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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处理制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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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处理制度(模板20篇)
2023-11-24 11:12:47    小编:zdfb

写作是一种思考的方式,通过书面表达可以更加系统地整理自己的思绪。反思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在此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总结范文,仅供参考。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一

一、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和事故苗子,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二、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由公司先向上级部门(主管局、市、区劳动局、派出所、受监安监站)汇报事故情况。

2、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做好事故陈述笔录,事故现场拍照,画出平面图,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定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由公司审查后报主管局审核。

3、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直到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苗子,应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凡对事故隐满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一经查出,除责成立即补报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二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城市区划内的日常生活中产生或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的单位。

三、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由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以及由本级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市主管部门按照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打破区域界限,在总体规划区内,全市统筹,编制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范围内各县(市、区)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五、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bot、tot等方式进入垃圾处理行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六、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进行。

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投资运营商,垃圾处理规模在200吨/日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投资运营商。

各县主管部门对新建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合同及设计方案(包括处理方式、处理规模、技术工艺选择、服务范围等)必须在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建垃圾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应邀请市主管部门参加,档案资料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建设标准。

七、各垃圾处理单位必须安装渗滤液cod和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市主管部门或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八、主管部门监管小组对垃圾填埋场的压实密度、覆盖率、苍蝇密度、污水处理率、臭气浓度、生产设备完好率、人员防护措施、垃圾车辆清洗等进行检查;对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烟气排放、废水排放、臭气浓度、灰渣热灼减率、飞灰处理率、生产设备完好率、人员防护措施、垃圾车辆清洗等指标进行检查。其他处理方式检查项目另行制定。

九、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

十、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垃圾处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垃圾处理单位必须派员配合工作,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并复制相关的运行记录。

十一、各垃圾处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报告: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综合财务报表(每月一次);

(四)环境监测分析报告(每月一次自检报告,一季度一次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

(五)生产报表(每月一次);

(六)发生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必须确保所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垃圾处理设施,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垃圾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关闭的,该垃圾处理设施承担的垃圾处理任务由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处理。

因维修和保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垃圾处理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自行妥善安排垃圾处理途径的前提下,可对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临时性、局部性的关闭措施。

十三、垃圾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垃圾处理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逆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垃圾处理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五、垃圾处理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及环保措施应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各垃圾处理项目必须安装垃圾处理在线计量、监控系统,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派驻人员对各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

十七、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据“合理营利”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价格。

十八、垃圾处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处理垃圾。作为计算垃圾处理费依据的垃圾处理量,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十九、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

二十、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具体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制定该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三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及客户退货进行识别控制,防止不合格品及退货品的非预期使用、入库或交付,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顾客退货产品的控制。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的识别和跟踪,并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意见和跟踪处理结果。

3.2生产部主管、配送主管、品控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处理决定。

3.3生产部负责对产生的不合格品隔离、标识和采取纠正措施。

3.4总经理负责对涉及金额大的不合格品的处理作最终决定。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四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五

为规范电梯机房的管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接管的各类物业中电梯机房的管理。

3职责

3.1电梯工负责对电梯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发现故障的报修。

3.2本物业(大厦或小区)维修班长负责对电梯机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管理制度

4.1岗位责任制

4.1.1电梯工

电梯工的岗位职责应:

c)作好日常各项设备的.保养工作,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d)按规定的路线认真巡查设备,发现设备缺陷按情况进行处理,正确做好设备缺陷记录;

h)加强器具管理,作好交接-班工作;

i)认真搞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

4.1.2维修班长对电梯机房的管理职责

维修班长应每周不少1次对电梯机房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纠正。

4.2巡回检查制度

4.2.1巡回检查制度是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4.2.2巡回检查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和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检查项目逐项进行检

查。

4.2.3值班人员正常的巡回检查除交接-班检查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2.4特殊巡视

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对设备进行特殊巡视:

a)有大缺陷的设备;

b)新安装和检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c)设备采取特殊运行方式时。

4.2.5每次巡回检查是发现的问题,应在《电梯日常巡检项目表》上作好记录,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工程部。

