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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一
摘要:医药企业应从营销观念、管理机制、产品创新和促销创新等方面来完善药品营销伦理,以促进我国医药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755(2009)03006102。
本文在指出药品营销伦理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医药企业的角度提出完善药品营销伦理的措施,以促进我国医药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一、药品营销伦理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增强医药企业的竞争力。营销伦理是有价值的,能帮助医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尤其是卓越伦理在医药企业中的应用更是如此。一般来说,拥有卓越伦理的医药企业往往具有涵盖社会利益的企业使命、共赢的理念和伦理领导等特点,这些特点都有助于增强医药企业的竞争能力。
首先,涵盖社会利益的企业使命超越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医药企业注重在遵循较高道德标准的基础上,向社会成员提供能更好满足其需求和欲望的产品,积极增进社会利益,这有助于使企业获得社会的好感与信任,从而使企业容易取得经营上的成功。其次,共赢的理念能使医药企业在处理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合乎伦理地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利益,从他们的立场从发,尊重他们的要求,在保障他们利益的基础上来实现企业的利益。
最后,在拥有卓越伦理的企业中,领导人会将道德因素融入管理过程中,通过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公正、公开、奖罚分明的管理行为来影响员工,这些观念会逐步被员工所内化,使员工凝聚成一个整体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共同努力,从而形成巨大的内部力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医药企业重视营销伦理,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以合乎道德规范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容易赢得社会大众对其企业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信任与好感,从而有助于医药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医药企业赢得较高的社会声誉。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的因素,这会提高交换双方的交易成本。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往往能增强本企业的可信度,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这有助于企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还能帮助企业吸引到大量新的顾客,从而减少了企业营销费用的支出。这样,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的医药企业在获得稳定增长的销售额的同时,还能降低总成本,所以,医药企业能赢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药品营销伦理的措施。
非伦理营销的危害性很大,而营销伦理在医药企业中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优势,因此,我国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药品营销伦理的重要性,并从营销观念、管理机制、药品质量与新产品开发、促销措施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药品营销伦理。
一是树立社会营销观念,建立营销伦理管理机制。对于许多医药企业而言,营销观念的偏差是导致非伦理营销的原因之一,不少医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以企业利益为中心,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惜采取不道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社会营销观念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它能促使医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将消费者的利益、医药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来实现多赢的局面。
建立规范的营销伦理管理机制。首先,医药企业要制定出营销伦理标准并进行宣传。在制定伦理标准时,应该明确、具体,以便能为药品营销人员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
企业还应当将这些伦理标准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让员工明白何为药品营销中的不道德行为,以避免在营销活动中出现这些行为。其次,医药企业要对管理者进行道德培训,促进规范化的营销伦理的实施与监督。再次,医药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告知员工并落到实处。
医药企业尤其要重视奖惩措施的实施,在员工表现出良好的道德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激励,以强化员工的正面行为,而当员工的行为违背企业的伦理标准时,则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如减薪、降职、解雇等,以便使企业的营销伦理得到贯彻实施。如默沙东(中国)有限公司曾经开除了十多名贿赂客户的员工,这为确保广大员认真遵循该公司的伦理标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提高现有药品的质量,加大新药的开发力度。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疾病防治和生命安危,合格的药品能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而假药、劣药会危害人们的健康,严重时甚至会致命。有些医药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顾长远利益生产假药、劣药,酿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医药企业的信誉严重受损。
因此,药品生产的伦理重要性不容忽视。医药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其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医药企业要力图使药品符合质量标准、保证用药安全,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药品质量,以优质的药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
重视研发新药。我国许多医药企业推出的新药大多是仿制药,药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从而造成药品市场的恶性竞争,为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不少医药企业纷纷采取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从而使得药品市场的伦理性问题较为突出。
可以说,研发能力薄弱是造成药品伦理问题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因而,重视研发新药,提高医药企业的研发能力有助于解决目前药品营销中的伦理性问题。如果医药企业凭借较强的研发能力,推出新产品就能赢得消费者、战胜竞争对手的话,那么根本就无需采用不道德的营销行为来提高市场份额。
正因为如此,国际上许多成功的制药企业都比较重视药品的研发,并不断加大投入。如英国的葛兰素史克制药、法国的赛诺菲安万特制药、美国的辉瑞制药和强生制药在研发中投入都比较高。我国的医药企业也应重视药品的研发,加大药品研发的投入,积极与研发机构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
三是尊重消费者的权力,提供真实的药品信息。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消费者一般对药品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广告、包装的影响,而一些不讲道德的医药企业就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弱点,在主观上存在诱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心理。如在药品的包装上,有关不良反应、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印得太小、或难以找到,甚至就未标示。
更为突出的是,在广告宣传中任意夸大药品的功效,或扩大药品适应症,或隐瞒药品缺陷,传递虚假的信息来欺骗消费者,吸引消费者购买,以达到扩大销量的目的。医药企业在短期内提高了药品的销量,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的消费者会丧失对该品牌的信任,可能会向其亲朋好友说品牌的坏话并放弃购买,从而使该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从长远来看,这会对企业长期发展会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
性、专属性、时效性和缺陷性等特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危,因此,医药企业应该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首位,向消费者传递真实、充分的信息。首先,医药企业要确保广告的真实性,这是医药企业应有的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确保广告的真实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广告宣传要使用明确的语言文字。
医药企业应该极力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言词,以避免出现消费者对药品产生误解这种状况,从而引导消费者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二是传播药品真实的信息。医药企业应当将药品的适应症、用药量、配伍禁忌、药品可能产生的负作用、药品的有效期等信息真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其次,医药企业要通过产品包装向消费者提供药品真实的信息,还要注意使包装与药品相匹配,避免过度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是规范传统促销方式,创新促销手段。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对于这一重要客户,医药企业应以专业性、学术性的传播手段为主。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对医生推荐的品牌较为信任,医生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很大。而医生通常比较重视药品药理的合理性,医药企业通过学术推广会能较好地进行药品的药理分析,达到推销药品的目的。因此,专业性的学术推广会成为了医药企业开展处方药营销的重要途径。
如中美史克、西安杨森都曾向各大医院派出医药代表,直接向医院进行促销,获得了稳定的销量。但是,近年来,带金销售的现象日益突出,许多医药企业的医药代表通过各种贿赂来获得订单,从而达到提高药品销量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地违背了营销伦理,阻碍了医药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除了采用传统的药品促销手段外,由于药品广告中的一些不道德行为,药品广告的公信力减弱,传统媒体传播效果日趋下降,医药企业应该创新促销方式,采用多种多样的促销手段来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如开展会务营销、通过社区宣传栏进行宣传,在社区医疗开展义诊、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以及可以开展各种公共关系活动。
在这些促销手段中,公共关系是一种较好的药品促销手段,医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开展赞助、庆典、展销展览会、开放参观和新闻发布会等公关专题活动,还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有价值的新闻以及与相关公众搞好关系,以便通过有效的公关活动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向社会展现出企业的良好道德风范。
[摘要]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必然对医药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医药行业需要调整思路,开拓进取,通过发展农村市场,向社区延伸,大举进驻药房,加大创新力度等一系列举措,完善以往的营销思路,促进企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医药企业;药品营销。
在老百姓关心的众多民生问题中,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也是党的十七大关注的一个重点。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分开。随着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这三项医改政策逐步深入实施,必然对群众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医药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
