3、xx市xx矿安全管理人员即矿山分管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至少56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等知识。

(3)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现金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6小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xx市xxxx铅锌矿特种作业工种有:爆破员、爆破安全员、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通风工、提升机操作工。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除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试教材。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

5、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复审一次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xx市xxxx铅锌矿所有职工根据工种和工作岗位的不同,每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教育、培训的时间至少20小时。

3、矿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变化程度决定。

4、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许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至少16小时。

5、任何原因造成职工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至少20小时。

6、职工在本矿山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重新坑口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至少40小时。

7、职工每年进行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等,考核成绩和教育时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登记。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1、xx市xx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本矿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具备培训条件的,以本矿为主体组织实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矿山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对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予以保证。

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在职安全教育登记卡、培训考核试卷存档、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登记卡等。

4、杜绝弄虚作假,编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应付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矿山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其次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最直接的体现,是每一名矿山职工平安幸福的保护神。

安全培训制度篇三

公司级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都必须轮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后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与行政管理干部,他们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力量。安全培训着重解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工作中以身作则。在教育过程中要借鉴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方法,结合具体实际,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和安全素质。

(1)特种作业是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及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非煤矿山包括以下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和矿内工程机械司机。凡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安监部门)对其进行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凡已取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一定时间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

新进公司的作业职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对新工人要安排老岗位工带领,进行现场操作,学习3个月后,新工人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子20小时。

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所有新岗位的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

当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时,必须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教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安全生产。

安全培训制度篇四

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事故发生,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新工人“三级教育”培训。

凡进单位的新职工,必须经过单位、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

(1)国家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本单位概况、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事故典型案例教育;。

(4)有关火警、盗警报警方法,扑灭初起火及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5)对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应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妥善保存。

2、部门(车间)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本部门(车间)生产经营概况,主要设备及其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

(2)本部门(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事故案例教育及预防措施;。

3、班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危险性及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及使用方法和防护用品的使用;。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1、凡属脱岗6个月以上或调换岗位者,必须进行复岗或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2、“复岗”和“换岗”职工,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应予配合。

3、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3)新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4)在通过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通知接收部门,方可“复岗”或“换岗”工作。

三、特种工种、特种设备操作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有关部门的上岗资质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2、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要求,按规定做好各类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登记、年审、复检工作。

3、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凡未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的特种工种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四、单位内部各级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

1、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生产、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应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并领取上岗资质证书。

2、单位应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3、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安全等安全知识的综合宣传教育培训或演练活动,每年不少于六次。

4、各部门应负责对部门班组长及职工(含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5、各班组应对所属人员经常性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宣传教育培训的考核和奖惩。

1、单位应按《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对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考核,并参照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奖惩。

安全培训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一)―(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 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六条 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劳动人事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劳动人事部会同分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安全培训制度篇六

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职责】

1. 安全部负责本文件的修订和实施。

2. 安全部负责对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内容】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1.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再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1.2. 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

1.2.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1.2.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2.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1.2.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2.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1.2.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2. 教育培训内容:

2.2.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2.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2.2.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2.2.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2.2.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2.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2.2.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 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 对兼职安全员的培训,由安全部每年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并且必须进行考试。

3.2. 教育培训内容:

3.2.1.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2.2.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2.3. 兼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

3.2.4. 班组、库区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危险源和防止事故的对策。

3.2.5. 火灾发生的原因、预防以及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

3.2.6.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及使用方法。

3.2.7. 事故管理知识。

4.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 对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部每年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2. 教育培训内容:

4.2.1. 安全技术和技能知识。

4.2.2. 班组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

4.2.3.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4.2.4.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4.2.5. 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4.2.6. 班组长的职责、班组建设的内容、目标、方法。

4.2.7. 事故案列。

5. 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1. 各部门负责安排本部门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2. 培训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全员培训,不得遗漏。

5.3. 教育培训内容:

5.3.2. 部门和岗位的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备等。

5.3.3. 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岗位、工种的作业标准,危险预知,习惯性违章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4. 工作时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所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特点、作用和安全使用维护方法。

5.3.5. 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急救知识、报告制度和事故教训举例等。

5.3.6. 岗位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操作示范(以老带新,细化教育)。

6. 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 每个新入厂员工必须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方可试用。

6.2.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部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

6.2.1. 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意义,使新入厂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6.2.2. 讲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6.2.3. 介绍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及消防设施,劳动保护设施的情况,要求他们学会使用方法,注意爱护。

