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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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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大全8篇)
2023-11-12 13:03:44    小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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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一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对企业经营影响很大,建筑企业要积极适应“营改增”政策,推动企业的正常发展。建筑业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这一政策是为了防止重复征税,使建筑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本文分析了营改增的含义和意义,根据营改增给建筑企业财务工作造成的影响,提出了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工作。

一、概述。

我国税制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营改增政策对我国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财务工作受其影响比较大。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营改增的目的是使税务体系和税务结构得到优化,从而刺激市场需求。建筑业作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施工单位原材料采购及工程分包等要缴营业税金。营改增实施能防止重复计税,营业税金根据销售额来纳税,对下分包及采购材料再次提供发票的情况是重复征税,虽然营业税对于分包有差额纳税政策,但原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一半以上,材料采购的税金是不能抵扣的,给企业增加了税负,营改增的实施可促进施工企业向前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对发票的管理与使用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后,税务部门必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更严格的稽查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增值税纳税金额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环节将严以控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运用也有了明确规定,规定虚开、违法制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等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营改增以后,施工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对发票的收受类型起着决定性影响,施工企业要选择项目对应的发票类型,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产生滞留票,面临税务稽核的风险;采用一般计税项目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不能抵扣,产生浪费税金的情况。

2.纳税程序的变化。

营业税制下,采用在施工所在地进行完全缴纳税款的政策,施工项目根据当期销售额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施行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由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缴纳流程发生改变,附加资料也发生了变化。

3.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增值税下,对下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进行价税分离,采购金额和计价金额发生了变化,那么相应的对下分包计价、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也随之变化。营业税和增值税运用的核算方法不同,所用科目也不相同,在营改增试点下,对应的税制衔接账务处理比较繁琐,企业会计应清理原账面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照增值税的要求对新发生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4.对企业财务报表填制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纳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会计账面各个科目发生额的不同,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发生变动。主要有:一是由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减少,“应交税费-增值税”下属科目发生额增加,把增值税的缴纳和附加费的缴纳区分填列;二是由于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导致进入工程成本的原材料等各项成本降低,甲方的工程计价也会比原营业税下含税价格,影响“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和余额,报表填列的工程成本和计价收入都会减少;三是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成本收入,营改增试点后,合同总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会影响收入和毛利的确认,相比营业税制下,收入和毛利的当期确认金额都会减少。

5.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实施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发生了改变,在实际工作中,要求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并站在科学的高度分析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流程执行操作,如果和规定背道而驰,势必面临行政和刑事风险。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财务人员应该利用企业开阔的发展天地,把成本降到最低,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一定的提升。

三、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1.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抵扣等都和普通发票有很大的差别,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更高的要求。因此,财务部门一定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一个使用环节,并认真对待。建筑企业还应该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做出处理。

2.优化企业税收管理。

面对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运用各种方法适应新的政策,虽然一些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得到了税收减少的利益,但不应该放松警惕。要对纳税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优化,使企业的有关税负得到合理的管理,尤其在选择供应商和分包队伍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有一定财力的公司,能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合理利用。

3.科学的进行会计处理。

营改增实施之后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企业工作人员要根据会计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则要求对各项财务工作进行处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会计政策,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科目进行科学的灵活运用。

4.健全企业定价机制。

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要想满足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必须要健全企业的定价机制。健全定价机制的制定要详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参加招标的企业实力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和条件,对市场环境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出适合的比价计算方法,再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优化,使企业资金得以合理利用,不浪费资源。

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营业税制下的管理工作和新政策不能相互适应。建筑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流程对财务管理制度尽快做出调整,并且,根据市场需求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策略及时调整,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建筑企业在调整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要根据现有的管理水平,对企业资产和结构做出调整,找出适合企业当前发展的新管理模式,使企业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得到提升。

四、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与企业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很多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因此面对新的政策,企业应该制定好发展策略,督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跟上步伐,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完善,争取在“营改增”政策下不断的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二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下文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

