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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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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模板15篇)
2023-11-19 13:12:40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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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安全,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

(一)、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成批同类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质)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椅、沙发等物品。

3、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电脑、电教设施。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

7、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对全部财产负责。

3、各班主任、教师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向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然后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

6、财产管理要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有关责任教师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室维修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组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做为赔罚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

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电教、语音、实验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晒衣,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二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3.1固定资产的标准。

3.1.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管理的需要,公司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进行分类核算,按用途和现行会计制度还可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

3.3.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安装、调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3.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3.10购建期间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4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3.4.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3.4.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4.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折除;。

3.4.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3.4.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1各公司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购买。

4.2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正式发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3各公司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5.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根据公司的技术状况、承受力及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确定执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2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5.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在净残值率确定为5%的情况下,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40年2.375%。

专用设备12年7.92%。

通用设备12年7.92%。

运输设备6年15.83%。

其他设备5年19.00%。

5.4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5.4.1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1.1房屋和建筑物;。

5.4.1.2在用的各类设备;。

5.4.1.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5.4.1.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4.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2.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5.4.2.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5.4.2.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5.4.2.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5.4.2.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4.2.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3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时间。

根据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6.1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工办组织管理,验收、编号、装上标牌。设台帐、管理卡片。卡片一式二份,财务、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卡片内容包括:类别编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方式、购建日期、使用公司、存放地点、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净值、折旧率、建卡时间等。

6.2固定资产购建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提出验收申请,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计、使用(存放、保管)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认可。验收单应由财务保存一份备案。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交工程部统一归档。

6.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6.4设备在内部迁动,由迁出单位填列迁动设备及附件清单,经总工办审核后,随设备交给迁入单位,由迁入签收后,再报财务部调帐。

6.5停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办批准后对停用设备予以封存,并报财务部备案。封存设备要有标志,并须经使用单位清洗涂油后封存保管。设备启封时,必须办理启封手续,并通知财务部。

6.6生产经营设备的调出,由使用管理单位填写调拨单经领导批准,完清财务手续后,方可调出。

6.7生产设备进行改装,使用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工办审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所有改装的方案图纸、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归入被改装设备的档案。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还须交一份到财务部备案。

6.8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备等部门作出鉴定,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并将残值收入交财务部,同时转销固定资产。

6.9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6.9.3清查的方法,应以财务帐卡为准,以帐对卡,以卡对物,件件落实;。

6.9.4对清查结果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对出现的盈亏,必须及时进行汇总分析,逐项核实,查明原因,由有关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理,调整帐务。对闲置资产要摸清数量和类别,制定处理计划。对帐外资产要及时入帐。

6.10.1固定资产计划预防修理或者预防维修,应在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间、节约维修费用的前提下,优选修理方式或维修方式,合理规定修理周期及其结构、修理复杂系数、修理劳动量定额、修理费用和器材消耗定额、修理间歇时间定额等一系列修理定额标准。

6.10.2维修计划管理。

6.10.2.1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总工办审查、领导批准后实施;。

6.10.2.8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方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固定资产是酒店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基础,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的完整无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正确计算现有固定资产的损耗,对酒店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酒店购置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服务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核算,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 房屋及建筑物:指酒店所有的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

2、 机器设备类:包括供电系统、供热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子系统、厨房机具、电梯、通讯设备、大型洗涤设备、维修器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等。

3、 电器设备类。包括电脑网络系统、复印打字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音响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及其他电器设备。

4、 交通运输类。包括客车,货车,行李车等

5、 家俱类。包括酒店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家具、办公用家具设备、灯具、地毯及工艺摆设等。

6、 其他类。指消防监控设备,贵重器皿,健身房设备等不在上述分类的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把属于酒店的固定资产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执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做到“物物有人管,人人有专职”。

2.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归口财务部,每年由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人员进行清查盘点,使之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方面,酒店机器设备、仪表仪器等设备归口工程部管理;其他资产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3. 酒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部资产责任人,部门资产责任人对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负责,并委托专人(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部门内各项资产的账卡管理和盘点工作。