6.2.4. 提出希望和要求:要求新入厂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此外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学会使用消防器械,发生火灾时,要服从指挥,积极补救或有秩序的紧急疏散。

6.3.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车间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

时。培训内容:

6.3.1. 介绍车间的生产方式、工艺流程、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及活动情况。

6.3.2. 介绍车间的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车间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易爆等危险品的性能危害性及使用注意事项。

6.3.3. 介绍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要求及使用注意事项,结合一些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6.3.4. 介绍车间消防器的分布及使用常识。介绍消防安全知识,消防通道,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6.4.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培训内容:

6.4.1. 介绍本班组生产概况、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和性能。

6.4.2. 讲解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6.4.3. 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6.4.4. 教育员工发现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应急处理险情。

6.4.5. 安全操作规程。

7. 其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1. 调岗人员:

操作方法有差异的岗位,应由接收部门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

7.1.2. 教育内容:车间、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如调做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7.2. 休假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7.3. 外来人员:

7.3.1. 包括工作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等。

7.3.2. 教育内容:公司、车间二级教育纲要。由安全部、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

8. 教育培训实施要求:

8.1. 各部门主管须针对各培训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名单和拟定培训日期报安全部,以便检查、考核、监督、指导。

8.2. 各部门的每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须按以下要求记录、归档:负责人、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签字,按培训日期顺序编号存档,以备检查。

8.3. 考核办法:安全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专项检查,查记录、档案,缺少任何一项,视为安全教育不合格,报行政部进行相应处罚。

安全培训制度篇七

第一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

安全法制教育是通过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

(2)安全知识技能教育

安全知识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尘防毒、电气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主要内容。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条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副业工、外单位调入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或长期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生产安全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通用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主要有防火防爆、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防尘防毒、防腐蚀、防泄漏、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防触电等。

(5)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包装、储存、装卸、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安全事项,企业生产中主要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其安全防护要求,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隐患报告方法。

(3)班组特别是本岗位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起重工、加氯工、电焊工、电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四条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五条凡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和日常特殊检修,都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做好记录,做到教育面达100%。

第六条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车间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分配到车间后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再次合格后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只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七条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在搞好上述教育的同时,做好事故案例、现场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员工每年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处罚

(1)公司各个科室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200元罚款。

(2)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处100员罚款。

安全培训制度篇八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进,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1、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由安全生产科和办公室具体执行落实。

2、安全科负责组织新员工、临时员工一级安全教育。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科长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财务室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

由安全科对新入公司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线路。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辆安全生产制度、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防护设施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线路。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由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消防器材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科制定并实施公司级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典型案例讨论及其他相关内容。

安全科组织制定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学习计划,班组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厂安全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关内容。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学习,督查科要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公司安全培训是全员培训,任何人缺席均需进行补培训。

1、公司安全科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2、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3、安全科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确定是否达到培训目的。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开始执行。

安全培训制度篇九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3、特殊工种培训: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次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几项制度。

(一)为了提高各种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与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主要是企业领导的`安全培训,到安监局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三)一些特种工必须到规定的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由安监局、技术监督局通知定期参加复证培训教育工作。

(四)本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车间员工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知识,并能掌握一些常规安全知识技能,确保提高员工安全教育素质。

(五)生产部、技术部对岗位员工的操作规范、工艺流程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要每个人都能,方可上岗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运转。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上岗,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七)一般岗位培训由办公室、安全科、生产部、技术部组织定期培训。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一

资料保管人: 雷兵兵

编制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

施工时间:20xx年12月 6 日至年 月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1、凡新进施工现场的职工,劳务作业队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法制、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努力做到进一批工人教育一批,进一人教育一人,做好签到记录,不留死角。

2、项目全体职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每年按规定定时进行年度安全培训考核。

3、对项目上的'电工、焊工、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充他们持证上岗作业。

4、适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作业班组的安全教育。各作业班组,每周必须组织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同时利用班前班后的时间,对本班组人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并做好记录。

5、必须搞好纠正违章教育,项目要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

事故险情或发生事故的职工,进行违章纠正教育,除教育责任者本人外,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以现身说法扩大教育面。

6、以各种形式搞好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各项目必须根据本项目、班组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举办安全培训班、上安全课、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出黑板报、墙报等、安全教育要避免枯燥无味,流于形式,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讲究实效。

