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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轨道交通获批(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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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轨道交通获批(汇总16篇)
2023-11-20 10:34:48    小编:zdfb

总结是一个自我反思的机会,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改进的方向。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搜集必要的资料是写总结的关键步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轨道交通获批篇一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我是昆明铁路机械学校20xx级城轨车辆班的学生张xx,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自荐材料,翻开我人生重要的一页。

在校两年学习生活,为丰富中专生活,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养,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好铺垫。学习之余,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社团组织,珍惜每次锻炼机会。在学生会劳动部锻炼期间,我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锻炼,有效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交能力。在与同学交流合作过程中,我谦虚诚恳,乐于助人,学到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与技能,懂得很多与人相处的方法,大幅度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此外,我能熟练的应用计算机完成word文档、excel的电子表格及制作精美的ppt等。在专业实践时,我刻苦钻研、虚心请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巩固了专业知识,体会到做成每笔单子都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坚定的毅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我成长。回顾中专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

轨道交通获批篇二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环境污染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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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获批篇三

尊敬的xxx:

我是柳州铁路运输学校20xx届的博才xxxxxx,首先诚挚地感谢您从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这份自荐书,它或许看起来并不特别,甚至不起眼,却是一个热血青年以他的热忱和心声撰写的!想象中您打开这份自荐书,扫了一眼便会匆匆合上,只因为我是区区一个中专生,在此请您继续看下去,您会发现,我能做到的却不仅仅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中专生所能做到的.。

我们是夹缝里求生存的中专生,可在这夹缝中却培养了我诸多能力。自入学来,我就时时告戒自己要不断努力,为此在学习上我不敢放松。在一年级时,通过我的努力竞选为校团委委员并获“工作积极分子”称号。二年级上学期我又被评为“铁路局优秀团员”和“柳州市优秀学生干部”。这些荣誉更加鼓舞了我读爱书的欲望。由于我为人大方有责任感,被选为班长。同时在此学期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

三年来,我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具有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应用能力,对计算机常用软件有熟练运用,如visualfoxpro6。0、办公自动化软件、网页三剑客、c语言等。自学photoshop7。0。1、。熟练掌握了winxp操作系统和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此外,我还注意个人的品质修养,在中专三年里,我刻意充实自己,锻炼自己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社会能力,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在校期间我一直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活动。在工作中,我不怕吃苦,积极奋进,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际能力,是老师称赞的好学生,是同学的好知己。真诚、热情是我的为人态度;塌实、严谨是我的工作态度;进取、奉承是我的人生信条。请给我一个机会,不管工作多么艰辛,只要组织需要,我定会和同仁一道开拓进取。您得到的不只是一份简单的承诺,而是用智慧和青春写成的打卷!静候你的回音,再一次向您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

20xx年x月x日。

轨道交通获批篇四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12月25日印发。

轨道交通获批篇五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于9月8日组织召开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创新研讨会。会议旨在搭建交流平台,围绕资源开发、商业经营以及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推动各地交流借鉴。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而关于最新的轨道建设消息,仅供参考!

会议现场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国家已批准43个城市建设规划总里程8600公里轨道交通,截止20xx年底全国37个城市在建项目159个,总规模约38000公里,共完成投资3638亿,较20xx年增长34%。

截止目前全国25个城市已通车里程3400公里,20xx年全年开通线路较20xx年增加26%,完成客运量138亿人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近几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当前形势相比,城市轨道交通在投融资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仍不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推进投融资机制创新。

胡祖才副主任表示,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要着重把握以下4个关键环节:一是因地制宜选择投融资模式;二是树立外溢效益反哺轨道交通的理念;三是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四是政府加强规划和政策统筹。

胡祖才副主任强调,创新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一是把握规律,科学有序推进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二是统筹兼顾,处理好投融资创新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三是加强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四是总结推广经验,提升行业投融资机制创新水平。

上述资料显示:城市轨道交通损融资模式进行了多方尝试和创新,比如部分城市制定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政策,部分城市借鉴香港轨道+物业的模式,还有部分城市授予轨道公司相应土地的一级开发权,轨道公司通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并对沿线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按一定比例征收轨道交通专项资金。除北京四号线、深圳四号线、杭州市一号线外,长沙、呼和浩特、乌鲁木齐、福州、南昌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也正在或准备采用ppp模式。

