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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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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汇总9篇)
2023-11-23 05:50:38    小编:zdfb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在总结中,我们要突出重点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读后会对我们的总结写作产生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一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环节包括课前备课、课堂上课、学生考勤、课后评语、定期培训五个方面。

1、课前备课要求。

(1)严格按照本科目教学计划和进度进行教学工作;

(3)坚持超前备课,并提前2天将教案发至教学主任邮箱。

2、课堂上课要求。

(1)教学内容明确,符合教学计划的进度;

(2)示范动作规范、标准、统一;

(3)语言准确、生动、清晰,音高适度,速度适宜。

3、学生考勤要求。

(3)任课教师应在每周一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学员的考勤情况,并对上课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标注,未完成工作者扣除100元。

(4)任课教师根据学员到课情况取得预定的课时费用,学员无故缺勤者,扣除任课老师相应比例的课时费用。

4、课后评语要求。

任课教师每月对学员上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各学员的评语上传工作,未及时完成上传工作者扣除100元。

5、定期培训要求。

任课教师(专职教师)每周至少参加一次舞蹈学校内部的培训课程,不得请假,请假者扣除本周所有课程的课时费。

1、任课教师应认真遵守学校教师考勤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2、任课教师至少要提前20分钟到达教室,并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门口迎接本班学员,教师迟到1次扣除100元。

4、任课教师无故不得请假,如遇紧急事情需向教学主任提前1天请假,并等待学校安排好代课教师方可离开,未请假或未等安排好课程离开者扣除本周所有课程的课时费。

1、体罚、侮辱学生(包括语言、行为等);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二

学科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基本要求是:以身作则,努力学习,爱护学生,教好功课。

1、严肃执行教学计划,熟悉大纲,吃透教材,认真备课、上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重视学法指导,开发智力,以训练为主线,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主动与班主任联系,管教管导,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性教育,调动学习积极性,贯彻教学常规。

3、做到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学生、热爱学生、耐心辅导后进生,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争取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提高学生素质。

4、要重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注重学生的读写“双资”,学习用品的整齐、清洁、书写工整、清楚,格式符合要求。

5、要认真及时做好质量分析,及时补缺。

6、要勇于进取,锐意改革,大胆进行教学实验,及时撰写经验总结或教研论文。

7、积极主动参加教研、科研等各项活动。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三

为推进学校教学质量提升,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的文件精神,对我校试行教师坐班答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学答疑属于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所有专任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以外均应安排课外教学答疑。

二、教学答疑的时间包括白天坐班答疑、晚间自修答疑。答疑的方式包括固定场所答疑和网上答疑,固定场所答疑包括办公室、教室等地点;网上答疑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网络工具进行,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答疑时间要求如下:

1、白天坐班答疑时间。教授、副教授平均每周坐班答疑时间不少于8小时或1天,讲师不少于16小时或2天,助教不少于24小时或3天。

2、晚间自修答疑时间。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不少于10个晚上,讲师、助教不少于20个晚上。每个晚上不少于1。5小时。

3、白天坐班和晚间答疑两者不重复计算时间,固定场所答疑时间不少于规定教学答疑时间的50%,其中奉贤校区有课的教师,固定场所答疑应以奉贤校区为主。

三、教师应在每学期排课时将本人下一学期的答疑安排报给学院,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因参加培训、出国访学等原因无法安排坐班答疑的教师,由学院统一报备给教务处。

四、各学院应在学生选课前将教师坐班答疑时间安排统一在网上公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白天坐班答疑、晚间自修答疑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网上答疑的时间,同时还须公开教师的工作电话、工作邮箱、办公室地址,确保学生有问题能够向其咨询。

五、教师应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答疑安排的,须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应在网上公布相关变更信息,确保学生知晓。

六、教师坐班答疑作为教师岗位职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并与绩效工资与激励计划挂钩。

七、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建立教师坐班答疑制度,并督促和协调教师做好坐班答疑工作,自主安排好坐班答疑场所。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四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校日常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具有较强团队凝聚力的教师队伍,经校教学部办公会讨论同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专/兼职教师。

(1)每位教师应在授课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准备,每个班级必须有一份详细教案教案必须体现以下内容:

上课时间、教学点、教师姓名、教学内容及课次;教学重点、教学目标教学步骤;教学方法;作业要求;课后小结。

(2)每个学习周期教师必须携带备课本到校,由教研主管安排对每位教师的备课本进行检查。

(3)教师每授完一周课应书写课堂小结(例如:上课是否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方法是否得法,教学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学生反馈如何,有何建议等)。

