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赠与合同的撤销(精选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7:11:00 页码:9
2023年赠与合同的撤销(精选9篇)
2023-11-12 17:11:00    小编:zdfb

5.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愿,并遵守法律的规定。如何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阅读以下范文可以帮助你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常见的合同类型和特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一

为了维护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是,并不是说此类赠与绝对不能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赠与仍然可以撤销: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提是自愿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捐款等。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二

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20至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三

河北某希望小学地处偏僻山村,师资等条件十分艰苦。经媒体报道后,诸多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在一次捐款活动中李某承诺捐赠8万元给该希望小学以供其改善教学设施。两个月后,李某却反悔当初所承诺的捐赠,并声称自己有对此次赠与行为的撤销权,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为此,该希望小学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赠8万元的承诺。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双方口头约定即有效,且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赠与物,所以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撤销权本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以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趋于平衡。但是有个限定条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关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还牵涉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一就是要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承诺希望小学的捐款8万元,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文字协议,但是李某的口头承诺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决支持希望小学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小学支付捐款。

《公益事业捐赠法》限定了公益的范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辅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赠合同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不能以享有撤销权来对抗合同的履行。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四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或其他撤销权人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前者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识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后者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自始归于消灭。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当法定时有发生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分为赠与人的撤销和其他撤销权人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2.其他撤销权人撤销的法定事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五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合同要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种类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知识来分析。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六

提出无效合同与债权人撤销权可能出现效力冲突这一问题,是笔者在阅读上海高院的一个案例时想到的。

原告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讯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公司”)、武汉宗成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成达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英讯公司与龙都公司于3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英讯公司向龙都公司出借2200万元,期限至3月。

后因龙都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英讯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判,确认英讯公司对龙都公司的到期债权合法有效,龙都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为逃避债务,两被告于9月20日签订一股权转让协议:龙都公司将其持有的随州龙都首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宗成达公司,9月22日龙都公司股东黄传仁委托黄奇明向武汉市工商局提交宗成达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9月23日龙都公司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的决议,9月25日宗成达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同日龙都公司在随州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损害了其合法债权,要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查明认定,黄传仁既作为龙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是宗成达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股权转让双方签署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即龙都公司与宗成达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且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极为简单,甚至没有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致于宗成达公司长期未支付转让款。

上述种种事实均表明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诉讼,进行诉讼欺诈,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逃避债务的履行,为其逃避债务的行为寻找合法的外衣。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撤销龙都公司与宗成达公司于209月20日签订的《随州龙都首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宗成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1}。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龙都公司向宗成达公司转让龙都公司股权的协议,虽表面看起来合法,但因龙都公司长期未主张相应的转让款,构成事实上的无偿转让股权,符合第74条的规定,英讯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龙都公司与宗成达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如何对“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范围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龙都公司和宗成达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现行《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首先,龙都公司和宗成达公司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主观意图。

从订立时间来看,龙都公司在宗成达公司尚未成立时就签订了该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其侧重规定对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关于转让款项只是约定了具体金额,对交付时间、方式等未作规定;从协议签订主体来看,协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签订代表是同一个人;从转让方对转让款主张的积极性来看,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成功后,转让方一直没有向受让方主张,对该款项的主张缺乏合理的积极性。

上述各项事实均表明,两被告之间相互串通,具有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故意。

其次,如果这一协议生效也确会产生损害龙都公司的债权人英讯公司利益的后果,英讯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当然符合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的`主体要件。

由此观之,如果英讯公司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未尝不可。

经过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竞合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出现的这一问题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第三人利益”中“第三人”的范围,而解决问题的突破点也在此。

何为“第三人”?如果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中的立法意旨来分析,“第三人”即是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是不特定的范围,《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也应该属于“第三人”。

转而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分析,能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则是相对特定的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权人。

该债权人相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所签订的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合同来说,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又不能是任意第三人,他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人。

由此看来,对于法律上“第三人”的理解可以分为不特定第三人和特定第三人两类。

就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损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实质上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对于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