合同。

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7号)同时废止。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三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20xx年5月1日,建筑施工企业正式实行增值税,掀开了历史新篇章。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环境复杂,影响税收因素繁多,如何真正为企业减负,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是对建筑施工企业新的挑战。本文从“营改增”的意义、对企业的影响及相应对策进行论述,为企业应对“营改增”出谋划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影响;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税收体系也将逐步完善,20xx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改革完善了税收体制,消除了重复性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一、“营改增”意义及目的。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是给企业减负,消除企业重复征税,提升企业竞争力与技术创新。同时杜绝上下游企业逃税和漏税,促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始终。国家通过税收方式激励引导企业提升质量改进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实行初期,是新旧制度过渡时期,企业无法取得完善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施工企业应做好与业主的沟通,积极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从长期来看,企业因为增强了税收意识,增值税进项税专用抵扣发票会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大先进设备使用,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减负降税效果将逐步体现,对于利润率低,进项税抵扣比例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尤为明显。

(二)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以前经营形式有所改变,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将得到遏制。由于增值税要求“三流”(货物、发票、资金)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准确予以抵扣,这对我们目前的市场承揽和任务分配模式、内部总分包经营管理模式将会产生重大冲击。而提点大包、违规分包、层层转包、中介挂靠等不规范分包模式在增值税模式下将使得成本骤增。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三)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将由粗放式管理转变为精细化管理,强化合同台账,发票台账管理。企业对人员素质,对领导,财务人员、经营部门人员、材料采购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及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发票的取得、识别、管理应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做到定职、定责、定目标,出台一系列的奖惩考核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总会被特殊情况所影响,如工期、地域偏僻等因素,无法选择供应商、机械租赁方,造成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侵蚀企业利润。另外,“营改增”实行的预征政策,即收到建设单位预收款时便要征税;验工计价后,款项不能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未拿到货款不及时开具进项发票等情况都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积极应对措施。

(一)强化合同管理,完善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高低完全取决于进项税抵扣专用发票金额的的高低,因此强化合同管理,对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方是否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避免不能抵扣企业增值税,造成税负上升。同时,要强化合同管理,明确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避免材料供应商收到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施工企业要建立一套完备的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对纳税资格完备、信誉好、物美价廉的供应商要优先合作。同时要定期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情况,查原因堵漏洞,建立相应奖惩考核体系,以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资质低,借用挂靠其他具备资质的法人单位进行投标,“营改增”后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由集团公司统一承揽,分配各子公司施工的管理模式也需要进行改革,成立利润中心,各参建子公司不进行独立核算,只负责参建施工,最后共享利润。

(三)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企业发生混业经营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按不同的经营项目进行分别核算,避免未分别核算,适用高税率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做好税收筹划,建立奖惩机制。

企业应做好营改增的税收筹划,设立专职岗位,定职、定责、定目标,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对能充分研究利用国家政策,给企业税收减负贡献突出人员予以重奖,鼓励先进。通过检查、测算、评估,建立相关问责机制,严控税收风险。

(五)培养税务人才,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营收增”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如何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对优秀的财务人员需求显得更为迫切。因此企业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的财会队伍。企业同时要加大全员的增值税知识宣讲,培养员工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熟练操作与运用。

四、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已近在眼前,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巨大的挑战,如何能真正实现行业减负、企业减负,在竞争中提升自身实力,提高企业效益,需要全员上下一心,超前谋划,集思广益,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段光勋“.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j].财经论丛,20xx(08).

[2]陈静.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有限[j].理财周刊,20xx(11).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同时废止。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6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16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xx”)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xx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xxxxxx,期权代码:xxxxxx。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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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六

摘要: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营业税这一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将退出历史舞台。对地税部门来讲,如何更好地做好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营改增后如何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探索,分析了北京市房山区股权转让个税征管现状,指出了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自然人股权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按照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个税政策还比较陌生,加之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隐蔽性较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税务机关应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工作新机制,强化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力度。

为做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先后下发三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126号)。

三个文件从纳税申报主体、纳税申报期限、价格明显偏低判定、价格明显偏低价格核定方法、后台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漏洞。但在细节上,特别是在申报主体、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定及核定方法上尚存在很多问题,给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了难处。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征纳双方涉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上述三个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制定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重新构建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框架。