(4)每一个月收集一次《学员反馈登记表》,从中了解老师的服务完成情况。

(5)坚持备课制度,认真研究教材、教学方法,分析教学重点、难点,统一教学指导思想、教学要求、教学进度,遵守学校的课时安排。作业的安排。

(1)开课第一天,每位教师应向学员公布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1)教师上课前要准备好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品,并可以适当的做好板书,在有板书的前提下。

(2)教师应准时上课,课堂上要严格掌握时间,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3)任课教师应保证每节课授课时间,日常测评与期末考试教师应合理安排;

(4)教师上课必须保持衣冠整洁、态度温和、举止大方,避免情绪波动(女性教师上课不得穿吊带裙、短裙、露背装、等)。男性教师不得穿无袖上衣、短裤、拖鞋、等不符合教师规范的服饰)。

(5)上课时,教师手机、须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禁止上课接、打电话、发送信息。

(6)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流程,对学生严格要求,培养良好的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

(7)教师授课要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记录和记忆。(8)教师教学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自学能力、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和认真刻苦的良好习惯。注重教与学的结合,提高教学效果。

(9)在教师监护时间内,如因教师责任(例如教师离开教学区、课间长时间电话闲聊等),导致财产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视教师责任轻重承担(50%-80%)的经济赔偿。(10)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授课,不得任意调课、停课、延课和私自换课,特殊情况须经教务主管、等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教师考勤表),(教师调课申请表)。

(1)教务部门每期安排主管或教师抽查任课教师授课情况。听课教师应在上课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听课记录准备。上课期间,听课教师的手机及电子产品等一律关闭或调为静音,且不能随意走动,发出声响。不能和授课教师攀谈,影响上课,但要配合授课教师,监督学生认真听讲。

(2)听课笔记应详细记录下列七项:(听课记录表)。

1.教学时间板块划分;

2.教学教态;

3.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

4.教学方法及板书;

5.作业布置;

6.备课情况及教具准备;

7.点评意见。

(3)听课后将记录上交教务部及教学主管审核,作为授课教师和听课教师的教师绩效考评标准之一。

(4)为保证教学质量,做好教学评估。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全体教师说课、评课。

(5)实习教师(一学习周期内)听课必须5次以上;初级教师听课必须3次以上;听课记录由教务部门统一监督检查。若教学部发现听课教师有徇私舞弊行为,将根据教师绩效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1)教师应记录好每位学生的至少1个联系电话。

(2)教师每周应对学员进行n次作业,并对作业进行批改总结。

(3)教师对所带班级学生进行电话或班会沟通,内容为:与学生直接沟通学习的内容、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还包括生活情况、学校活动安排反馈及续费等事宜。

(4)教师每次沟通均应认真填写《学员反馈登记表》,并在现场完成并上交。

(5)教师所交的《学员反馈登记表》必须如实填写并按时提交,如《学员反馈登记表》的内容有虚假、捏造等与事实不符等现象或未按时提交,一经查实,按教师绩效考评制度,等相关制度处理。(6)学生如有缺课、迟到、早退、学习不认真、等现象,教师应及时与教务部门反馈。

(7)每学期最后几节课为公开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便于课程顾问做好转介绍以及二次销售的工作。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五

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文明用餐,坐姿端正,不随处走动,不随便说话,有事举手向老师汇报。

5、生活俭朴,节约粮食,不挑食,不浪费,不乱掉饭菜在地上。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骂人,不打架,不在教室、走廊跑跳、追逐。

7、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托管班的同学每周五将根据在托管班一周表现情况颁发小红花,四朵小红花可以换取一朵红花。每月举行一次总结并颁奖。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每一名学生和家长,树立良好的辅导班,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教育教学团队,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专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像一名合格的教。

师靠拢。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专职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几个基本环节:

1、备课:在每次上课前要做到课前备课,要做到满腔热忱,认真负责。使学生每节课都能有最的收获。

2、辅导:以学生各学科检测出的漏洞为基础,换角度为学生讲解,努力让学生消化每个知识点。教师要负起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的责任。要做到认真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耐心启发,积极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辅导后写辅导纪录。

3、阶段教学质量评析:专职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要从纲要求和教材内容出发,对学生出题测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应用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体现良好的师德和教育风范,努力做到教学育人、思想育人、行为育人。

五、教师不得打骂学生,要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尽心尽责。

六、所有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自己作为一名教师的职业负责。课前认真备课,让自己的每一堂课内容充实,生动有趣、秩序井然。课后认真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做学生的朋友。

