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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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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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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一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南教执〔20xx〕9号)精神,在20xx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开展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为主题的三项行动,强化安全教育工作,整顿校园秩序,为全校师生营建优美、安定、祥和的校园环境,使学校成为师生员工的乐园。现将我校20xx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多年来,我们西溪中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下,取得显著成绩,教育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也有序推进,但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以及我们西溪中学特定的地理位置局限,无论是学校外部还是内部都存在着一些不安定的因素,这给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西溪中学领导一班人充分意识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在期初总体规划安全生产月活动,首先成立了注重安全生产、建设和谐校园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庄稼鸿校长任组长,黄文丰副校长、陈贤德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各处室主任与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老师等。要求每个年级都成立年级组长负责的安全小组,遇到问题随时上报政教处,重大问题政教处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这样使得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网络畅通,形成了政教处主任具体抓,德育处成员、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协助抓的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安全网络,逐级开展工作。

结合我校平安校园创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早做工作,在全校安全工作上做到同布置、同实施、同检查、同评比。

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使每一级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班主任、教务主任、总务处、德育处分别与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状,活动结束进行综合评定,奖罚分明,对工作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的进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责任心差,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由于组织健全、网络畅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广大教职工和全体师生以及家长进行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利用全体教师会、升旗仪式对全体师生会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总动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广播、课堂、班会主渠道的作用,进行安全意识的渗透。每周班会课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如广播、黑板报、校园网、家校路路通平台等校门口大屏幕、悬挂标语、散发安全小常识材料等形式,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这些渗透潜移默化,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机构的建立和宣传活动只是为安全工作提供了保证,而规范的管理和科学运作才是保证活动效果的关键所在。为了促进综治机构的科学高效运作,学校制订了科技手段与人防相结合保安人员与教师相结合的两结合方针。保卫人员白天重点把守大门,实行签名准入制度,非校内人员或无正当理由入校的校外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校园安全。保安人员白天不定时在校内巡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夜幕降临后,值日老师巡视校园的各个角落,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其次,学校领导意识到安全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广大教职工自觉养成习惯。再次,领导小组与派出所应加强联系,遇有重大问题不好处理时,及时与派出所联系。此外,还利用校园监控系统,对校园进行全方位监控这样两结合显示出其巨大威力,极大地保障了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加强了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同时,我们还组织广大教师举行座谈会,我们全体师生还学习了家庭防范,使师生员工受到了教育,其思想道德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安全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我们还重点抓了学生的常规管理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让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从而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促进了学校的周边环境建设;同时还加强了文明监督岗管理工作。我们采取了定班、定员、定岗和择优的方法,让学生和德育处加强课间巡视,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口进行进出人员的管理,严防非法人员的进入,保证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了师生人身安全。举办了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黑板报评比。学校按照教育局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对全校的消防设备的日常保养、学生的道路交通、实验室的物品、食堂的燃气管理、电器电路的架设和使用、体育器材的牢固程度以及学生的平时行为规范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重点治理了消防设备的日常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学校结合生命教育课进行了学生安全的演练。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以庄稼鸿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了现场指挥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抢救组、等临时性机构。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发生恶性治安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

班主任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为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强调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减少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并将设立班级安全责任奖,将班级安全工作与班主任考核紧密联系起来,确保校园安全。

学校周边环境的好坏,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治理好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成立了治理周边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要负责领导工作,把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纳入了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治理周边环境的职责,定期进行校园周边环境隐患的排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这样,有效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过全体师生员工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辛勤的努力,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我们深刻认识到,校园安全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用周密的计划、科学的管理、扎实的行动为广大师生员工营建一个安全、祥和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三

今年3月30日是我国第2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我校认真落实上级安全要求,对校舍、用电器等进行了安全排查,正常教学时间期间,完善了安全应急预案及各类责任书的签定。现将本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组长:王副组长:

成员:全体班主任。

检查落实学校校舍、用电、交通、防火、体育课、部室、上下楼梯安全,教师值班、安全教育、各项预案的落实,召开班主任会、全校学生大会,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各项安全要求。

三、活动内容及情况如下:

(1)校舍安全,检查有无漏雨现象,检查门窗玻璃是否完好,是否有松动,是否有反锁门现象。

排查情况:更换个别破损玻璃,其他一切正常。

(2)检查用电线路有无裸露现象,插座是否能正常使用,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尽量达到无死角等。

排查情况:电路安全,监控正常。

(3)检查放学时间,安全分管领导和校警在学校大门口值班情况,学校与部室管理员、班主任、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是否落实。对学生家长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提出安全要求是否达到要求。