其中,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也随之日益增长。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税种。以房山地税局为例,从20以来个人所得税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看,大部分年度占比在10%左右。全面推广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的退出,各税种占总收入比重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个人所得税比重较营改增前有较大提高。以房山地税局为例,剔除营业税后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比重提高均在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提高了8、7个百分点,达到21、4%,主体税种地位进一步凸显。

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了对市场主题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公司注册流程简易化,导致公司注册户大幅增长,股东数量大量增多。同时,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者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支撑。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转让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隐蔽性较强,加之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务机关无法全面了解个人的收入、纳税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款流失。现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不断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水平,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计税原值难以确认。

一是原值确认依据问题。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特别是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如何确认其取得股权的原值,也就成为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二是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的确认。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可低价转让的有效文件无法确认,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来,难以掌控。从企业章程规定就可以实现内转,企业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易发生虚假申报,基层税务机关执行难度比较大。

(二)税源信息难以及时掌握。

影响个人转让股权价款的因素很多,加上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因此,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源信息很难进行核实。如:转让方与受让方(尤其受让方也是自然人时)签定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

(三)税款扣缴难以落实。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股权变更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有的转让双方均为自然人,税款扣缴很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原股权成本难核实。由于扣缴义务人难以判定转让方的原股权成本,会要求转让方进行提供,但这对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商业秘密或隐私,可能不愿提供,转让方也不相信受让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扣税款,因此,股权转让方被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二是股权变更难追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当转让方离开发生股权变更所在地时,使得税款追缴难度加大,特别是扣缴义务人为跨区县、跨省的,监管难度就会变得更大。三是后续收入难监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后续收入的`监管难度比较大,不能有效保证税款入库。

(四)相关报表难以核实真伪。

从以往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事项中可以看出,存在很多疑似虚假申报的问题。如:审核后有税款,纳税人提出财务报表或资料有误,要求调整报表或资料,调整后有税款变为无税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期初数和期末数差额较大;纳税人往年申报情况与提供资产负债表内容不一致等。在纳税人没有按月上报相关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查证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加上由于目前个人股权转让全部在办税服务厅进行集中办理,窗口人员对被投资企业情况不了解,发现疑似虚假申报也没有对应的管理办法,只能要求纳税人如实提交资料。

(五)对追缴税款没有强制手段。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发现转让后需要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较多,纳税人就不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但工商部门可直接变更。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为自然人,无法将税款转为欠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追缴欠款。

(一)优化股权转让管理机制。

1、出台政策法规,明确股权转让原值依据。目前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大多数采用净资产核定法,但净资产核定法,仅仅从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来审核,不具有准确性,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细则,明确计税依据。

2、建立纳税申报关联机制。受理窗口只能审核企业信息的完备性,建议将股权转让机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机制相关联,便于审核人员及时掌握企业盈利信息。

3、建立与核心征管登记信息匹配的股权转让机制,实现信息一体化,在发生股权转让时,能迅速及时调取最近一次转让信息、企业信息、及股东等信息。

4、建立风险推送机制。对办税服务厅发现的疑似虚假申报的情况,转由相关业务科室或税源管理所进行复审,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转由稽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与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完善税务工商协调机制。

1、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等多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股东变动情况,掌握转让、受让双方交易的真实金额,确保转让价格的真实性。

2、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利用综合治税平台,统一由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市工商局建立起长效信息交换机制,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时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传递股权变化的信息,实现股权变更信息共享。

3、完善变更登记制度。由北京市地税局协调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时,按“先申报(完税)后变更”(含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原则进行处理,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

(三)强化税源信息登记管理。

1、普遍进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进行普遍全面登记,取得全部股东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联系电话、出资情况、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确保个人信息完整,为后续发生股权转让提供依据。同时,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和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

2、定期进行核实。加大对被投资企业的核实力度,对发生股权变动的被投资企业,定期开展核实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后续税款征收管理。