医药业一直是我国增长最快的朝阳产业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业获得了快速发展。1990年我国医药品总销售额为151.42亿元,而2007年前11个月我国医药品总销售额达到5207亿元,增长了34倍,远远高于世界医药界7.5%的增长速度。如何跟上改革的步伐,分享改革的成果,面对新一轮挑战,要求医药企业适当调整营销战略,将产品准确定位,积极开拓市场。展开新一轮的阻击战,抢占市场份额。
1拓展营销区域,进军农村市场。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展开,医保已经在制度层面上覆盖了所有人群。药品销售区域的重心向农村市场延伸,一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国产普药将占有一定市场份额,这对一些国有老牌制药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这一效应现在已经开始显现:2007年上半年,基础输液品种的产销量总计达到31亿瓶(袋),比前一年增长近10%,产销率达到70%,在所有医药行业子行业中排列第一。从产品流向看,农村正成为重要消费市场。但是由于农村地广人稀,致使流通成本加大。企业可启动区域市场联动机制,各企业应发挥在本地的优势,发展联合。在品种上相互调剂,配送服务上相互支持,既竞争又合作,以期获得更高的效率和较低的流通成本,来改善利润状况。
2树立企业品牌,占领otc市场。
医药分开是关系民生健康的大事。不但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根治以药养医的弊端的有效手段。它不仅让百姓受惠,而且会改变百姓的医药消费习惯。看病上医院,配药找药店。在新政下,竞争走向理性,价格更趋明朗。谁占领otc,谁得天下!药店的管理及营销模式将决定零售药店在行业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能否脱颖而出。
以往由于药店之间竞争壁垒小,竞争对手容易模仿,再加上经营成本尤其是门店租金、员工工资和管理成本费用的不断上涨,导致药店之间经营模式趋同,药品零售价格在恶性竞争中不断下降,最终使药店陷入盈利困境。而今药店经营者应加大力度树立药店的品牌形象,这也是经营中长期积累的过程,好的品牌形象会让零售药店受益匪浅。
商企合作,药店直供的趋势越来越成气候,加强与拥有市场营销资源最丰富的品牌产品的企业合作,争取品牌产品在品牌药房的销售,实行强强联合。既能促进产品销售,回馈消费者;又能利用品牌产品的品牌效应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光顾药房,为药房带来更多客流。
3贴近百姓生活,进行社区推广。
一些政策的颁布从细节上保障医改的实施,例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颁布,为国内普药销售打开空间。药企通过社区推广活动的开展,以面对面的接触方式,容易沟通与消费者之间的感情,强化口碑宣传的效果,使产品深入人心。并从中建立消费者档案及资料反馈系统,体现服务型营销的真实本质。同时可利用社区门诊的有效空间做一些墙体广告或派发宣传单页等等。这些简单直观的促销手段相对于媒体广告宣传,投入较少,却往往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4完善创新机制,占领市场制高点。
在我国40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中,对研发的投入不足销售额的5%(而西方国家为15%~25%),且大都投到短平快的仿制药上。新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已上市药品简单地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适应证,将不再作为新药注册审批,只能作为新剂型或新规格。国家进一步鼓励推动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与技术跟进。新药和科技含量高的药品将占据市场制高点。产品更新速度加快,以往那些依靠低水平重复生产的企业,在医药市场上将没有立足之地。
5宏观政策调控,推动中医药发展。
2007年国家实施了中医中药中国行工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8年将在此基础上,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科研院所的投入力度,完善科研设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药理药效方面进行发掘总结、升华创新,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正值2008奥运年,借此契机让国人乃至世界人民进一步了解认识中医药与西医西药相比,在治疗心脑血管病、癌症、艾滋病等方面中药具有独特优势。利用这种优势,中医药企业把握机会,大力研发相关药品,让产品走向世界。
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将直接影响整个医药经济的发展。可以预期新医改模式下,医药产业格局还将继续演变。如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将药企带入一个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是值得我们不断研讨的课题。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二
4、中文摘要和关键词页:摘要字数在200至300字之间,关键词在3至5个之间;
5、英文摘要和关键词页:根据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翻译;
6、目录页:应有小节对应的页码;
7、正文页;(正文字数:本科不少于10000字,专科不少于6000字)。
8、参考文献页;
9、谢辞。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三
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有主体地位,由此可见,企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着企业的发展的快慢,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的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素养。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虽然大多数企业在发展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
企业文化。
企业管理与工商管理培训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企业管理问题日渐突出,企业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一)企业文化培训的缺失。
现代企业对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但许多企业却忽略了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员工对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内容知之甚少,这在新员工的培训方面更为突出。导致其不能很快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尽快的适应公司,不能尽快由“局外人”向“局内人”的转变,提高新员工的工作效率,最终导致企业管理的发展不到位。
(二)落后的企业管理模式。
企业管理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为企业经营活动、企业组织活动提供有效保障的基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盈利为目标的传统企业管理模式与企业的发展相悖,在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企业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都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但现代化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可以通过对人才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工商管理培训的缺失。
工商管理培训在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上具有重要作用,在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方面作用更加明显,优秀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但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度却不够,对人才的培训零零散散,没有一个完善的企业人才管理培训制度,培训方式单一。对于培训的考核形式而言,其过于形式化、简单化。受训人员的学习质量得不到提高,不能起到对人才的管理培训作用,对企业管理水平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四)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和内容的不足。
目前,许多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方式单一,通过“理论教学-理论考试”这种简单的方式结束培训课程。这种枯燥单一的培训方式并不适合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加上培训内容的理论化,实践内容不多,受训人员的知识吸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歪曲了工商管理培训的目的,无法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受训人员的学习质量不高。
通过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商管理知识进行培训,可以向企业管理人员“灌输”更多先进的企业管理知识,从而使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但由于管理人员学习的质量一直得不到提高,学习积极性不足,导致工商管理的培训很难促进企业管理的发展。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加强企业对工商管理的培训,改进管理培训的方式与内容,全面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企业能继续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
一方面,对于企业新进员工讲,对企业文化的培训至关重要。由于新员工刚进公司时,对公司的经营理念、运作模式的具体情况了解很少,对工作的主要内容还没能完全知晓,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感也未形成。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对新员工的企业文化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新员工入职前三天对其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了解公司的现状,尽可能多的向其展示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使新员工更快的了解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从“局外人”到“局内人”的转变,通过企业文化的培训,还可以向新员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员工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相比之下,离职率也会降低,企业可以留住人才,有效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企业文化培训都必不可少,在团队工作中,企业文化影响着整个团队的工作氛围,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以使员工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帮互助。通过企业文化的培训,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团队意识,促进同事相处关系,从而促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转变企业管理模式。
转变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管理模式,加强对工商管理的培训,通过对金融、财务、商务等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在管理上的专业综合知识,以达到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思想上,企业管理人员需要转变对工商管理培训不重视思想态度,认识到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端正管理培训的态度。只有改变管理人员思想观念,才能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全面的提高。在实践上,为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需要管理领导人员进行宣传,从自身做起,使员工明白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管理人员而言,积极参加工商管理培训是提高自身管理素质的必要过程,以此促进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企业培训师资力量的提升。
为提高工商管理培训的质量,首先需要注重企业培训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培训师的培训水平。一方面,师资认证体系必须要进过严格的审核。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理论知识、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等多个方面的考察,综合了解培训师资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现状。另一方面,培训师的知识储备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要求培训师在自身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综合知识培训。随时更新培训师的理论知识,更好的为企业管理培训进行服务。例如,让企业的管理培训师到国外进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的培训,再回到企业中,对员工进行先进企业管理的培训,更好的发展企业管理。
