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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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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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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一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二

xx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第x年,也是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党的x大x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政策,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市、县党代表大会和人代会精神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转变计生工作方式,扎实推进村(居)民自治,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宣传力度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主要措施: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核评估、统一兑现奖惩,增加计划生育在综合考评中的分值,落实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一把手”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逗硬一票否决,对计生干部实行考核管理,增强计生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转变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努力建设新型文化,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五期教育改革创新,实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精品进村入户工程,全面完成县计生委下达的`生育文化建设阵地建设任务。围绕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率达100%。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男女平等’和“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防治和打击“两非”、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经验。

3、完善计划生育的投入机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及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和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4、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调查登记,确保调查登记确认误差率为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把计生帮扶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涉农部门的帮扶责任,逗硬奖惩。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争取国家相关项目,为女孩成长制定激励政策,进一步转变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养老、子女升学就业等相关社会保障问题。

(二)强化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1、建立计划生育法律约束机制。深入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以“五清五查”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完善法院协助计生执法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生育对象实施强制执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定时交换流动人口信息,确保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回孕检证明寄回率。

2、理顺计划生育征管秩序。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坚持天天抓、月月抓,理顺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继续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为计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形成合力,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严格执行计生执法,对有执行能力、经多次做工作仍不自觉履行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大宣传,起到执行一例,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加强计生社抚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经费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3、严格计划生育审批秩序。进一步强化计生行政审批,对综合性照顾批生的,严把政策关口,依法按程序报批,并开展政务公开,让群众评判。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要严审各个环节,坚决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1、进一步打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靓点。今年,继续扩大村民自治的开展面,抓好章程和服务协议的落实,做到照章理事。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履行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信守承诺,取信于民。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作用,抓好群众的经常性参与,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对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事项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建立融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和服务网络。真正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2、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根据省、市、县要求,建好育龄妇女信息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微机管理的监控、指导作用,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使用育龄妇女登记表管理信息,采用村级信息报告单上报信息。完善帐册表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村计生干部按时按质完成当月报表,确保信息的及时调查、变更和上报。实现直报数据,提高人口计生科学决策、公共管理水平。

(四)强化计划生育内部管理

1、强力推进计生干部队伍作风转变。以“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为标准,加强计生干部建设,加强对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既加强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队伍行风建设、勤政廉洁教育,树立计生清廉勤俭意识,进一步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2、创优争先、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扩展服务范围和领域,积极开展政策法律、生殖健康和知情选择等服务。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高质量的服务树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三

三、几点建议:?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一文由搜集整理,,请注明出处!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四

20xx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机构改革为重点,加快镇村资源整合,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宣传教育,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基层基础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通过全镇干部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现就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通过一年的努力,20xx年全镇共出生42人,死亡26人,人口出生率10.9‰;死亡率6.7‰,自然增长率4.2‰。已婚育龄妇女668人,累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622例,其中结扎339例,上环226例,药具54例,综合节育率为100%。出生人口中,一孩27人,二孩15人,计划生育率为100%。全年共开展“三查”服务4次,重点对象“三查”率达100%。

一是设立计划生育专线工作组,制定落实了领导联村,干部包组的计生工作责任制度。做到了经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结合,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夯实包村联组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稳定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二是与各村签订人口计划目标责任书,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全年计生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奖罚兑现,确保了全年计生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三是运用阶段性的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村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提高和增强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促进了计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建设始终是计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是按照市、县统一安排,以推进城镇人口网格化管理工作为抓手,以基层计生精细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强化镇村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村月例会制度和计生干部入户访视制度,确保计生基础台帐管理制度化、常态化;二是采用集中和个别指导的方式对各村计划生育专干进行业务培训,以统一的内容,统一的标准,指导规范村级的“卡、册、表、牌”,确保计生软件规范运作;三是安排专人对全镇人口和计生情况及时的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系统,并定期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了人口信息管理的正常运作。四是加强计生协会工作,为每个村计生协会配备了必要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设施,使协会有了活动场所,增强了计生协会的凝聚力,通过抓计生基础建设和清理规范计生秩序使全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今年我镇根据相关政策和上级下达的指标,认真完成了了计生优惠各项工作。一是扎实的开展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对全镇年满60岁的独子户、双女户家庭,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家庭,逐一进行认真的摸底核查、公示、建立个案登记,对符合奖扶条件的5人进行确认上报,落实了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二是为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57对育龄夫妇及时办理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三是为3对农村再生育政策内夫妻自主选择落实绝育措施给予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兑现;四是为符合计生合疗退款的农户进行了合疗退款;五是建立了“史家庄村创业示范村”,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60户计生家庭创业大户。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体现了计划生育爱民、惠民、亲民政策深入人心,极大的调动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为了彻底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我们以宣传教育为先导,舆论引导为基础的指导方针,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家庭示范村标准要求,紧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采取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刷写宣传标语、办板报、建立村级人口文化大院、培训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法,广泛宣传《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优生优育、关爱女孩和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倡导新的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走少生快富之路。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群众对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全镇蔚然成风。截止9月底,全镇累计共有 对育龄夫妇主动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累计有16对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一是加大对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和监督力度,坚持每季度组织计生工作组和驻村干部对流动人口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与计生“三查”工作同步进行,重点对流出人口进行详细登记,建档立卡,并与其外流人口家属,签订双向服务承诺书、落实担保责任,给所联系的计生中心户长落实监控责任,对外出育龄妇女,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入人口坚持定期上门查证验证,填写两单一卡,纳入日常管理;二是全面落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卡通”制度,实现流动人口在计生技术服务、优生筛查、生殖健康、优惠政策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三是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安排专人及时接收和更新信息平台信息,随时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婚育动态,并为他们提供计生优质服务。

