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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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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优秀9篇)
2023-11-22 15:18:36    小编:zd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明确目标,为下一步的行动做好准备。追求完美的总结需要在学习和思考中保持警觉和积极的态度。请注意,以下内容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和学习的总结,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一

(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广东广州510080)。

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不良资产的现实,文章在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较详尽地探讨采取信托形式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并就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

1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入世后银行业全面开放日期的将要来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包括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乃至上市等在内的改革步伐,但改革首先遇到了与其它转型国家一样的难题:银行体系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面临种种现实,应进一步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体系中绝对的主力,其改革和发展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举足轻重,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9·66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5%,吸收的各类存款占全部银行业总存款54%,发放各类贷款占全部银行业贷款额的50%,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因此,本文侧重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探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

自1995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见图1)。为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需要,在2004年国家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2005年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对这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实行核销和二次剥离。但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10724·8亿元,不良贷款比率10·49%,与国际上公认的不良贷款率10%,国际上优良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在2%-3%左右相比,仍然偏高。

1999年,我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理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一定成效(见表1)。当年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现在已经处置六成,而资产回收率却只有四分之一,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的“冰棍效应”理论推理,剩下的四成未处置的不良资产极有可能慢慢“人间蒸发”,最终国家财政不得不为此承担至少上万亿元的损失。

为适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有银行改革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绝对量要在近几年内显著下降。无论是再次注资还是不良资产集中剥离,都存在着如何尽快处置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巨额不良资产,化解和转移(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系统中的风险问题。因此,我国的银行业正面临日益增大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采取催收、追讨和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这种方式由于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银行依法收贷面临诸多困难,诉讼收贷不仅环节多,效率低下,而且一般要承担超过处置标的20%以上的税费。(二)利用专项准备金核销部分不良贷款本息。核销是银行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被核销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长期挂帐的损失类贷款,规范的银行往往已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包袱严重,拨备的准备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三)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将债权转为股权或者直接打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这种方式由于缺少有效监管,资产定价困难等原因而无法进行批量处置,现金回收时间和速度难以保证。

对多数银行而言,暂时只有自己承担损失一种选择,即有计划的提取专项准备金核销不良贷款。如前所述,这种方式对即期利润影响较大,并且存在只能慢慢消化、多数不良贷款仍将长期挂帐等不足,对银行而言并非最优选择,因此,迫切需要对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越来越多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银行体系也一直在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如各类贷款等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据此融通资金。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规模。近几年来,尽管通过资产剥离、利润冲销等多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有了显著下降,绝对数值也有所下降,但是不良资产的存量仍然巨大,如上所述,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2197亿元,使得大量商业银行资产丧失了流动性,成为最重要的流动性隐患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在资本市场发行投资凭证,能够提前实现风险转移和现金回收时间,有效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改善我国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和资本结构。第一,银行可以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前收回现金、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信贷资产管理费等)和可能带来现金回收增值效应,如融资成本低于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而形成的利差收入以及特殊服务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而使不良资产池回收现金流高于预期而带来的余值增值部分等。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表内贷款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资产,降低业务的资本密集度,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公式计算,使一部分原先因不良资产占用的资本得以释放用于业务扩张和再投资,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回报率。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资产证券化将大量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管理的体系中释放,促进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专业化和效率化。通过专业机构人才、知识、经验和采取债务重组、债转股、再投资、资产经营等多种手段的结合使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符合价值最大化原则,并且完善的治理结构、处置程序和定量化评估手段及约束机制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和银行资产的流失。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有效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质量下降。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退民进、抓大放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竞争环境更严峻,使得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所承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地区性风险加大。为此,银行可根据情况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迅速、灵活地进行信贷投向转移以提高信贷资产增量的质量,加速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以防止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

(一)实现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形式比较。一般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进行的,可采取三种形式:信托(spt)形式、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障碍就是特殊目的载体、可流通证券和投资者问题。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如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经营范围、和税收问题都未做明确规定,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等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基础上,也不符合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要求。另外,在法律规定的监管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可能涉及到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如果是国有资产,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如此众多的部门管理,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都十分困难,由此可见,目前以spc方式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受到了众多方面的限制。从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小些,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适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应采取信托受益分层。由发起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发起人得到以发起人为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受益合同,发起人通过承销商将高级或次级受益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发起人收回部分现金并保留一部分权益,受托人再委托专业的服务公司(也可以是原发起人)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支付管理费后,进入托管帐户,再依次支付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最后剩余资金支付初级权益。

(二)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信托公司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其财产隔离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一法两规”的强有力支撑。利用信托制度开展不良资产的准资产证券化已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表2比较我国信托制度对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满足程度。

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上:1.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就是说,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的独立地位,受托人也就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是信托财产并非就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自身来说,必须依法将信托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分别进行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3.强制执行的禁止。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债务的共同担保,亦即无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该信托财产均不得主张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该项特征保证了信托财产区别于发起人其他财产和spv的固有财产两者之间的界河不受侵犯性。4.抵消的禁止。《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该条是对民法关于抵消权的例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spv的道德风险。

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就信托制度的起源而言,无论是美国当年的“use制6”,还是英国当年的“遗嘱保险制”等,在信托制度的发端之际,主要都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财产隔离和保全的“特定目的”。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法律保证,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更能反映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公司所特有的财产隔离机制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因此,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和问题建议。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和发展。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在国内首次发行了面值132·5亿元、期限3年、价值10亿元、利率4·17%的优先受益权,这一项目借鉴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通过以债权资产设立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方式,成功实现了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前实现回收部分现金的目的,被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向境内不良资产证券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2004年4月8日,工行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签署了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工行宁波分行以其面值26·19亿元、预计回收价值8·2亿元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分84层受益性财产信托,聘请瑞士一波担任财务顾问,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将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购买这一信托产品的全部是境内的机构投资者。信托结构分为a、b、c三级:a级受益权产品2亿元、1年期、5·01%、优先受偿权;b级受益权产品4亿元、3年期、5·10%、工行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产品2·2亿元、3年期、工行保留。