(四)改革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在企业的工商管理中,面向的培训对象不同,采取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就会发生相应改变。比如,对普通行政员工进行工商管理培训,需要培训师侧重于对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培训。对领导层的工商管理培训,需要侧重于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丰富多样的培训内容和方式需要同传统的内容方式相结合,不仅要使受训人员顺利接收到培训课本上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使其能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利用管理知识进行办公。通过多样灵活的工商管理培训,可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参与管理培训的积极性,以期达到企业管理培训的目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转变培训考核的方式。
以往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考核的方式比较单一,采取培训完立刻进行考核的方式,导致受训人员将培训当成一种任务,没有积极参与到培训中,体会培训的乐趣,真正增长管理培训的知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企业的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必须进行改变,由枯燥的课本理论教学转变为实践性教学,考核方式灵活多样,不仅仅是对培训课本的考核,还需注重课本知识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实践考核。
(六)重视受训人员的学习质量。
工商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作。由此可见,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时,需要努力提高受训人员的学习质量。例如,在对学生学习心态方面,需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学习心态。一般讲来,参加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学员往往是企业中具有领导地位的人员,其往往会认为自己的企业管理水平已经能管理好企业。因此,在进行培训时心浮气躁,敷衍了事,对现代化的管理知识不能很好的吸收,影响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这种现象,就要求在培训师在培训过程中对其学习心态进行正确引导,树立良好的学习心态,提高培训的质量。
综上所述,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以通过对工商管理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精的管理人才队伍,将培训的效果最大化的影响企业管理的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协调企业管理与企业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障企业的经济管理发展,为国家经济取得更大进步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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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亚飞.浅谈如何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j].财经界(学术版),2015(11)。
[4]刘艳丽,李海霞.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影响[j].管理观察,2014(21)。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四
1、论文以a4标准页面排版(21﹡29.7cm),1.5倍行距,字体、字号要求如下:
标题用粗黑体:一级标题三号,二级标题小三号,三级标题四号;正文用宋体小四号。
2、章节目序号(标题序号):
(1)按照正式出版物的惯例,标题编号顺序规定如下:1、1.1、1.1.1………。
(2)论文标题一律从“1、”开始。
3、图表标号:
图1.1图1.2图2.1图2.2……。
(与图名称一起标在图正下方,用5号宋体,如图1.1,gdp按年度增长率)。
表1.1表1.2表2.1表2.2……。
(与表名一起标在表正上方,如表1.1职工情况一览表)。
4、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
关键词:※※※;※※※;※※※。
其中:摘要和关键词这两个词用宋体加粗,小四号,摘要内容和关键词内容用楷体小四号;
5、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参照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用timesnewroman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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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考文献列示格式(5号宋体):
书籍格式:〔编号〕作者,作者。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
报纸格式:〔编号〕作者,作者。文章题目[n]。报纸名,年月日,第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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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五
摘要本文先从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定义出发,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内和外延,其次针对笔者在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经验,分析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最后对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工程风险,风险管理,建设工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定义。
风险管理,即对潜在的各类意外和损失进行识别、预估,从而结合相应的情形采取应对措施,也就是尽可能做到事前防范,或者在客观上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找到卓有成效的弥补办法,从而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几率或有惊无险化险为夷。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分析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都可能碰到不能预知的内外部的各类干扰因素,这些干扰因素大家称为工程风险。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是立项人员以现实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为基础,结合未来的情形(如政治、社会、经济、自然等)进行相关分析、研究,进而作出预判,前述因素随时可能发生改变,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虽然人们期望的是在立项的研讨、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详细而全方位的预期,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现实往往差强人意,而由于情况的多变性、随机性以及人们的有限理性,一般是达不到囊括所有的项目风险的,因此项目风险的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这也是本文要达到的核心目的——通过项目风险的过程管理,将风险控制到尽可能最小的范围,这不仅是一种技术性的变革,更是思维的革新。
(二)项目风险的特征及识别。
1.项目风险的特征。
(1)客观存在性。大家都清楚项目风险是伴随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因为导致项目风险的各类风险的因素客观存在的缘故,一旦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达到触发点,风险便会产生。虽然人们都希望能够有效控制甚至杜绝风险的发生,然而完全要达到消灭项目风险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在某种程度下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发生的条件和几率进行改善,从而降低损失。
(2)偶发性与规律性并存。某一风险的发生,都是各种条件和不确定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是一种随机性很强的现象风险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个别风险事件的发生也许是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寻,但根据统计学原理,如果对大量风险事件资料的统计分析与研究,会很惊奇发现风险的发生也是有章可循,当然前提是研究的样本足够大。只有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性,我们才能对项目风险进行人为的掌控,不至于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面对突发状况时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只有在掌握风险发生规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管理才是科学的风险管理。
(3)多样性。作为大型项目的建设工程,它有实施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困广、涉及的风险因素数量和种类繁多等特点,因此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需要应对各种名目繁多的风险,这一现象也更加剧了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但是也提醒风险管理者在指定风险管理策略的同时必须全面的检索风险点,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都不得有任何的懈怠,一旦遗漏风险点带来的损失可能是致命的。
2.风险识别。
项目风险管理,最先也是最首要的自然是风险识别,也就是一种发现与识别项目风险体系的过程。基于工程项目的特征,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1)从结构角度,即将项目从结构角度进行拆分,不同的结构模块的特征和风险点也会不同,相应的应对措施也会有所差异。
(2)时间角度,即按照项目建设的阶段首先进行分解,由于工程不同阶段会产生各异的项目风险,遵从一般项目进度,时间轴的方式可分为: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计划与设计、项目采购、项目施工、试生产及完工验收,项目使用阶段——保修期。
(3)目标角度,也即将项目从目标角度进行分析,考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费用、进度的因素,例如安全目标实现的风险的可能性。
(4)因素角度,也就是说按项目风险因素的种类进行分类考察。风险分解过程如果仅仅使用某一种方法显然无法达到目的,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配套其他方法综合分析。其中因素维可以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有:施工技术、生产工艺等;非技术风险有:政治及法律风险、自然环境等。
(5)环境角度,即将项目置于具体的环境中,随后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解,环境又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非自然环境,前者指的是地形、气候、水文、生物、土壤等,而后者则指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等。
风险识别必须达到确认项目风险是否存在以及风险性质如何的目的,明确风险如何产生的,将会产生什么后果,然后提出一个相应的风险管理程序。可以说,任何项目,从目标的角度,角度和时间因素的角度检索项目风险,应当是全面而有效的,从而轻易识别出项目的风险点所在,随即建立相应项目风险单,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对策,小型的项目也许使用一种方式便已足够,而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则需要这些方式的综合运用。
关于项目风险的分析策略,笔者已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换种角度,以风险承担的主体为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详述之,业主需要承担的风险主要如下:(1)投资风险、(2)社会政治风险、(3)经济风险、(4)管理风险、(5)自然风险、(6)组织风险。事实上,在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各种干扰因素有很多,远不止前面所列举的常见风险,业主承担的风险很大,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