排查情况:上学放学时,值班老师与校警能在学校门口值班,确保了学生出入校门安全,各类安全责任书均已签定,与个别接着孩子上学的家长沟通,让其负责孩子的安全,完善了部分应急预案。

(4)检查消防安全,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检查。

排查情况:学校现有灭火器5个,已安放到重要位置。有个别灭火器由于放置时间过久已失效,为了有效利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了灭火器的使用练习,对过期的灭火器进行了及时的更换。

(5)检查营养餐及食品卫生安全状况。是否有接收、保存、发放、陪餐、留样、应急处理制度,是否加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有无开展食品卫生、防治常见疾病的讲座,是否开展不许学生购买三无零食教育。

排查情况:营养餐各项制度健全,并对学生进行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教育,分层管理,责任到人,有效地杜绝了食品不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6)检查体育课加强安全教育情况,体育教师有无安全意识,上课前是否先检查环境安全,上课过程中是否渗透安全知识教育。

排查情况:体育课教师安全意识形态,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及德育教育,在阴雨天气,能在室内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效果较好。

(7)检查安全疏散演练是否进行,上下楼梯标志线及警示标志牌是否存在。

排查情况:进行了一次安全疏散演练,楼梯标志线存在,警示标志牌清晰明显。

(8)检查各班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周五下午一周安全总结情况。

排查情况:各班均能用班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安全意识较强,每周五下午最后一节课全校性的安全总结没有间断,安全资料齐全。

安全工作的落实,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校利用安全教育日这一活动主题,将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努力杜绝校园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四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教育日活动工作,成立了以校长__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活动日的各项工作。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关于开展第十九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通知”,研究部署安全教育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确保本次教育活动有落实,更有成效。

二、活动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

搜集相关宣传材料,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电子屏幕、横幅等营造安全教育氛围。3月31日上午课前,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生代表进行演讲,结合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倡议全体师生增强安全意识,对本次安全教育日活动宣传发动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2、隐患排查。

学校安全教育日活动领导小组分工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全校性的安全专项大检查,对教室、食堂、体育设施、电脑室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不留“死角”,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具体分工如下:副校长__督促政教处__排查学校大门口及寝室楼的安全工作。副校长__督促教导处__排查教学楼和专业教室的安全工作。副校长__督促后勤__排查教师住室、仓库、操场、厕所、围墙、校园线路等安全工作;督促后勤处__排查餐厅和超市的饮食安全工作;办公室__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上午第四节,校长__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对学校现存的安全隐患,能够解决的由责任人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学校全力以赴予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由分管处室制定相应措施,由责任人限期整改。

下午第三节,在学校东院广场,召开了全体师生参加的安全教育专题会议。副校长__主持会议;副校长__等分别就学生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学生心理辅导方面做了专题性发言,全体师生对学生请假离校手续、严禁学生订购外卖、严禁学生私拉乱接电线为手机充电,严禁学生到洛河、水库等危险区域戏水玩耍、回家返校途中注意交通安全等要求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最后,校长__又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做了总结性发言。

4、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利用晚自习时间,各班由班主任组织,分别召开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对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查找自身不足。各班学生畅所欲言,互相交流,学有所得。主题班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5、布置安全作业。

在学生当中开展了“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家庭安全隐患我排查”活动,学生们利用课间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周日回家之后,与家长一道排查家庭隐患,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并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排查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安全意识融入学生思想行动之中。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加以整改。

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教育日”教育活动之后,学校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安全演练等工作,真正做到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20__年“安全教育日”教育活动,通过黑板报、班会、广播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了安全知识,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中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保证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把安全工作始终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继续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争创平安校园,把安全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五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提升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按照教育局的.部署,我中心校认真学习了上级关于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为维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有效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从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中心学校和各中小学均制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计划,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召开了由全体师生参加的活动动员会,按照活动计划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1、中心校共召开中小学校长参加的专题安全工作会议3次,召开全镇教师安全工作集会2次,进行安全工作的动员和总结。

2、全镇3所中学,23所小学共召开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的集会或国旗下讲话57次,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3、全镇各学校共拉安全月宣传横幅27条,每校均出一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专题,共张贴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宣传画100多张。

4、全镇共印发《校规校纪》、《安全明白书》10000多张,使全镇1万多名学生及其家长都认真学习了安全预防的知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各中小学共举行法制报告会8场,安全知识报告会18场,各校举行了校园安全行演讲比赛,优秀学生推荐到中心校,中心校举办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

通过安全月活动,中心校进一步理顺了安全工作管理思路,制定并完善各项制度并明确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期工作考核中去。

