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用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18:13:27 页码:12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用20篇)
2023-11-22 18:13:27    小编:zd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发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从而更好地成长。有效的时间管理可以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安排时间?阅读是一种积累知识和提升能力的有效途径,希望大家能够在阅读中有所收获。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一

(征求意见稿20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二

(一)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扼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1、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工作计划。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村和相关单位,并督促村和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乡主要领导召集各村、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督促、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做出决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继续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农机、食品、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火等行业或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建立奖励制度。

6、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

(一)乡人民政府将20xx年全乡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村、相关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村"两委"班子、相关单位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我乡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颁发至各村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单位重要负责人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20xx年由乡人民政府颁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各村、相关单位。

(一)考核期: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按照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三)评定档次:

将安全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参见考核细则。

(一)抽调乡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由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范围内各村、相关单位按照乡政府颁发的'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各村、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安全管理档案、抽查各村、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

2、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村、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按考核细则标准打分汇总,并形成考核评定的初步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评定初步意见报乡政府研究决定。

(一)芗溪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乡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先进村、单位的,由芗溪乡人民政府颁发"20xx年度芗溪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

(三)对经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相关单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芗溪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追究责任。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四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修改前】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修改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修改提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法定的强制性。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在实践中,采矿业、建筑业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违反法律规定,逃避安全事故责任的“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生死合同”有些是诱骗从业人员订立的,有些是胁迫从业人员订立的。“生死合同”是以牺牲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抗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破坏安全生产秩序,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予以禁止。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五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20xx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六

进入盛夏季节,天气炎热,潮湿,同时伴随着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极大威胁,为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夏季生产作业特点,制定本项规定。

1、夏季天气炎热,同时雷雨天气多,导致生产现场存在较多高温、潮湿环境,极大的增加了中暑的风险。

2、天气炎热,心情容易烦躁,员工心情烦躁时,往往会精力不集中,作业时容易疲劳、容易走神,极易引发工伤事故。

3、炎热天气,劳动保护相对薄弱,员工往往不愿意佩戴防护用品,而这些物品往往都是员工人身安全防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一旦缺失,刮伤、碰伤等轻微事故就不可避免了。

5、雷雨天气多发,雷击、火灾事故增多。雷电天气往往伴随着强放电现象,因雷电放电电压极高,极易造成人身雷击和建筑物火灾事故。

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高温季节要调整其作业岗位。

2、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作业部门,宣传防暑降温知识、防雷击知识、中暑急救知识,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3、各生产部门及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及时下发自然灾害预警通知。及时采购并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保证作业现场饮用水的供应,要求各部门员工在高温天气作业时,防中暑的急救药品必须随身携带。

6、加强降雨期间现场巡查力度,对出现灾情地段予以安全标示和警示隔离,防止因雨水冲刷、地面沉降造成散货塌垛,重点关注氧化铝、镍精矿等怕潮货种的苫盖防护,防止发生货损事故。

三、中暑急救方法:

1、起因:。

当身体的水份,盐份和钾耗尽时,身体停止出汗,血管收缩.身体不能自己降低温度,体温升高至致命的水平.

2、症状:。

体温高于40℃,没有出汗皮肤发红发烫,心跳加速,瞳孔收缩,神智不清,呼吸困难,头痛,恶心,头昏眼花.更严重的症状是突然失去知觉.

3、急救处理:

将病人移到阴凉的地方半躺着.呼叫紧急救援人员,松开或脱落衣服.用凉水或淋浴器(不能用太冷的水)淋病人的身体,使身体迅速降温,水要有效流走,不能使身体周围的温度太低.如果可能,用冰袋(用毛巾包着冰块)敷腋窝,腹股沟和脖子两侧.用水喷洒身体并用风扇吹身体,这样做是模拟出汗使身体降温.寻求医生的帮助,哪怕是病人有康复的迹象.以上的措施不能延误,拖延的时间越长,组织受伤越严重,接受治疗的时间越长.

四、人身遭雷击的急救方法:

受雷击被烧伤或严重休克的人,身体并不带电,应马上扑灭其身上的火,让他躺下,并对其进行抢救。若伤者虽然失去了意识,但仍有呼吸和心跳,则自行恢复的可能性很大,要让伤者舒适平躺,安静休息,然后送医院治疗。若伤者已停止呼吸和心跳,应迅速对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停止心肺复苏的急救。

保税公司。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得少于1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并形成报告。

第十五条存在油气储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必要的围挡,并对进入罐区的机动车辆机动和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登记。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置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四)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告知作业人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是指存在明显的事故隐患,如果不立即消除,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已经出现事故征兆的;。

(二)严重危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类似事故教训的;。

(四)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采取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的名称。

(二)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范围及开始日期、时间。

(四)告知有关单位对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作出书面通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称、印章、日期。

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对匿名举报或者因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告知的,登记、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或者未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置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八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

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

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九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散文阅读:)。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说明危险事项以及工伤保险事项。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扩展资料: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一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二