然后是承包商风险,承包商应承担项目的风险也指该项目除了为风险比所有风险的所有者以外的规定,并在他的承诺不同阶段的具体风险是不同的。第一,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1)信息不对称与失误风险、(2)保标与买标风险、(3)中介与代理带给承包商的风险、(4)报价失误风险;第二,签约履约阶段的风险;(1)工程管理风险、(2)业主履约能力风险、(3)成本管理风险、(4)物资管理风险、(5)分包或转包风险;第三,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许多缺乏经验的承包商往往会忽略这个阶段的风险,其实,在这个阶段有很多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信息管理,信用的几个方面,也包括债务处理。
总之,建设项目中,有可能遇到很多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当你想学习应对风险综合考虑,采取线的时候,唯一的办法进行风险控制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处理,以减少损失。
险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种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接下来需要项目风险进行分析排序和量化评价、从而实现风险的归类管理,并进一步提出实务中常用的风险管理应对控制策略。目前采取的风险控制系统,其包括所有以减少或甚至消除该项目的可能性,以及潜在损失的风险的措施。阐述了各种对策,适用条件的以下特性,以获得对特定风险管理策略的最佳结构。
(一)风险回避。
风险管理人员采取一定的方式风险的中断源,它不会发生或不再发展,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失。采用这种风险应对策略,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是最佳的理想状态,但有时候也需要面对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不得不接受较小的损失问题。
(二)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通过一套风险控制计划的实施,将减少项目风险和目标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的风险。这是另一种风险管理的路径,采用损失控制策略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基于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得出的准确而详尽的风险评估,其次要注重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挑选出性价比最高的策略,最后损失控制要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等几个环节制定详细而周全的损失控制体系,相应的,具体的建设工程,应由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三部分组成。
(三)风险自留。
也被称为独立承担损失所导致的风险。一般分为主动和被动保留的保留,也被称为计划内和计划外的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所不同的是它是否有计划,有意识,有计划,主动选择,前者是应对风险通过后,主要伤害进行了认真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策略并不严重,可以用来应付准确的预测损失风险措施。而后者却是由于风险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识别时的遗漏或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得出的错误判断或采取措施等造成的,是无奈的接受之举。这一类型的风险自留在工程建设的表现如下:(1)建设资金的来源与业主利益无关,目前国内一些工程项目由于是政府提供建设资金,因此缺乏计划风险自留的意识和动力。(2)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存在时间差,往往在决策和实施会耗费大量的不必要时间。(3)不能正确的认识项目风险的评价结果的价值。(4)风险识别过程的失误,使得风险管理者没有认识到项目风险的存在。此外,有时即使风险管理者成功地识别项目风险,但时间延迟决策,或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了风险,一旦该项目已成为事实上的非计划往往因为风险自留。
对建设工程来说,风险自留不会改变风险的性质,含义是它不改变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这种风险的对策使用率高,但它应该是可以减少错误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并积极开展预防,风险对策,以避免被动承接重大项目的风险。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一个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广泛使用的一种对策,按风险管理学中的风险分担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保险转移。在建项目,也被称为工程保险,保险业现在很发达,建造业主或承包商(投保人)往往通过购买保险来选择项目,项目风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到保险公司,从而确保他们不会蒙受巨大损失。是不是适用法律的覆盖范围禁止这种做法。
(2)非保险(合同转移)方式。非保险转移的媒介通常是协议,因此为了规避履约过程中理解上的分歧导致的转嫁失败,就需要认真推敲合同条款或利用示范文本以降低理解与使用的困难。这一事务通常有公司的法务或者企业的法律顾问承担,因此领导层要有意识的构建风险防范的法律队伍,不管是以法务部或者外聘的形式。
这两种风险转移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风险,但前者牺牲支出的保费,这将增加合同价格。
综上,在技术方面,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有较高的要求,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总体目标有望达到通过流程为导向,以部门为基础的决策,全面而系统的工程,以识别和权衡潜在风险领域需要的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以系统性的眼光解决处理风险点。也就是说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整体的思路和步骤,制定出可实施性高且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相一致的风险对策。
项目管理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施工技术》创刊于1971年,是国家期刊奖提名奖期刊,中国建筑科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建筑施工行业惟一的国家级核心期刊,由建设部主管,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联合主办。主要介绍国内工程建设施工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法规,重大技术成就,传播建筑领域采用的新体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和施工管理经验,以及国内外先进施工技术及其发展动态。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摘要:当前我国国际经济学教学存在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经济学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着重从提高教师素质、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目前已成为经济学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研究方法上,国际经济学主要运用微、宏观经济分析中的一些分析工具和模型,因此,国际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强,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的课程。教学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好坏,也关系教学目的的实现,目前我国高校《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大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因此,探索与国际经济学内容和体系相联系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技巧,对提高国际经济学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分析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1课程理论体系庞大,众多理论派别林立。
从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微观部分和宏观部分,微观部分主要研究贸易纯理论、贸易政策、贸易与经济增长、要素国际流动等问题,说明国际贸易的起因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依据。宏观部分主要研究外汇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调整理论与政策、国际货币制度等。微观部分涉及到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重叠需求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诸多理论内容,宏观部分中的货币模型、资产组合平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内容更是涉及到众多经济学流派。
1.2国际经济学对数学要求较高。
国际经济学所涉及的经济数量关系联系紧密,是一门由各经济变量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具有很强逻辑关系的学科。数学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这两个特点使得数学在应用到国际经济学中去的时候,能够抽象地表述经济变量,进而建立经济模型,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理论体系。正因为如此,国际经济学中大量采用了数学模型的论述方式,这自然要求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高等数学知识。
国际经济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如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学科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在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国际经济学常常安排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这就使得国际经济学教学中需要涉及的一些财政、金融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学生暂时并不熟悉,由此也给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2.1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难以提高教学质量。
当前很多高校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中普遍采用这种教学方式,而这种方式难以提高教学质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把讲授知识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忽视教学过程同时也是教会学生学习方法的过程。
2.2学生对数学在国际经济学中的应用普遍感到理解困难。
国际经济学理论体系庞大,并且大量运用抽象分析方法,通过建立假设前提条件,排除干扰因素,创造一个纯粹的理论分析框架,其中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较多。经济类专业学生数学基础相对薄弱,大多对逻辑推导、图标、公式、数学证明不习惯接受,尤其是难以将这些模型公式和其经济学涵义相联系,从而难以理解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产生难学、厌学的情绪。
2.3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较严重。
目前国内高校通常由教师选取相应的教材并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这种方式固然有助于教师完成备课、讲授等教学环节,也有助于学生对成熟理论体系的掌握,但也使得教师和学生过分依赖教材,而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现实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即使是被认为完善的理论也需要国际经济现实的验证,因此,过分强调教材建设,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可能会束缚教学双方的思维,导致教师难以引导学生批判性学习,也难以增强学生用理论分析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
3.1提高教师素质建设好国际经济学教师队伍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保持教学队伍的稳定性,加强学科内任课教师的定期交流,形成互帮共进的工作氛围。其次是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知识层次。再次是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积极有效地贯彻到国际经济学的课堂教学中去。只有在这几个方面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才能够为国际经济学教学质量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3.2正确处理好理论模型和现实经济问题分析的关系国际经济学教学中正确处理理论模型和现实经济问题分析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论模型的教学上,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专业及学时安排等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条件深刻讲解数学模型的班级,应在使学生理解数学模型的假设前提、论证过程和结论的基础上,深刻领会模型的经济涵义。对于不具备深刻讲解数学模型的班级,应将重点放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讲解上。
