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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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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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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7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5号)和《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104号),以及学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其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主管单位为学校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同时提供系统使用账号。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八条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学校信息包括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驻地城乡类型、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十条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入学和毕业。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织采集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义务教育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生成,一人一籍一号。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第十四条禁止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禁止使用虚假材料建立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报学籍。

第十五条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控制班级数和班额,禁止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虚拟班级为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完成毕业。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待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四章变动和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仅有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步推行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电子章。

第二十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操作。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第二十三条跨境转学,转入的学生,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从未在境内建立过电子学籍的,应到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补办学籍。转出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境转出功能,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提交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时限,系统默认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各地学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择校转学和高中学生利用虚假材料达到同城借读目的情况的监管。凡属本市区户籍学生转学择校的,以及利用虚假材料从外市区转入本市高中借读的,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汇总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变更申请,由学籍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条学籍信息由学校组织录入,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报送的学籍信息的审核审批,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各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信息,必须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或本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抽验等方式,督促各地和学校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学籍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二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生注册学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六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以及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有序招录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第九条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三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条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具有浙江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招生区域内,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办,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于出国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

第二十二条退学、辍学。

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当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疑似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恢复其学籍,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回学籍所在学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相应教育。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通过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系统应当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正常变动提供相对应的异动处理方式。

普通高中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若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同时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明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学校就读的外国籍学生以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西藏班新疆班等民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全省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四

副组长:

成员:

通过严格管理使学生课外读物符合教育部《办法》要求;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让读书成为师生的生活习惯,建设书香校园;指导亲子共读,建设书香家庭;营造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排查,确保学生课外读物质量。

学校教导处要带领图书室管理人员在原来排查清理不良图书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按照教育部《办法》要求,认真排查图书室书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书籍要封存管理,不准借阅。各班要随时检查班级图书角和学生带入学校的课外读物,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读物,要教育学生禁读并及时告知家长。各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群等宣传方式,使广大家长熟知教育部《办法》中规定的不宜读物,并对家藏图书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图书应剔除,禁止学生阅读。

(二)强化管理,严禁非法读物进入学生书包。

各班主任及全体教师要深入学习教育部《办法》,掌握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符合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向学生推荐课外读物,严防不良读物进校园。推荐学生课外读物要坚持教育部《办法》规定的“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和“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可读性强、启智增慧”的.标准,从严管理,确保好书进校。各班主任也要按照“原则”和“标准”指导家长的购书行为。

(三)重视对学生电子产品的管理,严防不良信息、文章、读物毒害学生。

各班要结合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家长管控好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观看内容,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不良信息、不阅读不健康书籍、不观看不健康视频,坚持绿色上网。

(四)推动师生、亲子共读,建设书香校园、书香家庭。

促进书香校园建设,组织开展好校园读书节活动、寒暑假读书竞赛活动等。组织各班开展“亲子共读”活动,建设书香家庭。语文学科组要担起学生读书的责任,使学生养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好习惯。

(五)坚持“红线”思维,规范课外读物推荐、征订。

学校严肃学生课外读物推荐、征订纪律,非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组织任何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

1、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常态化。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教导处主任任副组长,语文教研组长、图书管理员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教育部《办法》和学校《方案》的落实工作,使本校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阅读等工作良性发展。

2、注重宣传,使教师、学生、家长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人人皆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效果。

3、严格管理,失职问责。

全体教师要增强责任心,严守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五

加强学生读物排查清理,确保学生养成良好阅读习惯。通过严格管理使学生课外读物符合《办法》要求;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让读书成为师生的生活习惯,建设书香校园;营造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

成立宁洱县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教育体育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和各学校校(园)长为成员。

(一)加强监管,做好课外读物进校园工作指导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及县教育科学研究和培训中心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审核课外读物,由青少年活动中心全面指导校园对课外读物的甄选、甄别等,杜绝不良课外读物进校园。

