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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猪屠宰工作(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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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猪屠宰工作(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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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我们求知的殿堂,培育了我们的知识和品德。写总结时应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猪屠宰工作篇一

全区生猪屠宰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了镇生猪屠宰专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农委、食药、工商、畜牧、公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镇生猪屠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全力抓好落实。现将我镇生猪屠宰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围绕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经过镇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点围绕生猪屠宰、猪肉市场经营只需开展工作,着力解决好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是摸清底数。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各工作片对地域内生猪屠宰户、餐饮企业、集市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调查,镇工作组成员利用一周的时间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登记造册。经排查,全镇共有生猪屠宰经营业户22家,定点屠宰企业1家,生猪饲养户121家(其中规模养殖户10家),集体食堂2家,规模餐饮企业4家。调查核实后镇工作组成员立即组织人员与全部经营单位、业户签订了《猪肉经营业户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餐饮企业和食堂签订了《肉品使用安全承诺书》,确保合法经营。二是广泛宣传。工作组成员与各工作片工作人员首先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深入各村、学校、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引导,发放政策明白纸,张贴通告,公布区、镇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猪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全镇形成了人人支持、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了群众基础。

三是强化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在与生猪屠宰户签订承诺书后,下达了全部到顾邵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并自行拆除屠宰设备的通知。6月9日到6月12日连续四天,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出动人员56人次,车辆12台次,对21家屠宰业户进行了不间断的突击检查,对不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业户一律进行取缔,对未按照要求拆除屠宰设备的一律进行强制拆除。经整顿,目前镇内私屠滥宰现象已杜绝,违规经营现象已消失。

二、加强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巩固提升生猪屠宰综合整治工作成果,我镇制定了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各片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对生猪养殖户、肉品加工经营业户进行等级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检查机制,镇上坚持每周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工作。自6月17日来,每周都安排各部门联合起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屠宰户、大型超市、餐饮单位、集贸市场等进行不间断地监管检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的同时,通过各村喇叭、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公布镇监督举报电话6888169,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整治活动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全镇通报,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镇要继续加大生猪屠宰工作的力度,实现生猪进屠宰场检疫率100%,病死猪、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屠宰上市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率实现100%,集贸市场、超市和肉食品专卖店销售的猪肉、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

一是规范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督促加快设施改造,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肉制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先进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卫生操作规程,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三是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刘通秩序。制定落实猪肉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关,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要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帐制度;四是强化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组织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集贸市场、超市和肉食品专卖店等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疫及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销售等不法行为。

下一步我镇要对生猪屠宰工作进行规范、提高,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巩固好本次生猪屠宰综合整治工作效果。

生猪屠宰工作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紧紧围绕“作表率、走前列、做贡献”,当好“火车头”、“发动机”的历史使命,勇于担当、敢于突破,全力开创贵阳科学发展、后发赶超、率先跨越新局面。近日,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肉类流通总体情况介绍。

目前贵阳市有定点屠宰场7个,分别是:乌当区嘉旺屠宰场、白云区贵阳黔之灵食品有限公司、花溪区贵州巨农肉业有限公司、清镇市黔五福屠宰场、开阳县金福喜屠宰场、息烽县屠宰场、修文县屠宰场。我市7个定点屠宰场约占全省定点屠宰场数的十分之一,日屠宰生猪达3500头,全市年供应猪肉11.4975万吨。贵阳市目前有总体上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贵阳市生猪供应来源主要是省外,达到80%以上,其余由省内供应。