一年来,在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镇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但与新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新要求尚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突出重点,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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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6.2016年元旦全面放开二胎产假延长。

9.全面两孩政策拟2016年元旦施行。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七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机制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中心,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为根本,与时俱进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控制政策外生育、强化城镇社区基础工作等方面,力争有新的突破,为我县建设经济宽裕县、文化先进县、生态示范县、社会和偕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明确一个主题,突出两个重点,破解三大难点,争创四大亮点工程,构建五大体系。一、明确一个主题,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题是: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部分育龄群众生育愿意依然强烈,闲散居民超生反弹,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且非意愿妊娠居高不下,避孕措施让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外来育龄女性违法生育,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公安部门便民措施的出台实施等因素,给计生服务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我县新一年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率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头脑,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确保全年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控制在200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9.5‰和4.5‰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二、突出两个重点,着力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一)深化镇村(居委)计生经常性工作,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组,村级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要从根本上实现从依靠集中服务活动解决完成工作难点和工作目标任务向经常性工作转变,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常抓不懈。一是突出抓好生育规划、孕情监控、优生检测、生殖保健等服;二是突出抓好"三查一服务"工作和"四术"措施的及时落实,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减少库存,减少政策外生育;三是突出抓好出生、"四术"的真实准确,逐月上报,日清月结,从根本上消灭瞒报、错报、漏报的现象。

进一步完善县五套班子领导挂镇、县直单位挂镇包村居委、镇村居委干部包村居委包户的层级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包干内容、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准罚,保证责任制落实,形成纵向、横向联动的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

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县、镇对计生经常性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居委)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促进本辖区工作的平衡发展。县领导小组在半年和年终将按评估标准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管理目标责任制规定任务的镇、村居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优化技术工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尽快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保健服务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计生技术力量向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卫生等资源的转变,以全新的理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在服务内容上应满足育龄人员的需求,深入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服务“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保健,积极开展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尽力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对育龄夫妇要加强宣传服务,在知情的基础上,指导其选择适合自身、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继续抓好长效措施的落实,力争当年达到90%以上,使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对已婚女性在做好查孕查环查病和术后随访等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工作,努力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使患者及时得到医治,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查环查孕率平均每次达95%以上,普查普治率达80%以上。对已婚男性要加大宣传服务力度,有组织地开展查治工作,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毫不放松地抓好优生检测和福施福等引入性干预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降低可预防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三、破解三大难点,深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使生育的有序性。

一是扣紧依法行政,建立依法征收工作机制,实现依法征收工作制度化管理。严肃认真地做好政策外生育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个及时查处、征收一个,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二是严格规范依法征收执法程序、标准和行为,切忌过宽或过紧。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要求,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规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卷和征收文书建档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征收率要力争达到省、市规定的当年六成、历年三成以上。

(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确保大局的稳定性。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把外来育龄人员全面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与本地育龄人员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大局的稳定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镇要认真摸清流动人口底子,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县镇两级流动人口档案(表册),及时更新上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验证,并提供计生服务,对流出人员要及时登记办证,并落实“三查”责任和联系人,要求验证率达85%,办证率达85%。有条件的、流动人口较多的镇可探索建立专门队伍,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用工单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位(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问题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自理的“三谁原则”,严格进行处理。公安、工商部门在办证件时,要要求其出具婚育证明,并定期将信息通报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在就业培训,发放劳动就业证时要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没有的要及时通知计生部门或要求其补办。社区对在辖区租房的外来流动人口要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并对辖区的房屋、楼栋、单元、户室实行动态管理,对常住户和临时居住户分别建立信息卡,避免出现外来流动人员漏管、失管的现象。

