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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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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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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我们之前的努力和付出的一种回顾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思维导图是一种很好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和组织我们的思维,并为我们的写作提供一个结构框架。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二

测量监理工作的方法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细则,欢迎来阅读,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为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工作,采用事前控制、事中跟踪、事后验收的'工作步骤。具体采取的方法及措施有:

(1)承包人的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设备的审核

1)要求承包人申报参予该项目建设的测量人员的数量、资质以及承担过的工程测量项目等详细资料。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更换不合格的人员之后,按监理工程师最后审批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测量工作。

2)要求承包人申报用于该项目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并附仪器检定书。仪器或设备的精度、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补充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2)对复测资料的审查和认可

钢筋的制作及安装监理:

(1)承包人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要求出具材质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2)检查钢筋外观,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皮、鳞锈等清理干净。

(3)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连接应采用焊接,箱梁用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的均应采用焊接。钢筋的调直与弯制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钢筋焊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检查焊工是否持证上岗。

(5)检查钢筋接头是否按照图纸要求采用搭接焊或帮条焊,是否按要求采用双面焊缝。钢筋焊接是否同心,接头双面焊缝的长度不小于5d,单面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10d。

(6)检查电弧焊接和绑扎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涵洞扩大基础施工监理:

(1)基坑开挖必须设置排水和安全措施,确保是否能够安全和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混合材料的质量和规格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合比施工。

(3)基础成品质量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4)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共138页,2010年7月编制。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三

公路工程是监理工程师考试专业之一,下面应届毕业生考试网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工作,采用事前控制、事中跟踪、事后验收的工作步骤。具体采取的方法及措施有:

(1)承包人的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设备的审核

1)要求承包人申报参予该项目建设的测量人员的数量、资质以及承担过的工程测量项目等详细资料。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更换不合格的人员之后,按监理工程师最后审批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测量工作。

2)要求承包人申报用于该项目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并附仪器检定书。仪器或设备的精度、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补充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2)对复测资料的审查和认可

……

 

 

(1)承包人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要求出具材质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2)检查钢筋外观,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皮、鳞锈等清理干净。

(3)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连接应采用焊接,箱梁用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的均应采用焊接。钢筋的`调直与弯制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钢筋焊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检查焊工是否持证上岗。

(5)检查钢筋接头是否按照图纸要求采用搭接焊或帮条焊,是否按要求采用双面焊缝。钢筋焊接是否同心,接头双面焊缝的长度不小于5d,单面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10d。

(6)检查电弧焊接和绑扎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

 

(1)基坑开挖必须设置排水和安全措施,确保是否能够安全和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混合材料的质量和规格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合比施工。

(3)基础成品质量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4)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四

依照《^v^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________至______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xx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

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和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开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

8、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xx,按____元xx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3、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需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六、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xx数______xx。

七、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________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应在监理组主持下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协商或起诉期间不得影响或停止施工,除诉讼保全以外。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因未尽事宜或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履行中,因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解除合同的,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协商不一致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付清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正本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副本____份,由甲、乙双方分别送有关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签章)。

乙方: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规制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条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对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适当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但应当说明原因。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

第十四条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段分包或者将主要结构层分包;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不得分包。

(二)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实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可以将单位工程或者《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工程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包。施工总承包人将单位工程进行分包,或者将路面工程分层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十七条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

第二十条承包人在一个项目中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承包人可以建立分包人“短名单”制度,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应当明确分包合同须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之后5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

监理人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进行分包,且不属于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六条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给工程质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但承包人承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分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行为管理。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进行分包,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一)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企业。

(二)劳务企业仅提供劳务和劳务所需的相关工具,不提供相关机械和设备。

(三)劳务合作费用结算内容仅为劳务费,无机械和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保养、维修以及材料的采购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备案后履行完毕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

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展开信用评价,就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发包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包人指定分包,侵犯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三)分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有资质要求的分包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四)对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五)对2年内发生2次以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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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七

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由人民政府(下称发包人)和另一方(下称承包人)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工程名称:村通村水泥路。

工程地点:_____村。

承包范围:错车道面层、路面混泥土、公路安全设施,具体数量见工程量清单。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凭开工通知经批准后开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程质量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工程。

本合同价款根据简易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单价计算。严格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及交通主管部门签字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工程数量。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

