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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购买有关规定(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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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购买有关规定(模板16篇)
2023-11-23 04:48:40    小编:zdfb

总结是一种思考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总结中如何巧妙运用举例和具体细节,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挖掘过去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改进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总结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一

根据火车票提前60天的预售规定,11月4日9点30分起,大家可通过电话和网络方式购买元旦当天的火车票了!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订票等方式足不出户即可抢票,让大家回家的路途多了一份方便...

进入倒计时,现在距离201月1日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根据火车票提前60天的预售规定,11月4日9点30分起,大家可通过电话和网络方式购买元旦当天的火车票了!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订票等方式足不出户即可抢票,让大家回家的路途多了一份方便。

2016年元旦放假安排为2016年1月1日(周五)、1月2日(周六)、1月3日(周日)三天。

根据全国火车票提前60天预售的规定,11月3日互联网、电话购票已经可以预订20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的车票。11月4日旅客将可以购买2016年1月1日的火车票。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三种方式将率先发售,火车票代售点和火车站窗口两天后开始发售。另外,2016年2月8日为春节,12月10日互联网将开始发售除夕火车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火车票车站窗口、自助售票机和代售点的预售期为58天。

大学生们请注意,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是寒假学生票优惠时段。在此期间,学生购买硬座票可享受5折优惠,购买硬卧票、动车二等座票均可享受7.5折优惠。学生票优惠仅限学校与家之间的乘车区间,且一年可享受4次优惠,用不完不累积。

以下六种情况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母中的一方时;。

2.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无“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及卡上信息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学生在12306网站购买学生票时,需仔细填写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乘车区间和入学日期等个人信息,确保与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一致。如果学生票刷取时出现“操作超时”、“学生票验证失败”、“优惠区间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时,可能与学生证磁条消磁或磁条信息登记错误有关,可转到人工窗口办理。

此外,学生家庭住址变更后,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确认后,可将学生减价优待凭证上的乘车区间予以修改,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修改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相关信息,这样才可以购买变更区间后的优惠火车票。

另外,铁路部门明确要求各火车票代售点在售卖学生往返车票时,严禁收取手续费,学生在购票时如果遇到有代售点违规收费,可以拨打12306投诉。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二

根据火车票提前60天的预售规定,11月3日就可以购买20火车票了。元旦计划出行的旅客,11月3日可以通过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订票方式下手抢票。

据悉,2016年元旦放假安排为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恰好是一个周五加上周末的三整天时间。11月2日互联网、电话购票已经可以预订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的车票。11月3日,2016年元旦当日火车票将正式开售,旅客可以通过12306网站、12306手机客户端或电话订票热线进行购票。

[2016年元旦放假时间及火车票购买时间]。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建其,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l、工程名称:

2、工程范围:

第二条承包方式和工程价款。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过。

2、工程总价款:按工程施工标准,以万元/公里进行全包干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辅材费、设备费、配件费、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费、运输费、协调费、堆土场费、坍塌土方运费、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劳动保护费、有关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其它与该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内);款约米,全长约公里,大约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3、工程款支付方式:款项由甲方按协议签订的帐户分次付款,签订协议之日施工队进入场地后3天支付协议15%的款项,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当施工队进场施工后,每完成2公里经甲方验收后支付乙方所完成工程款的80%,所有道路施工验收完毕后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第三条工期。

该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给甲方待验收的时间为:年月日。本工期未包含因天气原因而影响的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

1、修复并加深、加宽排水沟,更换或增加排水涵管。

2、部分路段需要砌筑挡土墙,防止雨水天道路受到冲毁下陷。

3、路面清理洒水,摊铺碎石嵌缝找平,混合料(碎石、风化岩碎石、就近山体取材铺设20cm经过反复碾压后最终厚度不低于15cm(中间稍高防止路面积水)。

第五条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一切施工的安全措施和设施。

2、乙方若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施工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若需对道路线路进行变更,必须由甲方出具书面《道路施工变更通知书》,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给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乙方负责协调一切村民事务。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道路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将受质量保证期的约束。

第八条工程验收。

1、本工程以山东省实施的《_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技术要求和甲方施工方案要求等作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

2、本工程质量要求:验收达到优良。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完成道路工程,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管理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但协议变更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因一方原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欲终止协议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乙方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2、本协议内容手工填写或手工改写无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账号:

协议签署时间:

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四

自2014年12月1日起,用一周时间,逐步将铁路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由目前的20天延长至60天。互联网和电话可提前60天订购火车票;火车站、代售点窗口可提前58天订购火车票。

也就是说,2016年春节为2016年2月8日,春运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2016年3月3日,从而,2015年12月份就基本可以购买到春运期间的火车票了,2016年春节当天(2月8日)的票是2015年12月11日当天可订票。

火车票的网上放票时间为每天的8:00~18:00,每个整点和半点开始放票。

2016年春节放几天假。

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2016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16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pide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pide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pide21.75天×200%×加班天数。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五