1、强化税款催缴工作。针对股权转让纳税人进行事后催缴,首先,建立转让信息机制,根据转让信息,及时给纳税人下发催缴通知书。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以方便查询企业的每次股权交易情况。

2、开展专项股权转让税务稽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结相关规定,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通过稽查加以惩处。加大对利用虚假转让合同偷逃税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解读工作,可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宣传、利用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何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收的信息以及相关计税依据,重点宣传收购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所持股权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强化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保障税款不流失。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七

一、引言。

关于pe及非货币性资产1、pepe是privateequity的英文缩写,即股权投资,在我国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是有别于venturecapital(简称“vc”)即风险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是各类经济组织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实体进行投资,将来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退出的权益性资本投资。2、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pe企业属于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前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因此“营改增”之初,许多pe企业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营改增”以后,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法规,对pe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分析的背景及目的。

1、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扩大,pe企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这几年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产融结合”已成为业界发展的共识,pe企业业务遍地开花,投资规模、出资形式、退出渠道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考虑投资的稳健和安全,更要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别是“营改增”以后,pe企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税收影响就成为企业投资决策时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集团化运作下,为了减少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的运营效益,既要考虑发挥pe企业专业化投资主体优势,也要考虑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在税率、计税基础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评估这些差异对企业集团整体的影响。

2、目的。

传统的pe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有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除增值税外,pe企业其他税费的纳税义务在“营改增”前后变化不大。因此本文仅就pe企业“营改增”后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增值税的税收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讲述了pe及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并对“营改增”后pe企业的纳税变化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分析的背景及目的,主要讲述了“营改增”对pe企业的纳税变化以及本文分析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第三部分理论分析,主要对“营改增”后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的增值税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实力论证,对a公司分别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以专用设备对外出资转让的财务核算和纳税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论证了“营改增”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益之处。第五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面临的问题及可以采取的对策。第六部分结论,阐述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理论分析。

“营改增”以前,pe企业日常经营很少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营改增”后一般都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在日常核算时对企业的经营损益和现金流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在集团化运作下,如果pe企业以非货币性淄川出资,就会面临下述问题的选择:1、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评估增值额小于应缴税额时,就会因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现金流出,也会因资产计价问题形成账面损失。2、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发生上述业务时,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投资行为和外购行为间隔时间小于12个月的话就不需要重新评估,既可以避免因缴纳增值税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同时也不会出现因资产计价问题而造成的账面损失。

四、实例论证。

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铁路信号供应商,其经营范围为光电测试与制造、通讯传输、酒店服务等。公司技术部门与j大学经过长期合作,研发成功x系列数字面板表,该产品广泛应用于光电显示、航空航天等领域,市场前景广阔。j大学就此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各占50%。由于x公司生产能力有限,很难完全消化这部分业务,因此决定成立专业的数字面板表制造公司。根据初步测算,新公司预计两年内可实现“新三板”上市。a公司为x公司直属的股权投资企业(pe),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20xx年3月,x公司与j大学签订合作意向,由a公司与j大学研究所联合组建d公司。其中a公司以专利技术、专用设备和货币出资。该项专用设备评估价值4000万元。d公司注册成立后半年内,x公司将该项专用设备通过a公司注入d公司。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1、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1.借:固定资产2.贷:相关会计科目20xxa公司向d公司投资转出专用设备借:长期股权投资20xx营业外支出58.25贷:固定资产20xx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25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但要缴纳58.25万元的增值税,而且会产生账面损失58.25万元。2、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借:固定资产1709.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60贷:相关会计科目20xx(2)a公司向d公司投资转出专用设备借:长期股权投资20xx贷:固定资产1709.4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0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也不会因资产计价问题产生账面损失。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存在的问题。

一旦pe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就会由原来的3%变为相应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11%、1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pe企业开展的现有业务中,股权投资业务及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因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而不缴纳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根据上述分析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影响甚微;只有固定收益类项目如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投资等因税率变动而影响较大。

