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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服务员合同期(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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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服务员合同期(通用9篇)
2023-11-12 15:12:38    小编:zdfb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防止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合同范本中的条款可根据需要进行删减或修改。

服务员合同期篇一

劳动法律师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1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

不论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的看法,都认同这样一点,服务期是有约束力的,员工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服务员合同期篇二

1.实习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如同上面的见习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期限,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学徒期是让新招收的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确定。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为学徒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资料。

服务期限通常以5年期居多,与合同期限同步履行。在服务期协议中一般都附有确定的违约数额。

体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是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5.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与合同期的起标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从合同期中剥离试用期。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见习期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合格者则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退回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服务员合同期篇三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

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并无实质的约束力。而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独立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小王原籍江苏,几年前考入上海某大学读书。毕业时,小王应聘本市某外商投资公司,经考核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小王办理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小王应为公司服务3年,如有违约,小王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

半年后,公司为小王办妥了人才引进户籍进沪的所有手续。谁知,就在手续办妥后不久,小王就以“专业不对口”及对公司前景缺乏信心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对此,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小王在服务期内辞职。公司告诉小王,如果他坚持辞职,则要求小王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小王以自己依法辞职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小王认为:辞职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缺乏依据;双方虽然在合同中订有服务期协议,但服务期协议的内容与培训、分房等事项无关。因此,自己可以辞职,有关服务期协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与此相关的违约金协议也相应不能成立。

公司认为:单位为了引进小王及办理有关手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合同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均与此有关,双方对服务期的有关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公司按约定办理了小王进沪的所有手续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小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由于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小王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里的“其他特殊待遇”可包括解决户口,公司为小王出资办理户籍进沪手续,可认定为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小王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注意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适用范围,与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的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约定服务期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的服务期的年限作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约定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服务,这种约定显失公平。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典型案例】小章是一个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入职后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对小章进行了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公司与小章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小章需在公司服务3年,如违约,小章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小章在公司服务2年后,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章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首先,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小章违约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不得超过12,000元;其次,小章在公司已经服务了2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服务的2年应当按照比例折抵相应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章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1年,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为4000元,因此,小章只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

【风险提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培训费的数额多少直接决定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如不能举证证明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将可能人财两空。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按照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或者双方可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典型案例】吴小姐从上海某大学毕业后,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1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1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0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1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1年后,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10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律师评析】本案中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吴小姐继续履行服务期是成立的。不过,本案中双方虽然订立服务期协议,但是应当接受合理性审查。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1年的培训,即要求吴小姐履行10年服务期且违约金约定为80万元显然不公平,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作出调整。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下条款: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雇,但是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者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如果服务期尚未届满,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支付违约金?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员合同期篇四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是一个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过程。

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在见习期间领取的临时工资标准,一般由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的待遇和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而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一般不适用企业单位一般是政府雇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应届毕业生独有的一种人事制度劳动法中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服务员合同期篇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我们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做一个对比,就会发现两者有以下六种区别: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和企业组成的,全体职工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企业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如说,具体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性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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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劳动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而集体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约束企业给予职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体合同里,对于约定的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对于约定的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里员工约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员工不履行,或者职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业不可以拿集体合同去告员工。所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的。而集体合同则不同,因为劳动关系刚刚建立的时候,企业职工人数不多,无法签署集体合同。所以,签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而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还不能签署。因为必须是先制定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就马上产生法律效力。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即使和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也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完集体合同后,应该报给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或者没有给企业任何回复,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集体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至三年。

服务员合同期篇六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服务员合同期篇七

时光飞逝,转眼间我在xx项目上度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这一年多来,有工作时的忙碌,也有与同事合作时的愉快,更有来自直接领导的谆谆教诲与关怀。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不仅在公司里学到了全新的东西,也从同事及领导身上学到了珍贵的做事态度与作人原则,让人铭记。一年以来,我心中最大的感受就是:要作为一名合格的英语翻译不难,但要作为一名优秀的英语翻译实属不易,但这一直是我在工作中努力的目标。现将入职以来的工作,主要总结如下:

进入公司以后,参加了各项培训,包括安全培训,反恐培训等。尤其在后者的实地反恐培训中,我以积极的心态与高昂的热情去面对,在培训中不畏艰难,不惧炎热,最终顺利地通过了考核。通过安全培训,我深深感受到安全对于每一个人,对于一个项目,甚至对于整个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缺一不可的。所以,对于任何人,无论身在何处,“安全第一”的'概念始终需要放在第一位。

根据项目需要及工作中的具体要求,翻译工作及内容主要如下:

1。与设计部相关的:发业主的涉及专利商的函件、根据“设计协。

调程序”与uop、axens、cpe、technip等专利商的往来函件、一期(主要是图纸)、二期工程英文版mr文件(包括图纸)的审核、协助设计部研究工艺包和部分feed文件的翻译、设计部图纸与技术文件的审核、uop设计方相关设备技术方案的中译。

2。施工质量部的施工与质量控制方案,与质量技术部相关的程序文件修改部分。

3。与计划控制部相关的周报、月报等。

4。采购部的技术采购文件及招标文件、合同部合同及保险文件的翻译等、hse等部门不定时的文件中英互译。

5。监理函件,包括各类报告。

同时,进行同事间翻译文件的互审工作。

翻译工作最终体现为译入语的字字句句,甚至标点符号上,尤其在细节方面(特别是标点符号和空格)。在翻译工作中,我始终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个语句。某些不懂或者较难的语句,则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每一字,直到满意为止。同一原文,不同译文,通过反复斟酌,尽可能地选择更加贴切的译法。

服务员合同期篇八

一、关于试用期与协议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以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劳动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而协议期则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其中的就业协议书被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因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见证和担保的作用。

所以试用期与协议期有本质的区别。很多用人单位即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只是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毕业生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服务员合同期篇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3)专利许可实施类型和实施期限。一般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高,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底,而交叉实施许可有时互相不付使用费。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在实践中,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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