二、肉类流通体系基础建设情况。

(1)贵阳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把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市场运行监管处设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监管,狠抓企业规范化建设,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及《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贵阳市先后制定了《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市商务、农委、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也制定了相关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贵阳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的支撑,使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3)按照《规划》要求,截止2011年,市政府共支持屠宰行业2000余万元,带动企业投入1亿余元资金将贵阳市将原有20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压点整合为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处偏僻不便进行配送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乡镇集中屠宰点,有效控制盲目建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完全按设置规划批准。2011年,贵阳市除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停业整顿外,其余7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已全部按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市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4)全市7家定点屠宰场共拥有取得国家认证资质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120人、屠宰技术人员580人。定期对屠宰场法人代表、屠宰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场检查登记”、“生猪静养”、“生猪屠宰加工”、“生猪肉产品出厂(场)检验检疫”、“生猪肉缺陷产品召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供应信息报送”等生产、卫生、质量、追溯制度20余个。全市7家定点屠宰企业中,有2家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肉品安全;全市共有肉品加工配送企业2家,在市区范围内共开设鲜肉直销店21个,肉品加工配送量占全市肉品加工配送量的90%。

(5)2011年贵阳市积极争取商务部“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屠宰企业标注化改造项目资金共200万元,贵阳市同时安排价调配套基金180万元用于引导白云区光明公司屠宰场、花溪区巨农有限公司屠宰场、乌当区嘉旺屠宰场、清镇市黔五福食品公司屠宰场、开阳县金福喜食品公司屠宰场等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扩建排污设施、生产设备和周围环境的整治改造。同时,上述企业也自觉投入经费约1690多万元,对屠宰场环境、生产车间、排污管道、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了更新和维护,目前以上屠宰场升级改造全部完成。另外,贵阳市还积极争取将我市开阳县列为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及生猪产业化项目,获得财政部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更新改造屠宰加工设施、发展冷链物流、建设肉品安全可溯源系统建设。

(6)自2009年商务部批准贵阳市为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单位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0年7月成立了“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编制20人,十一个区、县(市)均成立了执法分支机构,目前贵阳市拥有专职执法人员96人,配备了各种车辆10台,办公设备及电脑50台。全市建立起市、县两级商务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和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回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通运行了“12312”举报投诉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咨询渠道,拓宽私屠滥宰案件线索的来源,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有效地维护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秩序和合法定点屠宰企业的正当利益,群策群力保证“放心肉”供应。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整合监管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严查违法案件,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市委、市政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从建立机构、完善组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贵阳市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贵阳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整合实施方案》、《贵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贵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若干制度》、《贵阳市2012年食品安全整顿抽检方案》、《贵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做好2012年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食品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市政府与主要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责任书》,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年底将对整顿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出的问题下发《食品安全整改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

(2)以区域整顿、日常监管、定向监测、快速监测为重点,开展市场流通环节整顿。一是落实市场巡查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等制度,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对重点食品进行重点整治。二是加大对食品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并开展食品定向监测工作。

(3)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肉品经营户的证照齐全。各经营户均按照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市场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对大型超市进行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食品流通企业不出现“三无”产品。

(4)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大力开展各项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动员部署,全面深入推进,目前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已经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自查自纠,工作转入联合检查阶段。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是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针对私屠滥宰行为发生的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主要执法力量强化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二是重点整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生猪,及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厂验收、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帐管理等制度。

三是提高执法能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生猪屠宰工作篇三

各分公司、各部室:

为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和黎安监发【**】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公司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规范管理、规范生产。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升矿山、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此次深化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行动由公司统一领导,各部室、分公司积极行动,明确责任,详细分工。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专项自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能够深入开展,公司成立“隐患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加大安全投入,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到位。

6、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方案的制定,并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三、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自查阶段从**年5月20日开始,至**年9月30日结束。分两步实施:第一步,集中排查(5月20日-5月30日);第二步,集中治理(5月30日-9月30日)。

四、检查范围。

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矿山、尾矿库、选场、炸药库、油库、化验室、材料库、排渣场、重点设备设施等生产作业场所。

五、检查重点。

(一)矿山自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层层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

3、地表现场情况:重点检查排碴场制度是否落实、倒碴是否按规范要求实施、重点设备、设施及办公区、值班室、洞口、职工生活居住环境落实防汛、防火灾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矿山井下通风排查重点是:井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备设施、独头掘进的风速、风量、风质。