(三)强化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计生、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记清初婚和再婚的底子,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把好二孩生育审批审核关;坚持凭证生育、凭证引产制度,坚决制止违法生育;完善计生政务公开内容,有效地发挥计生"三栏"的作用,提高计生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生育处理呈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计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统计上的瞒报、虚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四、争创四大亮点工程,力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一)实行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分线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批转的《蕉岭县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落实好“户口为前提、辖区为基础、分线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城区及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抽查力度。今年要对全县每一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剖3--5个社区或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下岗职工计划生育联系制度、移交制度、管理服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推进计生信息化管理工程。抓紧全县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配套和管环理工作,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省、市、县、镇四级联网。各镇确保微机专用,电话专线,完成全县8个镇1个场与县人口计生局点对点信息互通工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的更新置换工作,使信息变更及时率、信息录入率、信息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加强计生系统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为优质服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引导和效果评估。进一步加强县、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今年举办一期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培训班和计算机操作竞赛活动,强化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提高操作应用水平,(三)强化生育文化建设,推进计生宣传教育创新工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在“四性”上下功夫。宣传教育要体现广泛性。采取舆论导航、榜样引路、办班培训、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感受计划生育浓厚的氛围,接受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宣传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成人学校等教育阵地,对各层面人群、不同年龄段的对象进行计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侧重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传授,以满足其个性化求知解难的需求。宣传教育要注重社会性。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和借助各种社会性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宣传教育要富有时代性。积极创建生育文化主题园区,提高宣传教育的品位,促进生育文化建设。全年创建4个镇级和26个村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评选出100个婚育新风示范户。(四)建成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我县新建计生服务中心大楼己在2004年4月破土动工。这栋大楼集医技服务、信息网络管理、行政办公、干部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今年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工程进程,争取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构建五大体系,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到位(一)强化领导责任体系。

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为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各项服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以上计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坚持实行“党政线”、“计生部门线”、"兼职成员单位线"分别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到位。按省、市的要求,县财政要保证计生经费的投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5%的标准列支,保证"四到位":计生预算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政策性奖励、补助、救助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工作奖励经费和倾斜扶持经费的投入到位;合理必要的计生预算外经费和追加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经费的投入到位。各镇政府必须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证用于奖励优惠、宣传教育、四术、管理服务等必要经费的落实,切实做到经费投入到位。村级有经济实力的也要安排好一定经费,做到有钱办"计生事"。

(二)优化计生队伍体系。

各级要重视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选调精兵强将,配齐配足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协会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生干部,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奖励金,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逐步落实兑现独生子父母奖励费和有关优惠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的基本免费治疗;拓展利益导向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保证资金投入的数量,更要注重激励的实际效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人员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和合法利益上的保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困难对象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援助。(四)深化综合治理体系。

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优势互补,联动推进,各负其责,并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计生兼职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既定的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完善协会工作体系。

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尤其是计生协会的作用。按照“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的要求和开展计划生育村(居)自治中协会的职责,对村(居)计生协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整建,进一步夯实基础,提高工作水平。加快在企业建立计生协会和在外出流动人口集聚地组建协会的工作步伐,发挥协会在计划生育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群众积极参与、自我管理转变,镇要深入开展创建“示范协会”和“百能扶百贫”等特色活动,培育“精品”,争创“亮点”,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村(居)民自治中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起好参与管理、决策、监督的作用,确保村(居)享有合法的权益,使广大协会会员成为计划生育的自觉执行者和模范带头人。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八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女职工工作会议,这对于认真贯彻公司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和谐徐矿建设,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某某同志回顾总结了去年以来人口计划生育及女职工工作,并就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希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xx年,是集团公司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人口计划生育及女职工工作同样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计生、女工战线上的同志们,紧紧围绕企业创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为目标,深化创新婚育新风进万家主题教育,创造性地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稳步实施女职工“素质达标”工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突破,“巾帼建功”活动有新的成效,女职工综合素质有新的提升,较好地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在此,我代表集团公司工会向支持计生、女工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一年来,辛勤工作在计生、女工战线上的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

下面,我就做好今年人口计生和女职工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境界,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

20xx年,是集团公司结构调整的关键年、项目推进的突破年。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和女工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有力体现,是加快和谐徐矿建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构建和谐徐矿的高度出发,一手安全生产,一手抓计生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认真落实和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严格兑现奖惩。坚决落实“一票否决”、“追踪奖惩”、等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落到实处。深入推进依法治育工作,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按程序依法处置。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满意度。

结合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坚持“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面向基层、面向职工、面向家庭,大力宣传普及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婚育新风和计生科普知识,努力提高计生知识普及率、计生政策知晓率,切实转变职工婚育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积极开展技术咨询、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疾病防治等优质服务活动。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干部和宣传网员的作用,通过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服务。大力实施“计生关怀”行动,开展关爱女孩、关爱走出去创业职工子女、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全面落实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使广大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幸福工程。

三、突出管理重点,确保计生工作取得实效。

全集团共有职工家属20多万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要突出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我们计生工作就会事半功倍,就会取得好的效果。要适应创业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异地创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异地办矿和流动人口管理台帐,进行计生信息网上传输,实现管理系统网络化,动态掌握他们的就业、生育及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流动人口动态信息报送机制,做到人员流动底数清、地址清,婚育情况清,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清。对成建制外出创业的,各单位要与外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并帮助他们制定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创业到哪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就到哪里。同时,要高度重视再婚、离婚、病休、放长假等特殊群体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研究落实有效应对措施,加强监控,搞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特殊人群管理万无一失。

