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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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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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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条款,避免纠纷和误解的发生。合同的内容应该全面,并且覆盖各个方面的权益和责任。无论您是个人还是企业,合同范本都可以帮助您规范合同的内容和格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一

第一条、目的:

规范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加强对新员工的指导,使其尽快熟悉并融入企业,掌握岗位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同时为新员工转正考核提供依据,并确保转正后的新员工符合岗位需求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豫熙集团各部门试用期新员工及其指导人。

第三条、具体规定:

(一)指导人的确定:

人力资源中心培训开发部。

2、在鑫山公司就职9个月以上、业务技能娴熟、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态度端正的员工均可担任新员工职业指导人。但每位职业指导人不能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员工担任职业指导人。

(二)指导人的职责:

职业指导人主要负责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帮扶、指导。

1、制定月指导工作计划,格式参照附表模板。以确定指导人的日期为准,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计划。下月依此类推。

2、帮助新员工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就餐等)、日常上班的常规流程(打卡等);。

3、在新员工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后为其进行岗前知识技能培训;。

4、帮助新员工熟悉岗位工作内容、掌握工作流程与标准,并对其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

5、定期与新员工沟通,了解新员工最新动态;正式谈话1次/周,谈话要有书面记录,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培训开发部存档一份。提交时间:面谈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方式:以文本格式提交。

6、对新员工试用期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业绩进行考核,督促新员工按期上报转正材料;。

7、指导人每月进行一次指导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交培训开发部一份存档。提交时间:每月25日下午17:30分之前。提交方式:以电子版格式放至公司临时共享文件夹中培训开发部的文件夹内。三个月指导工作结束,进行一次总的总结,于第三个月的25日17:30分之前提交。提交方式:以电子版格式放至公司临时共享文件夹中培训开发部的文件夹内。

第四条、对新员工职业指导人的跟踪与考核:

1、培训开发部负责不定期对指导人工作的跟踪考核。跟踪采取检查记录和抽查员工面谈两种方式结合。培训开发部的跟踪、访谈要有记录存档。

2、由培训开发部组织,人力资源中心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参加,每一个半月进行一次指导人和新员工座谈,新员工和职业指导人分别进行总结。根据个人总结情况,由人力资源中心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要求。

3、半年考核一次,由指导人上级主管、被指导员工和培训开发部评分。根据指导效果与考核结果,在半年度评出最佳指导人,给予物质奖励。奖励金额:200元/人。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二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详细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婚假工资: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三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_____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四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的一类越来越离不开的工具了,相关的违反网络安全的犯罪者,会受到我国的法律的制裁。我国的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这类人的犯罪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维护我国网络的安全。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五

遗产继承法律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对于养子女而言,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

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x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行张xx之抚养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由被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张xx由原告抚育为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在本案中,张xx已年满三周岁,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年龄尚小”的范围,结合本上诉状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由上诉人行使张xx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二审应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张xx已年满三周岁,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由上诉人行使张xx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教育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六千元,证明上诉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由上诉人抚养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所附证据),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的能力,并且上诉人做事细心负责,愿意并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

2、张xx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张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xxxx年6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某乡某某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归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3、张x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xx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带孩子外出游玩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xx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xx。

4、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xx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xx不宜由其抚养。

在xxxx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xx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xx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6、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五千元人民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某年某月某日。

如何分配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七

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1)。

民国那阵儿,学者费孝通写过一篇精彩的文章――《文字下乡》。在这篇文章里,费先生说过这段话:

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说乡下人“愚”,却是凭什么呢?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连续的按喇叭,慌了手脚,东避也不是,西躲也不是,汽车夫拉住闸车,在玻璃窗里,探出半个头,向着那土老头儿,啐了一口:“笨蛋”――如果这是愚,真冤枉了他们。我曾带了学生下乡,田里长着包谷,有一位小姐冒充着内行,说:“今年麦子长得这么高。”旁边的乡下朋友,虽则没有啐她一口,但是微微的一笑,也不妨译作“笨蛋”。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如果我们不承认郊游的仕女们一听见狗吠就变色是“白痴”,自然没有理由说乡下人不知道“靠左边走”或“靠右边走”等时常因政令而改变的方向是因为他们“愚不可及”了。(2)。

