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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大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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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大全(三篇)
2023-03-31 10:54:56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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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篇一

服务提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国内自由行□出境自由行(勾选)所需的机票、酒店的预定或者签证的协助办理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人数为人,甲方确认参加此行的等人(若未全部列出,则详细名单见附件的参加人员列表)在身体和心理上均没有不适合参加此次单项委托活动(见行程表)的任何疾病。甲方在此代表此次旅行的全体人员声明知晓乙方就安全问题已尽明确告知义务,即:7岁以下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合到高山或海拔高的地方旅行;喝酒后不能从事爬山或和涉水、游泳等活动;潜水、冲浪、登山、漂流、骑马、山路沙地骑行摩托车或自行车等项目为高风险活动,一旦出险,保险在理赔时可能不能得到全额赔付;乙方建议甲方游客在参加时以确保安全为第一准则,上述项目能不参加就不参加,如果参加则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一)乙方只负责为甲方提供□机票□酒店□签证(勾选),报价以人为成行基准人数、指定日期出发为准,甲方人数、出发时间、酒店标准如有更改,则此价格无效,需另报价。

(二)自由行所去地点: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出发时间及地点:时间及地点:

(四)成人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人民币)。

(五)酒店名称:房型:(除注明外不保证床型)。如遇单人,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签约后甲方若变更日期、酒店、人数,需另行协商签约。

(七)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是否含早餐):

(八)以上报价□包含/□不包含□境内/□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若不包含,则乙方建议游客每人自行上一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九)国内、国际出港均是甲方人员自行办理登机手续。国内登机办理截止时间提前至起飞前40分钟。为避免误机,建议至少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候机大厅;国际登机办理截止时间提前至起飞前1小时。为避免误机,建议甲方至少提前3小时抵达机场候机大厅。

备注:1、乙方只负责代收房费与机票费等明示的委托项目服务,拿到有效的机票后甲方遇到任何问题,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出境:1、甲方自行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入境手续、□登机、□酒店入住手续,其他

3、游客自行办理正确港澳签注以及出国时乙方负责已为甲方办妥有效的签证的,甲方之后遇到问题(如不能出、入境)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甲方委托事宜所需的□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护照复印件、□护照,最晚应于年月日时前书面或者正式提供乙方,超过此时限乙方将无法确保相关委托的顺利实施,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行程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款:

1、甲方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若由此增加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第三者:承担;若由此减少费用,乙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差价退还甲方。

2、乙方转让合同的方式:为享受最佳的机票、酒店等服务的优惠价格政策,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单项委托者转至其它旅行社共同合并成团出行。

(三)甲方取消合同,出境单项委托甲方应当提前日(不含日)/国内单项委托甲方应当提前日(不含日)通知乙方,乙方从甲方的已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通信联络、退房、退车损失及其它已支付费用)。甲方签约后遇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事件(如甲方游客生病或目的地发生不适合旅行的各类事件)而取消合同,则发生的签证费、机票损失费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因总报名人数未达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成团基准人数而致甲方无法成行,或乙方发现甲方报名信息有误导致无法顺利成行,需要取消本合同的,出境单项委托应当提前日(不含日)/国内单项委托应当提前日(不含日)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的第种方式解决。1、另行报价签约。2、解除合同。相关费用乙方退还甲方,若签证乙方已为甲方代办理,则退还时需扣除发生的操作费用。

1、乙方只提拱给甲方游客□机票、□酒店、□签证、其他的代订服务。

2、甲方在游泳时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酒后不得下海游泳或潜水,不允许游客在海上或礁石上、交通公路上、交通工具上、禁止拍照的地方或高山危险地方拍照,一切行为要充分参考当地、当时相关公告及建议,出现意外伤害、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和非自由活动期间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乙方的责任(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发生罢工、动乱、地震、海啸),造成甲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由于第三者侵害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全部游客有义务带好有效证件:成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小孩携带户口本原件或护照原件、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原件。甲方的自由行□不含□含正餐。乙方提示甲方游客不要吃路边摊的东西、不要喝生水、不要吃生鲜的海鲜。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甲方游客每人□含/□不含意外保险元(人民币);每人(□含/□不含)航空保险元(人民币);