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其损害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本质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应该包含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大范围之中,而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仅直接影响其他主体意思自治的实现,更有害于整个社会意思自治的基础,不再属于私法对意思自治的保护范围,合同效力不应任由双方当事人决定,而应由立法设强行性规定,杜绝此种意思自治的滥用。

由此,出于对社会公益和基本经济秩序维护的需要,以国家意志确立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坏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绝对无效合同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如若将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认定为是绝对无效合同,从合同自由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说,让人难以接受。

市场经济运行遵循这样的一个逻辑前提:经济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拥有一般人都具备的识别判断能力,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维护者,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自己利益受损时都能够依据客观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特别地,合同法作为私法,核心要素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在特定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当尽可能给予利益受损方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尽量减少强制性的规定,减少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但从我国恶意串通立法的文义上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并没有依照损害对象的不同做出区别对待,而是对于损害不特定或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一概给予否定性评价。

这样一来,在仅仅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突破了国家意志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行使的界限,代替个人作出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这种越位的价值判断表面上虽可以实现社会正义,但无法实现真正的个体正义,并不足取。

最后,根据现行法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要求原告举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合同当事人来说举证他人的主观心态恶意十分困难,因此,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理由来主张合同无效比较困难。

而倘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对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主观心态进行举证,哪怕是在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只需证明受让人知道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但不需要证明受让人有与债务人串通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

由此看来,特定第三人如果适用撤销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举证责任相对比较轻,而且实现保护债权的可能性也更高。

因此,笔者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而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

当然,这里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特定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无权变更他人的合同,只是出于对其的特别保护和对债务人的恶意心态的惩罚,赋予其撤销他人合同的权利。

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在赋予其撤销权已足够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后,法律不应该过分打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再赋予其变更他人合同的权利。

三、如何理解“非法目的”中的“法”?

所谓的“非法”是否是指一切的违法行为,包括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不法目的?当事人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的调整范围?对此,学者多持肯定意见。

但很显然,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也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就以开篇案例为例,龙都公司和宗成达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债务,既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构成要件,也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由是出现了《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与《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竞合的现象,这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

首先,从立法目的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来说,应该明确这里的“非法目的”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目的,因为对于任意性规范,民法是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的。

而对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取缔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违反效力性规范的行为才是绝对无效的,法律既否定行为的本身,也否定行为的后果。

而对于违反取缔性规范的行为来说,法律否定行为的本身,但是对于行为的后果不予以否定,就比如黄牛党倒卖火车票,法律否定倒买倒卖的行为,但是对于持有从黄牛党手中买到的车票的乘客来说,法律是承认这一买卖行为有效的,也即认可乘客可以凭该车票乘车。

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行为无效的范围进行了缩限解释,那么,从遵从立法目的和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在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进行认定时,也应该进一步缩小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保护私法自治的角度来说,国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私权的干涉,国家意志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适当对个人意志进行限制,不应过多干涉私人领域,代替个人作出选择。

最后,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将其归入可撤销合同有利于保护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与上述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效力分析一致,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来说,应该是绝对无效的。

而对于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来说,应该尊重该特定第三人的真实意思,给予特定第三人一定的选择权,让其自由决定是继续该合同的效力而或是撤销合同,使其归于无效。

而且如若该特定第三人是债权人,其在行使撤销权时所负担的举证责任也相对较轻,更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维护。

因此,笔者认为“非法目的”的“法”应是效力性的法律规定,整个词组应理解为以损害国家、集体、不特定第三人为目的而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由此尽量缩小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

四、小结。

经过前面的分析,在实践中出现无效合同与债权人撤销权相竞合时,笔者认为应该缩小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赋予权利人选择认定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更好地提高交易效率。

注释。

{1}具体见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656页。

{3}韩世远.合同法新论.法律出版社版,第173页。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版.

[2]韩世远.合同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11版.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版.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5]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与适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版.

[6]翟云岭,郭洁.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版.

[7]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版.

[8]尹田.民法教程[m].法制出版社年版.

[9]庄显睿.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分析[d].2011年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10]黄忠.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七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八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平衡受赠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须双方达成合意才可成立。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人认为,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二、我国任意撤销权存在问题。

赠与合同的撤销篇九

乙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