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营业执照(优秀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5:06:19 页码:10
最新营业执照(优秀14篇)
2023-11-12 15:06:19    小编:zdfb

环保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编写一份清晰明了的总结需要有良好的逻辑和结构安排。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值得我们仔细研读和学习。

营业执照篇一

xx工商所:

我叫xxx,现年20岁,居住在×x镇。前年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成了待业青年。后来到xx职业学校学习无线电修理技术。通过两年的刻苦学习,我已获得了毕业证书,基本掌握了修理国产和进口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等技术。为了减轻社会负担,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也为了改变依靠父母养活的.状况,我想利用我家居住在镇上,较当街的位置,申请开办一个个体户无线电修理门市部。

目前,xx镇还无无线电修理门市部,镇上和邻近的村寨修理电视机、收音机等,要到另外的xxx镇去请人来修理或送货上门去修理,很不方便。因而在xx镇建立一个无线电修理门市部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能批准,开业后,我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做到诚信经营,价格合理,服务热情周到,让顾客满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税金。请接受我的申请,及时考核我的技术及考察我开办无线电修理门市部的其他条件,批准我的请求。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营业执照篇二

甲方:

乙方:

为搞活经济,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的地址房屋,租赁给乙方作日用品店使用。

2、租赁时间:从x月x日止,共x年。

3、月租金及押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需向甲方缴交人民币xx元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约期满时乙方交还甲方之财产及交齐相关费用后,可收回剩余全部押金。

4、缴交租金: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铺位,押金不予退还。

5、乙方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负担并及时缴交(包括:水、电、电话费、电视费等)。

6、财产保护:乙方必须保护甲方财产,保持清洁、和睦邻居,不得改变铺位原有的结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法律责任: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营业执照篇三

商所:

申请人:xxx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住南江县元潭乡街道,身份证号码513026196605094526。

申请事由:本人在元潭乡街道租用一个门面内从事个体经营,面积30平方米,经营项目:小吃。现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望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为谢。

申请人:

营业执照篇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甲方同意将租给乙方使用。使用面积平方米。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房屋产权证明。

1、本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2、乙方在租赁期满或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租赁合同,需要提前二个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租赁期间未满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的各项费用甲方将不予退还。

1、本合同租金为月租金:人民币元整,年租金:元整。

2、本合同同租金按交纳。

3、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为抵押金。

4、本租赁合同租金为房屋使用费,不包括以下费用:冬季取暖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5、如乙方逾期10日未全付当期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乙方自行退租,限期搬出所租房屋。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承租。

租赁期满后,房屋租赁合同自动废止,如续租另行签订协议。本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仲裁协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从甲方收到第一次租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营业执照篇五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网吧经营许可证(网吧名:印象网吧)转让给乙方,双方就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网吧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

甲方提供的网吧经营许可证包含《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网络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套网吧经营许可证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证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在协议签署当日,乙方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甲方如提供证件虚假,或者其他瑕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四条证件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证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套网吧经营许可证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证件交付,上述证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由乙方行使。

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时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营业执照篇六

第八十四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时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条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营业执照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将坐落在房屋,间平方米,租给承租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每年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于每年月日前交付。房屋租赁税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租,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前款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责任偿付违约金。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责任偿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损,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偿付。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条件。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工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日期:

营业执照篇八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一般申请营业执照要分两种经营主体:一是个体户经营,二是私营企业经营。

开业登记程序:

1·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3·只有把所有文件交齐了,就可以等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经营者需要去银行开户,并且里面要投入足够的资金;经营者还需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企业须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热照,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或复印件;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合格证;还需要到物价局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营者需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方便以后缴纳税费;办完以上手续,就可以成功的申请办理到营业执照了。

个体户经营申请流程:

个体户需要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提交成功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规定就将被打回;工商行政部门给予办理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同意将(型号:)及其附件借给乙方使用。

1、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协议起,为期个月。期满时乙方如需续借使用,则应在借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借,并重新签订借用协议书。

