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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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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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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风险。合同的模板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参考,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一

房屋租赁产生了相关纠纷的,是可以合同双方先进行协商的,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从而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来解决处理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条也明文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二

法定代表人: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xx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与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xx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

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

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

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

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四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同名图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部,分别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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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五

案情简介:年6月21日,朱向阳的父亲由陈荆松做为中介方,以朱向阳的名义与王慧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沈阳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阳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王慧海定金0元。合同签订后,朱向阳发现该合同上卖方(房主)写的是邱木真,而在卖方(房主)上面签名的却是王慧海,经到沈阳市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朱向阳找到王慧海,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得知该房屋系刘菁珊购买的邱木真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朱向阳的父亲所交的20000元定金实际上在刘菁珊手中,朱向阳的父亲找到刘菁珊,经交涉,刘菁珊同意退回17000元。朱向阳的父亲于2001年6月29日在收到17000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房主”。后朱向阳在向刘菁珊索要3000元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7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菁珊返还3000元定金,王慧海对刘菁珊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朱向阳与王慧海、陈荆松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王慧海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菁珊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菁珊应当返还全部定金20000元;被告王慧海与朱向阳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刘菁珊应返还朱向阳3000元定金款;二、被告王慧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出售房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但是近年来,法院日渐趋向于认定有效。本律师认为,判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应该是行政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王慧海明知刘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委托手续,也没有刘菁珊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王慧海将定金转交给刘菁珊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王慧海对《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拒绝卖房双倍赔偿定金案。

案情简介:年6月30日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被告孙和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高素琴,双方协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先交纳定金人民币5,000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交纳定金5,000元,被告孙和平为此给高素琴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该房屋系私有产权,总价额73,000元;孙和平在2003年7月12日应搬出此房,屋内设施不动;若孙和平不卖此房需赔偿高素琴10,000元,若高素琴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收条还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高素琴向孙和平押3,000元,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时孙和平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亦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3年9月高素琴以孙和平未能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孙和平返还定金未果,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和平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经房屋中介所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凭,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有效孙和平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将该房出售给高素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高素琴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孙和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素琴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律师点评: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本案中,根据定金收条中记载的内容,高素琴交付的属于履约定金。若房主孙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时,则高素琴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在当事人违反约定时给对方合理补偿,因此也具有补偿性。本案中,孙和平违反约定拒绝为高素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高素琴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高素琴可以要求孙和平双倍赔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交付的10000元是购房定金,并约定了定金的惩罚性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没收定金。需要说明的是:若合同已经写明“定金”,即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写明的是“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称,但同时规定了定金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协议收回定金则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耀鹏与被告严树英双方于年5月1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严树英将房屋一套以49500元的价格卖给李耀鹏,李耀鹏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李耀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2002年5月29日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严树英所带证件不齐备,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严树英通知李耀鹏再等几天,后又告诉李耀鹏说,她的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严树英违约,严树英于2002年6月6日将购房定金4000元还给李耀鹏,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于2002年6月6日将全部房款及定金4000元全部退还给李耀鹏。但是李耀鹏认为严树英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耀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严树英支付违约金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18日所签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的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耀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严树英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耀鹏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李耀鹏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李耀鹏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案情简介:甲在年3月13日购买一套商品房,6月1日入住,11月30日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11月20日,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129.70平方米的房屋,以158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就一直没有再履行过合同。年3月9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5.8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决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甲10%的违约金15.8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注意诉讼当中的风险。

案情简介:甲2002年买的房子,2004年8月1日取得房产证,但甲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做了抵押。2004年12月21日,甲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20%。于是,甲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因甲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甲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甲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甲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简介:2002年4月15日,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子。何某2003年2月28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未实际入住。2005年3月2日,在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下,刘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购买何某的房子,价款4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20万元,其中含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将其中1万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费,其余19万给付了何某。刘某在等待开发商给何某办理房产证,以便于尽快过户,但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已被撤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房地产公司已是人去楼空,该项目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所购项目的所有购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刘某状告中介公司,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已不存在,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房款。

律师点评:目前法院对于没有产权证即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买卖案件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按此处理,但是对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卖方最终也不可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买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买方或中介公司将已收的房款返还给买方。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六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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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七