2016年元旦放假安排为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恰好是一个周五加上周末的三整天时间。今天互联网、电话购票已经可以预订20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的车票。11月3日,2016年元旦当日火车票将正式开售,旅客可以通过12306网站、12306手机客户端或电话订票热线进行购票。

根据火车票提前60天的预售规定,11月3日就可以购买2016年火车票了。元旦计划出行的旅客,11月3日可以通过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订票方式下手抢票。

另外,从昨天起铁路部门推出了3元的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购买选项将随付款页面一起出现,旅客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根据火车票预售期规定,11月3日开始,可以购买2016年火车票了。元旦计划出行的朋友,可以下手抢票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南京火车票代售点预售期为58天,车站窗口预售期仅有4天,但车站部分自助售票机也可预售58天内的火车票。

需要提醒学生旅客的是,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是寒假学生票优惠时段。在此期间,学生购买硬座票可享受5折优惠,购买硬卧票、动车二等座票均可享受7。5折优惠。学生票优惠仅限学校与家之间的乘车区间,且一年可享受4次优惠,用不完不累积。这样,学生元旦回家,最低可5折购票。

另外,从昨天起铁路部门推出了3元的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购买选项将随付款页面一起出现,旅客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六

学生火车票优惠时间:寒假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享受一年四次的的火车票购票优惠,只要办理火车票优惠磁卡即可。学生票仅发售普通硬座、普通卧铺和高铁动车组二等座,其余车座均不能享受优惠。

20学生火车票网上订票时间:按照60天预售期来算,2016年学生火车票网上订票时间将在10月2日-2016年1月30日止,2016年4月2日-2016年8月1日。

2016年学生火车票网上订票方式:学生票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话、车站窗口、代售点和自动售票机等六种方式订票。

铁道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出台《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首次明确限定学生票办理时间为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学生在其他时间乘车将不能享受票价半价优惠。

学生票网上预定不同普通票预售期限制,也就是说学生在上述假期时间内,购买学生票预售期不只20天。具体预售天数可能会因铁道部门规定而变化,详细请关注每年假期时铁道部门相关规定公告。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八

据了解,网络订票的车票预售期为60天。这也意味着,从11月3日起,市民即可买到元旦小长假首日(1月1日)的火车票了。

此外,万家热线便民频道也提供最新的火车时刻表查询服务。

20元旦火车票购买方式――电话订票。

全国铁路统一电话订票号码:95105105。在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境内直接拨打本地订票电话,即可接入电话订票系统,只收取本地普通话费;电话订票实行“通订通取”,即可在非乘车站所在地订、取火车票。

2016年元旦火车票购买方式――火车票代售点。

火车票代售点预售期:58天。

在火车票代售点购买火车票,是许多人购买火车票的方式之一。那在哪里有火车票代售点?在火车票代售点买火车票收手续费吗?这里将为你一一解答。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九

火车联程票其实就是异地售票,在始发站可以购买到的中转站车票。因为全国有上千个办理客运的车站,但是不是任意两个城市之间都有直通的火车,所以往返于这两点之间的旅客必须要在某个站进行换乘。联程票其实就是一次购买两张车票。

其实,在网上买联程票只要分开买2张票就可以了,买一张a到b的票,再买一张b到c的票。

联程票座位有保证,只要能买到联程票一定会有座位,无座位是买不到联程票的。联程票只发售中转站始发列车。

联程火车票购买条件:

1、车站没有停止发售火车异地票(春运期间一般会停售火车异地票)。

2、返程站是你乘坐列车的始发站;。

3、你的到站远过改次列车的限售站(不出售在限售站以内的短途票)。

4、在预售期内火车联程票还有票额。

购买联程票注意事项。

5、旅客需要搞清楚,列车后段车的发站和前段车的到站是不是一致的,方便规划时间。比如,旅客在北京西站下车转车,但后段车却要从北京站坐车,这时列车后段车的发站和前段车的到站就是不一致的。

6、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

2016年元旦放假安排为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恰好是一个周五加上周末的三整天时间。今天互联网、电话购票已经可以预订2015年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的车票。11月3日,2016年元旦当日火车票将正式开售,旅客可以通过12306网站、12306手机客户端或电话订票热线进行购票。

根据火车票提前60天的预售规定,11月3日就可以购买2016年火车票了。元旦计划出行的旅客,11月3日可以通过12306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订票方式下手抢票。

另外,从昨天起铁路部门推出了3元的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购买选项将随付款页面一起出现,旅客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一

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墓的建立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公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规划和计划审批。

提倡建埂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以植树代墓等文明葬法和骨灰集中存放的文明方式。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七条 推行火葬的区域只能建立骨灰公墓。改革土葬的区域可以建立遗体公墓或者骨灰公墓。

第八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

(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

(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

第十三条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骨灰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

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可以比照前款规定适当放宽,但是最多不超过5平方米。

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者遗骸。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并向认购墓穴者发放墓穴证书。

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及其他媒介发布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收取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墓穴租用费由租用墓穴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交纳。护幕管理费由租用墓穴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

分年度交纳护墓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公墓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的,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单位收取的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墓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进行维护、修善,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交纳管理费。不按规定的期限交纳管理费的,每逾期1天加收0.5%的滞纳金。