2、采取的对策。

(1)准确测算评估增值率,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支出。一般来说,在税率为17%的情况下,只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率(转让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与计税基础的比率)低于17.13%;在税率为6%时,评估增值率低于48.54%时;在税率为11%时,评估增值率低于26.48%时,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方面都是有利的。一般情况下,pe企业如果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的话,由于持有时间较短(一般短于12个月),因此很难出现评估增值率倍增的现象。这就要求pe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准确测算资产评估增值率,通过合理的操作尽量减少评估增值的税收影响,充分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优惠和便利。(2)准确研判市场走向,合理配置业务权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非固定收益类业务不缴纳增值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我国金融市场中非固定收益类的业务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流,固定收益类业务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少。因此,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税负将会明显降低。pe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有效地管理各类业务,准确预测市场趋势、合理搭配非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种类,也要充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税、计价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以达到有效规避和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目的。(3)组建专业团队,研究分析财税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财税政策研究团队,对于pe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这些人可以由企业内部风控、财务、内审部门的人员兼任。这样以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能做到得心应手,既可以运用最新的政策法规,减少税收影响,同时也可以做到有效稽核,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论。

经过近一年来的运行,我国“营改增”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尽管仍有部分企业税负略有增加,但总体来说,达到了这次财税改革的目的。pe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也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但随着我过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规范和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将会越来越明显。因此,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兵全.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xx.

[2]张建军.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

[3]王蔼,刘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劳务交换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xx.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篇八

摘要:营改增政策在各行各业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本文对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纳税筹划进行简要论述,分析了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提出了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影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传统的纳税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纳税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政策的推广,改变了以往一些行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纳税模式,将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在进行纳税时,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的现象。在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在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但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工作效率,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政策。

营业增政策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20xx年我国财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于20xx年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营改增试点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xx年8月将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20xx年5月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前,很多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造成了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营改增的征收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的价内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减少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而投资更多的项目。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活动发生在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之前。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一般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和滞延纳税时间两种途径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等特点。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使企业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的收入。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通过对上述营改增政策和企业纳税筹划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短期来看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二是,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从短期来看有增无减。

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存在两种税率,分别为17%和13%,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又增加了两个税率,为11%和6%。从税率上来看,进行营改增以后,企业税负具有了明显减少。但是物业管理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具有较高并且不能抵扣的成本费用,例如人工费等,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并没有明显的降低。如果对物业房和商品房按照营改增后的税率3%和6%进行征收,并包括减免政策和国家补贴,可以有效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

(二)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我国在部分服务业中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可以与第三产业进行进一步的融合,使得企业的内部管理得到有效的优化,进一步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使企业的经济结构得到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较重,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也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且税率较高。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规模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对企业的抵扣范围以及征税税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转型和升级。因此,从长远来看,推行营改增政策可以使企业的可抵扣税额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在物业管理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两者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实际情况表明,非居住物业的征税并没有发生亏损的情况,还出现少许的盈利,而居住物业的亏损较大。因此,在进行征税时,非居住物业可以按照营改增以后增加的税率6%来进行征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二)尽量争取税收优惠。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当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和理解,从而选择更加合理有效并且可以促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进行纳税。且应该更加重视对抵扣环节的核算,通过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使商业性房产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例如通过增加的可抵扣项目,作为支付公司进行绿化和保洁的费用,不断的改善企业人工费用较高的现象。

(三)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

保障性住房由于其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进行征税时,应该对其进行税收减免或者税收降低。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征税时需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出台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应该减免经营性住房出租所得的费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将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作为基础条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四)保留补贴税收优惠。

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宗旨是服务社会,利润不高,因此税务机关对物业企业进行税款的征收时往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例如,对售后公房等利用企业代收煤气费等费用的部分,不收取增值税,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费用扣除设备耗能后的余额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计税基础。通过保留公房的租金免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部分税收,尽可能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

在一些行业推行了营改增政策以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对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加以设计。目前我国存在数量较多的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企业,年收入低于500万,在进行缴纳税款时,往往使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计税,即以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例如,某一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缴纳时,用企业全部收入减掉人工费用支出,利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缴税。因此,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经过较长时间的实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明确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通过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尽量争取税收优惠,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和保留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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