2、从事任何危险活动(如游泳、漂流、潜水等水上运动及蹦极、礁石拍照、触电等),如有伤亡(或游泳溺水),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出海、登山活动,甲方参与前需根据自身条件,并充分参考当地海事部门及其它专业机构相关公告及建议后量力而行;

4、甲方游客旅行期间外出应尽注意义务,如遇任何意外事故(如交通伤亡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属出国前通知甲方缴纳保证金(出国押金)的情形,如果出发前未付保证金(出国押金)的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财务丢失或买到假冒商品,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约定:。

此合同可与带签字、签章的附件配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签订代表:电话:电话: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

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购机票、酒店等的业务,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所有的预订应尽早通知乙方,并及时、准确地将客人信息告知乙方。甲方如要更改或取消预订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果因为甲方信息告知的不及时、不准确、未能及时通知更改或取消预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每年在乙方所发生的业务款务必按规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前支付。

3、乙方将不断丰富及完善机票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优惠价格给甲方。

4、经乙方确认的预订,由于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甲方客人无法正常登机的,乙方将按原价格负责为甲方客人安排同级或更高级的服务。

5、乙方为甲方设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水准。

1、 甲方将所需的国内、国际机票、酒店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告之乙方。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更改具体的授权人员,届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订妥后,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回复,并通知甲方价格及最后确认期限。如预订当天机票,甲方须在此航班起飞前5小时向乙方预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把预订的机票送至甲方。如乙方未按规定将机票送至甲方,乙方需负责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机票和保险)。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无法在最后期限内确认的,甲方授权人员应及早通知乙方旅行顾问保留所需的服务项目,否则被航空公司取消所订内容,乙方不予负责。

4、 乙方有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或电话确认后,方可出票;如无甲方通知而乙方擅自出票,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 乙方按甲方授权人员之要求完成所需服务项目后,及时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授权人员签收;若甲方授权人员无法签名的,直接送到甲方乘机人处,签名必须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相符合,均视作代表甲方确认,成为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付款凭证。甲方必须给予承认并按本协议第五大条中第二小条规定时限内把业务款支付给乙方。

6、甲方若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使用该机票时,乙方必须根据国内、国外各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签转,如需退票则按航空公司规定收取相应的退票费,甲方必须给予承认并按本协议第五大条中第二小条规定时限内把退票款支付给乙方。

1、合同总金额:¥*****元(人民币******),当年如未用完此费用,所余金额留待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费用如有不足,甲方于下一年度1月份之前补足给乙方。

2、结帐方式:甲方在签订合同的五个日内,先预付定金¥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余款¥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甲方需在20——年——月——日之前付清乙方指定帐号。

3、如遇甲方公司人员因私预订机票、酒店等,未经甲方授权人员经办的,乙方均视作个人行为,并按当场现金结算处理。

4、遇特殊情况,无法于规定之日结清机票帐务,甲方授权人员必须向乙方财务提早说明,并确定最后的结帐日期。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之结算日期故意拖欠、迟汇所欠款项,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服务,催讨欠款,并随时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5、甲乙双方若发生任何索赔事件,作为个案处理,以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扣留和拒付、拖欠机票及机票费用等行为。

6、乙方明确甲方支付机票款等有关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对公帐号:

全 称:

开户行:

帐 号:

1、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任何一方基于自身考虑认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可提出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于该通知发出之日后满30天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合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更改方承担。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篇三

合同编号:

来源:法大大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1. 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3. 本合同以盖有"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交纳(或汇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6. 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纳,并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受托人: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b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c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专业:

学校2.专业:

学校3.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b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c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xxxx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章)

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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