(二)广泛宣传,提高校园推荐图书质量管理。根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认真对照并宣传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的12条负面清单,要求各学校制定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校园推荐图书质量管理。

(三)对照要求,严把课外读物质量。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推荐原则、程序按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四)加强排查,禁止在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行为发生。各学校要成立领导机构,排查、清理不良图书,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排查馆藏书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书籍要封存管理,不准借阅。实时检查学生带入学校的课外读物,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读物,教育学生禁读并及时告知家长。同时要求家长对家藏不符合要求的图书应剔除,禁止学生阅读。

(五)严格监控,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重视对学生电子产品的管理,严防不良信息、文章、读物毒害学生。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家长管控好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观看内容,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不良信息、不阅读不健康书籍、不观看不健康视频,坚持绿色上网。

(六)上下联动,建立督查机制。县教育体育局要对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学校要建立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报备制度,畅通社会和群众对学校的监督渠道。

(一)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常态化。各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科(教务)主任、语文学科组长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使本校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阅读等工作良性发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促使教师、学生、家长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人人皆知。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群、家访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效果。

(三)严格管理,失职问责。各学校要增强责任心,严守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凡因工作不力致使学生课外读物出现问题者,对当事人严肃问责。

五、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六

20xx年8月19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教材读物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我校立即成立明泽学校中小学课外读物排查小组,对进校园的中小学课外读物仔细开展全面排查。

本次工作由教学管理中心牵头开展排查活动,排查小组对学校的图书室以及班级的图书角进行了“地毯式”的排查,对学生的课外读物进行了细致甄别,排查违禁读物,并做好详细登记。

上午8:30,我校召开课外读物专项整治工作会,党支部书记刘天水布置工作安排,提出排查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张凤莲校长强调了此次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员分组行动,科学甄别。布置工作会之后,邓利华校长带领教学管理中心全体人员来到图书室开始排查工作。各班班主任分别针对本班教室书柜上架图书进行逐一排查。

明泽学校中小学课外读物小组对进校园的课外读物开展仔细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工作落实、落细,坚决防止走过场。

对于后期采购图书将进行严格审核,在规范采购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对图书内容的审核,对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一律严禁购买。对现有图书将进一步开展详细排查,安排图书管理员不只排查封面插图,还要进一步排查图书内容是否适合学生阅读。班主任对班级书架上图书和学生自带图书进行排查,对学生规范阅读进行教育。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七

以往学生转学,家长和学生需要填写纸质转学申请表,并分别到转出和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盖章,费时费力。《细则》取消了纸质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今后转学只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来办理。

同时,《细则》规范了转学办理时间,新增高一年级下学期不允许办理转学,明确了高三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年级不得留级。(记者 李姝)

《细则》规定的转学流程

2.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2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今后,我区将逐步扩大学校电子化管理范围,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

小学新生30天内需建立学籍档案,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根据实施细则,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学生学籍档案内容除了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等外,还含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享受资助信息等。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按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或更新学籍信息。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户籍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休学转学需提出书面申请,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者核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三学生不得留级。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如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此外,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毕(结、肄)业证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相关材料向宁夏教育考试院申请办理。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八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要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并且在总目标中对课外阅读的总量有了具体而明确的量化规定:九年课外阅读总量应在400万字以上。其中小学一至六年级阶段的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50万字。为了确保学生完成这一课外阅读量,学校要创造一切条件,加强课外阅读的管理和指导。

现阶段,创书香校园,创书香班级正在各校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真正的效果如何呢?学生是否热爱阅读?学生的阅读量是否增加?学生的阅读能力是否提高?为了找出城乡小学生课外阅读的差异,为了更好地加强课外阅读的策略研究,提高课外阅读的质量,特进行了此次调查活动。