1、与各中小学校校长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纳入学校评估。

2、制定了安全工作紧急预案。

3、制定了严格的《门卫工作制度》、《保卫工作制度》、《楼道值班工作制度》等。

1、宣传月活动中,各学校针对本校安全情况进行了自查和初步的整改,中心校又组织了一次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活动月期间共排查隐患14处,12处已经整改,2处已上报并正在整改之中,同时形成安全检查日常化制度。

2、协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治理,使校园周边环境明显好转。

以上是我校在安全月活动中做的一些工作,我们知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不能靠一朝一夕,而必须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学校平安,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六

我校一直以来将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首要工作,列入学校日常管理长抓不懈。我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及学生自我防范能力。根据镇教育组的统一部署,我校于今年三月份开展了以“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在活动中,我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文明骑车,安全走路”的养成教育为主线,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校园安全环境,让广大师生深刻体会到生命的可贵、安全的重要。

针对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我校在三月初首先研究制定了《龙江中学“交通安全月”活动方案》,调整充实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德育处副主任、德育处助理和各年级级长为组员,组建了一个坚强有力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做到齐抓共管,把交通安全工作抓细抓实,使宣传月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我校积极召开教职工交通安全教育专题会议,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发挥优势,周密部署,确定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我校在第二周把《龙江中学“交通安全月”活动方案》以《致家长信》的形式知会家长,并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我们也利用广播、班会课号召全校学生要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以积极的姿态,全身心地投入到宣传教育活动中去,骑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努力做一名文明的交通参与者。学校扎实进行深入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专版展览、横幅、标语、广播站、专题讲座、刊出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等形式,在校内外营造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浓厚氛围,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我校于宣传月活动启动阶段,即认真召开有行政班子、全体教职工、级长班主任、全体师生参加的宣传月活动动员会,统一部署活动方案。方案实施阶段,我校组织了一系列的活动:

1、学校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大堂四周醒目位置挂宣传横幅“关爱生命、安全出行”、“遵守道路安全法,平安伴你一路行”和“安全生幸福之泉,事故酿痛苦之酒”(见照片1、2、3);在大堂宣传橱窗内设立《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栏(见照片4);在大堂设立《交通违规放大镜》专栏,及时张贴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相关图片和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见照片5);安排“龙中之声”广播站在每天的.广播时间宣传《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等交通安全常识。(2—6周)。

2、开学初分类别摸清骑车回校学生的经过路线(分经过文华路、经过东华路、经过丰华路或人民路、经过龙洲路以外的路段),然后在3月1日—4日再分类召开相关学生会议,明确各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指出学生经过相关路段时正确的路线(见照片6、7)。刘湛光校长亲自给途经东华路路段的学生分三批开会,具体提出每个路段拐弯的要求。

3、第三周学校与全校各班主任签订了一份创建平安和谐班级责任书,加强班主任的责任意识,搞好班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

4、全校各班组织本班学生认真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七

为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我校的安全教育,大力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增强我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我校从实际出发,于20xx年3月23曰——3月27日实施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方案,取得了良好成效。

学校成立了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刘力平校长任组长,周乐庆书记、邓星业副校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活动办公室,由李建涛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宣传月活动工作。

利用早晨升国旗的.机会,刘力平校长作了题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重要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要求全体教师和学生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认真学爿有关交通安全知识与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努力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2、学校印发《武冈一中学生安全告家长书》给各年段、各班级,要求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3、各班组织召开了‘‘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主题班会。

4、学校组织各班出一期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板报(包括学校的宣传板报)。

5、学校分年级组织观看部分交通安全教育片。

6、政教处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7、开展了学生自行车安全检查。要求自行车做到“三有”:有刹车、有车锁、有车铃;学生骑车必须填写申请表并让家长签字同意。

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建立起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学生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深入学校讲授交通安全知识,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八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九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十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十二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县融媒体中心认真安排部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了主题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自收到相关通知和活动方案后,融媒体中心召开会议,对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作了详细部署。明确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会后中心副主任及综合办主任转发了关于开展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进行再强调再落实,传播部进行再传达,强化全体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融媒体中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融媒体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开展拟定本次活动宣传活动方案、部署工作、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负责督导分管科室,全力按照下发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好此次活动。

(一)新媒体方面。

1、针对活动的目的意义,在新闻微信公众号醒目处开展“网络安全为了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宣传。

3、在公众号发布《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等6条相关信息。

4、在抖音发布《呆萌版的非遗为网络安全代言》等2个短视频。

5、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开设“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链接,目前共刊载和转发网安周相关信息10条。

6、组织全台网络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二)传统媒体方面。

1、在《新闻》播出新闻《我县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全县各基层学校积极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2条。

2、制作并播出公益公告2条。

经过此次活动,全台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

二是对网络安全的漏洞得以填补,使办公网络的使用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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