这是我国首次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没有回购承诺的a级受益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很重要的特征,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银监会在2004年9月30日下发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信息》中对宁波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分别推出国内首单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亿元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这意味着我国已经真正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蕴藏着巨大的空间和无限生机。

(二)问题和建议。1.急需加强评级机制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评级机构,通过标准化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定价的基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结合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要求每笔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两家相互独立的评级公司给出评级。同时为了快速提高我国评级公司的评级质量,提升市场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可以考虑以适当形式引进国际评级公司对国内市场进行评级服务。同时,评级公司还必须披露其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在对项目进行跟踪评级时也要随时发布相关评级消息。2.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由于我国现行的信托受益证书还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并且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信托产品只能转让,不能自由买卖,缺乏证券的高流动性,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制约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展。3.培育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4.应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组建和完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信托合同、权益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与银行交易系统互通的信托产品交易系统,便于双方有效合作,信息沟通。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二

摘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不良资产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途径。

自80年代末,我国的银行业一直为不良资产所困扰,大量的不良资产沉积且还在不断增长,不仅严重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寻求解决途径。

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有国家扶持方式、资产重组方式、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但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并存着许多不足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们现在既要解决过去的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出现新的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应当从增量、存量两个方面入手,不可偏废其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制度性因素,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金融监管因素等几个方面。

1.1制度性因素。

国有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社会职能又是通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实现的。这就造就了两个结果,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分割封闭局面,不利于资源的开放流动和合理配置,而且专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职能过于专一,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对其所辖的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合法干预的权力,使国有银行无法做到自主经营。

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银行资产并没有与作为所有者国家的其他财产相分开,这不仅造成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银行资产的直接支配,对银行经营的任意干预,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要对银行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这种以所有权的直接实现形式作为自然人产权制度,不仅造成了国有银行资产的分割与封闭,而且还会导致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因为,银行的资产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任何国家职能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来支配和侵占银行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虚置,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国有银行经过几年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初步分离,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也有了明显转变。但这些都是浅层次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一些重要的业务指标尚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恶化;不良贷款有增无减,企业旧的债务问题还未找到解决的良方。

1.1.2银行资金财政化。

所谓“银行资金财政化”是指:银行的资金被用于财政性用途,从而使信贷资金运动实际遵循的不是借贷资金的运作规律,而是财政资金的运作规律及特征,使银行资金徒具贷款之名、行财政拨款之实。

正是由于银行资金财政化,带来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首先,国有企业债务累累,陷入危机。我国国有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缺乏市场竞争力,利润的实现存在困难,而信贷资金的虚拟的扩张性(银行可以创造货币信用)和企业取得贷款的轻易性(资金是供给制)相结合,又助长了企业的盲目借贷和过度负债。过度的负债不仅没有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反而使之陷入亏损和债务的泥潭难以自拔。同时,国有银行承受了财政和企业转嫁的双重困难,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经营陷入困境。由于银行资金财政化,银行贷款的投向和运动背离了信贷资金本性的规律,贷款失去了信贷资金回流生息的能力。当银行信贷资金的这种回流不畅积累到一定量或一定程度时,就会以大量贷款呆、坏帐表现方式出来,导致银行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陷入经营亏损和流动性缺失的风险中。

1.2宏观经济环境因素。

1.2.1泡沫经济。

1992年和1993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严重的泡沫经济。作为经济主体的银行和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产生机理是:泡沫经济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和股票价格的高涨,而拉动房地产和股票价格的高涨的主要资金最终来源于银行信贷,经济高涨起伏随着银行信贷规模的膨胀。当泡沫破灭时,股市的资产就会大幅度缩水,但银行负债不变,因此导致资产小于负债,形成银行不良资产。

1.2.2经济周期的波动。

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方主要是外延扩大再生产,其结果虽然使我国的经济规模迅速扩大,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单纯追求高速度,出现了“经济过热”和高通货膨胀率,并导致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生产效率的低下。由于不顾客观条件的约束,盲目追求高速度,最后不得不被迫紧缩,造成经济增长的大幅度波动。

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家集中扩大基建投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只能依靠银行扩大信贷投放,一些企业盲目扩大投资项目造成重复建设,利润下降,占压了大量银行贷款。国有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造成了银行信贷扩张而银行信贷质量的下降,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而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采取了宏观经济措施,减少投资和提高利率,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扩大,不得以增发货币来维持运转,从而推动了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加剧了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张,为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创造了条件。

1.3微观经济主体因素。

1.3.1银行的经营。

改革开放以前,银行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方法,成为国家管理机关和经济核算的组织,其作用局限于三大中心,即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并实行“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改革以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办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业务也开始交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较大缺陷。国有银行仍沿袭国家机关管理体制、未能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经营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并对不良贷款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行政色彩,各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被局限在所在行政区域国有经济的即有格局之内。由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当代社会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单元,地方政府为了社会安定和当地经济发展,往往干预银行贷款的发放,维持长期处于亏损的国有企业,使银行不良债权迅速增加。

第二,银行超额贷款,加大了贷款的风险。改革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主要依靠银行的贷款来维系。由于银行过度追求信贷的扩张,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信贷软约束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了贷款风险。