通过管理使危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确保维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及维修车辆财产安全。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内容。

三.管理责任人。

1.危险区域严禁烟火。维修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客户进入维修区有吸烟行为员工发现后必须提醒。

2.任何动车行为店长或指定人员进行。严禁其他人员私自动车、试车。动车人员倒车时,维修该车人员必须在后面负责指引工作以保证安全,避免同时有车经过发生事故。

3.移动车辆的时速不允许超过10km/小时。

4.维修车辆严禁停放在路面过道。

5.维修车辆若需发动,维修人员必须相互确认,确保安全后操作点火。

6.维修车辆在举升或降低时,维修人员必须相互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7.在检查运转的发动机时(尤其是运转部件)必须做好衣袖、头发的准备工作。维修工具禁止缠绕在手上。

8.维修人员检查电路时必须认真操作,防止短路情况的发生。

9.维修人员禁止留长发。

10.设备维护员必须对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有漏电情况发生。检查时必须做好安保准备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11.对于过夜车辆,由店长或指定人员进行负责车辆车门的锁紧、钥匙保管工作。

三.监督措施。

违反安全管理条例内容的,将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处罚。出现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b、6月19日c、6月29日d、11月1日答案:c。

2.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7月31日b、8月31日c、8月30日d、7月30日答案:b。

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主席于20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年()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8月31日答案:c。

4.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d、生命和健康答案:c。

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d、认识上答案:c。

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d、规划管理答案:b。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答案:b。

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b、400c、300d、200答案:a。

1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b、综合监督c、监管d、自律。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项。

a、5b、6c、7d、8答案:c。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b、福利设施c、安全设施d、工作设施答案:c。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制度。

a、审批b、登记c、淘汰d、监管答案:c。

17.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8.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事项。

a、工伤保险b、社会保险c、工伤社会保险d、失业保险答案:a。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a、国家明令淘汰b、国家禁止使用c、应当淘汰d、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答案:c。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d、事故应急措施答案:d。

2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b、3c、5d、7答案:c。

22.《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2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c、企业标准d、车间标准答案:a。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2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a、行政处罚b、处分c、追究刑事责任d、批评教育答案:b。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a、基本要求b、重要条件c、前提条件d、主要措施答案:b。

2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拖延不报b、迟报c、被举报d、不报答案:b。

2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3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3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答案:a。

3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a、无权b、经批准可以c、特殊情况下有权d、有权答案:d。

3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后撤离现场。

3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a、审核制度b、考评制度c、淘汰制度d、监控制度答案:c。

3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依法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公安机关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答案:a。

3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b、防止职业危害c、安全技术措施d、职业危害申报答案:b。

4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工会组织c、生产经营单位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4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45.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供。

4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a、定期b、周期性c、经常性d、一次性答案:c。

4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四

安全是企业生产主要指标之一,必须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保证企业生产安全,国内企业将标准化管理应用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构建了一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事故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

总之,“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企业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因此,抓好安全工作,尤为重要。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五

为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司宣传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及时反映公司工作亮点,增强职工凝聚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提升公司知名度,使我公司宣传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拟定20xx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党委的指导下,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突出企业精神的培育,发挥好舆论宣传阵地的作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公司事业的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5、职业道德教育、企业精神培育等企业文化宣传;6、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栏策划工作。

宣传栏作为公司宣传的主要宣传方式,20xx年将结合公司中心工作、各部门需要、主题及节日活动确定每个月宣传重点:

(二)加强网站维护。

1.对网站子页面、栏目设置和页面框架要重新进行整合,拟在网站公司党建板块下学习园地部分期转载刊登廉政故事和警示文章,在企业文化板块下员工风采部分选发20xx年优秀员工、优秀团队事迹材料。

2.及时更新网站各版块内容,加大网站推广力度,提高网站的知晓率;个人会不定期的进行相关计算机网络知识、网页维护(课程)学习。

(三)完善公司vi系统。

1.完成公司手提袋、信封、稿纸、名片及ppt模板等文件的设计及定稿工作;完善公司各部门制度上墙设计规范,对上墙制度的字体、展板长宽比例做出说明和示例,力争上墙制度和标识规范统一。

2.设计一本公司自己的宣传册,从突出企业形象、理念、管理、生产、服务等几个重点方面着手,运用公司logo色,使宣传册便于识别,容易阅读。

(四)完善宣传制度。

1.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实现从少数人写稿向多数人写稿的转变,完善信息投稿奖惩制度,通过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宣传和报道。

2.固化工作信息稿件的收缴程序,各部门将信息电子版发送到综合部信息专员处进行初步审核,经综合部经理、党委副书记审核后发出。

(五)不断学习,提高稿件数量和质量。

1.要关注公司事务,对于各部门发生的事情给予关注,做个有心人,善于合作沟通,对于未及时了解到的信息点,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完成。

2.学习新闻稿件撰写技巧,重视领导反馈的修改意见,使报送信息向深度报道延伸,使信息报道更加出新、出彩、出色,更有特点和看点。

1.2015《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宣贯会召开。

2.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高校宣讲会。

3.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4.高教系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5.北京apec会议“领导人宣言”如何出台?