4. 各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性能和工作量负荷,减轻磨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设备。

5.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建立分类明细账,实行金额控制,负责监督和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出售、报废等正常业务,定期检查账目,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6. 工程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对设备的拆卸、安装等技术项目负责施工及质量验收、保证设备安全、降低消耗,保证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资产责任人应根据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建立部门内部的资产管理程序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设立基层管理组织,以共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8. 各部资产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必须全面掌握所在部门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

9. 部门资产管理员在部门资产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主要从事如下工作:

(1)检查本部资产的使用情况。

(2)管理部门的各种账、卡、保证卡实相符。

(3)参与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4)对资产的内部转移,先填写“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报财务部进行账务调整及卡片调整。

(5)对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由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经由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报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报废处理,并注销该卡片。

10.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根据经营需要在年度或季度资本性支出预算中列明,添置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和采购申请单,同时得到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认可,报部门负责人,经财务部审核,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预算外的采购需提交详细的说明。

11. 自制的固定资产完工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填制“验收启用报告书”连同材料费、安装费等附件,经工程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验收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办理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

12. 直接购买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先办理验收手续,填制“验收启用报告书”,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后,连同转运费、安装费等附件,经工程部、财务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然后办理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

13. 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首先由部门提交更新改造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经济效益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竣工后,根据施工部门编制的更新改造交接造册,会同工程部、财务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填制“验收启用报告书”连同更新改造竣工决算书等附件,经总经理批准后入账,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

14.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时,有关部门先提交申请报告,经转入和转出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财务核批,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然后,由资产管理员填制“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转入、转出部门办理移交和验收手续并签字以后报财务部进行账务卡片调整。

16. 准后,转财务处理,财务凭有关单据调整固定资产账户并将清理情况记入固定资产卡片内,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另行归档保管。

17. 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由部门总监/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

18. 各部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若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善,导致部门使用的资产出现人为损坏、流失、账务不符等情况,将追究部门资产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的责任。

19. 资产管理员如有变动,应事先办理书面的移交手续,并得到财务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四

为有效管理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的前期市场调研、采购、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并每年按熙规定清查固定资产一次。

(二)固定资产登记

1.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后,由基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验收并签字,根据其决算验收单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2.购入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到财务部经固定资产管理员验货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根据使用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出库手续后,由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录入资产动态管理库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固定资产卡片填写内容:固定资产名称、财产来源、规格、财产原值、保管地点、数量、来源时间以及保管人等。

3.出纳将填写完整的固定资产入库单附在报销发票的后面,转会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

4.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员依据计算机打出的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查备案,另一份交与使用部门,同时打印固定资产条形码交使用部门验货粘贴。

5.各职能或业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

6.遇有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各职能或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变更资产存放地点。

7.遇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整或退休,财务部应及时明确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并与调整或退休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8.收到固定资产捐赠,由接收部门填写《接收捐赠资产登记表》两份,1份交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录入资产动态管理库,1份交财务部计入固定资产账。

9.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制: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应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账卡物。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

1.各职能或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保养、维修意见,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使用效益。

2.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并具有专项保护设施。机动车辆、电力设备、电器设备、贵重物品、医疗仪器等应指派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

3.固定资产保管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实施管理职能,尽职尽责。固定资产损失、丢失要按索赔制度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1.财务部不定期抽查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2.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各职能或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配合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确保固定资产有账、有物、有卡,账卡物三相符。

3.清查完毕后,对清查结果进行总结,对盘亏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会审批;对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五)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1.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的出租出借,应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其中:土地出租出借要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责任,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租赁协议生效后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租赁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违约或有损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固定资产。

3.租赁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核算收缴,及时入账,不得另设小金库。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1.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

2.各类资产的处置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理由要充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要求上报,待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位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并获得批准后交财务部办理卡片、账目注销手续。