摘要:国际经济学是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对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对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要求。由于长期以来,国际经济学教学质量不高,论文通过分析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高校国际经济学的教学模式改革的途径,从而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经济类应用型高层次人才。
关键词:国际经济学;教学模式改革;实践教学;双语教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往来越来越为密切,在人才的选择上,对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目前,在高等院校,国际经济学是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必修课程之一。随着各国经济关系交往的频繁,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跟着日益提高。
国际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在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研究对象是国济经济关系。它运用一般经济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研究稀缺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国际货物、服务、资产等交易及其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其内容丰富,牵涉到的数量关系及数学模型占有相当比重。可见,国际经济学是门理论性较强,有一定难度的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依然采取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将导致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更不利于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经济类专业人才。因此,探索与国际经济学内容和体系相联系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技巧,对提高国际经济学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对国际经济问题的分析能力有重要意义,对于培养高层次的经济类应用型国际化人才,促进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在国际经济学课程中,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较多。其主要运用抽象分析方法,通过建立假设前提条件,排除干扰因素,创造一个纯粹的理论分析框架。而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在高等数学方面相对薄弱,特别是对逻辑推导、图示、公式、数学证明更不易于接受,难以将这些模型公式与经济涵义相联系,故然对理解其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更是难上加难。而高校中的大部分国际经济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比较依赖教材,过于注重基本理论、模型及数学方法的讲解,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现实的国际经济之间的关系,使课堂教学显得枯燥乏味,造成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使学生有学不会的感觉,以致于出现厌学的情况。
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学习的目的不明确,不知道学习这门课程到底有什么用处,对于用理论去分析国际经济问题更是无从入手。另外,许多高校对教师考核的目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课堂教学;二是教学的科研成果。对于实践教学方面根本不属于考核范围。正是由于院系方面对实践教学方式的忽视,使授课教师也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和压力,最终使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二)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脱节。
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都隶属于应用经济学门类。随着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于经济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国际贸易专业是涉外经济专业,不仅要求在国际经济方面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要求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这就要求要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经营管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人员,会经常与国外客户沟通联络,会经常使用英语专业术语。而如今,大部分高校在培养国际贸易人才时,依然是黑板加粉笔,满堂灌的中式教学方式,忽略了双语教学的重要性。
(三)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包括课程内容的设置以及课程结构优化。课程内容陈旧、结构不合理,是很难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的。美国大学就特别重视核心课程设置,比如康奈尔大学每年都要对课程设置(包括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与要求等)都要进行修改。目前,康奈尔大学经济系的新生入学以后,首先,要求必修三门课程,即初级微观经济学、初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等数学。其后再修八门课程,这八门课程中,包括三门必修课程,即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另外五门可由学生按学校规定的范围选择课程。可见,课程设置的合理与否,对于学生在日后的学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案例教学不仅是实践教学内容,也可以说属于课程设置的内容,部分高校教师在授课时照本宣科,不能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同时也就做不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使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缺乏兴趣。
(四)实践型教师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从事国际经济学教学的大部分老师中,虽说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缺少实践经验,导致老师在具体的教学授课中,只讲本书中的理论知识,而忽略了该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忽略了这门涉外课程要求有较强的外语运用能力和实践型的分析问题能力。再得,参加学术活动是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有许多大学教师很少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使自己不能与其它高校教师或同行教学进行交流与学习,仅局限于自己的教学模式,不易于教学创新。
(一)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由于传统教学模式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差,以致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前景不乐观。因此,在国际经济学教学中,应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此,应做到以下两方面:
一是重视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案例教学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使经济理论深入浅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并有助于师生互动,还能使学生充分了解当前的国际形势以及社会用人趋势。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以阐释抽象的理论和知识的要点,而且可以有效地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是充分使用辅助教学软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教学已经成为现代教学的重形式,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穿插一些现实经济中的案例和图片,不但丰富了教学资源,而且使课堂教学更为生动,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涉外经济课程,有着深厚的国际化背景。所以,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经济学理论知识,还要求掌握从事国际交流活动的专门技能,而英语是国际交流的通用语言,因此,要求学生的英语应用水平要高。大多学校都是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来体现对英语的重视,但忽视了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些英语专业术语。
这就要求在教学期间,一方面通过开设像经贸英语、外贸函电等相关专业英语课程,来强化学生的对英语的掌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使用汉语教材为主英语为辅的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多说英语多使用英语,渐渐实现用英语回答问题及考虑问题,特别是用英语进行国际交流,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以适应国际化人才市场需求。
(三)科学安排课程设置。
国际经济学课程是经济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其理论基础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是用比较通俗、直观的方法,讲述基本概念,介绍基本理论。因此,学习国际经济学要有扎实的西方经济学功底。另外,修好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程,学生要求具备较好的高等数学基础。但是,自高校扩招以来,经济类专业的大多数学生,由于数学基础的薄弱,以至于学生对教学中讲到的经济学案例有兴趣,而对逻辑热推导、公式、数学证明难以接受。
再者,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对国际经贸人才的新要求,专业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向综合化方向发展。所以,只有科学的安排高校学习课程,才能强化基础性理论课、外语类课、计算机运用和专业技能课,使学生有较好的外语运用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国际经济学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在数学、英语等方面涵养,以适应国际经济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趋势。
(四)有效提高教师素质。
高校培养优秀人才的前提就是要拥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随着我国经济在全球地位的提高,对经济类国际化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高校在培养经济类人才时,首要任务就是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通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当你给学生讲课时,可能不会使你学到太多新的东西,但是也许会帮助你整理近期的思维,或者促使你思考一些问题。但当你与经济学者对话,听著名经济学家做报告,和企业界人士聊天等时,都可以获得许多让你难以获得的信息,他们的话题总是带有不同的问题,这使你能够直接接触问题,而不是经由现象再到问题。通过学术交流,可以了解更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二是提高教师的英语水平。把双语教学有效地运用到国际经济学教学的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英语水平的提高,可以用效提高学生的用英语进行国际经济学知识交流的能力,更有助于培养全方位、高层次的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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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巾英,崔新健.国际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5.