四、发挥优势,鼓足干劲,激励女职工为和谐徐矿建设贡献力量。

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是建设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和谐文明新徐矿的内在要求。公司各级女工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新的发展要求,把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纳入到“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岗”创建等活动中去,引导和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推进全集团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多做贡献。要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技术比武等载体,引导各类女职工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快创新型、节约型企业建设贡献聪明才智。要深入推进“女职工创业服务行动”,鼓励女职工大胆投身创业实践,为外出创业和非煤产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围绕企业安全和谐发展的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女工安全协管工作。深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联保、二道防线、三违帮教、亲情服务、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活动,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半边天”作用。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提升女职工自身素质。

整体达小康、建设和谐新徐矿,对女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女工委要坚持把提高女职工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毫不放松地抓下去。要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帮助广大女职工增强奋发有为创事业的勇气、开拓创新闯新路的锐气、敢于超越争一流的志气。加快实施“女职工素质达标工程”,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创业技能、生产经营能力、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做“四有”、“四自”的时代新女性。要通过举办中青年女干部培训班,对女性党政领导、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形成高素质的女干部队伍,提升女职工参与管理、参与决策、服务企业的能力。要认真做好女工推优工作,真正把政治过硬、作风过硬,综合素质强的优秀女工推荐到党组织中去,使女职工真正成为企业创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六、创造优势,强化引导,增强女工组织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女工维权工作机制,强化女工组织的职能作用,提高源头维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各级女工委要以解决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认真做好维护女职工共同利益、平等利益和特殊利益等各个层面的工作,准确掌握女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建立女职工利益协调机制,做好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好女工委、女干部代表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要加强女工干部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女工干部学习调研、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多办实事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工干部队伍。要加强女职工工作理论研究,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使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更加适应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企业的要求。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多为基层和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努力提高联系、服务、教育、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共创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同志们,集团公司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的宏伟目标在激励着我们,整体达小康、建设和谐企业的美好前景在召唤着我们,各级计生部门和女工组织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时代重任。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公司广大女职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而努力奋斗,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再作新的贡献!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九

20bb路街道办事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计生委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强队伍、促业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目标,以“双创”等争优创先活动和“一改”、“三优”工作为契机,狠抓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年处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切实把“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三项工作落到了实处,在计生日常工作中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综合治理,推进优质服务,认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发挥计生基层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法四规”也深入民心。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指标:

bb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有x5295人,其中常住人口x529人,流动人口有x8766人;已婚育龄妇女x088人,其中本处已婚育龄妇女x310人,流动人口x778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x717人,综合节育率为x2.7%,晚婚率为94.8%,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人数为x96人,优惠政策兑现率为x7.8%。截止目前我处人口出生为x17人,其中本处常住x4人,流动人口为x53人,出生率为12.53‰,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100%。

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年初与各村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将中共中央决定和“一法四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机关干部学习日程中去,今年7月11日之前,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一法四规”并进行了试卷测试,成绩较好。

3、办事处党工委积极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计划生育事业办好事、办实事,如:1、领导召开两次会议为计生办调配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实际情况,调配懂信息化管理人员到计生办工作。2、解决各村委会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根据各村情况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并协调计生经费7万余元,在办公室紧缺的情况下,为计生办配了二间办公室,并配齐了办公用品。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aa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要求,我处结合本处实际,制订了纠风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及纠风工作责任书,并在辖区各村及单位聘请了5位纠风义务监督员,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我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及学习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宣传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我处在年初对各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了计划生育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闭卷考试,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三月初组织全处计生干部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三天业务培训,本处又举办了为期二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宣传员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通过培训,计生宣传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3、对当年需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时将《生育服务证》送上门,并为她们送一份生殖保健宣传袋,在农牧民享受四项节育手术时,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并送“三联单”上门及送避孕节育知识上门,一年工作中能严格按《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农牧民四项手术免费服务中也没有1例违反规定开单的事件发生。(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及“关爱女孩”试点工作。

1、今年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研究制定了《bb路街道办事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将创建活动与“三学三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确定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一组、二组为试点村,从试点村入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活动内容为:“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办事处形成一种学习高潮。二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办事处统一规范了一批以“综合改革”、“婚育新风进万家”协会等宣传标语,并在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建立了优质服务及婚育文化一条路及一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给我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我处有一条路4条、一面墙2个,大型喷绘板面8块,灯箱牌105块,布标48幅。三是利用各大节日及科技之冬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活动,在科技之冬安排中,将科普知识、计生知识送到农户手中,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700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5000余份,播放电教片8场,举办咨询活动12次,参加人数达4800人次。四是改变过去宣传和服务只针对育龄妇女而忽视了老年人及男性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今年我处将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活动延伸到男性和老年人群中去,向他们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并举办了一期男性生殖健康讲座,参加人数达78人,通过男性生殖健康专家的精彩讲课,参加培训的男性反映说,平日里也不知道男性还需保健,经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以后应多办此类培训班,对老年人除了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外,村计生协组织老年人跳健美操,扭秧歌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使老年人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到各类有益身心的健康的活动中。

