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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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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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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历的回顾和反思,是对所学知识和经验的巩固和提炼。在写心得体会时,首先要明确写作的目的和对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不同的经历和事件会产生不同的心得体会,每篇心得体会都是作者独特的思考和感悟,因此在阅读他人的心得体会时,不仅要理解和欣赏作者的观点,还要结合自身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对比。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 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 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 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二

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什么是火灾?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和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所有的自然灾害中,发生频率的莫过于火灾。对此,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二、发生火灾怎么办?

发生火灾时,大家一定要保持镇静,量力而行。火灾初起阶段,一般是很小的一个火点,燃烧面积不大,产生的热量不多。这时只要随手用沙土、干土、浸湿的毛巾、棉被、麻袋等去覆盖,就能使初起的火灾熄灭。如果火热较大,正在燃烧或可能蔓延,切勿试图扑救,应该立刻逃离火场,打119火警电话,通知消防队救火。

1、牢记火警电话119。没有电话或没有消防队的地方,如农村和边远地区,可以打锣敲钟、吹哨、喊话,向四周报警,动员乡邻一齐来灭火。

2、报警时要讲清着火单位、所在区(县)、街道、胡同、门牌或乡村地区。

3、说明什么东西着火,火势怎样。

4、讲清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和住址。

5、报警后要安排人到路口等候消防车,指引消防车去火场的道路。

6、遇有火灾,不要围观。有的同学出于好奇,喜欢围观消防车,这既有碍于消防人员工作,也不利于同学们的安全。

7、不能乱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发现有人假报火警,要加以制止。

三、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现代住宅楼由于楼层逐渐增高,结构越来越复杂,人口密度大,加上家具、电器等可燃物较多,当发生火灾时,逃离比较困难。一旦楼房着火,应当按以下方法逃生:

1、当发现楼内失火时,切忌慌张、乱跑,要冷静地探时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并在火势未蔓延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2、起火时,如果楼道被烟火封死,应该立即关闭房门和室内通风孔,防止进烟。随后用湿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入热烟和有毒气体,并将向上的衣服浇湿,以免引火烧身。如果楼道中只有烟没有火,可在头上套一个较大的透明塑料袋,防止烟气刺激眼睛和吸入呼吸道,并采用弯腰的低姿势,逃离烟火区。

3、千万不要从窗口往下跳。如果楼层不高,可以用绳子从窗口降到安全地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三

4.2.1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至4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2.2防火重点部位质安处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应每日应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并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4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预防措施为主,同时对消防设施器材、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施工现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并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中。

4.2.5各级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和复查。发现火险隐患时,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整改。

4.2.6质安处发现有违章现象或行为,可能因其导致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违章部门或个人改正。在紧急情况下,质安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仓库贮存着公司的重要物资,是防火重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仓库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本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留有通道过人。

第十四条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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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住宿人员的人身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联席会”,成员由后勤资产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学院、保卫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各学院副书记代表组成,隶属于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联席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消防科。主要职能:按照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布置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消防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险隐患;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以各公寓为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为本公寓管-理-员,成员包括本公寓所住学生所在单位指定的1名辅导员、门卫、学生代表。具体落实本栋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寓服务中心是公寓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经常性在公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定各公寓消防安全责任人,与住宿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负责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公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负责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公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建立消防巡查登记制度,开展日检、周检、月检等消防巡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公寓及其附属区域电源和电源线路进行维护。

第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学院,下同)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是公寓消防安全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把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在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等的学生,除按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保卫处是公寓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指导并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公寓服务中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组织对住宿人员违规用火、用电抽检;定期检查公寓消防安全巡查记录,督促和检查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维修。

第四章 公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及巡查内容

第九条 公寓管-理-员为本公寓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熟悉和掌握安全疏散设施使用方法,能组织学生安全撤离;每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的运行状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对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并指导学生示范演练,能组织人员利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为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公寓门卫及更夫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员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协助管-理-员对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为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夜间学生就寝后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 以各公寓为单位建立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巡查内容: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的.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过期,消火栓内是否有水,有无消防水带,消防柜内的手动消防报警按钮是否工作正常,消防应急电源是否处于工作状态;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分机的公寓要检查该机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无火警信息,如有火警信息应及时按报警指示位置迅速查看报警部位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疏散设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是否处在工作状态、能否保持完整好用;设置各层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牌关闭状态,消防安全疏散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 公寓住宿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公寓住宿人员在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二)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电脑除外);