据了解,出席本次研讨地的还有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同志,相关省(区、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部分城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相关负责同志。研讨会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常务总监金泽培、中国业务首席执行官易珉重点介绍了地铁交通主导城市发展理念及“轨道+物业”开发经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武汉、杭州等7个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情况,推动综合开发的典型案例。

其中,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投公司)副总经理白云生表示,北京地铁4号线采用ppp模式,发改委组织的项目后评价显示,4号线ppp模式具有良好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相比传统模式节约了政府财政支出98.8亿元。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今日组织召开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创新研讨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投公司)副总经理白云生表示,北京地铁4号线采用ppp模式,发改委组织的项目后评价显示,4号线ppp模式具有良好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相比传统模式节约了政府财政支出98.8亿元。

白云生称,京投公司坚持“保障供给,降低成本,优化结构,控制风险,创新机制”的融资方针。截止20xx年12月底,累计完成投资4267亿,其中政府直接投资1700亿,京投公司融资解决了2567亿。

他进一步指出,按照此原则,在20xx年以前北京市政府,也就是发改委和财政组合,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政府投资100亿元作为轨道交通的专项资本金。20xx年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加强版,这笔专项资金增加到每年155亿。今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实行政府授权经营的abo模式,也就是在20xx版建设规划下,到20xx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为了实现1000公里的目标,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295亿元授权经营服务费,其中建设资金255亿元,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40亿元。

白云生介绍,融资模式基本是按照国家项目法人和资本金的要求,每一个线路都独立注册线路公司,并且资本金足额到40%,其余的60%就是债务性的融资。融资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传统债项等品种;二是股权融资,包括股权信托类相关品种;三是混合性融资,包括ppp、bt等市场化融资、以及租赁、保险等品种;四是创新新阶段,做了一些境外融资,去年在国际上发了一些债券。

他还表示,在当时10号线的奥运支线了亦庄线也做了两个bt的尝试。4号线的ppp模式,最近发改委组织了对这个项目的后评价,评价的效果有以下几点:1.在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次运用了ppp模式,树立了行业的标杆;2.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项目建设运营效果良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和关注;3.促进北京市轨道交通行业体制机制的创新;4.促进了轨道交通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5.4号线ppp模式具有良好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比传统模式而言节约了政府财政支出,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ppp模式运作与传统模式比较,政府预计节约财政支出约98.8亿元。

轨道交通获批篇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其建设条件的复杂(地质条件不确定、交通疏解多变、涉及部门多协调难道大等),特别是地下工程,导致其容易发生变更,而一旦这种变更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多方的利益损失,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而有的承包往往会利用工程变更来追加经济效益,增加投资成本,所以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工程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造价控制阶段的最后阶段,是本工程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措施。

1.加强招标管理。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是选择优秀承包商,降低工程造价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坚持施工图设计招标,这样可以减少在施工阶段产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减少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加强工程造价的可控制行。其次合理、细化合同专用条款,对施工工期、材料供应模式(甲供、甲控)、工程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现场条件、合同变更管理(变更的提出、变更价格的确定等)、暂定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等,明确后期处理原则,避免、减少双方矛盾。再次需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进行复核,避免后期数量差异较大、漏项情况发生;制定相应详细的计量规则,避免后期对哪些项目计价不计量,哪些项目计价计量产生矛盾;明确项目包干的方式,对影响工程大又不可控或难确定的因素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对难以计量的措施性项目或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的项目(参考招标图纸、结合现场条件根据以往施工经验自行计算工程数量并进行报价的项目)采用合价包干方式,通过合同条款的合理优化,激励承包商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成本。此外加强评标阶段对商务标、经济标部分的评标管理,不仅仅关心投标总价,需对投标人项目报价的平衡性、合理性化进行分析,对其不平衡的项目单价或不合理的单价分析或招标中明示应含的费用而投标文件中未明示的等等问题提出澄清,避免后期才被发现,被提出索赔追加投资。最后在招标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与主业管理者密切配合,商务标和技术要求相吻合,减少招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择优选择优秀的承包商。