6、提升运输排查重点是:防坠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一坡三档、钢丝绳检测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查。

7、机电设备排查重点:防护装置、防护措施、接地保护、检修保养记录、安全标志、线路管理、消防、防排水设施等。

8、采掘排查重点是:安全通道、照明线路、安全防护设施、采场高度、行人天井、防坠设施、作业面隐患排除及现场准入签证单执行情况等。

9、装运排查重点:运输车辆、漏斗放料、二次爆破、溜井勾料、车辆净化装置、倒料场阻车设施等。

10、民爆排查重点:储存、领取、使用、清退等各项手续;现场爆破作业、临时存放、警戒工作;库内消防、人员值班、通讯监控设施等。

11、排渣场排查重点:排渣场的高度、台阶、反坡度、车挡或渣挡安全防护措施等。

12、采空区排查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地面截洪沟、排洪渠、井下巷道封闭、塌陷区监控、安全标志等。

(二)尾矿库自查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2、尾矿库监控设施监测情况及记录。

3、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坝体、坡比、检测设施、防洪设施、尾矿库排放、电话、照明设施、防洪物资储存情况、值班情况、闭库尾矿库监管情况等。

4、尾矿库、选场车间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室、分公司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自查行动,并制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方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扎实做好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在**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汇总情况报公司安全部。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各分公司既要全面部署、全面检查,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场所、岗位以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各单位在全面排查自查的基础上,突出对隐患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治理,必须深入矿山、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强化督查,严肃追究。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期限、责任、措施到位,并加强督查;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司监督整改,跟踪治理,未整改之前要安排专人盯守。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对井下作业面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一律局部停产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整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对井下带班领导排查隐患不到位、监督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一律给予停职处理。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

各分公司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下井8小时带班制度,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和协调,确保通讯畅通。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杜绝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各单位逐月对矿山、尾矿库隐患自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交公司安全。

**年5月19日。

生猪屠宰工作篇四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所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是指以额外增加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重量及改善其外观为目的,强迫生猪非自然、非自主地饮水取食;或者采用外力的方式,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填塞、灌注、注射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或者在生猪产品冷冻时掺水或者掺入其他物质一起冻结。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工作篇五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场地协议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证明书;

(4)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疫设备证明书;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标准的远离水源、无害化处理设施验收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和制证。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现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时将受理材料上报市定点办审批和制证。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

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市定点办审批的结果送达相对人。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定点管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生猪屠宰工作篇六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好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在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生猪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产活动。

(二)紧盯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管,加大资格清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到应处尽处,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代宰”屠宰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疫”等行为。

(三)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与公安、食药监等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生猪屠宰定点屠宰资格检查。严格查验屠宰企业屠宰资质情况,严厉打击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区县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要求,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清理工作,为统一换证做好准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手工过渡屠宰场)须与当地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有效期内的临时过渡屠宰协议。坚决禁止已吊销牌照、无临时过渡手续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屠宰企业继续从事屠宰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集中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擅自新建或设立手工生产线、屠宰车间,擅自扩大屠宰畜禽种类和业务范围等违法行为,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重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严格落实静养时限要求。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不得”工作要求,严格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对无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严格执行猪肉产品“两章两证”上市制度,确保屠宰企业出场猪肉产品全部加施检验、检疫合格印章,附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结果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措施。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等记录,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通过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飞行检查,核查投诉举报、监督违法行为整改,提升生猪屠宰监管水平。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研究清理整顿方案。

(三)“百日行动”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11月30日)。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间段,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百日行动”方案另行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四)巩固优化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3月31日)。持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探索实施生猪屠宰厂(场)风险分级管理。市农委在两会、两节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全市区县间交叉检查及生猪屠宰专项督查等活动,推动全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4月1日至30日)。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形成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着力解决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强化猪肉准出准入对接、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主体责任制度,督促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

(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取缔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信息,屠宰环节查处案件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7年8月、2017年12月的31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年4月5日前报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至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杨天航、晏。