七、上班不迟到,有事要离开的必须要主管人员写出书面请假条并征得同意方可离开。

八、教师在工作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发挥整个团体的`集体力量,更好地搞好辅导班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效果。

九、教师要尽全力做好当天学生签到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十、教师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学生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对。

学生负责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安全高度警惕。在学校期间任何教师在课间不得让学生搞危险性较的活动。

十一、所有教师要在工作和生活中相互助,相互体谅,为构建和谐高效的教师团队而努力。

十二、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和学生家长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学生,以便更好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三、课堂管理:

1、课堂秩序良好,无学生起哄、说话现象。

2、代课老师细心负责,讲课内容栩栩如生。

3、师生合作、交流、探讨,班级气氛活跃。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六

为了稳定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的发挥后勤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加强对教师伙的管理,特制定教师伙管理办法:

1、炊事员要积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听从学校的分配、安排。牢固树立安全为首的思想,增强服务第一的意识,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

2、严把食品的入口关,坚决实行粮油、蔬菜定点采购,不准随意购买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要注意运输途中的安全。不准采购过期、霉烂变质的粮、油及蔬菜。每次所购食品必须经分管领导验收合格并在采购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入库、加工、出售。否则罚款50-100元。

3、教师伙炊事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取得健康证的不准上岗。

4、教师伙出现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炊事员负责,属管理不到位的学校及管理人员,只负责相关的管理责任。

5、因教师伙属纯发工资制度,故坚决不准卖学生饭,少量剩饭除外〉。如有违反者学校将给予从严查处,甚至解雇。

6、食堂内的所有财产都是学校配给的,属公物,要注意保护,不得任意损坏,若有损坏、丢失的将按学校的有关公物管理制度给予赔偿。

7、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准提前或推迟开饭,周日下午要5:00到校。造成后果及影响的,要扣除当日工资。

8、饭菜价格要合理核算,客伙价格不能高于社会食堂价,要低于社会食堂价格的20%,因学校发有工资,水电费、房租、服务员工资、工商、税等费用全无〉,教师吃饭只能在成本上加浮10%的损耗,不准再加其它费用。

9、要节约用水、用电,不准用电饭锅、电热器等电器烧水做饭,电冰箱内不准存放任何个人食物,防止交叉污染,否则责任自负。

10、注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室内外要保持干净卫生,厨房门口的卫生由该食堂炊事员负责打扫。

11、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炊事员必须在岗一年,否则扣押金800.00元。

12、此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xx年9月1日 至 20xx年8月1日 )

学校(代表):

炊 事 员: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七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早7∶30分,晚4∶30分,值班教师7∶00进园,晚5∶00离园,认真搞好早检、晚离。做好一清幼儿人数,二查幼儿有无带伤,三摸幼儿有无发烧。迟到十分钟扣十元。

二、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工作时间不串班,不闲谈,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以外事故,如有意外事故发生,教师本人承担其医药费。

三、认真执行本园制定的学习计划,安排好幼儿每一天的学习、作业、活动,不浪费孩子们在园的每一天时间。让每个幼儿能一天一获,天天进步。

四、教师要做好家长工作,取得家长配合,发生问题后,有礼貌地向家长解释清楚,不能互相推掉责任。

五、爱护园内一切设备,玩具、教具不能随意堆放,要放置有序。

六、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给幼儿增减衣服。幼儿所带药品要做记载,按时给服,千万不能出差错。

七、教育幼儿正确的方法洗脸、洗手和使用小手帕,注意孩子的指甲卫生,每周给幼儿剪指甲一次。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八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任课教师规章制度:

1、遵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2、学高身正,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有教无类,学而不已,诲人不倦;

4、根据学校指定教材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做好备、教、批、辅、考工作。精心备课,上课精神饱满,及时布置作业,及时检查,定期考试、考查。完成所任科目的教学工作,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6、关爱学生,以学生为核心。对待学生就像对自己的子女、弟妹一样,多一份真诚真心,少一份虚伪做作;多一份表扬鼓励,少一份批评指导;多一份关心帮助,少一份冷漠拒绝;多一份疏导指点,少一份堵塞无为;多一份倾听共鸣,少一份专横粗暴。

7、严格遵守上课的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8、上课不得接听手机,不得会客,不得抽烟。

9、必须严格管理学生,每次上课按时点名,保证课堂教学秩序井然。

10、在教学过程中应和学生多沟通,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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