(七)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1.财务部按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以及登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明细账后,财务人员复核后记账上传数据,月末科室核对固定资产总额。

2.财务部按照类别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各部门保管自己部门的卡片。财务部定期和各部门核对账卡物。

(一)现金管理

财务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并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开户银行对现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2.实行钱账分管制度,由出纳专门负责现金的收付工作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和档案保管工作。

3.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具体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夜班费等;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4.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根据合法的原始单据逐笔记载,按顺序排号,

账目要日清日结并做到账实相符。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账,不得以“白条”抵顶现金,更不能任意挪用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款,不得坐支现金。

5.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每个账户现金库存不能超过500元。

6.对人民币要认真辨认,收到假币,经办人要负赔偿责任。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存款管理原则和要求

(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各项业务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接受银行的监督,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 2)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财务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单位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 3)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事项,在现金支付起点以上的支出,原则上一律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 4)按照银行及安全部门规定,支票、密码、印鉴应分人保管,分别存放在不同地方。

( 5)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账单,经管人应及时核对,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款的,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有记录。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五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六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资产评估服务,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评估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评估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评估业务,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不允许发表评估意见。

六、执行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公司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评估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资产评估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见,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也不做保证。

十、执业过程中,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并应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委托业务。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为发挥资产评估服务的整体优势,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要保持与同行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协作。不诋毁同行,不直接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不雇用正在其他公司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公司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十二、执业中,要保持职业尊严,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本职业的形象。要以本公司名义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收取礼金、馈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四、本规范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镇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镇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百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百—5千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千—1万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万—3万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万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千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千—5千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千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民主理财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八)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镇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九)财务审计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十)票据管理制度:使用票据时,必须到镇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财政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备案。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加强中心财产管理,保障中心财产安全,完整,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设备(含软件)的购置采用预算制度,并在学校预算制定前,各科室对将购置的设备,配件和工具等提出书面预算申请,报中心办公室,并经中心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购置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采购。

2,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申领支票和办理报销等事宜。

1,资产购置后,必须到中心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2,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增手续。

3,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由科室负责人领取并签字。

4,涉及公用设备,配件,器材,耗材等由物管员统一管理,各科室根据需要填写出库单领取。

1,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原则上按所属科室进行管理,科室主管为第一责任人,由主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2,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对资产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资产因工作需要带出校外的,应填写相关单据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带出。

1,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及时上报中心办公室。

2,各科室要对出现的故障或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对故障或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及结果进行登记。

3,各科室对出现的故障或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报中心主管领导,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请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后处理。

4,维修后,由中心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进行登记备案。 五,资产的核查 中心办公室每学期进行一次资产核对工作,以确保资产合理,有效的使用。在核查过程中,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密切配合。

六,资产的报废 凡是报废的资产,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上报中心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与有关科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九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了使资产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减少公司资源的浪费,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由于公司的账务处理原因,固定资产的原值比较难查,应以重估价入账,用系统管理,辅以电子表格)。

1.2公司办公用的家具由行政部负责登记管理。

1.3.维护部负责公司的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2.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2.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2.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

3.2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3.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4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4.1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4.2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部门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完好后将发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发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

5.1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5.1.1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固守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并通知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帐、卡交接。

5.2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5.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6.1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6.2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6.2.1超过使用年限,修复需要的费用大于他的自身价值。

6.2.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6.3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6.4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6.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使用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7.1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7.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7.3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三部门统一清查。

7.4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7.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7.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7.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盘点表单。盘点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盘点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7.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7.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8.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2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8.3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局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1本办法由资产部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xx〕121号)《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云财会〔20xx〕32号)、《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政办通〔20xx〕5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依法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居)民小组及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五权”不变,相关业务和资金经农村集体委托,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农业、财政、审计、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农业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承担和指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委托代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三资”委托代理财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保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下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建、处置等行为的监管职责;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乡镇要根据代理服务的核算账户情况,在“三资”代理中心设置会计、出纳和主任(兼审核)岗位,按照至少设主任1人、出纳1人和原则上2-3个行政村配设会计1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为“三资”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十一条“三资”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管好委托单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按时向农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四)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预算,指导委托单位做好资产资源的处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做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负责监管委托单位集体备用金的使用;