4.2.6单独巡视时,不准攀登电梯设备,不准搬动开关操作把手。

4.2.7巡回检查是应思想集中、严肃认真,采用看、听、摸、闻,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判定设备状况,认真作好记录。

4.3电梯机房岗位防火责任制

4.3.1主管是所管辖范围内的岗位防火负责人。值班人员是当日岗位防火责任

人。

4.3.2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

4.3.3严格按《消防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

4.3.4发现故障或烟、焦味,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后,再投入运行。

4.3.5电梯机房内不乱拉乱接电线和临时电气设备,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保持机房内整洁。

4.3.6电梯停驶时应关掉电门,拔出钥匙,锁好电梯门。

4.3.7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要与明火种隔离,并准备消防灭火器材。易燃材料应单独放置。

4.3.8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到保安部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施工时应有安全部人员监督,施工后应认真检查,确认没有火种时才能离开。

4.3.9定期检查消防灭火器材,事故应急灯具,以备紧急时使用。

4.3.10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及时报告安全部。

4.3.11当接到火灾通知后,立即将电梯停到低层,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4.3.12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并立即通知管理处。对电气设备和注油设备应使用清水灭火器、防高泡灭火器进行扑救(注油设备还可用干燥的沙子灭火)。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灭火。在扑救中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所在现场最高负责人的指挥,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先控制,后消灭”。

4.3.13严禁闲人进入电梯机房。

规范电梯突发事件下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应急处理工作。

3职责

3.1维修组主管负责电梯突发事件下应急工作的组织监控工作。

3.2电梯工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实施,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记录。

4操作要求

4.1突发事件

本规程所指的突发事件系指:

a)断电;

b)电梯进水;

c)电梯故障;

d)火灾;

e)电梯困人;

f)其他导致电梯不能运行的突发事件。

4.2断电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4.2.1电梯断电后,发现人员应立即通知消监控中心,由消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知管理处、维修组、保安队。消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拨打各电梯内的应急电话,或通过监控探头检查电梯内是否有人被困。如有人被困,消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通过电话进行安抚。

4.2.2维修人员应迅速判明停电原因,进行抢修,如有困难应及时与维修中心、工程部联系请求支援。

4.2.3如有人员被困,维修人员应首先进行救援操作,具体程序详见《电梯困人处理规程》。

4.3电梯进水的应急处理

4.3.1电梯发生进水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通知消监控中心,由消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知管理处、维修组、保安队。消监控中心应拨打进水电梯内的应急电话,通知乘梯人员迅速离开轿箱,以免发生意外。

4.3.2进水应急处理方法

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首先确认电梯内已无乘客,然后对电梯做如下处理:

a)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浸水时,应立即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并断开电梯总电源;

d)当机房发生进水时,应立即停梯,并断开电梯电源总开关。

4.3.3维修人员关闭电梯电源总开关后,应迅速判明进水原因,阻断漏水源。

4.3.4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抹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确认湿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达到要求并且试梯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4.4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

4.4.1楼层发生火灾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方法包括:

d)灭火作业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规程》进行操作。

4.4.2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方法包括:

b)消监控中心通过消防联动装置对电梯进行迫降;

c)灭火作业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规程》进行操作。

4.5电梯困人按《电梯困人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4.6电梯工在应急处理结束后,及如实地做好相关的记录。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六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七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八

1、对学校安全事故实行逐级上报。

2、学校各部门、教师或学生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全体师生均可直接向学校举报安全隐患或通过学校安全举报箱举报,如确认属实,将予以一定奖励。

4、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校长。

5、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办公室电话或书面上报县教育科技局。

6、对于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对延误救援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7、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责任人。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本店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店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店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店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店: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店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店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店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店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一