[3]韩刚.国际经济学教学改革探讨[j].管理观察.2009,(5).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七
1、论文纸质稿(初稿)于2009年5月30日前交函授中心学籍科江文老师收,联系电话:0735-2898178手机:13787357225,过期不予受理。
2、经指导老师修改后,返回学员定稿,请各位学员及时关注。
3、各位学员务必保留电子稿,定稿后拷贝交函授中心,由中心统一刻制光盘上交南华大学。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八
摘要: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中必须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机构,才能很好地应对社会的各种变化。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运行中很重要的环节,会计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对企业至关重要。本文就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就企业会计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企业会计成本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所谓企业成本核算就是指通过利用会计所学的的原理知识,借助各种计算设备,对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的方法,是对企业运行情况的一种计算,是企业正常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会计成本核算了解自身的发展情况,并对今后的发展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企业的成本决策和经营策略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工作的管理不到位。
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是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过程的一种工作,会计成本核算不仅仅是在费用产生前和费用产生后对企业中各项收支的管理和控制,还包括企业的各种费用在产生过程中,会计对这些费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很多时候由于会计在进成本核算的时候忽略或者是对费用产生过程中的各种收支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的各项费用在经过成本核算出现超出企业预算的现象,给企业的资金造成巨大的浪费。企业很多不清楚的收支情况都是由于企业会计在成本核算的时候管理不够造成的,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2、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的内容不够全面。
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的内容不够全面是现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日常运行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现如今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挑战,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集团,其中所包含的机构很多,企业中每天都有很多部门的同时运行,都在做自己的分内工作,每个部门都有各自部门的费用的收支,更不用说是跟财务比较密切的一些部门了。因此,会计在成本核算时就会出现核算的内容不够全面的问题,使企业在收支方面账目不对,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3、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现代企业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大多采用两种方法:分步法和品种法。这两种方法已经是各大企业经常使用的方法。但是,首先很多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适合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而是很随意地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计算。殊不知,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利弊,都不是完美的成本核算方法,因此,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适合不同的企业,甚至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方面适合不一样的成本核算方法。其次,企业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中,没有对这一项工作很谨慎,而是很随意地进行,没有对企业的复杂性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这些人为的原因,导致企业在成本核算的时候不能够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问题的的解决对策。
1、企业要加强对会计成本核算工作的`管理力度。
前面已经提到过,企业中会计成本核算工作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会计成本核算工作的管理力度。首先,企业要从内部抓起,要先对企业中的会计进行企业成本核算的意识培养,使会计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意识到成本核算对企业以及对自身的巨大影响力。在企业内大力宣传成本管理的理念,使企业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够参与进来。再次,在企业内部进行大范围的宣传之后,要真正开始进行企业成本核算管理,要将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不仅要对会计进行成本核算的管理,还有鼓动企业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参与到企业成本核算的工作中来,实现核算过程的管理。除此之外,对于和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进行成本核算,要管理好企业产业链的成本核算,双管齐下,使企业的发展得到内外的很好配合,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2、企业要加强会计成本核算的内容的全面性。
企业的内部是有很多的机构和部门组成的,所有的部门和机构的同时运行,都会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内容。所以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时候很可能会出现片面性或者在某些方面不够完善。特别是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的时候,也要注意对无形资产的分类。这些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都会造成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内容不完善。因此,企业会计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要多方面考虑,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有形资产,还要特别注意到企业的无形资产。另外,会计成本核算时还需要注意对知识资源的核算,这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源,是很容易被工作人员遗漏或是核算不到位的地方。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内容的全面性。
3、企业要培养会计掌握成本核算的科学方法。
企业在进行会计成本核算的时候,有很多方法可以用,比如,定额法、分批法与品种法等。但是,不是每一种方法都适合企业的成本核算。每一种企业成本核算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企业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自身的特点,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还要考虑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在选择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方法时要综合考虑到这几方面的因素,努力掌握成本核算的科学方法,用科学的方法实现企业越来越好地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国内环境,在各种残酷的竞争中努力获得企业的发展。但是现在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还需要企业在探索中前进。企业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要努力实现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在管理上的合理性、内容上的全面性以及方法上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祁虹.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13:176+178.
[4]刘懿德.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j].中国外资,2013,08:86+89.
毕业论文完整版5000字篇九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正的双重内涵。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2]普鲁士国王弗里得里克二世在历史上虽然不是一个尊重法律的典范,但他也曾说过,如果非正义找到了扰乱事务的手段,那么正义就应当有排除这种扰乱的艺术。[3]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任何冲突的主体都必然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裁判,必须有真正公正的标准。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然而,程序公正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
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司法。[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司法: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程序的独立性。
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程序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具备了自身的理性,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二)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程序设置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古代专制社会的程序法是树立君主专制个人淫威的工具,与民主无缘。民主的程序法生成于民主政体和社会之中。
(三)程序的控权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现代程序法与古代程序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巳。
(四)程序的平等性。
古代程序法确认公开的程序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有别的。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指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公开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于,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专制社会的程序法中,秘密审讯是其特征。正如马克思说: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
(六)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法中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神明裁判等野蛮、落后的作风和习惯,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要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查明冲突和纠纷事实的实际发生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事实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准确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律适用确立必需的相应事实情境,不是一件筒单容易的事情。因为;首先,从社会冲突的产生来看,任何纠纷往往都缘自于社会主体对冲突事实的不同认识和主张,都是以自身的理由为基础的,且社会主体都能为这种理由提供或多或少法律上或道德、舆论等方面的说明。
其次,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是一个对历史性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难以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事实表明,这种回朔证明是相当困难的。再次,强烈的利已动机常常会使得社会冲突的主体在司法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虚假的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冲突主体所描绘出的事实图像往往是虚假的或彼此矛盾的,这给回复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活动增加了难度。然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回溯证明在过去时空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过程,但在司法权力的作用下,通过收集和审查事实过程在特定环境下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和其它证据,回复案件真实,达成实体公正、是可以实现的。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的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可以说,裁判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司法者对证据审查后所形成的心证,是一种主观感觉,因而司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司法经验等对于案件真实的回复和实体公正的达成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根据国家和法的原理,司法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是国家权力在解决纠纷领域的运用。国家职能发达的标志,是排斥纠纷的私力救助,而由权益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或法定机关依法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法院行使司法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侵害;社会主体接受司法,是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机器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二)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十分重要的。无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良知、信念、道德水准和法律理性。司法结果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实际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则会导致人们的愤慨和唾弃。在司法公正的情境下,人们可以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对于具有违法动机的人来说,公正的裁决结果会使其感知到:如果实施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因此,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的最彻底的保护。同时,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使人们依赖诉讼、利用诉讼。
实践还证明,在社会冲突或纠纷发生时,社会主体不知、不敢、不愿利用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对诉讼感到厌倦、私了倾向严重等,大都与司法不公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密切关系。因此,宙判公正的意义远不只体现在个案上,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普遍的。司法公正能够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抑制寻衅滥讼现象的发生:同时,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是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裁制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因此,公正的司法便有下述三项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从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律看,如果违法,侵权人在初次违法、侵权后没有受到一定控制,便有继续违法、侵权的可能。通过司法,给予违法、侵权人公正的惩罚和制裁,便可以抑制其再次违法、侵权的冲动和欲望。
第二,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法律责任,既是国家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评价,也是社会对违法、侵权严厉谴责的体现。
法律责任,尤其是刑罚,必然会给承受者造成一次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并使之遭受名誉、地位等非物质性损失,因此,公正的司法自然会使潜在的违法、侵权人明了自己的行为将在法律禁止之列,面对法律责任的存在,潜在的违法、侵权人可能会回避法律责任所带来的损失而放弃违法、侵权。
