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精选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0:25:53 页码:13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精选13篇)
2023-11-21 10:25:53    小编:zdfb

报告需要具备客观、准确、清晰的特点,以确保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所呈现的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报告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群体,这有助于我们选择合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撰写。其次,我们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信息搜集,确保我们拥有充足的资料和数据用于分析和说明。另外,报告的结构也非常关键,我们需要合理划分章节和段落,确保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同时,注意报告的语言风格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便读者能够容易理解和接受。最后,我们还应该进行仔细的校对和修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不断的练习和积累,我们将能够写出更加出色的报告作品。员工绩效评估报告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一、提高认识,充分准备。

为搞好这次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局内制订了宣传方案。为使宣传不走过场,而又卓有成效,我们将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宣传《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上,进一步明确我局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依法规范政府及全社会防震减灾行为的力度。

二、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宣传工作。

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了《蟾童》、《直面地震》、《地震揭密》等防震减灾科普音像片。同时发放了《地震知识百问百答》、《地震来了怎么办》两本地震科普读本的内容。下载了《地震知识百问百答》、《地震来了怎么办》以及《应对地震灾害―公众自救互救常识》、《蟾童》等防震减灾科普材料供各股室查阅。

三、结合突发事件疏散处理方案做好实战演练。

为了提高本局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损伤和财产安全,让广大干部职工更深入地了解突发事件逃生常识,提高自救互救自护能力,做了实战演练。

“11.6”防震减灾宣传周虽然过去了,但防震减灾工作任重道远,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防震减灾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的防震减灾意识,为更好地开展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做出新贡献。

20xx年十一月十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在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防震减灾工作紧紧围绕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地震应急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保障,前三季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此基础上,我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了20xx年防震减灾工作计划,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继续完善建设地震观测设施。

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县级台网中心达到13个,实现全覆盖;在新设行政区——昆嵛山保护区选择了一处深井作为测震、前兆、地下水观测使用,待仪器到位即可开始观测;在长岛新上黑石嘴、南域村两处地下水观测点和长岛地震台流动磁通门,使新建行政区和重点区域台点分布得到优化完善。

二是加强县级台网中心的规范管理。

集中两个月时间,由市局监测台网中心、技术保障科技术人员组成培训小组,采取“上门服务,轮流培训,全面覆盖”的办法,赴各县市区台网中心现场讲课,解决管理和技术难题,使县市区地震工作人员扎实掌握台网中心维护管理、数据处理等业务技能,为县级台网中心实时监测、信息快报、初步分析,有效服务等各项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研究。

在监测设施日趋完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科研工作,促进专业人员逐步由“值班型”向“研究型”转变。按照“着眼,先易后难,多方参与,政策引导,长期坚持”的工作思路,从省地震局及聘请7名专家为导师进行学术指导,并专门出台配套政策,下达7项科研课题任务,鼓励全局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对区域地震活动规律、地震观测方法等展开了有益探索。目前已完成《地区主要活动断裂及其地震活动性研究》,另有6项课题也进度过半。

一是继续推动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严把审核、审批关。4月在招远召开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会议,交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暨地震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步工作;5月份下发《关于开展全市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集中在全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截至目前,市局执法大队对全市的40多个重点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积极完成国家震害防御数据采集项目工作任务,专门成立了工作组,3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全市64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提请市府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使该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三是坚持以点代面,继续推进农村民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向各县市区发放《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优秀方案图集》,积极推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在龙口市召开了全市农村民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工作会议,部署了任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目标,其中招远玲珑镇欧家夼村省级示范工程已报省局待批。

一是突出抓好实战应急演练。

在完成县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应急指挥(监测)车配套的基础上,为检验实战效果,全市地震系统分二次集中9天时间,以震时通讯联络为重点,开展了震时应急指挥和现场演练。期间,局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带队,地震系统40人参与,应急指挥(监测)车行程900公里,覆盖全市14个县市区,市、县两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指挥车进行了不同时段、不同气候条件、各类地形的实地联通演练,并与省局进行联通,收到良好效果。省局晁洪太局长亲自参与视频通话,对演练提出充分肯定。其后,对演练进行全系统总结,为地震应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4月份,完成了地震局应急指挥平台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对接,实现了地震部门与政府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指挥中心功能。

二是继续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

完成了对市级1000多名应急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证照发放。各县市区也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志愿者队伍的更新、充实,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了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

三是坚持抓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为适应当前地震应急工作和人员调整变化的需要,对《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可操作性更强。及时对市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方式重新进行核对、更新;各县市区也根据各地实际,修订完善了县级地震应急预案。