污泥处置和其它废弃物处置一样,需要有两个支点,一是环境标准,二是处置费。环境标准是规范所有处理处置的游戏规则,处置费就是游戏中的筹码,两者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污泥处置市场十分混乱,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同意这一观点。混乱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政策。而政策的制定者被各种技术、各种利益集团弄得无所适从,因而只能选择“不作为”。到底什么技术可用,到底多少钱合适,如果连协助制定政策的个别专家教授们都上了某些利益集团之船,那么今日政策的缺失和市场的混乱,就是必然的了。

1、作为政策调节杠杆的填埋成本

随着城市的急剧扩大,我国各大城市已明显感受到土地资源紧张的压力。填埋场在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均属严控稀缺资源,然而我国的填埋费(30-50元/吨)远远低于国外。在考虑了地下水保护、甲烷大气排放以及事故性填埋场失效及后期治理等多项环境成本后,填埋成本将远远不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水平。

在欧洲,填埋费均在70-100欧元/吨以上,与此相比,采用天然气的热干化成本也仅20-30欧元而已。这种巨大的反差,说明我国在填埋费管理方面还停留在成本层面,没有发挥其作为废弃物处置政策调节杠杆的作用和功能。

填埋场作为大部分废弃物的最终消纳地,是造成真实处置成本被扭曲、严肃的处置技术无法运行下去的根本原因。如果能花三五十元给出去填埋,谁还会花上三五百去焚烧?填埋费应该作为门槛,来限制废弃物的产生,和调节处置产业的走向。只有如此,才能杜绝不合理的处置。比如靠大量掺加石灰和无机药剂的稀释法,早期在欧美也曾很流行,但废弃物总量不减反增,最终还是给填埋场带来诸多问题,如渗滤液浓度高、数量大、沼气产量低等。

2、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

北京门头沟倾倒污泥事件,只是千万个非法倾倒事件中运气不佳的一个特例。以2015年底的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3亿立方米计,我国每年将产生3000万吨污泥,按笔者的'统计,其中真正被安全处置的恐怕不会超过1-2%,剩下的大部分还在继续倾倒,有的还换了个形式,排向了空中。

按常理说,污水厂的污泥要给出,必须先要有人接收,作为废物应该不是谁想要都可以来拿,最少也要出示处置资格。要拿到处置证,当然应该有处置设施。这种最起码的管控(所谓联单制度)如果有,应该就不会有门头沟事件。不幸的是,这里的每个环节似乎都不怎么靠得住。大家如同在玩俄罗斯轮盘赌的游戏,这颗子弹最后射进谁的脑袋,纯属听天由命。

3、必须建立处置基准成本

其实这些差异,都在于大家不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没有把处置的完整成本(甚至处理成本也不完全,如堆肥的除臭)考虑进来,当然,最重要的还在于政府没有使用填埋费这一价格杠杆引导产业处置方向。参考欧盟的污泥处置,似乎根本不存在我国这种为技术路线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困扰。各种处置技术早就根据市场定位、价格、目标而成为可选择对象。最昂贵的是填埋,这种形式本来就是要被逐步禁止和淘汰的。其余各种技术都处于同一档次上,投资和处置费用因项目而异。

在我国,由于洁净能源与燃煤的差价过大,一定会造成不同能源的热法处置有较大的成本差异。但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计,笔者建议应建立处置成本参考基准。根据能源类型,进行完整的成本评估。将评估最高值作为填埋费(税)的定价进行统一征收。

举例来说,以天然气为热源的热干化,应该按照天然气上岸价(如3.2元/立方米)进行估算,净热耗690kcal/kg、锅炉热效率86%、电耗0.105、电价0.75元/度,从含固率18%干化至含固率90%,加上维护、人工等(均取业内技术水平可保证的上限),每吨湿泥的直接成本应该在350元左右,投资按20-25万元、20年平均折旧、7200小时/年考虑,则吨湿泥的间接成本约40元,即天然气热干化应有390元/吨的处理成本。由于干泥可作为替代燃料入水泥窑处置,除运费外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因此可以认为天然气干化的完整处置成本最高应在400元/吨左右。