2.加强材料的采购及现场管理。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选用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业主统一采购还是由承包商从经业主指定的供货商名单中自行采购。尽可能地对材料实行计划、供应、结算、管理、调度的全过程统一。提高材料的管理效率,加强对入库的材料的验收、清算及保管,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管理等方面对材料费进行控制,实现材料零库存,降低材料的管理成本和采购单价,减少材料消耗损失。加强对材料质量、供应进度的检验与监督,以及对现场设计和施工现场变更材料的管理,减少不合格材料和材料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控,合理地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和实际计划使用数量,实现按计划合理提前采购,减少材料采购成本。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合同变更的性质、工程变更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变更管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合同变更流程等,控制工程变更发生,所有的变更必须要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走程序,避免变更的随意性和杂乱性。完善的合同条款是控制工程变更的基础,合同应对变更的条件变化进行明确界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特别是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管理费、利润的费率)。加强设计合同的管理,工程变更实际很大一部分是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限额设计或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

4.竣工结算。建立完善的结算操作流程,明确结算的审批流程和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直接参与最后的竣工结算,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充分发挥工程审计的作用,对工程数量根据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认真核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现场签证任何核实;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各种费用按合同条款严格审查;认真核查各种资料的真实行和完整性,对有疑问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多方了解,把好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三、结语。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是非常必须和必要的,施工阶段的每个过程,控制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通过本文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造价控制措施研究,将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其造价管理产生较大的指导意义,并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轨道交通获批篇七

摘要:2008年我国轨道交通进入全面发展的黄金阶段,而城市轨道交通更是进入了发展的新高峰,运营里程每年都有新突破。通过分析国内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现状,希望能够对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发展启示。

1.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高效、清洁、经济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新城区发展,使城市形态发生变化,带动沿线土地开发,而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又拉动了内需。与传统城市交通运输形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巨大的优势与城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致。

2.发展城际轨道交通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城际轨道交通的客流来源于城市内部和城市郊区的主要中心乡镇之间、城市组团与次中心城镇之间。从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距来看,定位于为中短途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可更好地衔接既有大铁线路和市内交通。将铁路网、城际网、市内公共交通线路网综合布局,将更好地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3.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保障。国务院参事林毅夫预测,中国还有持续20年左右,每年8%的增长潜力。到2020年,我国gdp、人均收入能达到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的目标。目前我国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仍不超过50%,且负债多用于投资,有资产抵押。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刚需的大背景下,轨道交通的投入将会持续增加,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数据,2013年将有12个城市新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线路,到2013年底,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累计将达到80条,运营总里程将达到2400公里,运营车站将达到1600座。截至2013年9月,我国获得国家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37个,高居世界第一。据分析,未来3年,至少还有10个以上城市将获得批准,至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营业里程将达到7395公里,以每公里5亿元造价计算,保守估计需要3万亿的财政投入。而根据国务院批准地铁建设的指标来看,我国有50个城市满足地铁建设的标准,未来我国大约有229个城市有发展轨道交通的潜力,2050年规划的线路将增加到289条,总里程数达到11700公里。