第三,信贷约束软化严重,贷款质量下降。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此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和掌握全国大部分的信贷业务,其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使国有商业银行一时难以从资金供给制的状态解脱出来,造成信贷约束软化,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银行没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风险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扩大机构和规模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现代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

1.3.2国有企业的效益。

国有企业机制尚未彻底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是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国有企业问题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所以不加论述)。

1.4金融监管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由于监管体制缺陷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央行仅仅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培育,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中央银行组织体系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分支机构,这种体制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受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见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要求本地区多设机构和放宽信贷、利率的管理。中央银行自身也以自办或对外投资的形式组建了许多金融机构,使中央银行在查处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时,难以实现必要的纠正和制裁。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职能,由于缺乏界定和协调,造成一些监管职能的重复和遗漏,使监管效率低。此外,中央银行在监管中,存在着对机构市场准入要求不严,日常监管不及时且缺乏连续性和全面性,只注重合规性的监管,不注重风险监管等倾向。由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使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纠正内部控制薄弱,贷款管理不严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造成不良贷款不断积累和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高比例的不良资产严重制约着其经营和发展,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置方式进行分析,以便为创新处置方式提供参照。

2.1国家扶持方式。

国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银行注资,提高其资本金水平,并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增加资本金的“输血”方式,即财政注资;其二是削减不良资产的“换血”方式,即剥离不良资产。

我国曾对银行系统进行了两次注资: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四大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amc)剥离了14000亿不良资产,财政部为每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100亿元开办费。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不久,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继续上升,又接近20000亿元。随后不久,国务院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财政注资方式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发行国债,而目前国债销售很不理想,再次发行特别国债有一定难度。况且由于国家财政的财力有限,很难持续向银行大量注资。

再来看看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3月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885.5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408.9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46%,具体数据见下表7:。

应该看到,在处置的过程中,不良资产损失率过高,并且已处置的部分多为不良资产中较好的资产,可以预见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将呈下降趋势。而更大的难题在于损失分担问题仍没有解决,可以想见,剩余的不良资产当中,有相当部分还要由财政买单。

可见,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只是使风险承受的主体转移,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因此只能将其作为权宜之计。

2.2资产重组方式。

所谓资产重组是指对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承包、分立、合资经营、拍卖、出售、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与经营方式调整时,以资产重组为基础,以银行债权人为主导、以改制企业为对象,通过有效的形式,对银行债权的重新转移组合。

理论上来说,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实际上,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由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这样的“拉郎配”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业背上包袱,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新的障碍。

2.3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

这类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迅速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获得一部分现金,从而可以继续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它们具有适用范围广、对象条件要求低、处置的配套环境比较完善等优势,所以目前得到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广泛采用。

但是,这类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定价高了会使不良资产"烂"在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定价低了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其次,处置损失比较严重,并且是一次性处置,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同时,拍卖、出售等方式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企业的破产或导致新企业为取得效益而减员增效,这部分职工的下岗分流就成为增加的社会成本,使得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现金回收至多不超过50%。

2.4债转股。

债转股是指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从而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作为中国一项重大经济政策,肩负着盘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两大重要使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在剥离了不良贷款和债转股后,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使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贷规模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银行也将增强盈利能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过实施债转股使债务变成了资本金,免去了大笔还本付息的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摆脱现实困境,更有利于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长远发展。债转股实质上是对政府、银行、国企、资产管理公司四方利益的调整。

我国债转股的具体做法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其中国企成为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股东,不参与持续经营并将尽快退出。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历史包袱,使银行和企业的处境都得到很大改善。

但是,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债转股依然存在风险。债转股是破解一些国企与银行双重困局的好办法,但债转股本身并没有化解掉己经存在的风险,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全都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运作效果如何,才是债转股能否成功、银行与企业能否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

其次,债转股适用范围小,运作空间受限。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实施债转股企业应具有以下5个标准:第一,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第二,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第三,管理水平较高,债务较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第四,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第五,转换经营机制的。

方案。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显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很少,债转股只能解决不良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债转股之后资产的盘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都离不开资本市场。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容量小,市场参与者理性程度低,制度不够健全,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国债转股的运作空间大大受到限制,没有一个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相配合,债转股难以"孤军前进"。

最后,债转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困难。国企困难是长期的历史、体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高负债率只是国企困难的一种表现,而非根本原因。国企不能脱困的关键是还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从目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来看,众多国企很可能是指望用债转股来甩掉包袱,而企业改革却被忽略了。债转股在操作难度上颇大,涉及到如何甄选企业,如何考察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债权债务、经营者能力等。不过,这些条件都是可以被“操作”出来的。因此,如果大多数国企带着“卸包袱”的想法对待债转股,而不是把它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联系起来,即便转股之后,企业仍然没有生命力。

2.5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含义:1、使银行贷款债权转移的流动性提高;2.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或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新的资产组合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呆滞的资产变活。

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为市场可售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而且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然而,目前abs在我国的运用却存在着多种障碍: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那些批量大、标准化、专业化、流动性强的可预见未来收入的不良贷款(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才易于被证券化。而工商业贷款由于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偿还的现金流存在不均匀的特点,难以证券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都是工商业贷款,所以进行证券化的难度较大。其次,证券市场不发达制约着abs的发展。abs的收益和风险的组合由中介机构的合理设计来确定,而投资者十分看重的流动性却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来支持。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中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但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加之信用评级体系也急需建立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实施abs的条件还不成熟。

综上看出,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存在着许多不足,还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三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种类很多,当然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要根据资产特点而定,如此,不良资产才可发挥更大价值,得到更多利益,下面,对破产企业处置其不良资产提供几条建议,以使不良资产处置更高效,也能获得更大收益,一起来看看吧。

