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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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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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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有更深刻的体验和感悟。写总结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一

一、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报批程序是:在市区范围内活动,由学校校长批准;离开市区,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报材料应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组织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二、组织学生校内集体活动必须由教师带领,学校统一安排,有专人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者为直接责任人,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体育活动、竞技活动,体育教师为直接责任人;涉及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三、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实行安全责任制。班级活动,必须由班主任带队;年级活动,必须由校级领导带队;全校性活动,必须由校长带队。活动组织者必须与学校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活动,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要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决不允许学生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和商业性活动。

五、活动组织者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六、大型活动必须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活动预案,确保整个活动过程的安全,活动预案必须体现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凡大型活动应安排政教处、保卫处及医务人员到场,并要求班主任跟班,以便维持活动秩序、协调紧急救护。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制度,请各年级组、各班级认真贯彻执行:

1、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将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细。

2、学校加强对校外集体活动的领导,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确需交通工具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3、实行校外集体活动报批制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填写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经大队部、教导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提早一天以上报请校长批准。组织春游、秋游活动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时间,提早一至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分各年级组报批。

4、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要确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教师,安全负责人为校外集体活动的总指挥。年级组活动安全负责人为年级组长,大队部活动安全负责人为大队辅导员,全校性校外集体活动安全负责人为教导主任。

5、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安全预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事先对学生、安全保卫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

6、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校长,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及善后工作。

7、在校外集体活动组织过程中,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违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谁组织、谁负责,责任人师德考核不合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不称职,并按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10、本制度自20xx年3月18日起开始执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三

为节约学校的'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分清责任,明确审批权限,确保学校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经费。

(1)汽车燃修费:汽车修理费、燃油费、年检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2)招待费;

(3)电话、邮寄、网络费;

(4)评优评先等部门及个人综合奖励费。

(5)报刊杂志,文印复印,宣传资料费;

(6)学校绩效工资(含课时津贴,考核奖,加班费,午餐补贴、职工福利费;子女保育费、职工困难补助费)。

(7)社会保障费:离退休金、离休经费、退休经费、离退休其他支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

2、总务处归口管理经费。

(1)教职工基本工资;

(2)基建费;

(3)财务软件升级、电汇手续费等日常财务费用;

(4)学校临时工、学校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公费医疗等相关费用。

(5)设备购置费:专业设备、家具、用具购置费;

(6)低值工具及办公、维修、实习用材料的采购费;

(7)总务处小工劳务费、采购物资运输费,材料加工费;

(8)水电费。

3、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

(1)专业与课程建设费;

(2)教学改革专项费;

(3)外聘教师酬金;

(4)教师代课费;

(5)高中考及教师竞赛等专项奖励经费;

4、科科处归口管理经费。

(1)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目竞赛费用及获奖人员费用;

(2)课题费;

(3)校本课程开发与课时费;

(4)论文奖励费。

5、督导室归口管理经费。

(1)教研督导业务费;

(2)图书资料购置费;

(3)教材费、作业本费;

6、政教处归口管理经费。

(1)班主任津贴及考核奖励费;

(2)招生费用;

(3)班级及学生奖励费;

(4)学生助学费。

7、团委归口管理经费。

(1)团费;

(2)学报编辑费。

由经办人签字,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经学校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批。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四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完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以下称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制度。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设计并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4㎡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2㎡。(户外必须配备30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外出活动规定。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本制度为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应采取的申报、审批程序,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六

根据上级综合治理办工室有关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一、教委组织师生参加区级以上各种活动,学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有计划组织参加。

二、教工乐队、学生鼓号队不准参加校外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性活动,必须有教委领导同志的批示,方可参加,在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年级(班)根据教育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安全计划措施保证,经校长同意,报教委综治办审批,可组织校外活动。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如参观学习、夏令营),有学校向教委写申请报告,经教委领导批准,可组织外出,外出时,必须责任到人,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经上级批准的校外活动,必须填写好《校园安全周志》,填写内容包括负责人、活动时间、地点、人数。

六、未经学校同意和教委批准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经查实,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年工作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动中出现事故,有负责人负责,学校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后果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xx〕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八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九

