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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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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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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某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和总结的重要方法。写总结时,可以运用排比和对比等修辞手法,增加文章的表现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一

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企业)、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本项目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三

我院按xx卫发[20xx]44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月大检查”工作,以此次为契机,全面提高我院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大检查的要求我院立即组织召开了安全大会,传达县卫生局安全指示精神,并针对我院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月大检查工作:

1、加强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月大检查”的组织工作。

我院开展夏季防火和各项安全知识教育,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上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3、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自治自理活动。

大检查期间,我院针对季节性易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的特点,立即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落实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春节前的各项安全。主要分以下3个方面:

1、加强值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卫生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灭火器4个,对重点科室安装了防盗门、防盗窗、又出资购买了报警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做好了电线检查、安装维护工作。

邀请电力专业人员对我院电线线路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电线老化、负荷过高等情况及时进行了整改。

3、做好了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精心组织人员对辖区的中学食堂、重点餐饮单位和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共检查11家都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主要存在问题:台帐登记不完整、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都限期整改到位。

我院在开展大检查后,全体干部职工一致表示响应县卫生局号召,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执行好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大检查”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有所提高。

xxx卫生院。

20xx.07.02。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四

今年6月份是全国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我乡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及《xx乡“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化品-大排查活动,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对各类企业、校车安全、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健全组织。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安全月活动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我乡“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由乡安监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村、企事业和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通过横幅、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月”进行专题宣传。活动期间全乡共悬挂横幅5条,发放明白纸400多份,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200余人次。

通过深入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的活动氛围。

三、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各村企业以及乡直各单位充分开展自查、督查。乡安监办共出动检查10多人次,检查企业12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6处,全部要求整改到位。

在行动中,重点巩固企业“五落实”、乡村级安全监管机构“五覆盖”、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在检查中,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边查边整改;二是把检查与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三是把检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四是把检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当即下发整改指令,限期整改达标。从而达到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以改促建的目的。

四、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全乡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2.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排查的有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店,在严格要求整改等同时,加大后续跟踪督查力度。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五

放假了,在高校中,有些学生会选择留校学习或者兼职。但由于假期留校学生较少,一旦宿舍内发生火灾不易被及时发现,这将对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海口消防提醒广大学生,假期留校期间要注意以下几点防火安全常识。

一、在宿舍严禁吸烟或卧床吸烟,更不能随手乱扔烟头,夹杂着火星的烟灰或者未熄灭的烟头极易点燃身边的易燃物,比如被褥、纸张等,容易发生火灾。

二、在宿舍正确使用计算机、吹风机、电风扇、空调等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电热设备以及煤气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宿舍内可燃物品多,稍有不慎或疏忽便能引起火灾。

三、在宿舍内不要私接电线,乱接电源容易使电流过载,要做到线路规范。使用的插座、电线等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电器安装符合有关规范,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如使用不合格的电器或电线老化,易引起火灾。

四、不在宿舍内点蜡烛看书,使用蚊香应放在专用的架台上,不能靠近窗帘、蚊帐等可燃物,以免引发火灾。

五、在宿舍内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以免造成电器、电线短路,不要将台灯靠近枕头、被褥和蚊帐。灯头长时间点燃发热,可能引燃易燃品,造成火灾。

六、在宿舍内不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更不要在清理宿舍时在阳台或楼道内焚烧书本、报纸等杂物,被燃物飘飞到床上,或者被燃物未彻底熄灭,都容易引起火灾。

七、学生在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室内的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切断室内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八、如遇电器设备或其他因素引起火灾时,不要贪恋财物,要及时逃离火灾现场,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六

(1)家庭所用电器的总功率必须小于进户线的总功率,防止因线路超负荷引起短路造成火灾。

(2)外出家中无人时,必须将所有电源断开,避免因电器长时间通电发热引起火灾。

(3)使用液化气时,现场必须有人监护,防止因刮风或液(安全急救网体将火扑灭,造成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

(4)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5)不要轻易将陌生人带入家中,以防万一。

社会公约:

(1)外出上街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随便横穿马路或闯红灯,一定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2)乘坐车辆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车的安全状况,尽量不要乘坐个体私人车辆,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3)因天气变化防碍交通时,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

(4)放学后应及时回家,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家人或同学、教师讲清楚。晚上尽量在九点之前回家,不走地处偏僻、人烟稀少的路巷。

(5)女生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外出时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活,以免上当受骗。

(6)在外吃饭,一定要食用卫生食物,不要在路边小吃摊吃饭,不吃半生不熟的食物,保证身体健康。

(7)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七

班组长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好班组的安全生产。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抵制各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 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班组正常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班组长要严格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班组成员的执行情况,使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不留死角。

三、 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

班组长要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制度等,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班组安全检查

一、 班组安全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加以有效的防范和整改,督促员工按章操作,制止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二、 坚持“一班三检制”

所谓“一班三检制”,就是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班前检查的重点是设备;班中检查的重点是设备运行状况和制止或纠正违章行为;班后检查的重点是工作现场,不能给下一班留下隐患。“一班三检制”对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各类灾害事故是十分有效的方法。有人总结说:“班前查安全,思想添根弦;班中查安全,操作保平安;班后查安全,警钟鸣不断”。

三、 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主要由公司或车间主管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生产部门、行政部门、车间主任、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组成的联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月一次。首先要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范围,制定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其它问题应立即开出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部门责任人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或因查出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班组的每一个员工对任何人的违章操作都有权制止!

安全生产知识内容总结篇八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已接近尾声,从项目部到各部门、班组积极组织,项目部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除积极宣传、广泛发动、进行安全大检查、组织安全培训外,重点开展了主题为"“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来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本次竞赛活动以班组为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竞赛内容包括:

1、积极参加安全月的各项活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全面优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组无隐患,职工不违章;

3、组织好安全月的每周活动,活动要保证时间,保证质量;

4、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培训和参考率要达100%,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

5、按标准严格穿戴好劳保用品;

7、杜绝一切工伤事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为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提高竞赛的透明度,对竞赛内容的各条款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分值,出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将扣分,最终得分最高的班组将获得第一名,为保持公正,厂领导带领安全检查组进行定期检查外,还将在日常工作中由安全员进行随时监督检查。目前,项目部的安全竞赛活动已经结束,职工仍然热情高涨,并自觉从自身做起,注意生产中点滴小事,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为全面优质完成生产任务创造了良好的安全基础。

宁常高速nc-22标项目部。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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