(七)负责指导委托单位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八)指导委托单位财务人员(报账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九)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村级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四)听取、收集和反映村民对“三资”管理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

(五)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配合农业、财政、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也可由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的“三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三资”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重点对干部报酬、误工费、差旅费的执行情况,对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兑现、结算情况,对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情况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对合规合法的票据应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三)代表村民查阅审核有关“三资”管理事项,向村民反馈“三资”管理情况。

(四)参与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五)参与做好集体财产物资的盘点和资产、资源清查核实等工作。

(六)听取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报告,对处理结果及时向村民反馈。

第十四条加强报账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配设一名报账员,组级报账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兼任,自然村报账员由自然村民主表决确定,村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班子成员兼任。村级报账员为总报账员,负责本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业务的办理工作。报账员应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处理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及资金的收、存、支付和日记账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四)负责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手续是否完备,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五)及时整理收付票据,定期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

(六)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备查账簿的登记结算。

(七)负责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定期向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收支事项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农村集体通过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管理。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报账员对各项收款应于收款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及时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存款管理。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名义在国家正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设立村(社区)、小组和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子账户进行资金核算,不得多头开户。总账户设置对子账户的查询、支付控制、账务核对等权限,并在银行开通账户通知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代管的资金属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农村集体要事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原则上每月应报账1次。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级报账员统一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

(三)实行“签审”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记账。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确定,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开支,不得付款和入账。

第二十二条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分日常小额支出和大额支出,分别处理:

(一)小额支出管理。日常2000元以下的支出(差旅费、劳务费、补贴、福利费、水电费、电话费、会议费、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代理单位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频率,与村委会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限制在组级3000元、村级10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由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报经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二)大额支出管理。当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为大额支出,原则上采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由用款单位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严格遵守财经“八不准”规定:一是不准白条抵库;二是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三是不准公款私存;四是不准“坐支”现金;五是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公款);六是不准单位间互借;七是不准非报账员经手现金;八是对公支付必须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四)严格规范支出票据。村干部报酬、补贴、福利费、差旅费、劳务费、自办伙食向个人购买生活物资等可用自制凭证外,其他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经营性支出:。

(一)干部报酬管理。村组干部除财政补贴以外补助的发放,必须有农村集体按相关程序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制度文件依据。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发放奖金、补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除此而外,村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补贴,也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组干部个人。

(二)严格交通、通讯费用管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个人交通工具,也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按实报销通讯费用。村集体开展清洁工程、道路硬化、运输、护林防火等产生的临时租车、加油、用料、用工要严格控制费用。

(三)保险费管理。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单独为个人投保养老保险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投保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会议费管理。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其他会议,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要包括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会议生活支出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标准。会议严禁列支香烟、水果、副食及酒水等费用,严禁发放纪念品。

(五)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严禁列支村组接待费。日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有企业下乡工作人员在村里就餐的,村集体应向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并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入账核算;需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的阶段性工作期间,应临时组建伙食团,伙食开支由集体和就餐人员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交通差旅费管理。村组干部或村民因公出差差旅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公职人员报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公务活动一般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需附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接待人姓名及电话、证明人等信息。

(七)误工报酬费管理。实行误工报酬登记簿制度,小组干部、村民及非在职在编村干部因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原则上实行登记簿制度,统一使用《农村集体误工登记簿》,注明误工事项,误工天数,误工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实行“实误实记”,经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误工清单与标准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后(附误工公示照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支付;在编村干部、小组长及支部书记履行日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特殊情况长时间参与村集体修沟修路、国家建设征占地等专项性工作,组织单位认为应当领取误工补助的,应事前提出误工补助方案并按“一事一议”相关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八)培训和考察费管理。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外出旅游或变相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上级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学习考察事项,按上级要求办理支出;由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的外出学习考察事项,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纪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办公费用管理。办公费用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要严格控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关购前议事及审批,购回验收及报销审批等程序。