工程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人民币)。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简易设计图纸。

4、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上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及合同内容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组织施工,直到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2、事故处理:发生一切伤、残、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后支付。

第一次工程款,支付金额为合同工程价款的_____%。其余工程款按交通局相关文件拨付。

支付程序为:村理财小组核实村三委核实镇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14xx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报乡镇政府____县交通局审批。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的价格,经发包方同意后执行。经发包方同意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通村公路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且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工程竣(交)工验收及____县通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由县交通局以乡镇为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接养单位等部门分批打捆验收。

2、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合格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在镇政府交纳的15万元履约和民工保证金,待工程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和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方可退回。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扣留,不计息,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1、如承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预算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1、双方在协议书中签字后生效。

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承包人、项目村委会、县交通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一份。

发包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承包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八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农村新村建设实施项目,解决农村交通困难,经村委会召开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决定将新建公路本村段改建为水泥硬化路面。根据《^v^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时间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报镇政府审阅,由镇政府统一安排动工日期。从动工之日起,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除雨天无法操作混泥土工序外)必须在天内完工。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进度奖励金。

二、质量要求。

本段路全长米,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路基平坦,压紧无凸坑,卵夹石层宽米、厚10公分,混凝土硬化宽3米、厚18分,做到两边、当中一样厚。混凝土标准:c25,确保路面在两年内不变形。附属工程按照甲方规划要求施工。

三、甲方责任。

1、认真做好乙方施工之前的“三通”工作,无偿提供施工作业场地(堆料、拌料场地),并彻底为乙方排除施工之前的一切障碍。

2、对乙方在施工期中提前向甲方反映的施工障碍,甲方必须迅速排除。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乙方施工期中,每天派出两人负责监督施工质量,掌握工程进度,其人员概由甲方自理。乙方必须服从监督,正常施工。

4、甲方必须积极筹备工程奖金,确保按期向乙方兑现。

四、乙方责任。

1、积极做好施工安排(含作业人员、机械配备、材料采运等),在动工之期下达后能正常施工,确保在天内能按质按量完工。

2、狠抓工程质量管理。严禁偷工减料或采运伪劣材料,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倍处罚。同时,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工期由乙方负责。

3、严格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事故发生,否则,甲方不付安全费;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办法,经双方议定:

1、混凝土硬化路面每米为万元。本段路面全长米,计万元。

2、安全费元。

3、进度奖金元。

4、总计:万元,大写:

5、附属工程按实际施工量另行结算。

上述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经上级验收合格后,在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剩余%在年月日前付清。

六、本合同尚有未尽事宜处,待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补签有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政府一份。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工程款付清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公路工程代建实施细则篇九

委托方:

承接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兴隆xx临xx三间平房改建工程包工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协议:

1、两层为砖混结构,一层向前补建及地基处理,二层新建,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现浇面。

2、建筑面积约为140多平方米。

3、一层补建混凝土地座和混凝土地面及内外墙体粉刷水光。

4、室内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梯一座。

5、临xx墙面全部贴瓷,原一层前窗门及有关墙体需拆除活路。

6、格式及地平界限和南邻家相同。

7、一层所有地面及院内地面全部升高压光处理。

一、二层卫生间内贴磁处理,并配合上下水路安装施工活路。

其它活路以简图说明为准。

1、包工不包料。

2、一切施工设备、机具由乙方承担。

1、全部工程总包价为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室内现浇楼梯另计。

2、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设备进入工地,开始施工,甲方付给乙方3000元工程预付款,主体完工付给乙方10000元工程款,剩余部分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

3、室内楼梯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即时结清。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草图;。

2、提供水电到现场,确保顺利施工;。

3、向乙方提供所需施工材料到场;。

4、确保乙方施工人员、材料、机械顺利出入;。

5、有权对乙方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整改。乙方责任:

1、严格施工进度,杜绝材料浪费,确保施工用料。

2、严格按建筑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一旦发生任何机械、人身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置。

4、施工人员施工时,随时清理各处落地沙灰及物品材料堆放。

5、严格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否则后果自负。

6、竣工后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造成一切后果,损失自行承担处理。

1、开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总日历工期:1个月,共计____日历天。(特殊情况除外)。

1、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施工期间,如需补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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