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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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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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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一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二

(1)地理位置描述;(待定)。

(2)工程内容描述:(待定)。

2服务的目的。

在_____(工程名称)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将负责按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安全等行政管理,处理与施工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为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提供优质服务。

3服务的期限。

监理服务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的保修期结束时止。非监理服务原因造成的延期,业主按附加服务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报酬。

4正常服务。

(1)制备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等。

(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

(3)参与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协助评标与合同谈判。

(4)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6)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包括:

a批准承包商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施工计划与材料来源;。

b合理安排出图及时颁布施工图纸;。

c审查批准承包商的工程图纸;。

d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e质量控制与材料和工程试验;。

f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g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量的计算,编写有关记录与报告;。

h签发变更命令、评估变更,确定未标价工程的费率,指派计日工或决定要求的替代;。

i制备并颁发付款证书,签从工程的完成;。

j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情况;。

k检查工程进度;。

l核对承包商的帐目、发票、索赔及其它呈报;。

m保存付款记录;。

n监督承包商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

p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发票、索赔和其它报告井作出答复;。

r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s督促审查承包商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o编写并保存月度进度报告;。

t定期编写进度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半年由年度)以及工程完工时的竣工报告。

5附加服务。

(待定)。

附件c报酬与支付。

1支付条件。

本合同为人一月合同,按监理工程师实际执行服务花费的时间计算。如服务时间一个月,按日历日计算,一个月按30个日历日。费用按本附件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费率计算。

2动员预付款。

2.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开工时间28天内,业主应向监理工程师支付_____的款额作为动员预付款,该款额相当于除应急暂定款、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以外服务费用的5%。

2.2动员预付款的偿还。

动员预付款按月度应付发票上的数额的10%扣回,直至完成全部动员预付款。

2.3支付的方法。

业主向监理工程师支付动员预付款的方法应为监理工程师的银行向业主提供可接受的不可撤销银行信贷。这是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的条件之一。

3价格调整。

单价按每年_月_日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价格格数进行调整。

4税收。

(a)本合同实施过程按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现行的法律与法规监理工程师应缴纳的一切税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

(b)本合同实施过程按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现行法律与法规业主应缴纳的所有税收由业主负责。

5最终支付。

不迟于本服务完成后的28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如下第六条所述的费用,连同本合同所实际产生的由签收的发票证明的最后申请提交业主审批,业主据此审批并向监理工程师支付余下费用。

6费用估计。

6.1职业服务的报酬。

姓名职务人月数月价估计费用。

6.2住宿费。

6.3交通费。

6.4杂费。

6.3应急暂定款。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三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四

第二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五

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六

1、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与业主洽谈业务,确定招标代理费、招标目标、招标方式等。

2、收集资料(按招标要求: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交所需资料。

进行收集):

一般为立项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资金证明、施工图审查证明等,设计标与施工标不同资料也不一样,具体看交易中心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所需资料》表的要求。

3、结合招标人的要求及招标办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及资格预审文件(如果需要):

a、确定投标人所需的资质条件、业绩、财务情况、获奖情况和。

信誉等条件;

b、确定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

c、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确认招标文件严谨无错误前后对应,确。

认评标办法合理。

4、填写各项招标表格:

a、交易登记表(一式二份);

b、招标信息发布表一份由招标人加盖公司及签字);

c、招投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招标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盖章。

5、办理工程交易登记,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

理:

须提交资料: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二份、立项批复、土地证(若为旧路改造工程在则不须提交)、规划许可证及批复通知书。

6、提交招标资料给招标办窗口或相关主管单位:

a、房建类和市政类项目递交给招标办;

b、交通类(主要指公路)项目递交给交通局;

c、水利类项目(河道、河堤、码头等)递交给水利局。

7、发布信息:

招标资料(主要指招标文件)在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确认后在招标公告要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8、收取投标资料:

凭招标代理人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到交易中心窗口收取投标单位报名资料。

9、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料:

属于资格预审的项目在报名后需要本步骤,投标单位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文件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0、接受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组织资格预审:

属于资格预审的项目需要本步骤:

a、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报名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

b、按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表格;

c、组织专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资格预审结。

果;

d、资格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

11、摇珠确定正式投标人:

采用摇珠方式入围的需要本步骤:

在招标办所确定的时间,直接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12、复印投标单位的报名资料及提交《报名单位确认表》及。

《入围单位确认表》:

报名申请表和项目经理证书,《报名单位确认表》和《入围单位确认表》(如表是资格预审或摇珠的在此步骤进行)送交易中心备案。

13、发标会及踏堪现场:

发标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a、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标)、招标文件、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招标所需资料(投标单位须签署签到表及。

签收表);

b、收取招标文件费和资料费(均提供收据)及图纸按金(收据,从财务开具);

c、发标会后若投标单位有需要看现场的则组织勘察现场(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14、招标答疑:

a、确定是否举行现场答疑会(招标文件中确定);

c、汇集整理所有答疑问题,形成初步答疑纪要文件,将文件发。

给业主;

d、将业主定稿的答疑纪要文件送建设主管单位审查,建设主管。

单位定稿备案后将定稿后的答疑纪要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通常以传真形式);

e、如举行现场答疑会,则要通知以下人员参加:招标人、投标。

人、设计单位、中介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同时准备以下资料:签到表、工程量清单、图纸。收集个投标单位的问题,并复印四份招标人、设计单位、中介公司各一份,由各相关单位回复相关问题;答疑后整理招标答疑记录(接下来步骤与cd步骤一样)。

15、抽取评标专家:

在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同招标人到交易中心抽取评委,抽取专家登记表必须加盖公章,并由招标办主任(林主任)或副主任(周主任)加意见后方可到交易中心抽取评委。

16、开标评标会:

a、准备工具:计算器、签字笔、大水笔、投影仪、电脑、打印。

机等;

b、准备资料:招标文件(专家一人一份)、答疑文件(专家一。

表、总得分汇总表、专家评标报告、专家费签收表;

c、人员分工确定:确定收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司。

机、后勤等相关人选;

d、准备专家费及其他费用。

17、定标及结果公示:

将所有评标资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业主定标,并同时将评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

18、发出中标通知:

a、中标单位到交易中心财务处缴纳交易服务费;

b、建设单位到交易中心财务处缴纳场地使用费;

c、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后,送招标办备案后,从招标办。

窗口领取四份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人主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

d、发送中标通知书。

19、资料归档:

整理所有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并装订三份,一份招标办送于窗口、一份招标人、一份公司存档。

20、招标工作完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七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的计价方式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工地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设工程,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进行评标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工程价款变更)。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的决策约束)。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中,应当包括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以及决策约束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保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八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九

第十九条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

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

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

邀请书。

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书。

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

简历。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一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辩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二

先生们: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20_年__月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

资格预审邀请书

敬启者:

1我们高兴地邀请贵公司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格预审,为该工程的建设和完工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2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型式、招标方式、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4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者才可参加投标。
投标者应具备类似工程经验和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有能力执行本工程的令人满意的证明材料,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5有意向的合格申请人可从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__月__日至__月__日从上午__至下午__(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6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人民币__元。
售后不退。

7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在__年__月__日__时前(北京时间)送达业主,地址同上。

8资审合格的投标者名单将在__年__月__日前送给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谨致

商祺!

_____(业主名称)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四

第六条(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启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第十条(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不招标情形)。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应当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投标人筛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未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贿赂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投标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投标人筛选违反以上规定的,在1至3年内不得再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评标办法)。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五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到市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在向落标的投标人颁发《落标通知书》时,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他人应当具备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篇十六

(国铁工程监〔〕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第三章监督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

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处罚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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