一是加大投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阵地建设取得新突破。

占地4000平方米、投资1000余万元的科普教育基地于6月中旬全面竣工开馆,6月21日试运营以来接待参观者已突破20多万人次,中国地震局、省局领导、市领导分别到基地参观指导,省内外地震系统的领导也纷纷到基地参观,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益,先后被市科协、省科协,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授予其“省级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县级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也已启动,年内将建成龙口市地震科普教育示范点。

二是抓好“五进”,地震科普常规宣传坚持不懈。

积极推进地震科普进党校,县市区均已将地震科普列入党校授课计划;坚持抓好地震科普示范学校推广,今年全市又有16所中小学被命名为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充分发挥优势载体作用,《地震科普报》每月发放数量达到5000份。

三是创新形式,搞好特殊时段集中宣传。

“512”前夕,市委常委、副市长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宣传工作,期间,各县市区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市地震局联合青少年宫、日报社传媒集团、电视台等在塔山游乐城内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并举办“防震减灾开放日”活动,邀请青少年志愿者、小记者团及热心市民共同参观体验地震科普基地,观看4d动感大片《灾难启示录》,小记者们自行拍摄制作了一批新闻记录片,在电视台进行了为期7天的播放,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年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在地震避难场所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个别县市区推进比较慢;工作标准还不够高,创新精神不强。防震减灾形势要求与现有的机构人员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20xx年我们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再上新台阶。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城镇化与减灾”

20xx年x月10日至16日。

安保处、德育处、各分校。

国旗下讲话主题《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创建平安和谐校园》;防灾减灾宣传周正式启动。

(1)利用12日的国旗下讲话进行防灾减灾周动员活动;。

(2)7日至13日,利用校园广播、宣传展板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3)通过学校律法先锋社团,以律法先锋小报的形式向师生普及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防灾减灾常识。

3.开展防灾减灾系列教育活动。

(3)13日早上大课间,开展防震应急避震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

4、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14日安保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的教学楼(楼道、教室、功能室等)、校园环境、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2.强化责任,严密组织,确保防灾减灾活动取得实效。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仍然贯彻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并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同时强调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我校防震减灾各职能部门,要在“5.12”前后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新《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对全体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常抓防震减灾工作不放松。

地震应急处置和管理是防震减灾工作最核心的大事,要切实抓好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一要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强化减灾意识。二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部门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进行。三要在上年度物资清查的基础上,抓好地震应急基础装备建设,补充防震减灾战略的储备。

要结合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和县局有关要求,在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实施日和“5.12”汶川地震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震法规知识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等宣传阵地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宣教方案,提高中小学生的防震避震知识;要充分发挥本校地震科普室固定宣传基地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五进”活动,把地震宣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历次地震灾害的实例表明,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建筑物的倒塌和场地破坏。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减轻地震灾害非常重要。因此,后勤处要加强协作,严格抗震设防管理。学校一方面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要组织检查教师的住房,学生的教室,厕所,发现问题及时加固。

地震避险场所的建设是地震救援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拓展校园,操场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

汶川大地震中的一个惨痛教训就是逃生意识的全面缺乏,尤其是学生,成为受地震伤害最大的群体之一,因此加强学生抗震避险意识,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是学校的长期任务。

20**年度我校要根据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组织广大师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与常规性的逃生演习,以增强师生在地震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建立一批防震减灾工作教。

育点,常年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每位少先队员办手抄报一份。

二是搞好常规的宣传工作,印制地震知识、宣传图片;要利用黑板报、墙报、网站与其他宣传载体常年不定期地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是请专业人士开展报告会等各类科普活动。

四是红领巾广播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介绍防震减灾知识。

五是校领导小组要利用一定的方法与手段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要抓好安全工作,抓好危旧住房的改造工作,对老师的住房,学生、教师厕所等破旧建筑等要加快改建进度。

总之,要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在全校师生中长期树立灾害意识,人人掌握基本的逃生与自救方法,一旦灾害发生,要使人的生命损伤降低到最小限度。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我校结合实际开展了“防震减灾”和防灾减灾宣传周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全体老师充分认识到开展好“防震减灾”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1、周一国旗下讲话紧紧围绕今年防震减灾主题,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2、各班出一期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搜集相关安全教育的资料,让学生能够从中引起注意,并获得相关安全知识,加强学生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学习,提高认识,共同进步。

3、加强防溺水教育。教育学生做到“六不”,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特别要教育学生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盲目施救,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同时告知家长承担起学生的安全监管职责,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教育。