(十)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村办村管完小六一节、教师节慰问除外)、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一)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管理。集体公益福利费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困难补助,农民因公伤亡医疗费、抚恤金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审批流程执行。除普惠性项目外,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乡镇把关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二是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村级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对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无论是集体资金、村民筹资,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大额工程项目,都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有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资料。原则上所有工程款需进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出,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决算超标的,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拨付款项并入账。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据以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财政奖补资金和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拨入建设单位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开展建设。如直接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财政直接拨付款项,并将项目工程移交农村集体管理使用,全部项目资料需复印(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移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移交农村集体登记入账。

(二)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实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级报账员保管;报账员、农村集体财务负责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和出纳的印鉴分别各自保管。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农村集体须将财务负责人(审批人)印章、民主理财机构专用章、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留。

使用电子银行支付方式的,要设置网银录入、复核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网银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网银业务的全过程。村级报账员负责将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手续齐全有效的付款凭证录入网银并提交复核,办理支付手续。“三资”代理中心出纳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批复核。操作人员离岗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要将网银密钥视作财物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密码与密钥分开保管,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钥安全存放。“三资”代理中心出纳及村级报账员要通过网银随时查询当日交易明细,及时监督银行处理情况,未成功的结算业务需及时报告,查清问题并予以解决。“三资”代理中心出纳每月按时打印网银流水交由会计逐笔进行勾对、核查、确认,根据对账情况,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末或季末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主管会计将委托代理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进行复核,经报账员、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民主理财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逐项逐笔在委托代理单位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实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度要督促本集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凡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承担责任。

(二)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核销。

(三)农村集体严禁为与本集体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需要以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的发展、建设等举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向村民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及以资折劳标准,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二)农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向成员分配收益;4.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农村集体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中出现盘盈、盘亏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

(二)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股份收益部分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含农户开荒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建设用地等。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必须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要结合村情实际,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办理,不得由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

1.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按国家招投标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耕地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3.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几年一次性收取的,原则不能超过村干部届期。

(二)强化对农户开荒地的管理。农村集体应对农户自行开挖、开垦的土地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类型等据实全面进行详细地清理和登记,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开荒地块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农户开荒地,应本着“谁开垦谁受益”的原则,仍由开垦者管理使用和经营。但为平衡农户间私自开挖集体荒地面积过度悬殊的矛盾,开荒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垦经营者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村集体应与开垦经营者签订《集体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协议需载明开荒地具体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交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用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

2.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毁坏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开荒地,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对侵占集体道路、沟路、库塘的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对毁坏森林的必须自行进行退耕还林;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必须自行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十三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城镇建设等征占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类型和地力好坏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一)征占使用农村集体公益田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集体库塘、集体荒山荒地等,征用单位应参照《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云自然资〔20xx〕73号)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二)征用农户宅基地、自留田地、承包地、责任山、自留山的,征用单位应在对农户合理进行补偿的同时,再按对农户补偿金额的5%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征用农户开荒地的,征用单位应在对农户合理进行补偿的同时,再按对农户补偿金额的30%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三)农村集体应建立土地征用台账,依据实际征用情况逐块逐笔进行登记,包括土地性质、类型、地块名称、位置坐落、面积、四至、征用时间、征用单位、征地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占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领购、使用、核销。

第四十六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室(柜),按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归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装柜保存,由专人按照“一村一柜”要求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抽走、调阅、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八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上级规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时结报账、记账、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五相符”。

第四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切实履行好被代理单位的“三资”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各级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常规、专项或委托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

第五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等农村集体“三资”案件,依法依规对因制度不落实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合法利益。