3、积极推进“关爱女孩活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积极为辖区生育一个女孩领证家庭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各方面政策倾斜:(1)领证家庭每月享受保健费10元,对生育一个女孩领证的每月发15元保健费。(2)对辖区市场内做生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一个女孩领证户每月15元的儿童保健费,双女户每月10元补助。(3)对辖区贫困家庭的女孩在入学有困难的办事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4)对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对怀孕妇女不得安排夜班及重体力劳动。如:我处辖区cc二村又结合本村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辖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每月发120元的生活补助,对主动放弃二、三孩生育指标,除每月发10元保健费外,奖励100元物品,对领证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奖励(研究生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中专生及技工专业200元),目前已有13个家庭的孩子享受了此奖励,其中本科6个、大专1个、中专6个,共计奖励8000元,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4、我处在辖区开展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活动,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下发了通知,优惠政策为凡婚丧事简办的,办事处为其免费拍照、摄像,送一份宣传袋,送一束献花,办事处在民族较集中的六工庙村召开清真寺阿訇和理事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就民族中的个别要高额财礼、父母包办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将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宗教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宣传,此项活动深受广大村民好评。

四、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我们根据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办事处要求,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使工作“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四送”即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2、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我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内容送到家家户户。一是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开展读书竞赛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印制了知情选择宣传单5千份发到每家每户家中,制作高规格宣传牌块进行宣传;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通过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知情选择”宣传,我处长效节育及时率较往年有所上升,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对使用各种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两月孕检一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检查率达98%以上,对当年上环和历年上环,皮埋人员每年查环一次至2次,全年共计查环、查孕1200人次。通过查环、查孕活动的开展,人流、引产率有所下降,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巩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1、今年年初我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村上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吸纳了一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基层群众发展到协会中来,村级协会会员承包村上清扫积雪工作,每年5千元的承包费用作协会活动经费,通过活动的开展真正把协会建设成为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日常工作开展顺利的群众团体,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协会活动,解决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及场所。

2、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首先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结合各村情况进行了补充,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其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生育部门仅限于管理的局面,通过改革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服务中通过利益驱动,政策推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现我处8个村有7个村委会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民自治,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强,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我处近年没有发生计划外孕育。

1、加强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切实纳入到常住人口一样管理轨道。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辖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做生意的90%都是流动人口,针对市场内情况,我处在市场内开展“双创”进市场及“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在市场内制作了各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板面,并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中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女孩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每月享受15元的儿童保健费,生育一个男孩领证的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对双女户家庭每月可享受10元补助,并可享受年底的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在市场内开展种种活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充分调动了广大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流动人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3、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重要职责之中,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村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800-1000元补助。

七、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处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辖区8个村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了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及建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处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2、为做好各类统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我处每月及时对人口出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并在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之前,组织人员对辖区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并对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并实现了与市计生委联网资源共享。一年工作中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处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以新的思路谋求发展,以新的突破促进改革,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创建活动做一份贡献,也为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

我局按照县委、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做到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切实可行年度计划,坚持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形成了上下齐心协力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

(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年初,我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工作要点,纳入了年度目标任务,与中心工作同安排、同落实,明确了职责和要求。工作中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层级责任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月一查,一季度一摸底,半年一通报,年底统一考核。检查考核涉及各股和干部职工及院内住户,内容包括对政策的学习、节育措施的落实、致富的高时效果等方面。

(三)狠抓投入,确保计生工作开展

我局今年克服工作经费紧张的困难,购买和印发了宣传资料1000份,订阅了《人口报》、《人生》、《女性》和《婚姻与家庭》等杂志和报刊。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同时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全局女职工体检身体,给女职工提供更多的健康和保障。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积极进行晚婚晚育的人和事进行表扬奖励,促进计划生育工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

为使我局和帮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进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阶段,始终坚持加强宣传、强化学习、以集中学习、自学、召开座谈会、办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新《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院内住户了解、掌握我国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形成人人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良好氛围,增强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提升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我局计划生育工作注重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妇女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在抓好常规工作的同时,注意抓好不同年龄段、不同育龄对象的管理和优质服务。一是重视对“七种人”(待岗人员、长期请假人员、再婚人员、外来居住人员、配偶无业人员、流动人员、未婚人员)的计生管理。制定了“七种人”计生管理的具体措施,有效杜绝了计生工作的盲点和漏洞,确保“五率”继续达标。二是做好工作变动人员的计生档案移交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由于住房管理体制变化,单位以外人员购买机关院内住房较多,为做好计生工作,一方面对每幢楼落实了具体负责人。另一方面对单位内流动人口严格把关,杜绝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入住,并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动态,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档案,不断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生管理,使计生工作抓到每个人。

**年,我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我们将着力于计生工作的全面巩固和提高,不仅要抓好达标工作,更要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配合社区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努力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使全局的计生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一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二