1、调查中有82﹪的小学生认为自己对阅读感兴趣,但问及你课余最喜欢做什么时,只有34﹪的学生选择了看书,66﹪的学生依次选择了看电视、上网、参加文体活动等。这说明小学生虽然对阅读有一定的兴趣,但游戏、网络、电视对他们的吸引力更大。在各种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书与电视、电影、电脑和游戏机相比较缺乏生动性、形象性、趣味性。这使得学生在空闲时间容易沉迷于电视影碟、电子游戏。

2、学生喜爱的书籍依次是幽默故事、惊险侦探故事、小说及童话、自然科学故事、历史故事,女生更喜欢反映少年儿童生活的小说,男生更喜欢探险故事和自然科学方面的读物。

3、学生所阅读的书籍来自那里?据统计63﹪是家里的,25﹪是班级图书角借的,12﹪是从同学处借阅及学校图书馆的。这说明家庭的藏书和班级图书角是学生课外书籍的主要来源,而学校图书馆这一资源有待于进一步地开发和利用,使其在学生的课外阅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藏书量在400册以上的家庭占5﹪,但这部分家庭的孩子认为自己喜爱阅读的占100﹪,90﹪的孩子阅读书籍超过了50本。认为喜爱写作的占60﹪,认为自己作文良好、优秀的占100﹪,而藏书量在100本以下的家庭,孩子的阅读量没有一人达到30本。许多家长急功近利地买一些教材辅导类的读物,认为孩子阅读其他读物便是浪费时间,分散学习精力。孰不知,读一本好的文艺作品,对孩子的帮助远远大于读一本《小学生作文大全》,因为这些文艺作品是孩子思想、感情和内心感受的源泉,是对课内阅读教学的巩固和运用。所以,家长切不可将自己的偏爱强加于孩子,束缚孩子的课外阅读。

5、在请你写出你读过的书的题目一栏中,我发现许多学生阅读了以下书籍:《十万个为什么》《西游记》《格林童话》《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安徒生童话》《365夜童话》《爱的教育》《鲁滨逊漂流记》《儿童文学》《小学生作文》《蓝猫淘气3000问》《三国演义》《一千零一夜》《中华伟人故事》《神探福尔摩斯》,《哈里波特》调查同时表明,在推荐读物方面,学校及老师起很大作用,也就是说,老师肩负着向学生推荐优秀课外读物的重要使命。这些书目也说明,经典的儿童文学仍为现代儿童所喜爱。而学生对《哈里波特》的热衷,也说明了国外媒体对新作的宣传成功。其实,我国近年也出版了许多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如《草房子》《男生贾里》《女生贾梅》《冰心儿童图书新作奖获奖作品集》等,欣喜的是有些老师已经把它们介绍给学生读了。

6、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调查发现学生阅读兴趣的形成与以下因素有关:家长喜爱阅读,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老师重视,有一个良好的班级氛围;自己从阅读中获得了乐趣。

7、课外阅读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要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却不容易。调查发现学生都喜欢课外书,但主动阅读的却很少。每周两小时的课外阅读时间已经算较多的,并且这些课外读物大多是老师要求做读书笔记时才去阅读,且读得囫囵吞枣。

1.转变教学观念,要正确认识课外阅读的作用。要树立一种大语文教学观,把视野放宽到家庭生活、社会实践的广阔领域里。著名教育家张志公说:从我自己学习语文的经验来看,将课内与课外三七开。并且为学之道在于厚积而薄发,积即吸收、积累,发即倾吐、表达。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冲破阻力,改革教学方法,从应试教育观中挣脱出来,走向素质教育。

2.培养阅读兴趣。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动力。教学的'艺术在于激励、唤醒、鼓舞。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方面,从情感上激发。在教师自身素质较高的情况下,教师的人格魅力和文学修养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教师对学生的作用更能从深层的内心产生震撼,使学生又一种强烈的改善自我、完善自我的内驱力。而课外阅读就是老师魅力产生的根源,这便会使学生发自内心地要求读课外书。另一方面,知识本身的吸引力的存在。教师可以通过朗读精彩片段、讲述作者创作故事、通过设疑惑造悬念、简介主要内容、借用名人(媒体)评价来吸引或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对于一些知识面广的学生应多予以肯定和表扬。这样,既激发他们努力向上的信心,也为同学树立榜样,增强学生阅读课外书籍的兴趣。