这段话极有意思。费先生用一种巧妙的解构方式,颠覆了不少人具有的乡下人和城里人之间的“愚智对立”观念。更为有趣的是,费先生告诉我们,城里人和乡下人各自的想法是一类知识的区别,而不是智力高低的区别。城里人有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知识传统。

说来,在文化语境中,前述那类自觉高人一等的“城里人视界”蛮多。在法律圈子内,随着专业化、职业化、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性膨胀,“法律知识”把持者,似乎也或多或少有了“城里汽车夫”的脾气。不过,虽讲这等把持者多“懂得法律”,但在一关键的法律实践活计上,人们照样可以适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这一活计便是“法律解释”。

在本文中,笔者借用一个法律实例作为叙事平台,先说明“法律解释”的纹路,次之说明其中的“暗道机关”,然后,再看看何以能够套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最后,说说接下去的理路思绪是什么。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文字作个说明。法律文字这东西有个毛病。它是普遍性的,不会瞄着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事件讲个子丑寅卯。这样,“普遍性”的文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看实例。

现在,可以清楚地发现,第49条法律文字需要解释。

怎样解释?

有人说,别将“消费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费者。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多数消费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多年,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诚惶诚恐。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买假打假者”说成“消费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更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多数消费者。这般解释“消费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不成。法律文字的解释要钉是钉、铆是铆。第49条的“消费者”就是“自我吃掉(食品)”、“自我使用(餐具)”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费”,由此,更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文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文文字”。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文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文字则可派上用场。那第49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文字可以发威。《通则》文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大抵可以发觉,这些“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

“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并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文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法律条文的干巴字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本身的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众的现实需要。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应无限。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多数民众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或者习惯于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要么死扣字眼,要么搜寻其他条文,要么探察法律原则、精神、立法原意,等等。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此类精英话语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

这些是人们最为容易提出的问题。

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法学专家,都说精英话语式的解释理所当然。他们以为,在法律“内在秩序”之中来回穿梭,就“法治”而言,乃是不能丢掉的“万变不离其宗”。而对比来看,大众话语式的各类解释则是旁门左道了。如果有人听从那些解释的意见,便是似乎有些患病去寻江湖巫医的意思,全然属于误入歧途。

这类看法,犹如前面提到的一准儿认定城里人是个“智”、乡下人是个“愚”,将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奉为了“解释的知识贵族”,而且断定,那类解释具有“正当性”。

现在,瞧瞧这看法的毛病。

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成为真“智”,或者具有“正当性”,在法律的语境中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和法律文字捏攒者的原来意思相契相合。这里有层关系需要道来。

法律解释符合原意,这可说是“政治道德”(politicalmorality)的基本要求。现代人们已经咬定,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开是天经地义的。立法者只管“书写”文字,司法者只管“执行”文字。这样,才会避免政治学时常唠叨的“专横跋扈”――专制。同时,司法者还要尊重立法者,凡事要唯“立法原意”是举,不能自作主张。当法律文字不太“清楚”时,更要如此。眼下,出现了解释麻烦,司法者不去追觅法律文字“书写者”的原意,而是“另辟蹊径”,我行我素,这便等于司法者自己“既扮钦差又当皇上”,将立法权和司法权偷偷地共同按在了自己帐下。此等作为,和“书写者”自己书写后再去自己执行,殊途同归,或说同为专制。落在咱们第49条上,可以认为,解释者在这条意思上“自作主张”,便等于是断案过程中新立了“另一第49条”,这是既司法又立法,叫人不堪忍受。

显然,这层关系预示,要想标榜自己的解释具有“正当性”,则必须证明自己找到了立法原意。而其他任何解释方法,只要不能衔接“立法原意”,自然都是没有“正当性”。

然而,能否找到这个原意?