二、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演练。

5月12日上午组织了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让师生通过演练熟悉各类灾害预警信号、应急避险知识技能和逃生疏散路径,确保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学校的应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三、大力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1、要求全体师生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认真排查各类可能危及学校师生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教学楼、楼道及操场四周、教室、厕所等公共建筑设施,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认真汲取近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深刻教训,教育引导师生树立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理念,及时向学校报告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班主任针对学生行为陋习,重点排查学生课间奔跑,骑车上下学、放学在路上逗留玩耍或购买不洁食品情况,进行个别教育、家校携手教育。

通过开展“防震减灾”系列活动,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再宣传,再动员,再强调。进一步增强了我校师生防灾减灾意识,最大程度防止灾害的发生、保障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生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在以后的学校工作中,还将一如既往的将安全放在第一位,绷紧安全教育这根弦不放松,加强生命教育,让学生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一)进一步加强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建设好全县群测群防体系是扩大防震减灾工作社会基础的重要环节,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短临预报有所突破的关键,是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震后快速应急的重要保障。所以,借此次宣传活动的'契机对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宏观观测员、中小学校的防震减灾助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指导及谈心交流,从而进一步提高了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的业务素养。并发放了《丽江市地震群测群防基本知识读本》及相关的地震科普知识读物。从而进一步增进了专业人员与宏观观测人员之间的联系,为更好地开展好防震减灾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进一步加强宏观观测点的建设,××县位于中甸―大理地震带上,主要断裂有龙蟠―乔后断裂、大具―大东断裂、鸣音―三古断裂,历史上多次遭受5级以上地震的破坏和影响。所以,我局在原有两个宏观观测点(九河南高占泉、巨甸岩固泉)的基础上,在主要断裂上增设大具岩窝龙潭泉、龙蟠兴文龙潭泉及拉市美泉三个宏观观测点,并聘请专职观测人员进行观测水温及其它宏观前兆异常,使全县宏观观测分布更趋全面、合理。

(二)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我局将人员较集中的学校作为宣传的重点,达到“宣传一个学生,教育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宣传目的,积极开展5.12系列活动。通过发放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读本、科普光碟、进行地震基本知识讲座和地震应急演练等形式,让广大师生了解和掌握了地震基本知识、科学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先后到××县一中、××中学、拉市二中、九河中学、塔城中学、龙蟠中学、大具中学及塔城完小、大具完小等学校进行了宣传活动。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及防震避险演练纳入学校素质教育,要求各学校制定防震避险应急演练方案,建立长效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此次活动期间在丽江日报刊登《防震减灾进校园》等图片和《××县认真开展“5.12”地震科普宣传》等宣传文章;同时在丽江电视台和××县电视台同时播出了《丽江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

二、认真开展编写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

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为了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师生普及各类灾害基本知识和防灾避险、自救自护等基本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学校于5月8日在全校开展了一系列防灾减灾主题教育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进行主题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周一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进行了一次以“防灾减灾居安思危”为主题的演讲。通过宣传防灾减灾有关知识,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校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是开展主题班会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教育。各班开展了一次以“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班会活动,分别从防震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自我保护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三是制作主题小报,提高安全意识。各班学生精心制作了“防灾减灾”主题小报,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知识,不仅增强了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提高了自护自救的能力。

四是开展安全大排查活动,确保师生安全。由防灾减灾活动领导组牵头,在全校组织开展一次“防灾减灾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进行安全自查,消除安全隐患。

这次教育活动唤起了全校师生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了师生的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其真正掌握了在危险中迅速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同时提高了其抵御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十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20xx年,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全面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重点,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全力以赴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职能部门,是主管全县地震工作的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地震突发性强,地震预报是一项尚未攻克的科学难题。根据铜陵地区地质构造以及地震形势,面临首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是我们面对的客观实际。

一是成立铜陵县地震局,为政府直属工作机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名;内设3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业务股、震防股。

二是在现有2个宏观观测点的基础上,再增设2个宏观观测点。三是各乡(镇)要配备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四是督促各乡(镇)、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有效落实部门责任。

为贯彻落实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全面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应对地地震灾害能力。

一是结合“5·12”汶川大地震纪念日,在《科技工作》中推出防震减灾知识专刊;

二是编印《铜陵县防震减灾工作手册》,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订购《地震应急救护知识手册》3万份,发放至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行业;四是制定《20xx年全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暨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全年举办地震科普常识讲座2期;组织学生应急疏散演练2场;组织青少年参观市地震局“三中心一基地”1次。

地震监测预报,是地震主管部门的基础工作,也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源头。

二是要求各乡镇配备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目前,乡镇防震减灾基础工作几乎是空白,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亟待加强。

震害预防是整个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是减轻未来地震灾害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