答辩人因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七民初字第2008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答辩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答辩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愿意购买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出现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xxx年12月7日才开拆发现损坏,因原告不及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帮助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其一,三把椅子系轻微损坏,可以修复,退一万步,即便不修复并不影响龙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其二,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答辩人也不可能预料讼争事件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退货和返还货款及所谓的“延误使用商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原告在讼状中称用于公司开业,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备消费者资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着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答辩人从订立合同至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承诺负责维修,事至如今,答辩人也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xx市南海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xx。

xxx年4月27日。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八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经营法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意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商铺租赁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物业。

1、甲方同意提供其拥有的商铺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铺座落在嘉兴市建国路88号。出租面积以建筑图纸面积及房产证法人为准。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铺用于经营快餐业。本签约人为经营法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依法经营。

第二章租赁期限、续约。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拾年,即从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应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装修,自甲方交付该商铺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装修期。(以收到商铺钥匙之日为准)。

3、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续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赁内投入的装修费用。

4、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是否续约,续约双方应就有关条件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定租金额及支付办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当年租金为____万元。乙方在签订协议3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的50%,余下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付清。

(2)租赁费用递增方法:

a、租赁期满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数上浮5%。

b、租期满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

c、租期满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应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间付次年租金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第四章有关拖欠租金和水电费问题。

若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电费达一个月以上,乙方须向甲方如数补交清租金或水电费外,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每日逾期滞纳金是每年总租金或水电费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章税收及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不负担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费用。如房产租赁税、房屋管理费、土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

2、乙方应负担因经营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工商管理费等各种社会摊派费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时缴交各项费用(如水电、电话、物业费等)。其中若由属甲方统缴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费用,则以甲方向相关部门缴交的以单位乘以乙方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基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之。

4、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须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给水电费有关部门。

第六章甲方保证及其责任。

1.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力将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商铺在本合同签订前后不附有任何担保物权和责权,房产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有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续,因该房产纠纷导致乙方经营受到影响,乙方可选择终止租赁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租约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产,乙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得妨碍甲方出售,甲方须向买方如实介绍乙方租赁内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权益。

3、保证该商铺可以经营餐饮服务。

4、在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正常供应情形下,甲方保证出租商铺能提供乙方装修与将来营运所需之足够的用水用电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该商铺外墙上装落地玻璃,但不影响该物业一体结构为限。

6、甲方保证在该商铺交付之前,提供人员配合乙方对房产内的设备等配套措施进行当面验收。

第七章乙方保证及责任。

1、乙方保证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乙方保证按期如约支付给甲方租金及合同规定之其他费用。

3、乙方不得将该商铺整体转租给第三方。若有特殊情况部分商铺转租可不限行业,乙方和第三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将留底合同交甲方签字认可,转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转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须承诺不再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推迟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饮服务需要的统一标准对该物业外形、内部布局进行装修。如需改变物业的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取得甲方、物业所有人同意后,方得变更。若乙方擅自变更,则需承担日后一切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乙方保证在该商铺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员,对该房产内的设备等配套措施进行当面验试,验试正常后,如日后发现损坏需乙方负责维修;但排水管线及防漏等短期无法验试之专案,如在出现经营使用后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7、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八章合同终止及财产处理。

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若有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补承担责任;若该房产可修缮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维修恢复房产原状(内部设备、装修则由乙方自行修复),交付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如火灾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的,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产;。

a、甲方无任何违约,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二个月,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为的其他费用达人民币达叁万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不法犯罪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d、乙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甲方通知的补救期限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甲方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a、甲方延迟交付所租赁之商铺达二个月以上,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b、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限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对营业,或使乙方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损失向甲方索赔。

4、甲乙双方依据本章第2、3条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在乙方交还房产后,双方应及时退还结余款项与对方,租金则照实结算。

5、本合同终止时,出租商铺内的固定装修乙方不得拆除带走,无偿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及其它装修物品(不含固定装修部分)由乙方在还出时自带走,超过十天于商铺内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九

出租方:(以下筒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筒称乙方)。

甲方将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层租给乙方,租期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分月份缴纳,每月租金为壹仟元整,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

