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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大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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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大全(九篇)
2023-03-30 11:12:00    小编:zdfb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一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二

如果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然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承担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请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情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繁荣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责任风险。在此情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提供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息息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雇主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别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需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按照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给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需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买该项保险,既方便快捷又更加经济实用。在迅速发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三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金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费要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是达不到领取保险金的条件的。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四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五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六

自贡市民范女士,在贡井蓝光·贡山1号买了套房,今年开春后,就开始正式装修。“我托朋友找了一家看似比较正规的小型装修公司,和他们约定,材料由我自己负责购买,他们只负责设计和施工。”

范女士解释说,因为她有一位朋友对装修材料比较懂行,在这行也有一些熟人,所以就托这位朋友带着她去购买材料。

“那段时间,朋友还特地请假,带着我到马吃水建材市场等地方选购材料,在选瓷砖时,最终选购了一款较为知名的品牌瓷砖。”范女士说,在朋友的鉴别下,范女士用不菲的价格,购买了这款瓷砖。

满以为买到高品质瓷砖的范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到的其实是“仿货”。没隔多久,范女士老公的一位对装修比较熟悉的朋友前来参观新房,看到新房里堆放的瓷砖。仔细鉴别后,告诉他们,应该是买到了“仿货”,范女士听后,又拿去请其他的专业人士鉴别,最终证实,确实是买到了“仿货”。读本支招选择装修公司可到相关部门查证资质

“如果非常注重新居的设计和品质,还是应找当地最知名的装修公司,这类公司一般都有资质,而且经验丰富,设计的质量和装修的品质都较高,遭骗的可能性较小。”已在装饰装修行业干了10多年的自贡市民高先生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已在当地形成品牌效应,或者是全国、全省连锁的装修品牌企业,对施工质量、流程管理等都比较严格,也比较在意公司的外在形象,不会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事情。

他介绍说,如果觉得大公司价格太贵,可以找一些有资质但是规模一般的公司。另外,还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证该装修公司是否有资质,不要轻信过分夸大的广告和价格过低的装修公司。“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你的亲朋好友要是有人最近装修过的房子,你去看一下,谁的装修质量最过关,而且价格相对低廉,那么这家公司就值得你参考。”

“装修房屋,消费者还是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高先生说,如果有某方面的资源,比如能找到熟人设计出满意的方案和效果,就不必花这笔钱再请装修公司来设计。如果消费者比较懂行,也可以自行购买材料。总之,把没有把握的,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而自己有把握的,可以自行解决。这样一可以省一点花销,二也可以避免在这些环节被忽悠。

“装修合同一定要签,而且一定要在装修前签,并且将装修过程中尽可能多的细节全部想到,在合同上明确好权利义务,避免最后出现分歧时大家‘扯经’。”高先生说,合同是装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千万不要轻视。如果一家装修公司不愿意签合同,那你最好别找他们为你装修,说不定其中就有“猫腻”。

他介绍说,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规范好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比如进场时间,完工时间,各种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施工具体要求,出现纠纷如何解决,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在付款方面,最好和装修公司约定付款方式,进行分期付款。比如签订合同进场后,支付一部分,水电排线等工程完成后,再支付一部分,最后木工、油漆工完工后,支付一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金额。具体的情况,可以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具体的支付办法,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被装修公司忽悠,减少风险。”

“另外,在材料费、结账单、购买材料等几个环节,最容易出现消费者被忽悠的情况。”高先生说,一是因为消费者本身对这个行业不熟悉不专业,对比如购买材料如何识别真假等,无法很明确地进行判断。二是疏忽大意,比如在结账单及合同上,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多算账目,或者合同内容含混不清,导致最后合同没有效力,对消费者来说,最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费心又费力。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七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东经:°′″--°′″;北纬:°′″--°′″ │

├───────┴────────────────────────┤

│总保险面积(亩):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

│特别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 │

│联系人: 地址: │

├────────────────────────────────┤

│电话: 邮码: │

│ │

│邮政编码: 电话: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篇九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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