联系电话:89133169,89133784(传真)电子邮箱:cqdjxqtz@。

生猪屠宰工作篇七

为落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防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的紧急通知》、《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县贸易办迅速行动起来,对我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严防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情况现将检查工作汇报如下:

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屠宰或出厂(场),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加大了生猪屠宰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各项规程进行生产,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企业屠宰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生猪和病死猪。截至目前已检查4家屠宰企业和10家定点屠宰点。

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工作责任制,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证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1、加强生猪进厂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没有经过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坚决不能进场(厂)屠宰,同时要求企业做好生猪进厂台账完善生猪质量安全及追溯制度。

2、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协作,与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县上市销售的猪肉不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

3、要求企业要加强对是否含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检验,尽快配备瘦肉精检验试纸,加强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疫。督促定点屠宰厂狠抓肉品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肉从定点屠宰厂流出。

4、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对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高屠宰管理水平。

建议

1、定点屠宰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要推进农村定点屠宰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扶持农村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和运转。

2、定点屠宰工作的推行,关键在执法,要把定点屠宰的执法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对执法的支持力度。

3、要理顺政策体制,完善收费标准和政策。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车辆和生猪肉品检测设备,统一服装,促进执法。

阳谷县贸易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

按照《xxx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我乡迅速行动,以开展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加大了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督查制度,全面推进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这些天来,全乡猪肉消费量421头,检疫检验率达到100%,无发现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群众均能吃上“放心肉”,群众对我乡肉类食品表示满意。现将我乡贯彻落实xxx如下:

一、我乡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工作情况

(一)落实专项整治,保障肉质安全。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成立了xxx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xxx乡长任组长,xxx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xxx\xxx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屠宰行业的经营管理。

二是成立了xxx生猪屠宰规范管理监察执法队和xxx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办公室,监察执法队队长由xxx主任担任,常务副队长由xxx担任,副队长由xxx、xxx担任,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等同志组成。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加大了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力度,全力维护正常的肉食市场秩序,提高肉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元旦期间食品安全,我乡生猪屠宰规范管理监察执法队于12月29日、12月30,重点检查了乡食品站、食品站屠宰场,并联合乡安全部门,深入农村,大力开展查处违规猪肉经营户、私屠滥宰点工作,保障了节日食品安全。

三是乡村联动,落实责任。12月28日,我乡迅速召开了xxx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我乡传达了县关于开展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乡与各村签订了生猪屠宰规范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确保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工作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同时向社会公开了生猪屠宰规范管理投诉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注肉食安全,鼓励社会各界向乡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办公室及时反映肉食市场安全问题和举报私屠滥宰行为。

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召开售肉员座谈会,在售肉员中进一步统一定点屠宰认识,并对其提出了“不准无证经营、不准从私宰等非法渠道进货、不准掺杂掺假”的“三不准”经营要求。

(二)加强肉源管理,从源头上确保猪肉质量

为保障肉源安全,我乡积极配合县畜牧、防疫等部门,大力开展肉猪养殖科学普及工作,切实加强了肉猪流感防控工作,在农村散养户、养殖大户中大力开展流感防疫普及工作,同时对乡食品站屠宰点进行了重点检验检疫和消毒方面的检查。一系列的工作措施,确保了我乡肉食市场未发生一起病例,确保了肉食市场的安全。

(三)加强流通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一是加强市场监测。几天来,我乡生猪管理办公室对全乡生猪每日出栏量、宰杀量进行了细致的监测,全力摸清我乡猪肉市场供需情况,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二是抓好采购供应,促进产销衔接,积极做好食品站与各村售肉员签订购销协议书前期工作,努力构建稳固的猪肉供销体系。

我乡在落实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如:定点屠宰管理目标和要求有一定差距、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管理管理机制不完善等。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下一步工作中,全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继续认真做好全乡的生猪屠宰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作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环节抓好抓实。