6.什么是企业文化。

7.企业文化的战略作用。

8.华为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9.企业文化有哪些职能。

10.2016年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xx]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xx]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xx]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施行。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七

为保证我厂在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确保在春秋天大风、夏季雷雨和冬季大雪天气下的安全、设备和生产不出意外事故,做好夏季“四防”和冬季“三防”,把极端天气下的`损失降到最小特制定本规定。

每逢极端天气下,各车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车间停止一切高处检修作业和室外带电检修作业。

2、当班员工和各区域内人员(包括外协人员)严禁在高建筑物(墙壁)下行走、巡检,避免高空坠物。

3、当班员工严禁在池、槽、井、洞等室外有坠落危险地点和设施周围活动,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4、各车间对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易吹散物料进敷盖,有污染的雨水该收集的进行收集,杜绝环保事故发生。

5、注意门窗的关闭,防止门被大风吹倒和风雨雪灌入室内。

6、运输车辆适当减速避免视线和路况差出现意外。

7、高温易爆区防止异物附入高温介质飞溅,做好防雨措施防止雨水进溅入溜槽。

8、渣包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渣包车内的雨水倒尽后再放置到渣口。

9、下雨时及时检查各配电室、库房等房屋设施是否进水漏雨,做好排洪防应急准备。

10、雨后对区域设备的低洼处如电机线路穿线管内是否积水及时排掉,事后进行彻底整改。

11、下雨时车间内各设备设施盖好,如室外电车等避免雨淋,确保财物安全。

12、下雨时对各厂房漏雨点进行统计,事后进行整改完善。

13、下雪时及时清扫员工巡检通道、楼梯、池沿、槽边、皮带廊等积雪,清除路面积冰。

14、恶劣天气出现时,运输科在不影响生产的工作情况下适当调配作业保证安全。

15、汽车吊禁止恶劣天气作业。

16、大雾天气造成渣包车操作视线不良时,缓冷场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现场指挥引导作业。

各车间在遵守以上恶劣天气下的重点注意事项的同时,未尽事项每个车间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时安排其他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员工安全和稳定生产。

1、极端天气下车间要提醒和要求员工不要骑车回家,上班人员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各车间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务必安排安全员、关键电仪点检员、工段长、车间主任级人员进行值班,厂部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值班跟踪。

3、暴雨雷电天气熔炼车间要时刻准备一级负荷应急措施,且当班关键岗位人员严禁替班。

4、每逢节假日车间要提前查看天气预报,对于恶劣天气提前安排好节假日相关值班人员。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八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十九

一、为加强管理,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稳步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保险管理、劳动安全管理、内部治安管理,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四、本规定由公司安技部负责实施。

五、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公司设立安技部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七、公司所属各部室组织成立的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主管任副组长,部室人员为成员。各成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服从安技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八、公司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室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九、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十、新招录用驾驶员规定:

1、由安技部考核合格,报公司研究后方可录用。

2、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退还。

3、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十一、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车辆进出站要严格遵守场区(不要)安全管理规定,营运车辆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以上),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驶不超过8小时。

十三、严禁私自带学徒或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或证驾不。

十四、驾驶员必须配备及保管好车上的消防器材。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十五、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公司的控速规定。

十六、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的“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公司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行驶。

十七、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十八、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事故检讨交安技部。安技部在安全例会上做出分析、总结,吸取教训。

十八、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安技部派人协助,如承包车主在事故处理中不予配合,安技部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十九、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证件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的,其损失由承包全额车主承担,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

第六章车辆保险。

二十、公司所属营运机动车辆,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险额不得少以下规定:险种及保险额度明细如下:

二十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120和保险公司、公司安技部),不得瞒报和谎报,安技部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和事故索赔。

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二十三、消防安全管理,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十四、安技部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二十五、火灾事故处理:

1、发生火灾,负责人必须马上报“119”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2、接到报案,应急管理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进行施救、调查处理。

3、发生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对负责人和当事人做出罚款和行政处理。

二十六、公司所属各部室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根据各岗位的不同,公司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二十九、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

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十、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安技部要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三十一、工伤事故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技部和上级有关部门。

2、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有安技部负责组织调查,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析交公司经理;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有关部门。

第九章内部治安管理。

三十二、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公司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技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

第十章安全教育。

三十三、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重大节假日前后,针对安全生产情况和特点,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三十四、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驾驶员安全例会,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并须择日到公司补习)。

三十五、新进公司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安技部培训建档。

第十一章安全检查。

三十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经理或安全主管组织落实,各部室成员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及档案整理和总结工作。

三十六、各岗位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经常性进行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十七、安技部要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发现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技部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相关人员罚款100-300元。

三十八、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修改、更新、完善,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xx公司。

xx年x月x日。

一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篇二十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我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