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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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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优秀11篇)
2023-11-24 02:04:31    小编:李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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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一

失业保险条例可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下面小编整理了安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调查、统计;。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七条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

单位在办理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季)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季)缴费数额的,暂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第十条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发生兼并、分立、出售或租赁承包等情况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应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补缴欠费的办法并予补缴。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破产的,清算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两级统筹。

第十二条建立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不超过当期失业保险费征集额的5%筹集,具体筹集方法和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市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同级财政补贴。

按照本市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单位应按规定将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基本信息如实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管理。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

的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亦可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非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

第二十四条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凭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将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促进再就业费用,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满2019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2019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可将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核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分娩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可比照患病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核补,并增发两个月标准的失业保险金,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时,其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庆市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二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失业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收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

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不满2019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控、发布失业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

(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和就业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权、徇私、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北京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请看本文介绍。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四、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的条件是什么?标准如何确定?

对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被征地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到账后,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待经办机构核定领取期限及标准后,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申领手续。

七、哪些情况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未按规定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7、领取期满的;8、死亡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至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或市民卡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市民卡、填写完整的《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市民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十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市民卡、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五县地区除外)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十三、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十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经办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职工本人辞职的需提供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书面协议等。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缴纳该项费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职工失业保险费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发放优先的原则按月代为扣缴,实行“见单付款”,转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由于职工所在单位的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按期扣款的,按日加收未缴款额1‰的滞纳金,转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濒临破产或者亏损严重的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市、县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但是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必须订立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市、县每年按照本地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向省上缴调剂金。省集中的调剂金由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实行“见单付款”,转入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省集中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县历年收缴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申请从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中给予补助。

第七条职工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发放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连续工作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三)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四)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条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第九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由各设区的市在每月10元以内自行确定,发给个人包干或者由市、县统筹使用。

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等致伤、致残以及超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外,失业职工患有严重疾病,负担医药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

第十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或者夫妇双方均为失业职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给予其特殊困难补助。补助次数与数额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重新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经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本省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农村的,可以根据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按照职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发给2至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政府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以将其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十三条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照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5%和5%从本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以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运用部分基金,按照下列办法支持企业改革:

(一)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可以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发给6个月以内的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训练,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部分转业训练费予以适当支持。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创办第三产业,可以安排部分生产自救费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由省劳动局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管理费专项用于从事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失业保险、失业职工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原则上比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五

北京市参保人查询个人信息:。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其他查询方法: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查询;。

2、拨打北京市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167928。

监督电话:(010)12333、(010)63182700。

网址:/。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六

从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的,按照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七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八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1、7月至月底:0.5%。

2、1月至206月30日:1%。

职工本人缴费比例:0.5%。

缴费基数:本人工资。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7518元。

缴费基数下限:最低工资标准。

【补充说明】:

1、本规定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2、从2014年7月1日起,外地户籍人员也需缴纳东莞失业保险费用。

3、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5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5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九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__________年__________第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执行。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十

8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890元,北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将涨至3573元。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发布,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9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金。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自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据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45.1万人。

相关链接。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来看,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其他地方。

安徽省: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享最低工资待遇。

太原:3月21日,太原市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称今年太原市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继续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上海: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6年的2190元继续上涨。

天津: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有望超元。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篇十一

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890元,北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将涨至3573元。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发布,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金。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据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45.1万人。

相关链接。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来看,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其他地方。

安徽省: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享最低工资待遇。

太原:3月21日,太原市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称今年太原市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继续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上海: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6年的2190元继续上涨。

天津:2017年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有望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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