20xx年,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按照“扎实强基础,全面促发展,综合上水平”的思路,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不断建立和完善以“诚信计生”为重点的“八大计生”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责任,严格组织保障,加强部门配合,抓重点、克难点、显亮点,较好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20xx年xx月至20xx年9月,全县出生婴儿4923人,人口出生率为11。9‰,其中政策内出生4248人,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6。29%,出生婴儿性别比为xx7。55。在今年全市计生工作半年考核中,我县排名第三。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领导保障方面,20xx年xx月至今,专题召开3次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着力研究和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困难;先后6次召开高规格全县性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计划生育工作;20xx年xx月,县委、县政府分别明确由专职副书记、一名县委常委和一名副县长分管计生工作。工作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省里建立稳定增长的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了公共财政管理,确保了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等各项计生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在财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国家8。61元的标准,年度计生经费496万元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新增投入51万元,用于开展利益导向、建设乡镇计生中心服务所国债项目、“两非”整治和流动人口全省“一盘棋”等工作。二是强化队伍建设。20xx年xx月,公开招录了13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其中充实到乡镇11人,基层人口计生队伍力量得到增强。今年6月,县委常委会议专题讨论通过了选拔任用优秀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有力保障了人口计生系统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年初,县委、县政府与17个乡镇、16个综治部门、81个机关单位分别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单位的具体责任,有效地增强了全县各级各部门参与计生管理的责任意识和实际效果。通过建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层级动态管理和横向联动管理责任制,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服务优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进一步形成。例如,在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方面,通过对1个县直单位和1个乡镇实施“重点管理”,有效遏制了弄虚作假、作风不实的不良风气。县级领导计生联点责任制和县直单位计生联点责任制继续实施,41位县级领导、85个县直单位分别挂联到17个乡镇,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多次带队到基层调研、指导、督促工作,联系乡镇的后盾单位共计为乡镇解决计生工作经费xx余万元,帮助乡镇解决了一些重大问题。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不断完善和健全责任机制,有力推进了计划生育工作重心向农村下移。一是切实加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通过对乡、村、组计生队伍的调整、培训以及村级换届,三级工作网络得到完善,工作力量不断增强。村专干工资待遇和村协会专职副会长的年报酬全面落实。4个乡镇中心服务所列入国债项目建设,128个村实现婚育新风宣传阵地外移,村级阵地建设明显改善。二是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通过采取“经常性督查”、“定期调度”、“打假治水”等措施,扎实开展冬、春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冬季活动完成“四术”1373例,占任务的xx9%,在全市结帐评比中排名第二;春季集中服务完成“四术”2154例,占任务的xx8。1%。三是扎实开展“七项清理”活动。认真开展了对育龄妇女、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切实澄清工作底子。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县乡两级及时进行了整改,补录、补报和更正各种数据,规范执法程序和档案资料。四是加强工作督导和重点帮扶。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我们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对店门、永和等乡镇的后进村组进行了重点解剖和调查,推动后进发展。

一是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建档造册,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常住人口范围,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依法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建设局对8个工地的流入人口、商务局对开云市场内的流动商户、房产局对下属房产和门面的流入人口都进行了全面清理。流出人口管理方面,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及时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定期与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联系,确保全程掌握情况,共同解决问题。二是加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一方面,卫生、公安、计生、医疗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各试点医疗机构均按要求查验登记身份证明,及时报送各项数据信息。根据反馈的信息,计生部门及时落实了16名政策外怀孕对象的相关措施,及时将11名不属本辖区管理的孕妇和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同时,对政策内怀孕对象的孕情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跟进,有效防止了“两非”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两非”集中整治行动。各乡镇认真落实孕情跟踪监测制度,积极提供“两非”线索,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重点调查和集中突击,共破获4例典型案例,3例一般案例。三是全力推进政策兼容。各综治部门积极探索,整合资源,打造共同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水利局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中,对254户计生家庭给予了优先照顾,受惠人口达1200多人;农业局在实施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中,对7户计生家庭给予了优先解决;农机局为157户计生家庭优惠农机具购机补贴,总金额达4。7万多元;林业局在实施林权改革和发证过程中,规定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工本费;能源生态局制定了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帮扶救助方案,为39户计生家庭给予优先解决沼气池建设补助、太阳能热水器建设补助,金额达4。18万元;民政部门为295户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优先解决了“低保”;教育部门在落实农村寄宿生住宿补助时,对557名属贫困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的学龄儿童给予了优先解决,金额达17万元。

一是建立了“生育关怀基金”。我县“生育关怀基金”于20xx年5月建立,专项用于5种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的救济和扶助,资金来源于县财政投入和社会募集。第一期县财政安排了启动资金5万元,之后每年按照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2%的提取比率予以充实。二是扎实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去年年底,调剂近20万元社会抚养费开展“送保险,送温暖”活动,为6700户计划生育家庭免费赠送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从“生育关怀基金”中支出1。4万元资金,对62户困难计生家庭进行扶助和慰问。今年“5。29”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了“生育关怀进社区”系列活动,对xx5户城区困难下岗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了慰问和帮扶。三是积极抓好为民办实事工作。一方面,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截至9月1日,县计生服务站已对49个对象进行了出生缺陷干预检测。另一方面,加强计生“两扶”工作。经过县乡村三级层层把关,20xx年全县确认新增奖扶对象323人,特扶对象5人。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即可发放到位。