回答如果是肯定的,我们的讨论就此应该打住。相反,回答如果是否定的,我们便会摸向费先生的“乡下人和城里人”的解构路标。

可以认为,至少能够搜寻两个理由,表明这个“原意”极为可能无法找到。先说头一个。“原意”,大体是指“原有的意思”、“原有的意图”。此处的“意思”或“意图”,是个心理学的词语,它们在示意个人心里想啥琢磨啥。打这点出发,在和某人对话时,咱们自然可以反复盘问这人说话的“本意”,从而挖出他(她)的心理观念。但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机构不是一人,而是一伙人组成的一个实体。讲一伙人想啥可不同于说一个人想啥。此外,人们显然不易像盘问个人一样,追问立法机构的意图。当然,如果一伙人会像一人一样思想行动,倒也未尝不可去讨个“立法机构意图”。问题是,一伙人时常不会像一个人那样众口一辞、“说一不二”。在“书写”法律文字的时候,情形更会如此。立法机构里有起草者、投票者、签署者和公布者,实在难以想象,他们会在法律文字上面像一人一样,“心往一处用,劲往一处使”。更为吃紧的是,对“知假买假”这类事情,立法成员“书写”法律文字(比如第49条)时兴许连想都未想过。

通过这两点理由,当然可以发觉,第一,也许我们时常设想的法律“书写者”在法律文字之中留下意图遗迹这一情形,多半就是“假设”的。因为,殊难证明遗迹的存在。解释者终究面对的是“文字”,而不是“书写者”讲述的“自己的想法”。第二,作为司法者的解释者,天天都会遭遇解释烦恼,这在法律实践中已是人人皆知。在理论上,他可以日日请示“书写者”,问问在“知假买假”上,“书写者”有何心思。可是,真想这般操作,需要无法计量的成本资源,接下来还会耽搁许多需要即时解决的纠纷或困扰。还有,尤为关键的是,日日请示又会神差鬼使地慢慢叫“书写者”既成为“书写者”,又成为“执行者”,这最终又将撮成两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合一的“专制”。所以,在解释法律文字时,自然不能像两人对话那样,其中一人可以不断通过追问去“抓”另一人的说话“原意”。

由此说来,解释一定是解释者自己的份内事儿。而且,做份内事儿时如何鞠躬尽瘁,解释者依然是无法寻觅“立法意图”。寻觅不到“立法意图”,解释的'“正当性”永远悬而未决。

再瞧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通常来说,那种话语,喜欢在“法律文字”的严格意义、相关法律条文、原则或者精神之类的东西之间转来转去。当然,它也喜欢甚至最为乐意在“立法意图”上,究个一二。但是,上述一番解说已经表明,除了追寻“立法意图”之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欠缺一个“正当性”。而“立法意图”,又是一个显露“斯芬克斯之谜”的奇怪精灵。

现在,可以大致断言,在法律解释“正当性”的问题上,并未显出精英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智”,而大众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愚”。在“知假打假”的案子里,两类法律解释无所谓高低,人们更是没有理由认为,法学精英的套路一准就是体现法律正当性的当家权威。

是一个“正宗”。

我们将这里的理路引申。

在《文字下乡》这篇文章中,费先生有点这个意思:如果城里人一准咬定自己是“智”,乡下人是“愚”,那么,在文化上,城里人可能便会强行贩卖自己的知识产品。这个结果,有时是无益的,有时是无理的甚至是霸道的,进一步的结果,还可能破坏了乡下人原有的利益。

在法律解释中,类似的情形可能也会出现。就“知假买假打假”的事件来说,如果认准法学精英式的解释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这就是将精英话语的知识产品,强加于了大多数平民百姓。而当那类知识操纵的解释无法证明自己代表了“立法原意”,其更是在法律上,树立了无理的霸权。