第三,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使人们在个人欲求与社会欲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作出服从社会共同欲求与共同利益的选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遵守意味着对自身行为和利益的控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自觉守法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说,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消除实施违法、犯罪而又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从而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是重大的。当事人是社会冲突或纠纷的直接实施者或损失的承担者,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国家司法手段的运用与社会成员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表明当事人在实体上可能遭受了某种不利,或者是原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或者是因非法请求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运用司法权干预冲突和纠纷,用强制手段保护与争议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讼、介入诉讼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心理基础,是其对相关实体权益的切实关注;相关实体权益是激发当事人开展诉讼、接受司法的动因。
因此,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即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承担。因此,公正的司法,无疑是对当事人不法利益的否定和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公正的司法,则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错误的法律的评价。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否则,司法结果就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主观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公正的缺失: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
应当承认,司法首先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必定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于以程序制约权力。现代社会日益精细、复杂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保障机制日益完善的表征。而这种权利保障机制的生成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与之相协调。
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在历史上,这种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早在青铜时代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却使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加上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和直接的控制,使经济领域之外其他程度上的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
[5]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成型的,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上的强国家主义色彩。显然,在这样的文化和政治体制背景下,是难以生成以程序制约权力的权利保障型司法体制的。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对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重视不够,程序的公正性遭到轻视乃至根本就忽视。这突出表现在:
(一)程序独立性受损。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程序独立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活动与组织原则的地位,但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权地方化。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或部门司法保护主义。
二是司法权行政化。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法官必须绝对服从、遵照执行,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往往演变为长官意志的体现。
三是司法非专业化。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比,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征。法院门槛的降低,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从而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直接导致法官在法律素养的和司法技术能力上的先天不足,难以为法官独立、公正地司法独立提供资质保障。
(二)程序民主性有缺。
作为程序公正的要义,程序的民主性要求程序的设置必须切实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而程序性义务的强加也不应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难以充分保障程序民主性的实现,这主要源于涉讼公民普遍关心的诉讼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
当前过高的诉讼费用分担模式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难以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而各地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同规定,更难以使当事人产生公平、公正感;而法律援助制度在设计上的不足则导致存在实际困难的被告人难以及时获得私人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从而在权利救济和实现方面留下瑕疵。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援助仍然只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刑事司法援助。这就违背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关于法律援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普适性要求。
(三)程序控权性失灵。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而程序虚置无疑将导致权力失控,进而引致程序主体行为的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致使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产生。程序的控权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程序法的严格规制。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由于程序法定原则并未得到遵行,程序主体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程序主体尤其是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放任和恣意。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程序控权性的要求,基于权力控制和制约的需要,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必须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即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就监听而言,在侦查中采用监听将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等重要权益,根据程序法定的要求,采用监听的程序必须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内部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监听的启动与实施,导致监听的启动和执行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启动和实施监听措施的随意性极大,根本不受国际通行的相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救济原则等程序原则的制约。这些程序制约机制的缺位,使监听的采用处于脱轨、失控的边缘,给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造成某种威胁和隐患。
(四)程序平等性失衡。
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诉讼程序的平等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诉讼领域还存在着程序平等性失衡的现象,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由于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持身份特殊往往不愿主动配合诉讼的进行,从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如何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一直是行政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在2000年里,全国各级法院结案的行政案件8万余件,老百姓胜诉率不到50%.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不仅仅是公民一般不敢告、不愿告,在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也不敢审、不愿审。
[6]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程序平等性体现的控辩平等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贯彻,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的被告人并不视为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据此,一方面检察院对法院拥有审判监督权,导致检察院对法院的纵向制约,破坏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基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现实顾虑,法院在审判中可能更趋向于采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的意见,这就使被告方的意见得不到法院的平等关注与重视;另一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也同样指向被告人。按照常识,一个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所构成的对话机制中,是难以实现双方的平等对话的。面对处于上位的控诉方,被告人受到更多的束缚,难以从心理上和能力上展开有效的防御。
这说明立法者在观念上并未真正将控辩双方置于平等地位上来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仍崇尚国家本位主义诉讼观,因而缺乏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控辩平等要求在观念上将检察院与被告视同为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只有将检察院与被告人同列为当事人,才能实现两者的真正平等。这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国外,检察机关不是法官而是诉讼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11]而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是和人民法院一样的国家专门机关。在理论上也一直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作为公民的被告人之间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例如我国有学者至今仍然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倒三角结构,其特点是公诉即关于审判机关同处于一条水平线上;被告处于被控诉和被审判的位置,因此,控辩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违背了强调国家与个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这已成为控辩平等实现的最大观念障碍。这种状况表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并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控辩平等未能真正得以实现,控辩失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五)程序公开性受限。
程序公开要求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然而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程序的公开性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过程公开化不足。现实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内程序之外,还存在诸多法外程序,如在现实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程序,这种内部程序显然是缺乏公开性制约的;另一方面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也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缺乏。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不仅要求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要求判决理由的公开化,判决书说理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就是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尽可能详尽地陈述本案的判决理由,以此寻求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认同,争取纠纷在心理上真正得到解决;同时,判决理由的公开化也使法官的判决理由暴露于公众场域,为公众舆论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
(六)程序科学性不足。
程序的科学性要求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而在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程序科学性的认识仍然存在不足,这一点在证据制度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经实践证明是防范刑讯逼供的有效举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长期得不到立法上的肯认。虽然现行刑诉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从实践效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是我国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拒斥态度也是非科学性的表现。从世界各主要的做法来看,都确立了在法定情形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制度。例如当证人提供证言可能使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有罪判决时,或者当证人基于特定职业而拥有特定身份,如证人身为律师、医生、宗教神职人员等时,对于他们因自己的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均可以拒绝向法庭作证。对于拒绝作证权,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予以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知情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应有拒绝作证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对拒绝作证权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传统观点认为拒绝作证制度不利于与犯罪作斗争也与大义灭亲的传统相悖。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拒绝作证制度的缺位却引发了极端的司法悖论:一方面是父母因顾念亲情拒不揭发子女的罪行,构成窝藏、包庇罪而被定罪处罚,引发人民批评法律不人道;另一面则是司法机关只能对大量的公民拒不作证的违法行为,假装视而不见,法律的权威因此遭到极大破坏。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良法之治、否定恶法亦法。作为良法,就不能要求人们去履行无法履行的不正当义务,或是去禁止完全不应被禁止的正当行为。
就拒绝作证权的设置而言,虽然基于查明案情,特别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希望每个证人都能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但这往往只是法律的一厢情愿,因为就人类目前的政治觉悟而言,大义灭亲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项较高的道德要求或标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达到的。如果法律违背这一社会现实,强行将此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就将导致法律在执行中被虚置或遭到抵触。明智的做法是建立拒绝作证制度,将是否大义灭亲交由证人自己决定;法律可以作此期望,但却不能作此要求。
由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7]也就是说,公正的程序往往具有致成公正结果的内在品性,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则很难期望达至公正的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因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丧失了程序公正性的同时,实体公正性也失去依凭和保障,从而造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失却。
三、公正的重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步略。