以燃煤为热源的热干化,吨煤950元、5000kcal/kg、燃煤锅炉热效率72%、电耗http://计,应有230元/吨的直接处理成本,吨湿泥的间接成本约40元,考虑水泥窑处置的运费,燃煤热干化应有280元/吨的处置成本。

石灰干化,含活性氧化钙成分85%的生石灰最低320元/吨,将含固率18%的湿泥直接混合到含固率40%,每吨湿泥需要添加243公斤生石灰,可实现的理论蒸发量34 kg/h,这意味着需要填埋的污泥混合物1.21吨。产生臭气量约238立方米,吨处理量的直接成本可能在90元左右。以方庄项目投资881万日处理30吨估算,折旧约50元,运费20元/吨,填埋费将是决定性的成本。这一成本的确定最终完全看政策导向。如果规定填埋场的政策性价格为120元/吨以上,就会事实上限制石灰法的应用,因为相比于干化焚烧已无成本优势。所有化学调质+压滤干化的方案,与石灰法类似,其运行成本也都在60-80元之间,一定程度上低于纯石灰法,但含氯、含硫药剂的大量应用,会对填埋场的渗滤液产生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果以完整的处置链来考虑,填埋费门槛恐怕应设置在400元/吨湿泥左右。因技术差异和进步,一些干化焚烧的处置费(含盈利)可望控制在400元/吨以内。据说上海市目前为石洞口项目实际支付的已不止这个数,上海老港的填埋都已经要价到了380元/吨(含固率20%)。

政府收取高额政策性填埋费(填埋税),其运行过程类似于增值税。污水处理厂是政府的,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收取的,填埋场是政府的,填埋费也是政府在收取,从这个角度看,填埋税不会流入私人口袋。采用这种方式可大大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所有处置技术均成为独立处置运营商的可选工具,只有真正可靠、合理、低成本、先进的技术才能被选择而长期生存。通过高额税费政策,可以有效激励处置者认真履行其职责。

4、处置费来源及其定位

污泥来自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费自然应该通过污水处理费的形式征收。

以万吨污水产生1.6吨干固体计算,吨含固率18%的湿泥折合污水1125立方米。这就是说,如果将填埋税定位在400元/吨水平上,意味着每吨污水应承担0.36元的污泥处置费,这一数值相当于目前平均污水处理费0.7元的1/2。在国外,污泥设施投资占污水厂建设成本的40%,处置成本占1/3-1/2,以此比例,我国的污水处理费如果收到1.2元/立方米,应已有了污泥处置的充分保证。然而,在一些污水处理费早已收到此水平的省市,污泥处置费看起来好像还是没有着落。

北京的地面停车费已涨到了每小时15元。显然,这15元中其实没有什么成本。但高收费,就是作为调节手段来治理塞车的。以此逻辑,我国污泥中的污染物浓度高,这是产业结构造成的,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云集,当然治理难度大,让这些企业承担更高的处置成本,以促成其转型,应该说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什么大量高污染产业都落户我国,难道发达国家的这些企业都“缺心眼儿”,有现成的大笔外汇不赚让你白赚?我国每年进口大量的废塑料、废纸,号称“原料”、“资源”,难道从业者不知这些废弃物的加工会产生巨量污染?其中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是,那些国家生产这些东西面临的环保成本太高,不值得。只有中国,可以廉价生产,廉价销售,廉价出口,再将昂贵的治理成本留在自家后院,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

维持高污染、低收费,甚至让不合格处置企业把污染物轰上天,跟堵车造成城市空气污染同一结果甚至更糟。污染治理不能贪图便宜,暂时的财政负担小了,遗留给子孙后代的成本可就重得多了。当癌症村、癌症镇、癌症乡、癌症市多起来,国家需要为民众负担的医疗费,恐怕将是一个远比填埋费高得多的天文数字。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二

对不合格产品及客户退货进行识别控制,防止不合格品及退货品的非预期使用、入库或交付,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要求。

适用于对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顾客退货产品的控制。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的识别和跟踪,并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意见和跟踪处理结果。