(一)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是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生猪进场、检验、屠宰、检疫、出场的监控。二是协调推进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三是切实加大定点屠宰场投入建设力度,在硬件上做到有所更新。

(二)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杜绝在实体上、程序上的执法失误。二是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猪肉经营户和定点屠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坚持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执法,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执法的效果和威慑力。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市场保供工作。

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抓好市场保供工作。

生猪屠宰工作篇八

今年以来我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屠宰违法行为,彻底根治病、死、母、种猪肉上市,对宾馆、酒楼、学校食堂、超市、卤腊制品加工点等集体用肉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索票制、台帐制、合同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确保了“放心肉”的供应。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四项制度”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

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

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二、“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三、屠宰条件过硬。

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四、设施用途均注明。场内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五、操作流程守规范。所有屠宰生猪在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六、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七、责任制度挂上墙。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均悬挂上墙。

八、场容场貌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九、公开承诺重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一年来,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工作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企业的发展任务还任重道远,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尽职尽责。

生猪屠宰工作篇九

1、认真贯彻落实《_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指导并督促屠宰场完善生产工艺、流程,规范管理责任制度,完备各职能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依法改善屠宰场各项软硬件条件,做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对屠宰场派驻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驻场检疫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所有定点屠宰场应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为申报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接受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申报。报检点在醒目位置公示工作制度、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流程、检疫合格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检疫人员、报检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5、严格屠宰检疫。按照农业部出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切实把好入场查验关、检疫申报关、待宰检查关、“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关和监督巡查关,着重加强同步检疫关,加大培训力度和覆盖面,提高检疫人员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动物检疫合格标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杜绝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

6、建立健全屠宰场有关管理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建立健全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动物产品和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及诚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

7、切实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关。明确企业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动物产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工作,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销售的行为。

8、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场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9、规范工作记录。动物检疫人员要做好屠宰检疫的检疫申报受理、入场动物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宰后检疫、检疫处理、监督巡查等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站应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10、切实依法行政。要严明纪律,树立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认真履行官方兽医职责,依法依规检疫,坚决落实农业部“六条禁令”,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出证、重复检疫收费、倒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行为。

生猪屠宰工作篇十

按照市、区*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区商务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商务委的指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出现生猪产品的食品安全事件,实现了自身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区商务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专门科室负责生猪屠行业监管工作,成立了**市**区商业法规监督检查所作为执法主体,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执法工作,并增加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局从事生猪屠宰的执法人员从两年前的8人增加到现在18人,使得执法力度、执法频度大大增强,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是对企业管理、肉品检验和屠宰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屠宰专业知识,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是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定点屠宰企业以签订协议、合同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确保货源基地所产生猪不含“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建立严格台账制度,对每一批生猪来源的省、市、县、养殖场名称、所有者姓名、数量、销售去向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实现可追溯制度。

三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硬件设施改造,提高检测水平。为防止含“瘦肉精”的猪产品流向市场,把好宰前关,根据市、区商务部门的要求,区定点屠宰企业配备了“瘦肉精”检测装置,对每一批生猪都要进行宰前抽检,“瘦肉精”的抽检率已达到3-5%。

四是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市商务委安排了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无害化设施升级改造,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实现对无害化处理过程的时时监控。

五是区商务委执法人员对**第五肉联厂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委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屠宰企业9次。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特别是对该厂的生猪宰前停食静养12小时进行了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厂肉品质量。检查中,要求该企业如发现病害生猪,要查清病因及时作无害化处理,每日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区商务委。截止到目前(7-11月),共检出宰前病死猪590头,无害化处理生猪肉品64131公斤。

区商务委始终把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部门协作、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措施,严打生猪屠宰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治理整顿,私屠滥宰得到有效控制,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屠宰量大幅度上升,今年1-11月份共屠宰生猪1461472万头,优质品牌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产品质量、肉品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结合重大节假日,会同工商、动监等部门对水屯批发市场、**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生猪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从而有效的杜绝了注水肉及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