如果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陷尚能为普遍的社会公众所承受,而不致对社会公正造成强势冲击,那么一旦面临社会转型,在社会原有价值规范整体失灵的情势下,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必定就会凸显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逻辑,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传统的集权式社会结构面临着全面转型,作为生发于其中的现行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变革。同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治经济,它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它既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也要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有公正的裁判者来提供权利救济,而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显然难以承担这样的职能。相反,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现行司法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诉讼效率极其低下的弊端却暴露无遗。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命题也就随之而被提出。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目标的设定应当是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回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公正的缺失,因此,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公正的重塑。应当注意的是,囿于传统观念,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我国更多的是强调实体的公正性,而对程序的公正性则相对忽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例如作为遏制司法腐败对策的错案追究制,虽然有利于增强法官责任的落实,但其对程序公正尤其是程序独立性妨碍极大。显然,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考察,这种改革措施的科学性是值得质疑的。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则应通过对程序公正的保障来致成实体公正的结果。具体而言:
首先,保障程序独立性。鉴于目前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极度贬损),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彻底实现司法独立来重塑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在具体作法上: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独立于地方,目前可行的方案有二:一是对现行司法体制作大的调整,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的中央垂直领导制度,使司法权彻底脱离地方;二是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内,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司法管辖区域或设立各级巡回法院的方式,使司法对地方形成有限超越。2、加强保障法官个人独立的制度建设。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司法行政事务领导与法官的关系,废除案件审理院长、庭长审批制;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实质审理的功能,加强其经验总结与交流的内外协调功能;同时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应当成为制度变革的突破口;另外法官的服务条件也应得到改善,至少要做到与法官的特殊公务员的身份相适应,确保法官职业的尊严。
其次,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作为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制度优势,民主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也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大大增强了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新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运行,我国刑事司法援助制度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应当考虑从侦查阶段起就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进行司法援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目前争议较大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应有所改革,不但应在总体上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消除普通公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的障碍;而且应当统一目前各自为阵的收费标准,增强公民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认同感。
再次,加强程序的控权性。首先,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应当扩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次,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在侦查程序中,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侦查机关采用逮捕、拘留、监听、诱捕等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
还次,增进程序的平等性。在观念上必须突破国家本位主义的桎梏,强调在法治国家背景下,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国家与个人),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之内,个人与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政府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制度设置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必须留意涉讼公民与代表国家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性,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具体而言:1、应当强化辩护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权;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2、逐渐弱化直至完全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摒弃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塑立起检察院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的观念,由此奠定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增强程序的刚性,对于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拒不应诉甚至阻挠、妨碍诉讼进行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加以制裁。
又次,实现程序的公开化。一方面,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对于目前无法公开的法外程序,应当通过深化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以杜绝。当前,法院正在进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也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增强其独立办案的权限,也有利于排斥法外程序的出现;同时,应当尽快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给出明确的说法,以增强判决的理性。
最后,完善程序的科学性。应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对待先进诉讼制度的采纳和建立。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制度,可在司法实践中先行试点,如证明可行,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以采纳。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凡经查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适用。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有利于约束侦查机关的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并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在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二)司法改革的动力资源。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而言,法治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宏观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两方的合力支持。在考察司法改革进行的动力资源时,不仅应重视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的推动作用,也应对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理论界倾注更多的关注与信任。
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正地裁断社会纠纷,消饵社会冲突,回复社会秩序。可以说,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基础,也是其不可退却的行为底线,丧失了公正性的司法活动是难以实现自身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的。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本能地会将司法公正作为自身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而当现实与这一目标存在明显差距时,它们会本能地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来作出调适。
可以说,国家司法机关拥有自发启动司法改革的原初动力,也构成司法改革的首要动力资源。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察,系统的司法改革首先是由法院从刑事司法方式的改革开始启动的。这是因为原有的职权式审判方式对法院依赖过重,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同时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司法程序的意见》着手推行庭审改革试点,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司法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如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承担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从而以刑事司法方式改革为契机启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其后,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成为党的司法工作的重点。对此,司法机关积极予以回应,在审判和检察两个领域规划、推行了更加系统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公开招考高级法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和检务公开,实行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等。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等等。可见,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司法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致力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然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市民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国家司法机关的单向推动,也需要来自市民社会的动力支援。在考察中国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时,不应忽视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学术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民间力量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资源。出于改善自身执业环境的考虑,律师界是启动司法改革的较早呼吁者和参与者,在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增强程序民主性和平等性方面,律师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学术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进程的广泛参与,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目标导向。1996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国家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所在。96年的修法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前期司法改革经验的累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准备状况。这次修法的结果使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得到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新型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得以塑成。较之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刑事程序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得到提升,程序的公正性明显增强。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国家机关与民间力量的双向互动、共同合力。
(三)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现代司法制度对于许多西方国家来说是内生型的,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自然而然地演进和生成的,因此,在西方国家不存在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然而,就中国等后发展国家而言,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些国家本身有着生命力极强的本土文化,而现代化基本上又是一个全面向西方学习、进行制度移植的过程。在这些后发展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文化的异质性,其传统文化土壤或曰本土资源必将与其所移植的制度形成激烈的碰撞和交锋,从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者面临着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道路选择。
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看,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也曾经有过反复。在改革初期,囿于传统观念,改革措施过多地顾及本土资源,而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关注、移植不够,导致改革的路径过于狭窄,前瞻性不足。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方式改革、引入控辩式司法方式之初,检察机关即以控辩式诉讼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由大力反对,这主要就是因为对中国本土资源过于偏重,而忽视了诉讼机制内在法理的普适性以及诉讼制度的可移植性。而在改革中后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矫正前期失误的同时,则又步入另一个误区,即过分重视国外经验,一味强调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而忽略了对本土资源的应有关注。这一点在学术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上趋势尤其明显。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照搬德国或日本的制度而获得成功,也不可能囿于传统而固步自封,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选择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土资源进行制度移植的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既要体现现代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又要强调该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环境的深度契合性。例如在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探讨中,我们既要注意到这一制度在国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现实和内在依据,同时也要认识到中国古代即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乡土传统,这样就可以为在中国引进该制度寻找到本土资源的强力支撑。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总体上遵循着这样的发展道路,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法官的职权因素,到对在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谨慎态度等,近期司法改革注重所移植制度与中国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趋势是相当明显的。这是值得欣慰的。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的法律效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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