还有更为打紧的问题。

自然,当试图推进法治构建的时候,法学精英应该引导平民大众。谁也不会否认,法学精英可以传播法治知识,带领百姓步入法治天堂。但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文字总会出现“解释的困惑”。在“知假买假”那类争议事件中,人们会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场,来相互张扬、对抗、抑制。此时,法学精英知识的把持者应该反省自己的叙事立场。而位居至关重要的审判席上的“解释者”,更应注意各类解释背后的利益意愿,不应像城里人习惯的那样,手持法学精英的知识,盛气凌人,甚至抛弃丢掉大众平民的真正意愿和利益。

如果还引申的话,那么,我们似乎还可认为在法律解释的活计上,不仅法学精英式的话语释放和大众平民式的话语释放是平等的,有时,我们更应让后者“领导”前者。因为,出现了法律解释,就是出现了“法律争议”,而“法律争议”正像政治争议一样,需要大多数人的“民主解决”。如此,不仅在制定法律文字之前需要“政治民主”,而且,在法律解释之中需要“法律民主”。毕竟,“民主”这一正当性根基,是不能丢掉的。

注释:

(1)傅霖语,见沈仲纬:《刑统赋疏》。

(2)费孝通:《乡土中国・文字下乡》,载《民国丛书》第三编第14卷,上海书店1991年版。

刘星,学者,现居广州。主要著作有《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等。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八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婚假是否“缩水”为3天,成为关注焦点。

刘振刚昨日介绍,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时,北京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据此,北京符合晚婚规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国家法律修改时,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刘振刚介绍,北京修改条例时,也考虑到婚假的长短本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可以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说,修改条例时,曾吸取国家部门和外地经验,最终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九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十

离婚协议书(porce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十一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吧!虽然结婚彩礼是中国的婚嫁文化,但索要天价彩礼确实违法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1、国家对于彩礼持不支持也不提倡的态度,对于彩礼不犯法,但是女方索要天价彩礼就是犯法行为。

2、我国禁止买卖婚姻,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如果说双方商议合理的彩礼即是风俗,但一方索要高价彩礼就是触犯了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来谋取财物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4、关于天价彩礼的定性,应该是结合男方的收入以及大环境来定的,若是男方因为婚前将彩礼付给女方导致自己不能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可能女方就涉嫌违法了。

1、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彩礼的构成特征: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3、此外,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十二

1、凡思埠康尔销售的商品,自发货之日起30天内可进行退换货处理。超过30天(含节假日),不予退换货。

2、请勿在未通知思埠康尔客服部(唯一受理退换货窗口)的情况下自行寄回商品,否则思埠康尔有权拒收,且不承担寄回费用和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

3、一张订单只为客户办理一次退换货服务,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来回程邮费均由客户承担。

4、客户寄回商品时,应确保商品完整(无脏污、破损、未经使用)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基准。同时,客户需将发货单、商品配件、说明书、赠品、礼品、优惠品等和所需退换商品一并寄回,否则无法办理退换货服务。

5、办理退换货时,客户需将思埠康尔原配送的包装箱退回(可原箱,也可套箱)面单核心信息没有损毁(原箱退回新面单可覆盖原面单)否则思埠康尔默认为非原单商品,将不予受理。

6、非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发生退货时,包邮的订单将扣除购买商品时思埠康尔支付的单程邮寄费用,以思埠康尔委托物流商配送时的称重和收费标准为准。且寄回费用由客户本人承担。

7、非产品质量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对套餐商品进行部分退换。如果客户坚持要进行部分商品退换,将无法享受套餐商品或在优惠活动的一切优惠政策。且退还商品产品的运费、拆包费等由客户承担。

8、客户发生退货时,退回订单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9、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为了增加活跃期的复销订单,那么因为该订单而增加的活跃期期间产生的收益将被追回。

10、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代理资格订单(宝石、钻石、金钻)那么客户本人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11、客户退货的所有订单类型,其所有上级关联代理因此订单而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将被相应扣减。所有客户退货,其直接推荐人有知情权,所以,每一个退货单我们都将会告知其直接推荐人。