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随意包租车辆或以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或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进行对外投资时,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五)工程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定执行,损害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导致集体利益损失。

(七)在集体资金使用、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九)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20xx年7月10日发布的《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宾川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下列情况确定专项审计任务:

(一)因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村集体财务,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活动;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可以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三十五条实施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指派至少二名审计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同时应当作出审计意见书;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计结论或者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申请人。

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六)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三)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六)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了加强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本管理规定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固定资产购置付款,报账程序以及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转移、调拨、出借、维修、改造、盘点、等管理过程做出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公司总经理负责对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请购、付款以及报账单证的审批,同时负责年度和月度技术改造用款计划和固定资产超计划请购、付款及报账的批准。

2、固定资产分管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和月度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采购、款项支付申请以及报账处理手续;并负责验收固定资产,编制设备编号;以及定期盘点固定资产。

具体分管部门如下:

1、综合部负责办公家具、运输工具、电脑、空调等固定资产的请购申请、验收、编码、盘点、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事宜。

2、猪场库管负责猪场内的固定资产的请购申请、验收、编码、盘点、维护保管等方面的管理事宜。

3、综合部采购组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报账以及申请付款等方面的事宜。

4、其他部门负责所需固定资产的请购申请、使用和保管。

3、财务部负责计划内或总经理特批的固定资产款项支付申请和报账单证的审核、付款、入账核算工作,以及对固定资产的监盘工作。

1、固定资产购置、付款与报账审批程序及要求:

1、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须填写《请购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于综合部进行固定资产选型评估,再报总经理批准后,交于采购组进行购置。

2、固定资产请购经批准后,由采购组安排专人负责采购,采购经办人应根据所需固定资产性能和选型评估等资料,至少向三家供应商询价,进行比较,合理采购,必要时签订合同。

3、固定资产付款与报账。

1购买固定资产无须预付款项的,可以付款与报账一起办理,采购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附相应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报总经理批示,后送财务部审核付款。

2购买固定资产须预付款的程序如下:

须支付预付款时,采购经办人按合同规定预付金额填写“付款通知书”一式两份,后附合同复印件,报总经理批示,后送财务部审核付款,“付款通知书”一份财务留存做账,一份退回采购经办冲账时使用。

预付款的'冲账,凡是预付款报账,采购经办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其付款方式上钩选“冲预付/借支款”项目,并将原预付的“付款通知书”附后,同时附上相应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报总经理批示,后送财务部审核冲账处理。

到票还须支付尾款时,采购经办按合同规定金额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付款方式上钩选“冲预付/借支款”项目,注明已付金额及余款要付金额,并将原预付的“付款通知书”附后,同时附上相应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报总经理批示,后送财务部审核付款。

当合同规定有保留款,待保修期满或试运行一段时间后予以支付的,在支付此笔保留款之前的最后一笔款项时,须索要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的发票,财务部会将此笔保留款挂账,待规定支付时限到时,由采购经办填写“付款通知书”,并在备注栏注明“保留款,发票已取得”,即可申请付款。

2、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或出售转让审批程序及要求:

1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并编制“设备报废申请书”或“报废申请单”一式两份,说明理由,注明设备编号、名称、规格、购入日期、数量、金额等。

2“设备报废申请书”或“报废申请单”应先送固定资产分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验证申请报废理由,核准是否应报废。

3核准应报废的“设备报废申请书”或“报废申请单”到财务部核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数据后,报总经理批示,一份返回财务部注销入账,一份送于处置报废物品的部门。

4处置报废物品的部门接到总经理批示后的“设备报废申请书”或“报废申请单”,应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执行处置方案后将结果报总经理,同时将处置收入报财务部入账处理。

2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程序:

1闲置固定资产如需出售转让处理,由闲置固定资产保管部门会同处置部门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到财务部查实折余价值,确定出售价格,注明出售处理原因,报总理批准。

