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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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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优秀9篇)
2023-11-20 06:40:18    小编:zdfb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顾。总结要注重语言的流畅与得体,使读者能够易于理解和接受。这些总结范文经过认真挑选,包含了一些典型的写作要点,供大家参考。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一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二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xx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高xx的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金水区居住,金水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三

被答辩人:xx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从合同约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xxxx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这就说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约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认可。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么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同上加盖的被答辩人公司的大红印章,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二从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答辩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均在松山区政府南设的销售处;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区,交付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松山法院也应当管辖本案。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只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莲xx。

xxx年三月十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四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五

答辩人:,男,汉族,生于x年,现住xx市淇滨区,联系电话。

代理人:贾,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称,其与妻子一直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与西七街五行嘉园居住,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中原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x年7月15日,答辩人要给被答辩人寄卡,被答辩人提供的地址就是中原区桐柏中原。(见附件1:qq聊天记录)。

第二,被答辩人结婚时,答辩人曾应邀前来贺喜、帮忙,到过被答辩人的家。当时的婚房就是现在住的中原区中原与桐柏。(见附件2:关于本人来郑为徐和结婚贺喜的说明)。

第三,今年,被答辩人与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陆)在xx市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xx市中原区。(见附件3:政府披露的经济适用房申领认购表格)。

第四,x年5月31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关掉手机躲债找不到被答辩人的情况下,根据结婚时来过这个地点的残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区富田花园,当时被答辩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认了被答辩人夫妇一直在此居住。(见附件4:录音资料及书面整理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该录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电话,可以到电信部门核实该电话的安装地点确实是中原区。第二,去被答辩人家时和离开被答辩人家时走的都是地下车库步行到其家门口,这一点可以根据录音资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时间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去核实,核实后就会发现被答辩人绝不可能住在郑东新区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郑东新区,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比如房产证、暂住证等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证据。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或者因时间紧迫,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再提供假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成立。

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根本子虚乌有,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此致

x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六

被答辩人一:xx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x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xx市映碧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答辩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xxxx年5月14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七

答辩人:。

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本案中申请人于x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x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理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案涉标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大连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大连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八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书篇九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x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此致

答辩人:

时间: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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