1、转换工作思路,盘活企业不动产价值。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2、健全企业与政府联动机制。

破产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众多部门的`协调处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3、整合优势审判力量,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常态化审理。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4、创新审判模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不良资产大量存在。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5、灵活选择管理人,注重发挥管理人作用。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6、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四

1.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在争议中继续使用。

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从国际会计核心准则修订内容来看,公允价值的使用进一步扩大,这意味着之前对于公允价值加剧金融危机蔓延的讨论并没有使国际会计准则减少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限制,但同时也蕴藏着对其在经济周期中作用扩大化的潜在担忧。这也可以看成是国际会计准则对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支持公允价值态度的一种妥协和权衡,为了避免其他国家对此计量属性的担忧,国际会计准则在信息披露规定中做了大量工作,以降低公允价值估计的不确定性。

2.会计准则的计量基础仍将是一个多元化的计量属性系统。

历史成本、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金流现值等计量属性的应用,使会计准则的计量基础仍然是一个多元化的计量属性系统。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不是两个完全割裂的概念,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也指出在某些限定情况下,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的一个恰当估值。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推行公允价值在更大范围使用,但是对于会计准则制定者来说,正致力于寻求合理、易于接受、便于操作、有利于经济稳定的会计计量标准,而不是越先进越好,因此,多元化的计量属性系统将长期存在,这对新兴经济体的准则制定尤为重要。

3.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仍将继续。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为大势所趋。截至2011年6月,93个国家或地区要求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6个国家或地区要求其部分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还有24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其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或地区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菲律宾等,对国际会计准则修订之后采用的国家有中国大陆、欧盟、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从2007年初开始,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率先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实施,同时从2008年初,各级国资委直属企业也陆续开始采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对核心问题的争论仍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争夺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关于准则制定中的核心问题--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仍然存在重大分歧,从公允价值估计的程序和应用范围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靠拢的迹象明显,某些具体准则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接近,这意味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向国际会计准则推行公允价值理念的努力取得了有效进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将逐步加大。

(二)我国会计准则修订的趋势。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同步。2010年4月2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强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其时间安排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但坚持充分考虑国情和国际互动基础上的趋同。新兴经济体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加。2011年7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在北京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就新兴经济体应用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教育材料提供了有益参考,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关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加强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金融机构的现实情况,合理审慎地使用公允价值,尽量减少会计准则对经济数据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特点。

1.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要点。

巴塞尔协议iii升级监管标准。在原有监管基础上,联合使用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工具是此次监管改革的重点,并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如表1所示。促使商业银行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不得不考虑如何提高盈利性。

2.巴塞尔协议iii升级扣除标准。

账面上增加股东权益但在经济实质上并未实现的项目需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为了避免虚增监管资本,保证监管资本是可以随时用来吸收损失的“实”资产,扩大未实现项目扣除范围是此次监管改革中非常突出的特点。针对资本的扣除项目包括:未实现损益、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所持有自己银行的股票(库存股票)、对未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它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预期损失准备金的缺口、现金流套期储备、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变化造成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累积收益和损失、确定的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

(二)会计核算方法对四大监管指标计算的影响。

1.会计核算方法影响监管指标的原因。

会计核算方法影响扣减项目计算,进而影响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在计算时需要使用资本或资产经过扣减调整后的净值,权益资本尤其是普通股核心资本主要决定于融资主体的长期融资策略和经营状况,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可以选择的方法空间极其有限,而扣除项目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发生改变,涉及的扣减金额就很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扣除项目的关注需要特别引起会计核算人员的注意。

2.会计核算方法如何影响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在计算时需要使用资本或资产经过扣减调整后的净值,因此扣减项目对这三项指标的影响方向是一致的,主要受具体会计方法如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减值、权益投资、合并会计报表、商誉、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准则的影响,监管工具中的拨备率指标主要受减值准则修订的影响。

(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当金融资产需重分类时,选择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较为有利,可以提高监管资本。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可以将其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或以摊余成本计量,如果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则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如果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所产生的收益无需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并且可以较为均衡地分摊到每一持有期间,减少了监管资本的波动幅度,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选择采取摊余成本计量较为有利,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

(2)权益工具投资。

需要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做出合理安排。对未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它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需要做相应扣减。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规定,所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会增加资产和收益的波动幅度,降低监管资本指标。由于此类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实质控制权,当发生财务困境时,不能拿来随时变现并担当吸收损失的任务,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谨慎对待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做出合理安排。

(3)套期会计。

当同时满足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时,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方法较为有利。巴塞尔协议iii规定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因此对套期业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会影响监管资本金额的确定,当条件满足时,选择公允价值套期的处理方法会给银行调节盈余更大的自由度,当公允价值套期产生净收益时,会增加监管资本额度,从而提高相应监管指标。

(4)合并。

少数股东的超额资本会形成集团监管资本损失。对于少数股东在非全资子公司中按比例享有的超额资本份额,不计入集团层面的监管资本中。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保留了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的影响,将企业之间由于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而需合并报表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仅仅从少数股东的超额资本扣减来看,两种类型的企业合并成本不存在差别。

(5)商誉。

商誉的扣减加大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成本。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商誉需要从普通股中扣除。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是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这一规定,不鼓励银行以超额资本的方式取得被并购方股权,以现金或再融资方式取得被并购方的资产,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原始股东的利益。银行可以考虑以换股并购的形式,其并购成本低,并且不损害普通股资本。

(6)预期损失准备金的缺口。

预期损失准备使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效应降低。内部评级框架下,如果贷款损失准备金相对于预期损失存在缺口,缺口部分应从一级资本的普通股中全额扣除。“已发生损失模型”转为“预期损失模型”,对会计确认环节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预期损失使准备计提的时间提前,预期损失可以渐进地分摊到贷款期限中,减少资本的顺周期效应,这将有助于银行建立更为严格的资本保证和管理体系。