(三)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严禁在公寓使用明火、蜡烛、焚烧纸物等;

(五)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不得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寓;

(七)严禁在房间内和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八)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九)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吸烟;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寓住宿人员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和值班人员的消防巡查,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消防器材,禁止随意搬动、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

第十五条 公寓的寝室长有义务对本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消防违规违纪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一旦发生火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学生公寓中心报告。如火势较小,应组织就近人员利用附近消防设施器材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通告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在确认火灾无法自行扑救后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所有管理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各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资产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扑救一般性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公寓楼内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消防科相关人员,由保卫处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有权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处理: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安全疏散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第二十条 在公寓内发现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学生公寓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对违章物品予以登记并没收,报告保卫处消防科工作人员,由保卫处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保卫处定期汇总“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发放情况,并报学生主管部门。管理和检查人员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如发现有违规电器等危害消防安全的物品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并定期报学生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公寓全体住宿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若同一学生就类似行为接到2次“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学生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接到3次及以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据”或拒不接受处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学生,学生主管部门将给予其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对收缴的价值在100元以上电器,学生可凭收缴通知单、个人承诺书,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于本学期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到收缴单位或部门集中领取,其余物品由保卫处统一时间进行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及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私自用火、用电及使用违章物品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

(五)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六)隐瞒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七)传递虚假信息,误报火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公寓火灾事故,学校将按照《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执行“一票否决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由于学生使用违章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点蜡烛或乱扔烟头等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学生本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院(系)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保卫处消防科承担监管责任;由于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电源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学生公寓火灾事故,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或后勤维修部门承担直接责任,保卫处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域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维修;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保卫处或后勤资产处负责恢复与维修。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损失的,对公寓管-理-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公寓违章行为定期通报制度,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联合实施,通报发至各院(系)及有关单位。违规行为与处罚情况将被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与原有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1、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物业管理中心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各住户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水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破玻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和消防电梯及各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破坏,保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未经消防部门批准而擅自更改消防设施者,要对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要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或消防标志。

3、小区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烟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不得随意打开,如有需要,需报管理处批准。

4、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及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5、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严禁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物品、本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火及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各业用户应教育儿童切勿玩火。

6、小区内严禁储存烟火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乱扔烟头。

7、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反规定,拉、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8、安全使用液化气、煤气、炉灶要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火要随时熄灭。

9、进行室内装修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明火作业和选用易燃材料。

10、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着火域电源,关闭管道燃气阀门,启用消火栓水龙头、干粉灭火器),进行补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或告知值班保安员,迅速离开住所,从消防楼梯或安全疏散通道转移到安全地带,严禁使用电梯。

11、物业管理中心将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及节假日、重要活动日的全面检查,对查到的消防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xx学院中区公寓建设领导小组

二00x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含学生公寓,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指: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和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消防隐患,保障学生宿舍(寝室)和学生宿舍区域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和各院系,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另按《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应将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列入工作日程,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对学生宿舍安全值班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进行防火巡查;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学生宿舍与和学生宿舍区域电源及电源线路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及宿舍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常规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与更换。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培训与演练。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及各学院要加强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自觉遵守《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寝室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和电源设备,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

(三)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允许,禁止使用空调、洗衣机和脱水机;

(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五)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使用劣质电器。

第八条禁止在宿舍内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寝室);不得在寝室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为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九条学生应支持和自觉接受宿舍值班人员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和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学生宿舍楼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和保卫处值班室或“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灭火、救援与疏散。

第十一条学生寝室应设有安全员,安全员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实行防火巡查登记制。各类管理人员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对违章使用电器者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检查中发现存在或使用违章电器者,除当场收缴外,应及时通报给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学院,由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学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纪律处分。

(一)首次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备案;

(二)再次违章者,给予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书面告诫书;

(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向校外单位或人员出租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同时承担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救人第一”的原则,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学生公寓职工要严格执行防火部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经常对本楼消火栓、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其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2、 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维修工休息室等办公及休息场所,在离开前应切断室内电源,关闭用电设施,拉闸断电。