民政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发展殡葬事业。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度检验,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政管理人员在公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第十条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举办主体不及时提出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四条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计划内,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山东”字样的,应当逐级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月1日起施行。2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三

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xx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七条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符合《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新建坟墓应安葬在公墓内,倡导移风易俗、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无封建迷信活动,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花、草坪)等节地葬法。

第八条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十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四)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六)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公墓单位应持批复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及省民政厅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文件;。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

(五)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合格证》。验收标准如下:

(一)墓区建设地点和规模与申报材料相符;。

(二)有营业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各室设备齐全,能够满足经营需要;。

规章制度。

健全。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持省民政厅批准经营的文件、《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方可正式营业。

验收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成公墓单位整顿,由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整顿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超过公墓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未申请验收,省民政厅将责成公墓单位停止建设,如需继续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公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申请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更名、变更法人代表、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应当报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二)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变更证明;。

(四)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应当提交原合作单位协议和现合作单位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改变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公墓单位,凭《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和委托代办文书,由公墓业务代办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墓业务代办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墓业务代办处不得设立分处。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经营性公墓合格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5、购置墓穴(格位)的条件和程序;。

6、服务承诺;。

7、工作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8、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或安放)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xx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以前180日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费。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三)公墓单位应当根据销售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6%的税后收入预留作为专门用于发生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时的维护管理等。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预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公平、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周到,祭扫文明、安全、有序。无违法出租或买卖墓穴(格位)现象。

(五)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6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出售墓穴(格位)时,应当要求购买人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按照所购墓穴(格位)标准进行安葬或安放,不得自行改建墓穴(格位);。

(三)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四)按照公墓墓区管理规定的方式祭奠,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每年10月1日以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省民政厅。检查标准如下: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墓穴(格位)销售档案管理符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墓穴建设规格和墓区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新建和扩建墓区的审批验收手续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公墓更名、变更法人代表,改变性质或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检查合格的公墓及公墓经营单位,由省民政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民政厅吊销《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民政厅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同意注销的,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公墓迁址,新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公墓新址审批和验收手续,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闭原址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条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4、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5、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三)按照政府定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无价格违法行为。

(四)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6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公益性公墓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益性公墓更名或变更法人代表,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公墓改变管理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重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原批准文件。同意注销,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并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公益性公墓迁址,新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公墓新址审批手续,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闭原址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属经营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四十五条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公墓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和《墓穴(格位)使用协议》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四

购票的流程你要熟悉。

由于网络和电话订票时热门城市的车票销售较快,购票旅客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和银行卡,在开售时间到来前先登录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和先尝试拨打95105105和96020088熟悉订票流程,一旦可以预订,便马上抢票。网络订票最好用两到三个浏览器轮流排号,也更容易排到票。对于电话订票的旅客,建议尽量用座机,因为座机信号更稳定,更容易接入。

秘笈二。

网购打电话两不耽误。

按照目前铁路预售期的规定,网上和电话购买火车票的预售期最长均为20天(含当天)。所以网络购票和电话订票的售票时间是同步的,旅客如果看到网站要求排队时,其实可以同时间拨打电话试试,增加买票的成功率。

秘笈三。

巧用证件可曲线回家。

春运实行实名制购票,铁道部规定每个有效证件只可买一张票,

资料。

如果一时难买到全程车票,可分段购票。如广州至北京的火车票很难买,可用身份证购买广州至郑州的票,然后用护照购买郑州至北京的车票。如果两个城市之间直达票难买,可先买票到邻近目的地城市的第三个城市,到了后再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曲线”绕回目的`地。

秘笈四。

异地电话抢票本地取。

若本地订票电话打不进去,就可以尝试拨打冷门地区的订票电话,即在95105105前加拨当地区号。由于这些地区电话的拨打量更小,因此相对容易拨通。而且今年出台新规定,电话订票全国通取,拨打这些地区订到的火车票可在本地直接取票,无须异地取票。

秘笈五。

常上网查看可“捡漏”

由于目前发售的车票属于春运初期的车票,存在部分旅客只是尝试网络购票的可能,这样在早上的抢票高峰过后仍有机会买到票。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五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目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为适应山东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状,《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予以明确,并规定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根据新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公墓购买有关规定篇十六

购买儿童优惠票的旅客的乘车凭证是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随行免费乘车儿童乘车凭证是其申明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除需要乘坐旅客列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需提前申明。

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当在购票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前申明,购票申明时使用的免费乘车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其乘车凭证。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席位时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优惠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及席别应与同行成年人旅客所持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旅客车票的到站。

按年龄划分。

随同成年人旅客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持有儿童优惠票的旅客在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购票证件时,如本人或同行成年人旅客可以提供儿童优惠票购票信息时,可按儿童优惠票先办理补票手续,具体验检和退票规()则,比照现行丢失购票证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儿童优惠票补票。

列车和到站发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而未买票的儿童,补收儿童优惠票票款;发现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儿童优惠票乘车的未成年人,补收儿童优惠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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