(7)动态拨备率。

预期损失模型影响动态拨备率的计算。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会计在确认收入和损失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谨慎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损失。对于损失的确认标准是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就要确认相应的减值准备,由此可见,原有的对于损失的确认标准仍然是谨慎的,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更为谨慎的损失确认方法,即预期损失。预期损失模型同时对会计确认方法和时点问题提出了新的课题,可能影响其他类型的资产在减值准备上实行更为严格和谨慎的计提标准。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对银行运营的支持系统提出更高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主要围绕金融机构的业务展开,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如对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以及预期损失模型等,需要对会计科目设置体系和核算规则做出重大调整,并最终影响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呈报,因此,需要对原有核算系统进行升级和转换;并且,公允价值计量的扩大,需要估值的准确性以及大量数据支持,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核算基础更为全面和及时;对预期损失模型中“可收回账”和“呆账”的判断,要求全面和长期的预测数据,对核算系统的数据集成、传导和供给路径提出更为精确的要求。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系统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不仅仅涉及会计核算系统,还涉及估值、风险管理等子系统,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全面协调的支持系统。

2.融资渠道受到挤压,商业银行的融资工具创新需求强烈。新监管标准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在期限结构上对债券类和同业拆借类融资有严格限制,外部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成为一劳永逸的融资模式,2011年以来,上市银行掀起了新一轮的融资热潮,预计今年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将达到4000至5000亿元。如此大规模的再融资,使资本市场承受了巨大压力,银行股价再融资后出现了大幅下跌,加之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资本市场市值大幅缩水,商业银行股价长期被低估的可能性增加,为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继续融资埋下了隐患。并且,增资扩股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对融资工具的创新需求异常强烈。目前,一级资本中,除核心资本外,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融资工具存在空白,监管政策有可能放松对可转债等融资工具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上进行金融创新。

3.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巴塞尔协议iii的四大监管工具中,资本充足率限制了资本损耗,杠杆率限制了资产规模,拨备率计提压低了盈利能力,流动性指标保护了资产安全,但很可能牺牲错配收益,因此,指标之间相互牵制,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相互平衡。传统以消耗资本、扩大信贷规模为主的盈利模式不适于商业银行持续发展,并且在外部融资成本升高、融资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对内源性融资的依存程度增加。内部融资需要提高经营绩效,减少资本损耗,而中间业务成为满足这一需求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带动负债类业务发展,增加单位客户的综合收益,因此拓展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实现战略转型的必要环节。

4.促使商业银行进行高盈利性金融产品创新。新监管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资本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为王”的理念,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货币政策持续收紧,使商业银行的内外部融资成本增加,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和单位资本的盈利能力成为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创新金融产品成为有效途径。目前,各家银行都加大了产品创新力度,品种层出不穷,但是某些商业银行强势推出的金融产品,其收益情况并不乐观,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严重损害了资本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物价水平持续走高,实际收益率下降的情况下,如何开发出高盈利性金融产品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五

近几年来,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获得了更多进步空间,国际贸易融资的渠道更加通畅,甚至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中的主营业务。但是面临国际经济局势的不断变动,商业银行在实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严重危害了银行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本文主要研究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管理措施。

自从加入wto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市场愈发繁荣。为了能够迅速适应经济市场的发展需求,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更新自身的管理思想和内部机制,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快资金的流动,实现商业银行发展的社会效益,从而促进整个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

1.1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融资,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各环节中,通过对进出口商品提供基本的信用制度和资金渠道的形式。该定义是随着国际金融结算而产生的,因此国际金融结算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贸易只有真实存在,国际贸易融资才能实现,从而推出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国际贸易融资本身具有流动性好、资本占用少以及自偿性强等特点,一直被各大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业务类型,并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1.2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特点。

首先是自偿性。国际贸易融资大都是以企业实际的贸易为核心,通过额度或单笔授信的形式为其提供所需的资金,其业务的效益主要依靠贸易货款的收回以及回扣等,在包括一些其他的综合现金流。在进口贸易中,主要以实际销售的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在出口贸易中,主要以交易方的实力以及应收款的价值为主要判断标准。同时,单个贸易的自偿性以及借款人的交易方式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国际贸易融资金融风险的大小,其中进口出口贸易为第一还款来源,需要通过全封闭式的流程来控制资产,从而实现基本的自偿性,这样能够有效消除借款人自身信用低的问题。

1.3周转快、期限短。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结算各个阶段推进的,并与定期的销售活动紧密相连,一旦出现滞销和销售现象,商业银行中就可以从预结算的回款中受到预期的本金和利息,从而获得经济及效益。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期限一般为1年之内,大多数进口融资期限被限定在90天之内,出口限期则一般不就超过60天。

1.4综合收益高、风险较低。

在国际结算中,由商业银行控制物权凭证,并根据这些凭证行使必要所有权和质押权。在出口贸易中,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控制回收的资金,从而根据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协定,直接扣押利息和本金。在进口贸易中,大多数采取信托的形式,商业银行甚至有权利向购买者直接索要必要的回收利息和本金。由此可见,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易于控制,可以有效减少协定双方的损失,提升经济流通的有效性。

2.1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交易的双方由于某一方没有承担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导致另一方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就称为信用风险。想要有效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最基本的就是要求进出口方都能够诚实守信,保证流通中真正存在贸易活动。一旦交易双方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就会为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商业银行的以贷款资金无法收回。当前还存在贸易双方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无法到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也会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阻碍。