三: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

四: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须得先通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赁期间满,必须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九: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

十: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的门面____个,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金:共____个门面每个____元月,共____元月,交付时间为每月____日。开业前乙方还需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元,租期过后如对甲方的财产无损坏则由甲方退还,否则扣除。其它所有的税、费、水、电费包括租赁税等都由乙方承担。

二、经营内容:乙方经营饮食、娱乐及其它商业内容,但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时间为____年,既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

原告: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现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____________),将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____________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二

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2月1日,原告为组建北京市某机筛场,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义租赁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的房屋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集体成员共同自建了厂房等房屋200多平方米。原告承租了该房屋,并且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第三人委托的拆除人员强制拆除。据原告到第三人处调查得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得到了第三人补偿给原告的停产停业补偿费21万元、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拆迁补助费7500元。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另外,原告于20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年一年的租金1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1、12月份的房屋租金共计1666元。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停产停业补偿款21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租金1666元;4、被告返还原告搬迁补助费7500元。以上共计419166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租赁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拆迁是针对被拆迁人,不针对承租户,我们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和其承租户之间的纠纷和我们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有一院落。月1日,被告将该院落中面积为83.44平方米的厂房(3间正房和2间厢房)及一个小院落出租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租金1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至20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陆续在其承租的厂房旁自建了部分房屋。年任某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地注册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并使用承租房屋进行机筛生产,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从起年租金变更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旧路需要拓宽改造,被告的院落在拆迁范围内,在未对被告院落内建筑物进行测量和评估的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协商签订《非住宅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对被告整个院落(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补偿3700000元,含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其中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移机费、其他补助费,但对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没有具体细分补偿和补助数额。现被告已从第三人处领取全部补偿款3700000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和原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原告将承租的房屋腾空移交被告,将自建房屋拆除清理,否则后果自负。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没有搬迁和腾空房屋,第三人将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及原告自建的房屋强行拆除。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部分自建房屋拆除前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建房屋面积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自建房屋均是棚子。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旧路拓宽改造中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参照通政发21号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

21号文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规定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21号文件中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规定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700-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1号文件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规定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告从2002年至2008年一直进行机筛生产经营。,原告缴税额为9370.12元。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自行进行了搬迁。庭审中,原告主张应当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助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租金收条、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缴税票据、照片、21号文件、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因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准确真实的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被告称原告的自建房屋均为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厂房面积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原告生产经营面积应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对被告整个院落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包括对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补偿,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补偿给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协商对被告整个院落进行统一整体补偿,不能细分出对原告各项补偿的补偿数额,且第三人是参照21号文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故本案应当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按本院认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积和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因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系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故本院认为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应当按照2号文件中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照700元/平方米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产停业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迁系其自行搬迁,故原告主张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搬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被告张某负担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三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_________________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这里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四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五

代理人就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00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垫资单价与不垫资单价有显著的差别,垫资单价为网上价+248元/吨(合理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单价为网上价+176元/吨(合理利润),两者每吨相差72元。这说明,垫资行为不是免费的午餐,原告通过垫资获取到了超额的利润,这种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通常情况签订合同,应当对垫资款与非垫资款这两种行为作出区分,即垫资部分为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部分仅存在利润就可以了,这最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这样的区分,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不仅两个月的垫资款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而且未垫资部分也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明显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这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资金紧张或困难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个违约行为,只能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即一事不两罚,这是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仅通过垫资行为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通过两个违约条款,即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复计算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赔偿数额,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失功能的原则。而反观该合同对原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仅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约定,这个约定,正好与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应,即原告的权利是被告的义务,反之也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该合同重复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原告通过这种方法,将获得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而该合同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未见到有哪个条款,将滞纳金规定为一种责任方式,因此,这种当事人自已任意创设的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根本无效。这就好比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将手指剁给另一方一样,决无一点合法性,理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能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四、被告认为,抛开该合同中对滞纳金的无效约定不说,单就对未付款5%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明显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垫资的合同单价中已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违约部分中,不应再获取额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削减。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滞纳金约定条款无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

二手房租赁合同纠纷篇十六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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