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换货。

1、任何非由思埠康尔生产并出售的商品。

2、任何已使用商品(有质量问题除外)。

3、任何已经拆封不能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品。

4、任何因非正常使用及保管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

5、任何以到付、平邮、挂号信方式退回的商品。

三、注意事项。

1、判断实际发货日期规则:客户请仔细查看发货单日期并注意保存,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发货单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2、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将货品寄回,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坏,客户自行与委托物流商解决,思埠康尔不承担此责任。建议客户在寄送商品时购买保险。

3、客户寄回退换货的产品,产品品相是否符合退换货规定以思埠康尔工作人员和第三方物流人员共同现场拆包检查结果为准。

4、客户发生退换货时,若有赠品、礼品、奖品、优惠品等没有一起寄回的,思埠康尔将按照市场统一售价扣除费用。

5、货物签收拆箱后,请保留思埠康尔物流外包装箱30天,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包装箱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所售商品如在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范围内,退换货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思埠康尔系统经销商营业守则》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

药企退换货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加强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技术检验手段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批质量不合格药品,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一定手段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间接地造成了一些假劣药品流向市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近日,笔者查办了一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某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的药品被监督抽检后,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被抽检药品的生产企业就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将抽检余下的药品退回。被抽检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但是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批药品在退货手续中存在一定的可疑之处。药品批发企业退回药品时,退回药品签收人不是生产企业授权的业务员,也未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收到退回药品的凭证。这种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怀疑,于是发核查函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收到部分退回药品,且从退回药品到收到药品时间间隔长达6个月。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药品生产企业余下的同批号药品才从另外一个省退回,这批退回药品距离药品批发企业办理退回药品时间已经间隔了9个月。

上述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一些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不但不能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说明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亟须增加或修订相关条款,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药品退换货制度的不足。

现行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一。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退换货是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一种行为。药品正常的退换货制度在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以及gsp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只是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质量部门在gsp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并监督药品退换货制度的执行。然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制定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内容并未做统一要求,这就造成不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同,在药品退换货实际流程、审核、记录等方面操作不一。此外,药品退换货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在企业申请gsp认证过程中,由gsp认证员进行审核。由于不同gsp认证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使得每个企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极易导致违法企业逃避处罚。实践中,个别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得知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已被抽检,一般都是不管检验结果如何,随意找个理由让批发企业将药品退回。这样一来,一旦该药品被检验不合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批发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罚时,其货值金额必定减少很多。稽查执法中,对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药品被退回的情况下,不合格药品数量如何认定,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按最初药品入库数量减去已退回药品数量。如果这样,就让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到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其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的嚣张气焰。

易造成不合格药品流向市场。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完善,药品批发企业将退回药品交给非生产企业业务员,又没有及时跟踪退回药品是否由生产企业实际收回,最终导致了该批不合格药品没有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而已退回生产企业的部分不合格药品和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再退回的余下不合格药品,在流通过程中间隔时间较长,已脱离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明显难以真实反映这两批不合格药品的流通过程。有时药品生产企业还会从其他地方调取同样批号的不合格药品冒充是药品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只是这方面的证据监管部门难以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已退回的两批不合格药品也就不能说明一定是该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那些不合格药品,更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已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从而事实上造成了不合格药品流弊,给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完善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建议。

制定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根据实践中药品退换货现状,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这样不仅使得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退货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避免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各自制定五花八门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从而确保监管部门更好地对药品退换货行为进行监管。

药品退换货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对药品退换货制度进行细化,从药品退换货的理由、审核、出库记录、退换货程序、收货回执、退换货运输凭证以及时间要求等方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规定。

明确具体执法过程中退换药品的认定。针对个别企业规避药品抽检而退换货的情况,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已抽检药品再退换货,货值金额以抽检前入库药品数量为准,且退回的药品必须返回退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销毁。这样一来,就可以堵住个别企业规避法律的目的。

将药品退换货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行为存在以上方面的问题,而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对应的条款,造成了个别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药品退换货行为,避免不合格药品因为法律缺失和监管漏洞而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身体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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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篇十三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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