2.我国城际轨道交通发展现状。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多个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数据统计,至2020年,规划里程达到9871.5公里。我国主要地区城际轨道交通规划情况如下。环渤海京津冀地区:该区域的规划覆盖京津冀地区的主要城市。建成后将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两小时交通圈”。按照规划,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710公里。长江三角洲地区:长三角地区将形成“1~2小时交通圈”,该交通圈主要是以上海、南京和杭州为中心的。预计建成的全长295公里的南京―镇江―无锡―苏州―上海城际轨道交通线,上海至杭州也将建成160公里的城际轨道交通线。与此同时,杭州到宁波、常州经江阴常熟到苏州、苏州到嘉兴也都将建设城际轨道交通,分别长约158公里、124公里和78公里。综上,到2020年,长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815公里。珠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将建设的广深、广珠城际,是以广州为中心的,建成后覆盖珠三角地区的主要区域,并且可以连接港澳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其中建成广州经东莞到深圳、广州到珠海、广州到佛山、小榄到虎门、江门到小榄、广州到肇庆、东莞到惠州的城际轨道交通线共七条。其中里程最长的为100多公里,最短为37公里。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可达600公里。长株潭:长株潭地区打造核心区为半小时都市圈,次中心区为一小时都市圈。规划在次中心区之间将在90分钟内到达。长株潭规划了七个项目,分别为长沙到株洲、长沙经益阳到常德、长沙到岳阳、株洲到衡阳、长沙西环线、长沙到浏阳、湘潭到娄底等。这七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合计里程可达760公里。山东半岛城市群:将形成以济南和青岛为中心的公交化轨道交通网络,形成14个地市间18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打造济南、青岛与周边主要城市半小时、1小时直达的交通圈。近期(2015年度至2020年度)修建青烟威荣城际铁路、青岛―日照快速、济南东―泰安城际、济南―聊城城际、济南―滨州城际、滨州―东营城际、济南―德州城际、济南―青岛城际、泰安―济宁城际、东营―潍坊城际、莱芜―泰安城际;远期(2030年度)修建的德州―滨州城际、东营―烟台城际、淄博―莱芜城际、莱芜―日照城际,远景展望的济宁―枣庄城际、济宁―菏泽、沂南―临沂城际。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线网长度1516公里,其中新建1076公里。成渝经济区城市群:成渝经济区内50万以上人口的所有城市、20万―50万人口2/3的`城市通城际客专,形成一小时城际高铁网。该城际高铁网将以成渝客专为主轴,成绵乐、万州至重庆为两条辅助轴,绵遂内宜、成南达、宜泸渝、重庆至黔江等四条为骨架线,建成12条城际客专,以成都和重庆为中心,将形成了一个成都、雅安、乐山、内江、宜宾、泸州、重庆、万州、广安、南充、达州、巴中、广元、绵阳、德阳的成渝经济区1小时高铁环线网。按照规划,到2020年,成渝地区城际客专将新增线路1000公里,到2030年,成渝经济区的城际轨道交通线网将达到4000余公里。

三、我国轨道交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一线城市轨道交通现状与国外大城市相比差距甚远。以2009年上海市常住人口1921万人计算,每万人拥有轨道交通里程数为0.185公里,而巴黎的水平为0.909公里/万人。其他二三线城市的轨道交通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即使国外已经有较成熟的案例可以学习,我国在发展轨道交通的道路上仍需继续探寻。

1.相关政策的不健全。轨道交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需要大量的资金准备和长期的时间上的准备。一旦开建运营,需求持续且不确定,无法停止。轨道交通是一项半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项目,经济回报率低,建设和运营投入资金量大,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保证这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自2012年9月份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方针政策问题。如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出台统一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投融资标准政策等。

2.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问题。我国轨道交通在建设运作上最初是由政府全面掌握,建设的投资费用都由政府出资。随着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越来越迅速,从运作形式上也向多元化和市场化转变,逐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目前在投资渠道上,还是依赖于财政投资渠道,走市场化道路的很少,大部分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需要政府进行资金的筹措,制定长期的计划进行实施。分析国内运转较好的城市轨道交通,如广州、上海。其资金来源通过三个途径:一是政府投入。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市财政资金和区财政资金。二是项目借款。项目公司借入内外债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去。三是沿线土地开发收益。这项资金来源被认为是解决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在香港地铁运用较为成功。在实践中,由于前面所述相关政策尚未健全,在各个城市中实施的效果差异性很大。目前,第二个途径,项目借款成为项目建设资金构成的大部分。

3.轨道交通技术水平和安全问题。国际上轨道交通技术水平不断上升,不少技术日臻完善,并且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轨道交通国产化水平较低,所以实现技术国产化成为我国发展为轨道交通先进国家的标志。我国轨道交通早期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地铁系统建设存在设备较老,系统配置不完善,建设标准较低的问题,导致一系列的安全隐患。而用于地铁建设的盾构等设施设备,运营用的车辆、通信信号、控制等系统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对建设和运维都会造成安全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物防和技防设施不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亟待提高。

