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09:19:59 页码:13
最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汇总11篇)
2023-11-12 09:19:59    小编:zdfb

用文字去总结过去的点滴,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人生轨迹。在写总结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不只关注个人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提高自我学习能力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一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二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要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结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

知识点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三

(“双保”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1.《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确立保荐责任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两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有关具体监管措施规定如下:

1.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3)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4)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7)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四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

2.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

20世纪6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4.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略)。

5.全球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倒闭,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美联储批准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五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2.业务的检查。

(4)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佣金和代销佣金。

(7)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

(10)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核查,是否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12)在承销业务中,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的行为。

(16)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超过净资产的80%,是否有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六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1.基本条件:6条。

2.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4.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二)申请与审批。

1.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七

1.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2.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3.特点(与审批制的区别)。

(1)选择和推荐企业上: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2)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三、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八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答案:35个月。

(三)确立保荐责任。

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四)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所谓冷淡对待是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九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

例:证券公司应该向哪些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沪深证券交易所。

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abcd。

2.董事会报告。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4)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3.财务报表的附注。

(1)代发行证券。

(2)证券发行人收入。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二)现场检查。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十

(1)初步磋商。

(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3)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4)董事会决议。

(5)股东大会决议。

(6)中国证监会审核。

(7)重组的实施。

(8)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称为篇十一

1.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职业证书。

2.3年以上保荐业务从业经历。

3.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协办人。

4.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5.最近3年未因不诚信等受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

6.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通过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知识点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