二是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

三是制定激励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大力推进“农村农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农居的抗震防灾能力。

我县虽制订了地震应急预案,但鉴于稳定等诸多因素,没有自行组织过全面的地震应急演练。同时,地震应急装备短缺,无专用车辆,不能满足应急队伍建设需求。

一是组织开展一次模拟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活动,届时邀请市地震局领导和专家现场指导;

二是配备地震应急专用车1辆;

三是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对设立的10个避难场所,制作标牌。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二

20__年,银海区防震减灾工作在银海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加快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银海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的防震减灾环境。现将现将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工作,进一步提升防震减灾宣传力度,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和效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我区防震减灾宣传服务制度。

二、地震勘测点建设。

__地震烈度速报预警系统__福成基站位于__市__区__镇__村委__小学院内,20__年x月底台站工程建设完工。并于x月__日上午,邀请自治区地震局专家领导、各地市代表们到__参观__地震烈度速报预警系统__福成基站。自治区地震局专家领导、各地市代表们现场交流,提出想法和疑问,专家们一一作了解答,效果良好。

根据《关于推进“北部湾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研究”项目北海观测点建设实施方案》(北震办发〔20__〕13号)文的要求,x月__日上午,我区教育局领导、地震办主任陪同市地震局有关领导参观了备选学校,依据《广西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规程》对备选学校进行场地勘察、通信信号测试、供电条件调查及征求学校对建设站台的意见,最终确定在银海区咸田小学建设站台。

为了加强学校师生在密集场所的应急避震能力,提高在校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应急、自救互救技能,使师生在地震发生时能快速有序的逃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x月x日下午,市地震局联合银海区地震办、教育局在__镇__小学举行了地震应急演练。为加强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宏观观测员队伍建设,我区组织各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宏观观测员参加__市举办的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培训。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在辖区镇开展防震减灾板报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四、存在问题。

1、由于我区本级财政困难,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与实际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

2、由于人员有限,我区还未能做到地震工作专人专办;。

3、少部分学校建筑抗震设防能力还比较差。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增强防震减灾能力;。

2、切实加强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工作队伍建设和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我区防震减灾基础;。

3、加强对日常防震减灾的预测预报,进一步提高我区防震减灾防范能力;。

4、加强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管理;。

5、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督促各工作组、各区直单位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三

5月12日是__地震-周年纪念日暨我国第-个“防灾减灾”宣传日,为广泛深入地宣传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灾和灾害自救能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策划,__县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有特色的“科学减灾、依法应对”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掀起了防震减灾知识学习宣传高潮,营造了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进机关。5月4日,__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周年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县便民服务中心电子屏,门户网站首页、官方微博、办公qq群,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测试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__县地震局刻录“平安中国”防震减灾宣传系列视频和印出防震减灾宣传折页、宣传单,免费向全县8乡(镇)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共计发放地震安全宣传手册150份,视屏光盘50张。5月12日,__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办、地震局、科协、民政、住建、红十字、卫生局等30余家单位走上街头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采取防灾减灾横幅、板报、展板、书籍、设立咨询台等宣传形式对防灾减灾知识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和讲解,发放宣传资料__余份,宣传代(品)__余份,摆放宣传展板20块,悬挂条幅、横幅20多条。__县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还示范做的防灾减灾、自救互救模拟演练。

二是进学校。把全县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普及对象,在“5.12”防灾减灾日期间,县教育局、地震局组织指导县教育局指数城镇中小学和部分农村小学开展了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及通过国旗下讲话、黑板报、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等形式防震减灾知识讲座。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__0余份,指导地震应急演练10余次。参与演练学生达__多人次。

三是进社区宣传。活动期间,组织人员县城人口较稠密的热斯特社区、托克苏社区等社区以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织观看科教片等形式,宣传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__余份、悬挂横幅标语5条、播放宣传片8场次。

四是进农村。__县用乡镇__的优势,先后以发宣传单、设立咨询服务咨询台、播放平安系列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片等方式在乡村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教育活动。目前,已开展播放宣传片20场次、悬挂横幅标语3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__余份。

五是进企业。充分利用科技工作与企业联系紧密的特点,深入__县重点益康棉业纺织公司、__公司、金桥超市等以召开座谈、发放书籍宣传手册等方式,普及企业职工防震减灾知识。目前,发放法律宣传手册200册,召开座谈会3次,受教育人达500余人次。

六是进家庭。__县结合“____”工作的优势,采取上门发放防震减灾应急法律及科普知识宣传、面对面交谈形式、向留守妇女、老人宣传防震减灾自救知识。目前已到农户家中发放防震减灾宣传资料__余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