为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健康,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对疫情期间教职工和幼儿外出进行严格审批制度,尽量减少外出频率,具体要求如下:

教职工外出要求:

1.教职工根据工作要求,按时来园上班,进入校园前“测温+亮码”,做好入园登记工作。下班时间测温做好登记后离园。

2.在园期间,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不私自进出校门。教师如因公或因私需要外出的,在钉钉上提出申请需经园区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外出。所有审批材料由园区办公室主任下载保存。

3.后勤职工如因公或因私需要外出的,在钉钉上提出申请需经后勤负责人审批同意,和保健医生报备方可外出。所有审批材料由园区办公室主任下载保存。

4.行政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在钉钉上提出申请需经园长室审批同意方可外出。所有审批材料由园区办公室主任下载保存。

幼儿外出要求:

本学期受疫情影响,为了确保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避免交叉感染,我园一律不组织幼儿集体外出活动。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十

1、亲子园分管领导深入贯彻上级部门的早教工作精神,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关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工作要求。

2、期初因地制宜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工作计划,制定每周工作安排,认真严格执行计划。

3、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0-3岁婴幼儿营养、保健、动作发展等业务知识的理论学习、开展模块亲子活动、主题亲子活动、学科亲子活动的研讨。

4、亲子园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师认真、准时参加教研活动,不无故缺席,并做好过程性资料的积累。

5、每次活动前研讨内容事先告知教师,要求每位教师认真做好充分准备,活动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努力营造探究、团结的学习氛围。

6、鼓励亲子指导教师多渠道收集、设计亲子活动方案,形成园本亲子活动课程。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十一

为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做好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特修订以下来访登记制度:

1、幼儿园开放参观时间为周六、周日上午9:00—11:20,下午15:00—17:00,其他时间不接待参观及探访。(特殊活动统一安排除外)。

2、来园参观伙伴需提前一天与园方预约,未预约、未经园方允许不可入园。

3、外来人员来访,保安应热情相迎、礼貌接待,询问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业、来园目的.及是否有预约等,并与相关人员电话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填写来访登记表方可入园,并由受访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离园时,保安须记录离园时间。

4、幼儿园夏季17:00—19:00、冬季17:00—18:30为家长接孩子时间,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孩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晚来接孩子的,由门卫或园长通知本班教师将孩子送出来,并做详细登记记录。夏季19:00、冬季18:30后清园,届时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有特殊情况者,需经园方同意后方可入园,并按程序做好登记记录。

5、来园参观或办事的家长、伙伴数量较多时,幼儿园必须控制入园来访人数,分批进行。

6、教职工未经园长许可,不得私自接待参观人员。

7、未经园方同意,来访人员不可私自进入教室,以免影响幼儿教学。

8、食堂重地、教师宿舍禁止来访人员进入和参观。

9、严禁来访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利器等危险品入园。

注: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到幼儿园检查、指导、参观、业务联系的来访人员。20xx年7月起执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审批制度篇十二

b、为鼓励出勤率达90%的学员,中心于每学年末设立评比活动并给予奖励;c如学员因病或事需请假,请提前告知中心工作人员。

c、逢法定假日及中心寒暑假,课程安排将会提前作出公示。

a.为保障您的孩子自身及其他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如果学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告知中心协助办理休学手续,待康复后出示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学馆将恢复对其授课:

1.)因病需请假一个月以上。

2.)患有传染性疾病。

休学申请由书面形式提交,经批准后生效。

b、因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自然灾害、大规模传染性疾病集中爆发、停电等),导致中心无法正常进行教学活动,将提前通知并作统一安排。

a.学员因生病、度假、出国等原因,需要长期请假者,每半年可享有一个月学费延费之权利(最短的请假周期为半个月,即小于半个月的假期不予延费)。

b.学员因搬家、出国等原因申请退费时,需携带缴费收据或发票、学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办理退费须退还发票,如有遗失,不予受理。

c.报名费、教学材料等费用不予退还;

d.当学员就读时长不超过所缴纳学费一半之时长时,退费比例为剩余学费之70%。当学员就读时长不超过所缴纳学费一半之时长时,退费比例为剩余学费之50%。

e.退费时,刷卡手续费、发票税额均有学员家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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