2.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针对人行为的风险。商业银行中由于人才操作的不科学性,其中包括内部程度管理、计算机操作以及人员管理等造成的风险。大多数国际贸易的发生都是在第三方仓库进行的,较少利用其自有的仓储系统进行监管。因此,很多融资客户都是从自身出发,想方设法欺骗企业使得监管价值与实际的监管数量不统一,最终出现监管风险;由于商业银行中操作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意识,也会出现一些操作风险。

2.3汇率风险。

由于经济市场具有巨大的波动性,其中汇率的变动会直接导致企业和银行的亏损。人民币如果升值而商品国际市场中的价格保持不变,企业的外汇收入在折算为人民币之后就会出现大幅减少的趋势,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难以维系良好的国际金融市场秩序。

2.4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一般都是企业在实际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需要承担的一些风险。大多数国家政策风险一般都来自政府。因此,在衡量和考察政策风险的过程中还需要考察出口国家是否存在经济不稳定,还应该考虑出口或进口国家的法律体制,这些都是影响国际贸易融资是能顺利展开的关键。

3.1操作风险失控导致信用风险暴露。

虽然与传统的资金贷款相比,国际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而且信用风险也相对较低,但是其只有在封闭的环境中才能好的有效的资产支持,才能实现预期的自偿性。这一模式也意味着操作风险会随着人为和周期的变动而不断上升,如果没有事先的操控和事后的为此还,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点就会消失殆尽,使企业承担必要的信用风险。例如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利用上万吨的铜和氧化铝由不同的仓储公司出具单号,以此利用银行获得信息的不对称性重复质押,在获得融资款项之后迅速将这些资金流动到其他产业中去,指导该公司的产业资金链条断裂,暴露了该企业的骗贷事实,使其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3.2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真实性。

当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对混乱,存在一家企业向多家银行开具证明,多家银行负责同一家企业的融资业务,贸易融资和结算都存在相对严重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为:首先,商业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行业标准。当前,国际融资业务占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主要比重,回款成为商业银行资金注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大多数银行为了能够尽早实现社会效益,会采取扩大放贷金额、业务形式趋同的情况,不仅不利于行业标准的划分,同时也加剧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其次,我国对外贸易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但是融资的客户质量却参差不齐,进出口海关关于经济数据的审核标准逐渐简化,银行很难实际检测企业贸易业务的真实性,这就为企业一些圈钱和套了现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3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就目前来讲,商业银行系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管理依然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甚至相关部门没有认识到抓住贸易融资风险点的重要性,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更加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发展情况,对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创建背景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必要的调查,在掌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对其发放贷款,不仅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也会为银行自身的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3.4商业银行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就当前来讲,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依然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基本为存款和贷款的利息差,而且很多商业银行为了能够短期盈利,将一些大型企业或是机构作为办理贷款服务的主要对象,对于主要办理贸易融资的小型民营企业缺乏重视,但由于小型企业的规模小,实力较为薄弱,缺乏必要的担保物和抵押物,想要短期内获取有效的融资金融相当困难。

4.1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有效的事前风险控制制度。商业银行自身需要及时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了解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和企业信息,保证掌握信息的对称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远期货融资合格性和真实性的考察,在积极响应经济实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出现。其次,金融银行需要始终关注发放资金的动向,一旦商业银行发现贸易融资过程资金流向不明,需要立即提高警觉,及时掌握好货物和资金的物权,必要时要向法律机构申请支持。最后,加强贷后管理质量。商业银行需要对国际贸易融资各环节进行即时跟踪,建立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完善贷后的各项检测内容和重点,加强审查频率,一旦发现企业有违规现象,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惩戒或保险措施,减少银行需要承担的风险。

4.2提升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员的素质。

想要提升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其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的融资人才,与社会中的培训机构合作,为员工组织定期的融资专家讲座,可以的话还可以派遣优秀员工到国外先进融资机构学习进修,提升其综合素质。其次,在实际的融资工作要注重总结经验,主动学习国际贸易的融资知识,及时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发展,了解相关商品的走向和价格变动,提升警觉性,有效判断融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4.3充分认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危机中应该关注到自身受客户影响的结果,关注客户企业在经济市场中实际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与银行内部系统进行有效沟通,提升风险的排查效率。同时,银行中的国际业务部还应该与风险管理部门保持定期的沟通,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市场变动和经济危机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从而正确处理好业务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以全面掌握融资风险和风险控制信息,从而提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促进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蔓延,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既面临着巨大机遇,也迎接着严峻挑战。为了能有效规避融资风险,需要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管理,促进各类经济信息的对称,提升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员的素质,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社会效益,从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1]周敏.建设银行lw分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2]赵琦.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3]宋晓华.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5.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六

随着国内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结算业务在品种和数量上正成倍增长。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做强国际结算。规范国际业务内部管理。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国际业务涉及银行、税务、外管、海关等多个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业务。商业银行有必要就操作当中遇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例如,银行在处理报关单时。需要登录海关核查网对每一份报关单进行核查、核注,在核查的过程当中会经常由于网络故障等问题影响工作效率,如果能和海关的技术部门取得沟通,掌握一些保障通信质量的手段。对提高银行业务处理效率是非常有益的。另外。国际服务贸易项下付汇。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对纳税法规、程序不熟悉,客户往往要在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往返很多次才能办成业务,如果能在银行、税务之间建立一条快捷通道。方便银行与税务部门沟通。可以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许多便利。外汇管理局作为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内部国际业务的直接管理部门。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的机构。新政策发布时会以各种方式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银行也可就日常操作当中碰到的问题向外管寻求正确的答案。