四、我国轨道交通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1.政府政策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等,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发展初期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如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国家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对前期建设和运营的费用给出保障措施。通过法规的制定,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刚性需求。在轨道交通的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后,可探索以资本市场为平台,拓展轨道交通产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以产权为纽带,引入市场化体系,发展轨道交通产业。在此阶段,可探索多种融资模式,如bot、ppp等项目融资、股票及债券融资、信贷、租赁、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模式创新。进入成熟期后,轨道交通所需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改造和维护现有路网,进入此阶段后,应该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投融资模式,轨道交通产业的市场化特别更加明显。

2.科学运营。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尚未形成网络化运营。且在站场布局上与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性较差,无统一的规划和协调。目前,我国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虽然有考虑到其他交通方式,但是由于其他交通方式存在已久,不能够合理地进行统一规划,在整体上未呈现出布局的系统化、集成化和高速化。在对香港地铁等较为先进的运营模式进行学习后,积极探索有地方特色的运营模式。

3.提高设备国产化率。在轨道交通产业中,技术装备投资最大的便是车辆、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大约占到总造价的30%~35%。目前,如何在保证使用安全性的基础上降低技术装备的成本是降低轨道交通总造价的关键。比如地铁车辆,我国生产的地铁车辆价格仅为外国车辆的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在广州地铁、上海地铁、南京地铁和北京地铁也已经运用了一批可靠的国产设备。在制定规范统一技术标准的同时,加强国产设备的运用率,既可降低成本又可带动轨道交通产业链的快速发展。

小结:

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规划,有序实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轨道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2]欧阳洁,钟振远,罗竞哲.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12):32.

[4]孟迎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

[5]杨京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合理规模与布局方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3.

轨道交通获批篇八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针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结合工程的实际,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的建设工程中认真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安全管理中去,全年完成建设投资5.76亿元,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将公司安全管理的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设置了质量安全部,明确了部门职责。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的培训,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4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一人获得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董事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二、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大型公共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确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二期工程和二号线均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齐全。

在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程开工前,及时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各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保证施工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特点,公司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网络。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要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公司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隐患,除整改。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武汉市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纠正违规作业,整改安全隐患。

在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中,根据现场的施工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促进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每月进行的一次安全质量评比活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月份开展的“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竞赛活动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安全永久的保证。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完善了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各自的质量责任;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三是制定了有关工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监理管理等管理制度,使项目质量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严格实行监理旁站制度;五是坚持第三方见证取样检测和其它质量检测;六是坚持定期的质量检查评比。

已竣工项目友谊大道立交工程验收情况:主控项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平均合格率96,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建项目一号线二期工程桩基础检测799根桩,一类桩773根,占96.7,二类桩26根,占3.3,无三类桩,基础、墩柱、箱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地铁武昌站分项工程验收373项,合格率100;地铁范湖站分项工程验收23项,合格率100。

20,市轨道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以后的当中,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继续将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使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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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获批篇九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在车厢内进食;。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车厢、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市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审核,界定其营运的合理成本,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第四十二条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施工单位作业时,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及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环境污染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一

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无障碍建设是帮助残障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在残障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一座“金桥”.2008年中国成功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特别是残奥会,加快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市对轨道交通、景区、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大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新建地铁都按要求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同时对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地铁1号线、2号线进行了无障碍改造,8条轨道交通线新增42部爬楼车和109部升降平台,123个车站都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能满足轮椅乘客从地面到站台的出行需求,基本实现了轨道交通车站通行无障碍.

作者:邢冬梅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刊名:北京规划建设英文刊名:beijingplanningreview年,卷(期):2009“”(3)分类号:u2关键词: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二

因236省道维修需要,自207月6日至年8月31日将对236省道侍庄段(k94+000-k103+469)实行封闭施工,届时请过往车辆经g25长深高速、345省道、204国道绕行。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三

按照济南市轨道交通r1号线整体施工部署,计划自1月5日起组织王府庄站至大杨庄站区间风井施工。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将施工期间周边交通组织方案通告如下:

1、自201月5日起至5月31日止,党杨路(陡沟桥以北约200米范围)道路将实施半封闭施工,期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自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该路段道路机动车道由双向8车道调整为双向4车道,工期为20天;第二阶段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5月31日止,该路段机动车道由双向8车道调整为双向4车道,东半幅道路全封闭施工,工期为28个月。