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并开具票据及收款。

3、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2固定资产分管部门于每月30日将累积一月的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处理:

1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由固定资产保管部门会同处置部门申报出租或外借报告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款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2关联企业内部借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做好借用登记,以便盘点时核对。

5、固定资产维修、改造:

1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发生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时应及时报账,并在“费用报销单”注明维修的固定资产名称、编号及费用承担部门。

2维修费用由财务部记入相应的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金额巨大的维修费用计入待摊费用。房屋改良支出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或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记入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有进行改造的,由固定资产分管部门在改造验收后及时报知财务部,列明原固定资产名称、编号、购入时间及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不明确的,可到财务查询),并注明改造后固定资产名称、编号、预计使用年限,以便财务部入账调整。

6、固定资产的盘查:

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两次,一次在6月份年中盘点;一次在12月份年终盘点。由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分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盘查工作。固定资产分管部门做好盘点表,财务部进行监盘,并与账上核对,发现账实差异应组织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形成盘盈盘亏书面报告,报请总经理审批。

1、本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2、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解释。

3、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乡(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保管及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公司各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指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仪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2、低值易耗品:公司以单价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

1、编制采购计划。

2、填写《采购申请单》。采购物资须填写《采购申请单》交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附件1.《采购申请单》)

3、采购验收入库,采购完成。

所有采购后资产均需做入库处理。(附件2.《物品采购入库登记表》)

1、固定资产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盘点:

(1)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须在办公室处进行登记入库,入库后再由领用人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签字登记领用,落实到部门或专人保管使用;(附件.3《物品领用登记表》)

(3)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附件4.《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

(4)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盘点按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年一次(年末),须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5.《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低值易耗品入库登记、领用、盘点:

(2)低值易耗品盘点由财务部人员和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半年一次(6月末、12月末),须如实填写《低值易耗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6.《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3)办公用品每月盘点一次(月末),如文件袋、笔、计算器等,须如实填写《办公用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7.《办公用品盘点表》)

2、使用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协调相关人员处理。(附件8.《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

(2)如经办公室与相关人员衡量报修物品已经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等情况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责任人或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经财务审核价值,报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原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需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公司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1、损坏、丢失赔偿界定如下: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的公司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5)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

(7)发生故障,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9)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损坏、丢失。

2、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3)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5)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6)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功能的;

(7)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8)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仪器、办公用品损坏、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使用1—10年按5%-80%计价赔偿。

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的,根据下降程度,由相关技术人员(办公室负责)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按下列办法计赔: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按原价的80%计价,以此类推。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4、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4)凡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具体实施办法:

如出现仪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等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1)由办公室协调、牵头相关人员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由责任人或部门及办公室、财务根据情况提出赔偿处罚意见、确定赔偿处罚金额及交款期限,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原价5000元以上的物品赔偿须报总经理审批。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五

由院长、行政分管院长、设备科长、财务科长、总务科长、各护士长组成设备管理机构,负责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考察、保管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由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为正确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实际成本,正确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原价为计价基础,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须经分管院长同意,由总务科统一调度,调出、调入部门双方办理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调出、调入单及时更改仓库固定资产台帐及科室固定资产台帐,并报送财务部门。

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3、办公用品、家具等一般设备;

4、图书;

5、其他。

折旧办法:房屋及建筑物,年提取率为3%计算

专用设备 电子设备,年提取率为20%

光学设备 年提取率为15%

机械设备 年提取率为12%

其他设备 年提取率为10%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修理的主要部门,其他部门应配合管理。设备维修员平时要对贵重仪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医疗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发生的修理费支出,5仟元以下列入管理费用,修理费支出,5仟元以上列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支出。

1、固定资产调出、出售、外借需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同时按规定办好手续并及时转帐,报送财务部门。

2、调拨、出售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报告院长后,并经评估机构确认后进行有价转让。

一般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院长同意,才可报废;贵重设备需由领导组织熟悉设备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才可办理报废手续,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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