3.2生产部主管、配送主管、品控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处理决定。

3.3生产部负责对产生的不合格品隔离、标识和采取纠正措施。

3.4总经理负责对涉及金额大的不合格品的处理作最终决定。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三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四

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一、学校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教体局安全办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五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六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公司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负伤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七

一、目的:

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食品的非预期食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购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职责:

1、食品制作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上报不合格食品的内容。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种类、数量及其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处置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发生。

四、控制程序:

1、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

2、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3、对购入的确认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内,将《进货记录》报采购部门负责人退换。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对食品的管控。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八

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食品的非预期食用。

适用于对购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1、食品制作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上报不合格食品的内容。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种类、数量及其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处置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发生。

1、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

2、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3、对购入的确认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内,将《进货记录》报采购部门负责人退换。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对食品的管控。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十九

车间建筑:

2.有一定的高度,通风采光良好,不得窜风、漏雨或滴水

3.热处理车间属高温有害车间,应布置在厂区主风向的后侧

车间设备布置:

1.设备布置合理,符合生产工艺流向,设备之间保持规定的距离,使操作方便

2.车间通道应使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3.工装夹具定点存放,半成吕、再制品定点堆放

车间各种线路和管路:

消防设施:

1.车间应有消防水龙头、消防水带、灭火砂箱、泡沫灭火机、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机

2.操作者应懂得各种消防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有关消防知识

操作者须知:

2.要思想集中,遵守劳动纪律

3.注意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生产

1.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首先要熟悉本车间本班组的生产作业计划,分析本班组的生产情况,组织好热处理工序的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各阶段、各工序在时间上是紧密衔接的,不准发生脱节和比例失调现象,合理组织生产,要准备好图样,工艺文件、有关标准、工装夹具、检测仪器仪表,特别对关键工序工艺装备的使用量和库存量应该心中有数。材料、毛坯、在制品供应和流动情况,应做好充分准备,还要做好动力准备工作。

2.组织均衡生产

使热处理车间内,各个组、每个人在不同的时间负荷均匀,充分利用设备和工人的'工作时间,克服前松后紧和忙乱突击现象,保证按期、按品种、按质、按量完成生产计划。

均衡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应结合起来,把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的有关规定,注意事项等具体落实到每个职工,使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并对各自所在岗位的生产或工作负责。班组要推选三包六保,三包是包定员、包产值、包利润。六保是保产量、保质量、保品种、保消耗、保成本、保安全。

对影响均衡生产的卡脖子设备要有一定的储备,易耗、易损件要供应慧一定的备品配件。

3.搞好再制品管理

在均衡和连续生产情况下,减尽量少热处理再制品储备量,建立车间、班组在制品台账,待加工的再制品,要按支付宝摆放整齐,妥善处理好零件的报废、代用、补发、回收工作,成品、废品和不良品必须及时隔离,分开存放,认真做出标记,对废品不良品不许藏匿和私自处理,废品要办报废手续。

4.生产进度表

热处理车间和各个班组的生产进度,应按日、月、季度统计,可利用各种图表如框图、直线图、曲线表等形式表现出来。

一般只有当产量要求较高而炉子又配备有可靠的热回收装置的条件下,采用强化加热炉温制度才是经济合理的。按照这种护溢制度设计的护子,在产量要求较低时可以按照两段式或三段式炉温制度操作。

五点供热式与六点供热式加热炉

五点供热或六点供热的区别在于均热床是否架空,即五点供热式的供热点为。均热段、第一上加热、第一下加热,第二上加热及第二下加热(一、二顺序由炉头往后排),而六点供热则多一个下均热供热点。

这种加热炉炉型是适应新型火能力轧机的需要而出现的。炉子操作灵活,可以采用正常加热和强化加热两种热制度。当产釜要求不高时,第二上、下加热不开或只少量供热,单位有效炉底面积产量约为55~650公斤/米2·时。强化操作时,第二上、下加热的供热比例可达54%以上,单位有效炉底面积产量可达85~1000公斤/米2·时。

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篇二十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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