3、南北向车流建议绕行邮电路、担邮路、腊山河北路及二环西路等道路通行;。

4、请过往车辆和行人留意现场交通标志,按照标志提示通行,并注意交通安全。

5、请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积极配合,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6、施工期间,如需对交通组织措施再作调整的,将另行发布通告。

特此通告。

12月31日。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四

xx年7月15日,为了深刻了解郑州市地铁建设的历程,华水土木轨道交通暑期社会实践调研宣讲团队一行来到了位于工人路的郑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委员会。在这里,华水土木轨道交通调研宣讲团队与郑州市的轨道交通有了一个更为亲密的接触。在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时候,华水土木轨道交通调研宣讲团队发现,郑州市和地铁,在39年之前曾擦肩而过。

1974年郑州市已经是中央确定的一级防卫城市,为深入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伟大战略方针,同时解决郑州市当时交通运输的需要,河南省委提出了[7401]工程。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7401]工程搁浅,这也是郑州市的一个遗憾。直到xx年,国务院批准了河南省郑州市地铁建设的专项计划,郑州追逐了35年的“地铁梦”终于有了结果。从一号线开工时的那一刻起,无数郑州市民已经满怀期待,等待着郑州市地铁时代的来临。而郑州市也是不负众望,正在建设中的一号线将于今年年底正式通车。当队员们问到为什么首先进行一号线路的建设时,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首先进行一号线的建设是经过缜密的思考与科学的考察做出的决策。首先,因为京广铁路和陇海铁路对郑州的分割,使得郑州各城区之间的联系减弱,而一号线正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其次,一号线所经区域是郑州市目前交通拥挤状况最为严重的区域,一号线的建设能够最大程度上减缓这些地方的交通运行压力。到此为止,郑州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建设已是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宣讲团队的成员们对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郑州市地铁的建成对于解决郑州市目前交通拥挤的现状将会起到无法忽视的积极作用。郑州轨道交通的建设,前景光明。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五

尊敬的领导: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求职信,给我一个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在学校期间,我积极刻苦,系统地学习了电力系统各类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扎实。经过严格的面试与笔试,有幸被中铁电气化局运管公司录用,并在学院与运管公司联合组建的定单培训班学习电气化牵引供电系统专业技能长达六个月。因此熟练地掌握了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

在中铁电气化局运管公司工作期间,能够快速转变思想,迅速进入企业人的角色。先后在上海南翔变电所、苏州昆山变电所从事变电值班工作,工作踏实、认真、负责、上进。在日常工作与学习中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上级各部门的各项要求,始终以效最认真的态度完成各项任务。使自己能按照公司要求的标准执行各项工作,而且强化了技术能力及实作能力让个人在变电所各方面作业能力逐步发展成熟。把“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铭记于心,不断学习、端正态度,为个人和公司前途着想,严格要求自己。定期进行学习,把时间合理的利用起来,绝不荒废个人事业,绝不松懈、绝不懒散。在上海维管处苏州昆山变电所期间,很荣幸被选拔为变电专业转岗参加接触网学习的一员。通过此次特殊的培训,学习到了接触网各类专业知识,同时具备了变电、接触网各项作业能力,实现了接触网、变电所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巨大价值。

受中铁电气化局派遣支援重庆轨道交通一号线,在此期间有幸任电力调度一职,参与轨道交通一号线首次送电全过程及pscada联调工作,自首次送电到调试、验收期间无一事故发生,并形成规范作业、稳妥施工的.大好安全局势。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遵守电力行业相关安全工作规程,保障供电安全。积极参与各项技术学习及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例如参加110kv高庙村主变电所各设备厂家现场培训,充分的认识了高庙村主所供电系统。同时也参加了轻轨三号线的各项培训,也对重庆轨道交通一号线供电主接线图及各类电气闭锁、保护联锁条件进行了学习、掌握。

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相互协作,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在同事的帮助下共同探讨学习,带动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希望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有足够的用武之地,若有幸成为贵单位的一员,必将以自己的努力释放出的热忱和能量,与同仁携手同心共进退,共同打造我们美好的明天!

求职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轨道交通获批篇十六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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