3.注意方法指导。课堂上教师应少讲多读,给学生留更多的读和思考的时间与空间,努力使他们做到口到、耳到、手到、眼到、心到,以达到多读多积累的目的。应树立一种以读为本的思想。注意保证学生阅读主体的地位。学生阅读能力的提高,往往是得法于课内,受益于课外。因此,要在语文学科的教学中教给学生一定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处理好精读与粗读的关系。注意读书既要有深度,又应有广度。既要以读带写,又以写促读。

4.给足读书时间,以保证学生的课外阅读量。教师布置作业要精,要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分层要求,不搞一刀切。同时教师也要做好家长的工作,转变家长的观念。可通过家长会、家访的形式。让家长了解语言学习的社会性,认识到孩子语文能力的提高要靠广阔的知识背景的建立和丰富的课外阅读的积累,并且人的内部存储量的大小决定了人的思维是否敏捷。

5.推荐课外读物,营造有书可读,有好书可读的环境和氛围。帮助学生选择课外读物,经常性地为学生介绍有益书报。首先,为了让学生有选择的余地,注意配合教学进度大力介绍有益读物。其次,随着现代社会各方面信息渠道的杂、广、乱的形势,现代社会文化市场对学生存在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教师应有责任相机诱导,提高学生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吸收多方面知识,防止课外阅读过程中出现的偏食现象。教师可通过设读书角,教师带头捐书、买书,学生踊跃献书,并发挥学校图书馆的作用等形式来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

6.开展读书活动。继续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调查发现,许多学生是因为老师要求做摘记才去读书的。要让学生树立不动笔墨不读书的观念,要求他们随读随记。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好系列读书活动,把讲、读、写、做几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和热情。开展学科知识竞赛、读书演讲、读书征文比赛、讲故事比赛及小发明、小制作活动,培养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的良好学习习惯。使学生的注意力、想象力、语言表达能力、动手操作能力都能得以发展。当然不同年龄年级学生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可视具体情况来采用具体方法。

总之,没有课外读物就没有素质教育,希望所有的老师、家长共同合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让越来越多的孩子能在课外阅读的广阔天地里自由遨游,让越来越多的孩子养成爱读书的好习惯,体验到阅读的快乐。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九

近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

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

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中小学生读物管理办法篇十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专项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实现“让每个学生的个性都得到健康发展”的办学理念,双沟中心小学本学期积极谋划,召开《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培训会,制定课外读物进校园制度,课外读物进校园致家长一封信。

活动安排。

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本学期的课外阅读活动安排如下:

一、学生每天必须带着一本课外书到校,班内形成课外书轮流阅读制度。

二、每班每周确定一节阅读课(选一节语文课),报教导处。每班都要利用阅读课间周举行一次读书交流活动(形式多样,可以是好书推荐,可以是阅读后的感想……)。

三、一、二年级早自习要确定古诗词诵读和展示时间。

四、学生每读完一本书填写一张阅读记录卡,语文老师保存好,同时发给学生一张绿色小书迷成长卡。可以让学生粘贴在语文书上,累计5张后可换取一张蓝色的成长卡。累计3张蓝色的换取一张红色的。学期末作为读书之星选拔的依据。

学校鼓励学生加强阅读习惯的培养,为了激发每位同学的.阅读兴趣,为了将读书落到实处,特向家长倡议如下:

1、多带孩子去书店、图书馆走走,以学校推荐书目为重点,为孩子购买一些适合的书籍,培养从小爱读书、勤读书的好习惯。

2、设立亲子阅读时间。每天抽出一定时间,和孩子一起读书,分享读书成果,营造家庭读书氛围,为孩子终生爱读书打下基础。

3、鼓励孩子积极参加学校班级举行的各项读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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