一是抓好计生服务阵地建设。萱洲、东湖两个乡镇计生中心服务所国债建设项目按时推进,萱洲所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东湖所已基本完工。二是积极开展妇科病免费普查活动。今年,对全县育龄妇女进行了一次免费妇科病普查,对家庭困难的育龄妇女予以免费治疗。目前,已完成20743人次的查治工作,普查率24%,免费查治人数778人,免费查治率6%。三是着力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严格实行技术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了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有效提高了计生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织宣传、广电、司法、计生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宣传规划。分管副县长发表了电视讲话,计生部门和各乡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学习宣传《条例》的氛围浓厚。二是扎实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第一是领导重视,县乡两级召开了动员会议,明确党政一把手是本次信息采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是保障有力,县财政安排了2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乡镇配置电脑。第三是全员参与,所有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都投入到信息采集工作。第四是奖惩严明,各乡镇投入了一定资金,对工作任务进行绩效考核。第五是指导有力,县人口计生局在现场指导的同时,还明确专人用电话和网络对乡镇临时遇到的难题进行解答,确保信息采集的规范、统一。

我们清醒地认识,当前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群众受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观念影响,婚育观念仍然较为落后;二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难度仍然很大,违法生育案例较多,特别是企业下岗职工违法生育现象有所增多且难以查处;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计生村(居)民自治质量不高,乡镇、村组之间发展不均衡,个别乡镇、个别村计生工作时好时坏,极不稳定,波动很大;四是出生性别比相对偏高,打击“两非”行为任务比较艰巨;等等。

下一阶段,我县将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的中心任务,再鼓干劲,再上措施,不断巩固计生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工作成果。一是进一步加强计生政策宣传教育,做大做强利益导向,切实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二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从严打假治水,杜绝虚报、瞒报、挪报、错报行为,加强平时工作督导和经常性工作,切实帮助后进乡镇和村组改进工作方法,提升面上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计生队伍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四是切实抓好“一盘棋”信息采集复核和录入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一盘棋”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六是进一步加强计生协会工作,推进计生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提高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不断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四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五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六

同志们:

20xx年,我们所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保证大家有足够的时间抓落实,我们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但今天这个会议必须得开,而且得开好,因为我们要研究的是国策问题,是事关公司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这也足以说明,公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今天这个会议既是一个回顾总结会,又是一个工作部署会,更是一个集中动员会。刚才,公司经理办田群力副主任作了20xx年度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李楚华主任通报了20xx年度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情况,温书记宣读了20xx年度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在这里向受表彰的对象表示热烈祝贺!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我在会上与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订了20xx年度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王根副总与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了生殖健康服务责任书。针对20xx年公司的计生工作,会上已经把任务讲的非常清楚,要求提的非常具体,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借此机会,我再讲几点意见。

去年以来,公司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公司生产经营为切入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初步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向转变观念、优质服务、综合管理的转变,整体工作走在了全区、全市前列,为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创造了宽松的人口环境。一年来的工作成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完成考核任务,提升企业形象。公司各级组织、各单位始终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制度、条例,20xx年公司圆满完成了市、区政府下达的人口控制计划与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8%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政策外多孩生育率为0,人口出生准确率为100%,公司连续三年在下陆区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荣获一等奖,市区领导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可以说,人口计生工作已经成为公司各项工作中的一个新亮点,有效扩大了公司的对外影响,提升了公司的对外形象。

二是落实计生政策,树立婚育新风。按照国家计生政策,我们落实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门诊和住院补贴、学杂费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全额报销、妇科病普查等政策,公司全年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投入达到了406万元。这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是做得好的。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还注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把新型婚育文化建设融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渗透到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里面,让职工群众在生活、工作、学习、休闲、娱乐之余,潜移默化、无声胜有声地接受新型婚育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倡导健康向上的婚育观念,促进了计生工作的良性发展。“由政策外不准超生到自觉自愿不想多生”,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公司职工生育观念上的大转变。

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基础管理。着眼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以优质服务为主线,以依法管理为基础,以求实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有效破解了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实现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基础规范建设,建立健全了各种各类计生台帐和管理制度,层层落实了计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做到了政策清、情况明、数据准、责任实,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注重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计生干部队伍,为公司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提供了可靠组织保障。在此,我代表公司向一年来辛勤工作在计生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之,20xx年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是突出的,成效是明显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重视、真抓实干的结果,是公司计生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埋头苦干、默默奉献的结果,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结果。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计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压力非常巨大。突出的表现,一是职工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还比较强烈,严格实行计划外生育的思想基础还比较脆弱,政策外生育的现象还不能完全杜绝。特别是一些半边户家庭、重组家庭,政策外生育的冲动依然存在,这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二是在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由于我们实行了内部退养政策,一部分尚处生育期的职工离开了工作岗位,使这部分职工游离于我们的监督,这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虽然我们对45周岁以下的内退女职工实行了一年四次的孕检制度,对45周岁-50周岁的内退女职工实行了见面签字制度。但由于人数众多,难免有漏检、漏查的。这就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留下了隐患。三是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这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公司上下要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视困难和挑战,完善机制和措施,切实把公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做扎实。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要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说它是天下第一要事,是因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我们国家、民族乃至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说它是天下第一难事,是因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需要准确把握政策,需要做深入细致耐心的工作。为了做好第一要事,解决第一难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务必要以对公司和个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切实提高责任心、努力增强使命感,始终坚持并牢牢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坚持公司各级组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不动摇,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尤其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用气力,共同推动人口和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公司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负起牵头抓总的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企业内部的人口形势,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夯实工作基础。公司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做到国策意识不淡化,政策观念不放松,发现问题及时改,确保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出任何问题。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好计生工作,发挥好表率作用,认真做好包自己、包子女、包亲友、带四邻的“三包一带”工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因领导不力造成计生工作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提拔、不能调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已调离的也要跟踪查处。