2、借用期满后,若甲方不同意延长借用,乙方应无条件将所借用的完整归还甲方。

3、乙方如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乙方应将借用的全部执照完整交还给甲方,方可办理离开甲方的手续。

4、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执照仅作为甲方工作中的需要而使用,不作它用。

1、乙方负有爱护,维护,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所借用执照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得遗失。

2、乙方所借用的营业执照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与甲方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

3、使用期间的费用、营业执照年检费壹仟贰百元(律师事务所查帐费),账务管理费每月叁百元,税收每年陆百元,其他证件年检费(代码证、地税、国税、银行基本帐户)每年叁百元,合计人民币伍仟七百元整,另房屋租赁税乙方必须按时交清并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交纳一年所需的费用给甲方,并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伍仟元整。

4、使用期间,乙方负责营业执照所属公司的一切责任,并定期交纳所有费用,如未如期交纳所有费用,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1、如果借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借用期限,必须和甲方办理有关延长借用期限的手续。

2、如果乙方到期不归还借用营业执照或不办理延长借用手续,在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条件收回执照,并扣除所有保证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营业执照篇十

甲方:(拥有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型号:)及其附件借给乙方使用。

1、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协议起,为期个月。期满时乙方如需续借使用,则应在借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借,并重新签订借用协议书。

2、借用期满后,若甲方不同意延长借用,乙方应无条件将所借用的完整归还甲方。

3、乙方如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乙方应将借用的全部执照完整交还给甲方,方可办理离开甲方的手续。

4、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执照仅作为甲方工作中的需要而使用,不作它用。

1、乙方负有爱护,维护,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所借用执照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得遗失。

2、乙方所借用的营业执照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与甲方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

3、使用期间的费用、营业执照年检费壹仟贰百元(律师事务所查帐费),账务管理费每月叁百元,税收每年陆百元,其他证件年检费(代码证、地税、国税、银行基本帐户)每年叁百元,合计人民币伍仟七百元整,另房屋租赁税乙方必须按时交清并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交纳一年所需的费用给甲方,并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伍仟元整。

4、使用期间,乙方负责营业执照所属公司的一切责任,并定期交纳所有费用,如未如期交纳所有费用,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1、如果借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借用期限,必须和甲方办理有关延长借用期限的手续。

2、如果乙方到期不归还借用营业执照或不办理延长借用手续,在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条件收回执照,并扣除所有保证金。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xx年xx月xx日。

营业执照篇十一

地址邮政编码。

负责人营业单位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是否公务员。

职务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资金数额证明。

名称。

资金数额万元。

主管部门。

(出资人)。

财务部门。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签署。

营业执照篇十二

金沙县城关工商所:

我叫**,现年*岁,居住在城关镇河滨路368附6号。2007年大学毕业后参加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于城关镇三合村。为了减轻社会负担,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也为了改变依靠父母养活的状况,我想在金沙县西洛乡农里老公社,申请开办一个个体户中国移动代办点,并已得到移动公司的许可与中国移动金沙分公司签定合同,且取名为“中国移动农里大象特约代理点”。目前,西洛乡农里老公社还没有移动公司的代办点,可方便原农里公社所有的移动用户缴费和办理移动相关业务,为经过农里和为农里的流动客户服务。如能批准,开业后,我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做到诚信经营,服务热情周到,让顾客满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税金。请接受我的申请,及时考核我门市部的其他条件,批准我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营业执照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为搞活经济,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的地址经营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作日用品店使用。

2、租赁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 4 年。

3、月租金及押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需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2200 元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约期满时乙方交还甲方之财产及交齐相关费用后,可收回剩余全部押金。

4、缴交租金: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铺位,押金不予退还。

5、乙方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负担并及时缴交(包括:水、电、电话费、电视费等)。

6、财产保护:乙方必须保护甲方财产,保持清洁、和睦邻居,不得改变铺位原有的结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法律责任: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营业执照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年月日起,转让给,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两个月(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此协议双方签字有效。

附件:a。

2,税务正副本原件。

3,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章程。

7,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8,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附件:b。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