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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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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五篇)
2024-04-06 20:17:00    小编:李耀Y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篇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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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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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加第7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十八)第5栏“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简易计税方法”栏填报)

(十九)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二十)第7栏“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应税行为销售额。

(二十一)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三)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四)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小计”栏数据。

(二十五)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12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0,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无填报。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填报(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0”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

③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数”反映2012年1月1日以后货物及应税服务共同产生的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反映2011年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留抵及2012年1月1日以后抵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增值税后的留抵(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2011年12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列数据填写。

(二十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含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期留抵税额退税和纳税检查调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13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八)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按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应退税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九)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增值税税额。该数据应与因纳税检查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本期发生数一致。

(三十)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

(三十二)第19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三十三)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1)“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0。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34栏“本月数”列-第34栏“本年累计”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果填写;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三十四)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不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21、22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小计”数据。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三十五)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包括《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数据。

(三十六)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三十七)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八)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不需填写。

(三十九)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四十)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也填入本栏。

(四十一)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不需填写。

(四十二)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四十三)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四)第32栏“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四十五)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注:欠缴税额反映第19行应纳税额抵减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中的“本年累计”数。在计算滞留金应将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合并后计算。

(四十六)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

其中: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①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3、5、6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8行第10列

②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列资料

(一)》第12-1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13行第10列

③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税额”“合计”栏

(四十七)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填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

(四十八)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填写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四十九)第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五十)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纳税检查增值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六十)期末未缴税额出现多缴为负数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在下期未缴税额中冲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各列说明

1.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

2.本表“普通发票”列:填写开具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数据。

3.本表“未开票”列:填写未开具发票的数据。

4.本表“纳税检查调整”列: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数据。

(四)各行说明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1.本表(第1-8行):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7%征收的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本表第7行第10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一般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3.本表“

二、简易计税方法”各行次(第9-14行):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4、本表第9行第14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简易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5.本表“

三、出口应税行为”各行次(第15-20行):填写出口货物、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向境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部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分现代服务等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销售额。

出口应税行为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应在“一般计税方法”中填报。

6、本表第19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出口应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7.本表“

四、免税行为”各行次(第21-27行):填写除执行免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得销售。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填报销项税额。

8、本表第25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免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9、出口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销售额涉及免征增值税,“小计”列不再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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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6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本栏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

该栏应与第5、6、7、8、9栏之和减第10栏后的数据相等。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报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则本表中“金额”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填报。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在本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9.第9、10栏暂不填写。

10.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4、11栏之和。

(二)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留抵税额退税。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3栏之和。

2.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3.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本期发生额。

4.第23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发生额。

(三)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发票数据。该栏数据应与上期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3.第26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发票数据,含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7.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1)“金额”列:填写《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列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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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第39栏“2011年年末留抵税额”:反映2011年12月31日前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前期申报自动导入。

(六)第42栏“属于广告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本栏不包括已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报的数据。

四、《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反映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明细情况。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汇总填报金额,平时输入特殊号码00000及金额,汇总填报,按季度申报时,先用红字冲00000特殊号码及金额,再按规定填报明细。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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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表“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纳税人上一申报期末抵减销售额后的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不含税价)。

(三)本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和“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列: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可抵减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发票号码(包括发票代码)和发票金额。

(四)本表“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列: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本期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合计数小于等于附表一项目列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栏小计“销售额”时,按合计数填报,否则按销售额小计栏填报(本栏为系统自动计算)。

(五)本表“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列:按照本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口应税行为和免税行为下的“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小计栏应等于附表一对应的“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六)本表“期末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本期期末尚未减除完的可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填列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的已交税款的完税凭证信息。

例如:航空运输、远洋运输等企业非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外省市缴纳的营业税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

本表以缴纳税款的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已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等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本表“税收缴款凭证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的号码(不包括提供境外服务扣缴的完税凭证)。

(四)本表“计税金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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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表“税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已缴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本栏“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后与原货物预交增值税在主表上处理不一致,只抵减应税服务产生的应纳税额。)

(六)本表“缴款日期”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纳税款日期。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中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进项税额的数据。本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发票数据填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篇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1.第1、8、15栏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不填写。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6.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8.第9栏“6%征收率”和 第10栏“4%征收率”,不填写。

9.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该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接受试点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5.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6.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至26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8.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金额”栏: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9.第32栏“6%征收率”和第33栏“4%征收率”,不填写。

(七)本表“

四、其他”部分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填写。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五)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六)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本表第4项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应按照2%征收率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八)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十)本表第7项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一)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十二)本表第9项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三)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十五)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篇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首先,点击左侧“增值税”税种,在图示展开的子菜单中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3.4.5.6.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本表第1行“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行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7.本表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行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8.本表第3行“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行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9.本表第4行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行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10.本表第5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行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11.本表第6行“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行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12.本表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3.本表第8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行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4.本表第9行“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行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5.本表第10行“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行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6.本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行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7.本表第12行“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0行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注:第11行和第12行与附表

一、附表二的关系必须相等,不允许有误差,有误差的调整附表中的明细数据。

18.本表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网上申报填写时,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不允许企业修改。

19.本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本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1行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0.本表第15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1.本表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后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书上注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入库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2.23.本表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本表第18行“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4.本表第19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5.本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26.本表第21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行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27.本表第22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行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28.本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29.本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30.本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网上申报填写时,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不允许企业修改。31.本表第26行“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32.本表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33.本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网上申报填写时,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不允许企业修改。34.本表第29行“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网上申报填写时,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不允许企业修改。35.本表第30行“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36.本表第31行“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37.本表第32行“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38.39.40.本表第33行“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本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本表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41.本表第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42.本表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43.本表第38行“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行“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篇四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 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 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不填写。(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 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第1、8、15栏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不填写。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 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6.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 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8.第9栏“6%征收率”和 第10栏“4%征收率”,不填写。9.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该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接受试点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5.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6.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至26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4.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8.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32栏“6%征收率”和第33栏“4%征收率”,不填写。

(七)本表“

四、其他”部分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篇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五)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1、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为截止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27、28、29、31、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其他扣税凭证。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6、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32栏“6%征收率”、33栏“4%征收率”无需填报。

(七)本表 “

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有关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说明

四、其他说明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1、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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