3、 学生公寓楼安全通道电磁门(无供电除外)一律不准上链锁,使用电磁通道。

4、 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各楼各班管-理-员熟识消防预案中的“事故通报与现场保护”(第五条)、“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度”(第六条)及“安全疏散场地和路线”(第七条)。

5、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劣质接线板、电热器具及产生明火的装置及器具。

6、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强弱电线路。

7、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大额现金或有价证券,如造成损失由本人负责。

9、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职工或学生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办公室。

学生处

2015年12月20日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精神,确保广大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学生处教师和宿舍管-理-员负责落实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案例的板报,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学生处教师负责学生公寓的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纪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确保学生公寓消防安全。

三、学生要按照《学生公寓防火责任承诺书》的规定,认真履行,做好消防安全防范,确保公寓消防安全。

四、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存放各类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饭锅、电火锅、电熨斗、电吹风、电夹板、电饮水机、热得快等)及违禁电器。不准存放、使用洗衣机。

五、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存放明火器具(如:煤气罐、灶、煤油炉、酒精炉等),不许在公寓内动用明火。

六、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不准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寓内不得焚烧任何物品。

七、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在日光灯及其他灯具上晾挂衣物,系东西。

八、不在公寓内点燃蜡烛,不准吸烟。

九、不损坏、拆装、挪用公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公寓内所有的消防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均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学生处

2015年1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 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 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 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3.列车防火组织;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9.三乘联检记录;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 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 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 对操怍“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乘务人员在值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 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2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章 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 装载货物车辆

第四十三条 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 货物装载

第四十六条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四十七条 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 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 站车交接

第五十五条 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转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五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节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鞲鞴行程和空重车手把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第六十三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六十四条 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六十五条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守车及有押运员的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

第五章 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一节 货场防火  

第六十六条 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七条 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八条 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大开送风器和在货场内清炉。

第二节 货运仓库防火

第七十条 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铁路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 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 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分局和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事故的按《铁路行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应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八十六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客车火灾事故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停留客车发生火灾事故,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重大、特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的责任,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因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因行车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人员,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四)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五)管理铁路公安消-防-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六)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八)负责火灾统计。(九)组织铁路消防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十)对铁路消防设备、器材和机车、车辆等专用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第九十二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组织审核;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第九十三条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章 表彰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一)消防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工作成绩突出。(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成绩突出。(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八

我园认真贯彻落实《20__年“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四个一”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举办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课

本园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例如:集体活动认识火警电话;小班段举行了安全儿歌朗诵会,稚气的童声、简单的诗歌帮助宝宝把消防安全最初步的知识潜移默化的记住。

二、开展一次强化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疏散逃生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灭火疏散逃生体验活动

幼儿园制定了“119”消防日活动方案,并分上下午进行了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疏散逃生演练。

上午9时30分,在老师指引下,小朋友们有序迅速撤出教室,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几名校园安全负责人进行全园搜索,3分钟内全体人员便安全撤出教学大楼。整体演练过程秩序井然,师生们表现沉着冷静,收到了良好的演练效果。下午15:30分,幼儿园的法制副园长又为老师们上了一堂精彩消防知识课,通过法制副园长的培训,老师们明白了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手把灭火器到火场,并上下颠倒几下,离火点3-4米时,撕去灭火器上封记,拔出保险栓,一手握紧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另一只手的大拇指将压把按下,干粉即可喷出。

三、制作悬挂消防安全标语

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刻安排人员喷绘了“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关注消防,珍爱生命”两条消防宣传标语悬挂在幼儿园操场显眼的位置,营造消防宣传的氛围,向家长及时传递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四、成立幼儿园火灾纠察队

为将防火意识和防火工作落实到位,幼儿园成立了火灾纠察队。队长由幼儿园园长、书记担任,队员有幼儿园副园长、幼儿园法制辅导员、工会主席、保教主任、班段长、门卫和保安。

幼儿园对纠察队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配合幼儿园行政做好全园大环境的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助举办消防知识宣传、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119”消防宣传日“四个一”活动的开展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对突发事故的灵活应变能力,使幼儿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从小培养消防意识;掌握更多的自救、逃生、自我保护的具体方法,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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