积极推行“场厂挂钩”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农副产品市场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建立“场厂挂钩”制度。企业利用现代化连锁物流建设配送系统,推进品牌经营,建立安全猪肉品专柜、专卖店、连锁店,为群众吃上放心肉提供便利。目前,**第五肉联厂有销售网点1000余家,产品畅销于**各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部队机关院校、社区和**、内蒙、**、**等市场,产品的销售在**占有30%的份额。

从目前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来看,由于私屠滥宰窝点多隐藏于城乡结合部的外来人口聚集区,又大都为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对发现的私屠滥宰行为多数不会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因此给我们的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我区的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从而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是继续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生猪私屠滥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杜绝注水肉及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在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继续对市场、超市等生猪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少量存在的私屠滥宰现象进行查处,以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生猪屠宰工作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用安全放心肉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生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老百姓使用安全放心猪肉食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1日—1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科学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生猪屠宰场点经营者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告知书,签订生猪定点屠宰责任书,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

(二)场点建设规范提升阶段(20xx年1月16日—2月28日)。场点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各镇街应加快建设各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双山、枣园、普集、相公庄、绣惠、龙山、垛庄、圣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各自屠宰场点改造提升,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文祖、官庄、曹范、刁镇、宁埠、白云、黄河、辛寨、水寨、高官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新建屠宰场点,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及实际工作需要,明水、埠村街道屠宰业户可归并到邻近的镇街定点屠宰场实施定点屠宰,但必须由屠宰业户所在街道负责协调规范屠宰业户进点屠宰。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日—4月3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生猪屠宰业户进点屠宰,集中检疫,配合各镇街查处违法案件;各镇街牵头组织畜牧兽医站、食药所、派出所、环保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组成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各镇街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行政执法工作,发现生猪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调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生猪肉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猪肉及其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犯罪的生猪屠宰案件;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生猪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形成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部门各抽调1人,在畜牧兽医局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对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工作,定期通报。根据工作进展,刊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加强整改,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生猪屠宰工作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

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严禁在批准的屠宰场以外屠宰。

屠宰的防疫检疫,按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其它经济成份,并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相适应。

第七条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

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

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

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

已经设置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

多管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

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

第十条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

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业务,便利分散经营。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

制度,对出场肉类产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屠宰场必须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

购、屠宰生猪,并由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在场内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检疫、检验。

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

工作,经省农业部门会同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由厂方负责。

巴及各种病灶,不带毛、不带血、不带污染物。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

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关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十五条肉类产品凭《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和验讫。

印章上市销售,办理出场运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严禁出场,有利用价值的由屠宰场按原值折价强制收购,并在检疫、检验人员监督下,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屠宰场不得屠宰死猪,不得对肉类产品灌水。

及掺杂掺假。

行登记,发现生猪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进和销售病害猪肉、变质肉、灌水内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

途敞车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上盖下垫,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饭店、宾馆、熟肉制品加工等经营性单位和机。

关、部队、学校以及企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或无证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产品。

第四章税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屠宰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和兽医卫生检疫人。

员检验生猪,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屠宰加工费和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实行统一纳税,可以由税务部门派。

遣税务人员驻屠宰场按规定征收,也可以委托屠宰场代征,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屠宰场对进出场的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载生猪、肉类产品的工具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可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消毒费。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门依法对生猪或肉类产品进行抽检时,对持有效证明并检疫、检验合格的,不得收取检验费。对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补检,并可以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五条屠宰场其它应收费用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负责制。

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屠宰场定点布局的基本要求与设计规范。

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售前检疫和除国有。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外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并对屠宰场和农贸市场肉类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工。

艺流程和屠宰、检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出口肉类注册工厂及肉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外贸经营单位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报关出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造成病害猪肉流入市场的;。

(三)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

(四)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

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有关证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检疫、检验人员失职、渎职或越权滥检、滥查、乱罚款、乱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检疫、检验资格;对造成屠宰场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造成病害猪流入市场的;。

(三)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

(四)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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