做好国际业务日常工作。不仅要加强外部沟通。更重要的是做好与银行内部机构的协调工作。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运用人民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对国际业务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但国际业务相对于人民币业务来说更加复杂多变。政策灵活度大。如果一味地将人民币业务的管理模式用于国际业务当中,不能真正涵盖国际业务的各项业务。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更有针对性、专业性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比如国际业务当中工作量大而重复性高的业务报关单核查、外管申报工作,如果能和技术部门合作开发相应的程序。可以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目前使用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就是报关单的自动核查系统。不仅减少了人力,还缩短了工作时问。而对于外管申报工作来说,自动化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通过开发相应的处理程序。将可大大减少数据的重复录入,提升准确率,解放劳动力,提高效率。

实现流程管理。加强国际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的关键。就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来说。一是要对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研究梳理。并借鉴国内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统一进行制度和流程再造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内控先行”的原则。在开发推广新产品过程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三是要狠抓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制度监督机制。

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是强化内控管理、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保障,尤其在国际业务操作当中,如何优化、修订合理的业务流程。是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运作效率、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的保证。建议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分析。剔除不科学、重复劳动的部分。并编制“岗位操作说明手册”。国际业务管理部门应始终把内控制度建设放在业务发展的前面。结合国理韧探际惯例和本部门业务环节风险点。制定下发国际业务管理规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日常工作职责、经办权限、业务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使业务受理有章可循。业务经办有章可依,在控制差错发生的前提下,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加速培养专业人才。国际结算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时效性、政策性均较强的工作。而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是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保持市场和技术领先地位的必要条件。综观近几年来人才流动的现象。国际业务部门是人才流动最多最快的一个领域。尤其是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几乎成为外资银行人才的培育基地。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商业银行在人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员工进出渠道不畅。当前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人才的录用主要定位于大专院校。而不是全方位面向社会招聘所需人才。给引进人才资源设置了障碍。同时在对待人才外流上继续坚持能留则留、能堵则堵的消极办法,没有适当的淘汰制度,缺乏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二是考核不能为优胜劣汰提供科学依据。由于考核体系本身不够严密。很容易出现业绩放大英雄的现象。同时考核制度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考核指标在分配中的占比不合理等。也削弱了考核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致使人力资源管理不能为优胜劣汰提供科学依据。针对上述现象。要高度重视对从事国际业务内部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拔。选派业务骨干到海外培训或工作,加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与海外分行及代理行的业务交流等方面的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建立类似于会计、出纳、存款等部门的岗位津贴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开发新业务,提高全行国际业务的竞争水平。要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培育、激励、管理与使用,以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吸引“会跑的资源”留住“智慧的脑袋”。这是促进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根本。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目庞大,一方面有平常账目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的数量还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而不断增加。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表现在:。

1.1不良贷款率高。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占比较高,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注资,由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使得不良贷款率在近几年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但之前过高的不良贷款率产生的危害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

1.2信贷资产风险大,银行得不得保障。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成为了商业银行的最主要业务。由于其高风险性,一旦企业倒闭、破产,银行贷款就难以得到清偿,将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1.3不良贷款分布差异大。

不良资产跟地区的发达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往往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经营业绩较好,不良贷款率较低,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拖欠款较严重,银行常常无法按时收回贷款和利息,因此不良贷款率较高。

形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单单一方面是无法产生这么数目庞大的不良资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资产数量,甚至消除不良资产,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我看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开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虽然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追逐经济效益,结合实际情况,谋求自己的发展,但政府仍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政府的意愿提供给指定企业资金,帮助国家开发项目,完成相应的工程。这样政府的干预导致了商业银行不协调的发展,增大了风险,形成不良资产。

2.2与我国经济状况相联系。

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我国经济状况也有一定的联系。当我国处于经济繁荣的时期,公众需求旺盛,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商业银行自然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而当我国处于经济低迷时期,市场易产生消极预期,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利益,甚至亏损,则商业银行收不回贷款,形成坏账、呆账。

2.3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商业银行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商业银行对要进行放贷的企业审查不严格,盲目过多的放款,员工素质低下,违反放贷原则,对风险分散控制能力弱,无法正确恰当的处理不良资产等,这些都会累积过量不良资产,阻碍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宽。

2.4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商业银行在某些方面仍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不能保障商业银行的利益,这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还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

3.1正确行使政府职能。

政府在扶持商业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空间,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间接调节商业银行,让商业银行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应该强加给商业银行政策性贷款,拨过多的支持资金,使得商业银行形成严重依赖性,制约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

3.2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是防范不良资产的主要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贷款前、贷款中、贷款后三阶段的管理。在贷款前,严格审查贷款个人或者企业的状况,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在贷款中,应该及时追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及贷款的获利能力;在贷款后,建立全面档案,以便以后查看。

3.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障商业银行利益的最好武器。所以我国应建立专门关于不良资产的法律,树立较强的法律观念,对一些企图逃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保护商业银行的权益。健全的法律体系,妥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让商业银行健康发展。

3.4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

一方面,金融监管应密切观察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各种指标,加大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加入对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另一方面,也应该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丰富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减少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3.5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最主要发放对象是企业,因此企业的盈利状况是关乎不良资产多少的主要方面。企业应紧跟时代的发展,健全自身的管理机制,开拓市场,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提高利润水平,从而可以按时归还贷款,支付利息。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八