7、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潜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资料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光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务必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务必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务必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理解再培训的时光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资料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资料。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状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理解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状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状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职责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三

2、开设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3、对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娱乐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救灾和安全事故防治能力。

4、普及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强化大众化的安全“三不伤害”的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5、聘请司法、公安消防、交巡警、交通、海事等部门人员对师生专题讲授安全知识,提高自护自救、预防事故等安全意识和技能。

6、通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堂、看电影、图展、幻灯和模拟预防事故演习等多种活动形式,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注重对新生入校安全知识培训。

7、学校要做好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资料积累、归类整理、收集成册、出教材的工作。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五

本制度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

1适用范围

2本制度规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内容。

3安全教育的基本原则

3.1提高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熟练地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安全生产。

3.2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熟悉和掌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4.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有:新职工进厂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职工变换工种岗位时的转岗教育、职工休假复工时的复工教育、中层以上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班组长的安技知识教育和全员的安全教育等八种。

4.1“三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4.1.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安保部负责讲课。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特点(包括产品种类、性能、危险性)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3一般电气、机械、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4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等四方面。

4.1.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和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36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1本车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工艺、机械、电器等特性及注意事项;2本车间安全规程与制度;3本车间有哪些危险场所、危险特性及预防办法;4本车间曾发生过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5各种消防器具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五方面。

4.1.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定、安全职责、工艺流程;岗位的安全装置、工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设备性能、物料特性、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三方面。

4.2日常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中,根据生产、设备、气候变化或实际工作需要,灵活

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如节日放假、设备检修等等,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或车间、部门组织进行。

4.3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对从事电、气、锅炉水处理、压力容器、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气焊等作业人员的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和一年一次的复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4.4变换工种的转岗教育。

4.4.1职工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在从事新的工作前,必须进行车间(部门)、班组的两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新的工作。

4.4.2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员负责组织,车间和班组实施教育。

4.4.3教育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的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相同。

4.4.4变换工种教育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教育内容、成绩应填写在《安全作业证》上,并报有关部门作为核发新工种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的依据。

4.5复工安全教育。

4.5.1职工因停工、休假、离岗三个月以上,或工伤痊愈后需复工的,或因违纪违规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独立上岗操作。

4.5.2复工安全教育由车间的领导和安全员具体负责,车间、班组组织实施。具体教育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的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相同。

4.5.3复工安全教育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在《安全作业证》上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作为重新核发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的依据。

4.6中层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经过资质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训一次,取得的资质证书要登记存档。

4.7班组长安全教育。班组长安全教育是指车间内的班组长,在任职期间,由安保部及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授课,每两年复训一次,教育的内容和考试成绩要登记存档。

4.8全员安全教育。

4.8.1全员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各部门、各级等应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标语、图版、讲话、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4.8.2车间、部门必须每周一次,组织开展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活动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4.8.3班组每天应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上要预想当班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布置防治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的安全情况。

4.8.4公司在开停车、设备检修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时、节假日前,应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安全作业证”管理。

5.1公司生产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班组长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由本人保管,工作时随身携带;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持证者妥善保管。

5.2“安全作业证”的内容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如丢失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申请补办。

5.3职工在公司内调动的,应证随人走,若调离公司的,应及时将作业证交还给公司安保部.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六

一、学校应对全体教职员工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学校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学校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

三、学校对新进校人员和重点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消防安全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学校应利用升旗演讲、图片展、黑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安全培训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培训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经常及时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新职工经公司安检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二级教育培训,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再对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建档。

第四条 新入公司职工(含新调入人员、合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入公司后必须经过三级(公司安检会、部门单位、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调转(包括调转、工种改变)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教育培训,各生产单位内部职工调转必须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二、现场教育培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职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并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

第七条 对从事危险性的工作人员,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带到现场进行有关教育培训,详细介绍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公司安检会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三、日常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情况,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后讲评,对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四、特殊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生产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该工种的作业证和执照后才准上岗。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加强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解决安全缺陷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因工负伤职工在伤愈复工前,要进行一次安全考核教育,新提或调任的生产管理干部应接受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有关责任制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从时间上、制度上给予保证,各级领导要纳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关系。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例会是本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手段之一。

第十七条 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设备部组织,分管公司领导主持,每年度召开一次全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各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项目负责人、机长或班组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要有记录,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及时贯彻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最新精神,通报当前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可与相应的生产经营例会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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