二是要强化部门职责。公司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各级党政组织抓好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法定责任,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任务责任书》的各项要求,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公司上下齐抓人口计生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是要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个人风险抵押制度,严格按责任书考评兑现。对因领导重视不够,责任未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计生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否决的否决,决不姑息迁就,一律严肃处理。

四是要强化队伍建设。事业成败,核心在人。打造高素质的计生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要着力加强公司计生专干和所属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切实提高计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继续按照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总体要求,选拔、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干部,要确保人员、机构和经费“三落实”。各级组织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计生干部的管理,工作上严要求,生活上多关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调动计生干部的工作热情。同时,计生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精力搞好计划生育专业管理和入户访视等业务工作。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公司的部署,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根基在基层,基层基础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公司计生工作要将重心下移,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取得新突破。要健全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男职工信息卡等计划生育台帐。及时掌握孕情。要按照“充分知情、技术指导、自主选择、长效为主、分类随访”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严厉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要以“两治三创”活动的开展为抓手,继续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凡是违法生育的公司在岗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党员的还要开除党籍。

三是要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公司人口计生、纪检监察、公安保卫等部门要采取集中力量、联合办案的方式,在公司所属医疗机构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切实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对擅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国家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要坚决落实到位。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要根据公司的扶助办法给予必要的求助。要通过利益杠杆激励公司职工自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要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五是要不断创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首先是创新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模式。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建立公司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区域协作、综合治理、优质服务、职工自治、权益保障”的工作新机制,落实流入人口“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的要求,做到流入人口与公司普通职工人口计生工作同管理、同服务、同对待、同考核。对内退人员、外出(学习)务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人群,要依托社区服务网络,探索和实行“以房管人、部门联动”的管理办法。其次是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岗男职工“半边户”的计生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一套科学、规范、便捷、实用的联系函管理制度。三是要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要着眼于未来,大力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从现在起逐步构建公司内部多部门跨区域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平台,促进计生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六是要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转变职工的婚育观念。要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在全公司范围内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健康的生育观,使广大职工群众真正从认识上理解计划生育,从思想上接受计划生育,从行动上支持计划生育,从而自觉地实行和推进计生工作。要注意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融在一起,进一步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推向深入,广泛宣传“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强面对面宣传教育,向已婚育龄职工讲解优生优育知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出生缺陷干预,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违反计划生育的反面事例,形成强大的震撼力,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

同志们,做好公司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事关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大家认真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公司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优异成绩为实现“又好又快做大做强大冶有色”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七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八

*年以来,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局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为准则,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线,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立足“夯基础创特色”,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现将我镇全年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截至9月30日,我镇共出生840人,符合政策生育662人,计划生育率78.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58人,发放一孩生育证312本,二孩生育证133本,社会抚养费完成180万。

(一)抓好常规宣传工作,按照年初的宣传计划,对计划生育“一法四规”、婚育新风、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进行宣传,7月份按照上级的要求我们对全体干部职工、村专干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宣传投入。全年来,我镇共下发宣传资料27000份、农家历书5000本。

(三)坚持例会制度。每月1日组织计生专干召开例会,便于了解育龄群众孕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采取补救措施。

(一)落实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几年来,我们不断选派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今年四月底,我镇计育线全体同志参加了计生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五月初阳红姣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药具培训,五月底刘鹏与罗利参加了全省征收系统电子录入培训。

(二)开展药具管理与服务。为做好避孕药具的知情选择工作,实现药具管理和使用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育健康的需求。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的摸底。村(居)每月上报流动人口变动、定位报告单,力争做到外出已婚夫妇在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办理好外出手续,对未办理外出手续的督促其补签到位,杜绝流出人口的计外生育现象。

镇党委、政府计生队伍建设十分重视,一是对计生办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考核,每月对各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讲评和通报排名。对排名末位的进行公开批评,连续二次排名末位的予以警告。通过每月的一讲评、一排名,强化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使上半年计划生育有了新的起色。

(一)年我镇上报36名奖扶对象,共有175名享受奖扶,其中12名同志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二)依法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我们对群众申请的《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证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做到各种证件、证明审批合法、合理、有效。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半年来,未出现因执法不当造成恶性案件和上访事件。

以上是我们一年来的主要工作,离上级计生部门要求及育龄群众需求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工作我们要不断的创新工作思路,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让广大育龄群众满意。

计划生育人口流动站篇十九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一孩、二孩都可获延长生育假。

通过此次修法,中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未写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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