[摘要]现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已经不仅是视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按部就班从容进行的一个过程,还要同时考虑到兑现我们已经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兑现各种承诺后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影响。银监会的建立似乎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是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点。银监会对我国国有独资银行改革目标的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就是要将这些银行“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财政注资,不仅会给不堪重负的国家财政增加额外的巨大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业未来改革的难度,不解决长远问题。因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该实现“理性上市”,增加一点理性,避免一点盲目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两年多了,中国在加入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正在逐步兑现,这个时间表实际上是非常紧凑的。也就是说,现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已经不仅是视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按部就班从容进行的一个过程,还要同时考虑到兑现我们已经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兑现各种承诺后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影响。

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按照中国金融业目前的状况,尤其是银行业发展滞后状况,我们在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方面距离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还有相当差距,因此,我们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进行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要及时兑现承诺,为了应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挑战,我们又必须加快改革的速度,加大改革的力度,保证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业在与外国银行竞争的时候立于不败之地。这个两难悖论使得银监会在制订各种改革措施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必须谨慎从事。

银监会的建立似乎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在2003年12月1日的一份题为《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里程碑》的报告中,中国银监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资产总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6%。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是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点。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是,要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是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有条件的可以上市。

银监会对我国国有独资银行改革目标的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就是要将这些银行“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但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不是靠监管可以达到的目标,而是必须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革,唯一的最终的出路是要实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上市,运用资本市场使得国有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从而在国有银行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尽管今年初以来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进行“双控”,银行业的总体不良贷款水平确实有所下降,但是总体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很高。9月末,按五级分类口径,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966亿,不良贷款率为18.74%,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9992.2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1.38%。这样高的不良贷款率必然构成银行上市的巨大障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比较低的,但与国际标准仍然相距遥远。不良贷款率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质量不仅标志着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弱,而且暗示着银行的系统风险较高,这就必然使股市对该银行的市场前景反应黯淡,从而影响股市的整体稳定。

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财政注资,不仅会给不堪重负的国家财政增加额外的巨大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业未来改革的难度,不解决长远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本来就是为了使得这些银行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者,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实现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果为了解决上市问题而采取简单的财政注资的'方法,不仅是短视的,而且为以后的银行业改革制造了新的障碍。

现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市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对于股市的发展可以说是亦喜亦忧,喜的是资本市场又出现了新的生力军,而且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巨大资产规模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容量将迅速得到扩充;忧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迅速改观,很可能对股市造成震荡性的影响。

因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该实现“理性上市”,增加一点理性,避免一点盲目性。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根据自己的资产充足率水平、不良贷款率水平、资产利润率水平、收入利润率水平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己的“上市路线图”,而不是为了上市而上市。国务院对银行上市的要求是“积极稳妥,不盲目攀比,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这个说法是比较谨慎的。在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建行的不良贷款率最接近10%的水平(约12%),因此有希望首先上市,至于中行,其不良贷款率将近18%,在两年内上市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它能够保证迅速将不良贷款率降到10%。

尽管上市是一个必然选择,但我不认为短期内可以实现这个目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距离上市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国有银行应在争取上市的时间内,加紧训练自己的“内功”--继续清收不良贷款、继续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切实实行公司化改造,为一个“理性的上市”准备条件。不理性的上市只会造就不理性的股市,这是资本市场的广大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经济时报,王曙光)。

文档为doc格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篇九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本科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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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级: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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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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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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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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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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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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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引言。

2.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结论参考文献。

魏延超。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金融专业2008级)摘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己成为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危害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大隐患,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战略的推进,处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任务迫切,意义重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优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选择。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引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不良资产在我国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进而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造创新等功能,如何运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我国巨大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关系我国金融体制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重要议题。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截至2006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2197亿元,使得大量商业银行资产丧失了流动性,成为最重[2]要的流动性隐患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在资本市场发行投资凭证,能够提前实现风险转移和现金回收时间,有效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证券化资产服务以外的收益转让给投资人,在让社会公众有机会投资银行资产的同时,也将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通过结构性安排,部分转移、分散给资本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银行资产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化。第三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3]险资产额,提高资本充足率,则是可供选择的出路之一。

以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的逐步市场化而逐渐降低竞争力,利用银行的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将是银行今后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不良证券化业务可以通过为证券化资产持续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开拓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等方式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为银行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随后,财政部于6月2日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23日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为进行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建立了相应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的试点。

2005年12月15日,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起,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了我国2005年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开展。第一期证券化产品设计成三档,其中优先a档为29.2409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0.67年,固定利率,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为2.29%;优先b档为10.025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15年,浮动利率,招标确定的利差为45bp(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票面利率为2.7%);次级档为2.506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53年。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302亿元,同比增长69%。在各类债券中的增速仅次于银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截至2007年3月底,全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4]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455.7亿元,不良贷款率6.63%。

我国适用的是成文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活动都要依照己成文的法律来开展。而资产证券化这个西方的“舶来品”,它反映了现代民事财产权利证券化的一种趋势,其实质是债[5]权的证券化。在我国尽管金融改革进展很快,一些经济立法的相继颁布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立法进程明显滞后于实践,现有的法律难以指导和规范证券化活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治体制影响法制而导致的世界各国实施证券化的国家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适用的法律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

[6]了证券化的成本,使证券化从开始就不具备可能。3市场环境及市场需求的制约。

[7]低,很难与我国股票市场相比,因此后者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会更强一些。

另外,我国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引起了国际上大量投资者的关注,但是,我国资本市场除b股市场之外都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则境外的投资者不可能购买国内市场上的[8]资产证券。

因此,总体而言,在目前我国现行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需求不旺的问题。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9]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应走“少而精”的发展模式,即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树立良好信誉的唯一途径就是让投资者知道公司评级结果的准确性高、值得信赖,而要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科学的评级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结论: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业中一项重要的融资体制的金融创新。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将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快速并成批量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将通过这部分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使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能够得到转移和分散,这对于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金融领域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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