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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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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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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评估自己成长和探索进步的机会。写总结时,可以运用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解决的思路。总结范文参考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一

____年_月是第__个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浓厚安全氛围,_月_日至_月__日,_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市政府安办印发了《_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__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彭安办〔____〕__号),对全市“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镇(街道)、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

二、动员各方力量,全面开展活动。

(一)利用多种载体,营造浓厚氛围。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在在办公场所、客运场站、公交车、场镇、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月”横幅、张贴标语、制作电子宣传屏、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安全月宣传品等,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知识。活动期间,全市共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___次,发放宣传资料_____份,制作安全月宣传品件数__件,开展安全知识宣讲活动___次,设置展板标语___处,接受群众咨询____人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___场,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__次场,参加演练____余人。

(二)召开专题会议,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__多个部门组织局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重要论述精神。

(三)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_月_日,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通过微信微博、网站平台等线上方式,广泛转播启动仪式活动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启动仪式网络互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蓉城行”活动知晓度和参与度。

(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线上线下活动。_月__日,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等__余个部门(单位)分别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活动中,各部门(单位)在主要交通路口、人员密集场所、场镇等重要部位设置了安全生产咨询点,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折扇、购物袋等,宣传安全生产、日常应急措施、防灾减灾等知识。据统计,活动当日共设置宣传图板__余块,悬挂条幅__余条,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发放宣传品____余份。

(五)开展“安全文化作品征集”等特色安全宣教活动。按照《_市政府安办关于开展____年全市“安全生产月”安全文化作品社会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_市应急局广泛发动市级各部门、安全文化示范单位积极参与到“安全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高质量完成了书法、摄影、海报设计、安全文化示范等作品的创作,并积极进行投稿。安全生产月期间,共投稿__余副作品。

(六)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_月_日市政府安办印发了《_市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市政府安委会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计划清单》,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市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__余次,进农村__次,进社区__次,进学校__次,进家庭__次。

(七)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城市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_月份全市在森林防火、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行业等领域共组织检查组___个,检查企事业单位____家,排查一般隐患____项、重大隐患__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__起,停产整顿_家。

(八)积极组织开展线上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全国安全知识网络竞赛、全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知识大闯关活动、_市“禁毒·我知道”禁毒知识竞赛,加大行业教育培训力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九)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全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重点工作,紧紧围绕重大危险源、汛期安全等,组织开展了消防、地灾、防汛等综合应急演练__场次,____余人参与到活动当中。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二

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xx“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公司紧紧围绕“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突出预防、保障平安”的主题,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去冬今春安全管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了生产期间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现将活动开展总结如下:

为了切实搞好百日安全活动,公司领导组织公司安委会全体成员、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工段长及全体兼职安全员召开了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就公司总体安全形势和20xx年度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xx年综治要求、20xx年安全生产计划及“百安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通过会议,增强了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了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对抓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为确保“百安活动”顺利开展,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xx为组长,公司班子成员xx、xx、xx为成员的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将这次百安活动纳入议事日程,从而形成总经理负总责,副总经理直接抓,各部门负责人及现场安全人员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因公司人员调整,为加强公司综治、消防、内保、平安创建等工作的领导,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及时对公司综治、消防、内保、平安创建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同时,公司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环保、消防、内保及对外协调等方面的工作,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公司四级安全管理网络,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及时对工段及班组兼职安全员调整,实行兼职安全员履职考评制度,完善兼职安全员的管理,制定兼职安全员管理规定,促使各工段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切实发挥作用,及时了解和反馈生产现场的安全信息。

绘压力管道介质及流向50处,制作固定警示标牌9块。为进一步增强全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题,立足于引导全公司员工关注安全、防范事故,为推进我公司安全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川铁,提供安全环境,根据活动安排开展“我与百安”为题目的有奖征文比赛。为使公司百安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另外还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邀请广安市安监局监察科科长到公司授课。

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公司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综合检查,严格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做到五个落实;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把生产现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深入生产现场,提醒职工时刻都要注意安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切实做到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此次百安活动期间我公司检查出各类安全隐患75处,整改74处,整改率达98%,从源头上杜绝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春节期间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

2、公司保安人员加强春节期间厂区内部防范,24小时不间断轮流巡逻,防止盗窃、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3、春节期间各部室严格遵守公司禁酒令,上班期间严禁饮酒。

4、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做到五个落实(制度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奖惩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并将排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指定专人整改落实,切实做到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及转岗员工教育培训,重点进行新岗位的操作规程培训,老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意识教育培训。通过各种方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全体职工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实现人的行为安全。

6、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增加炸药库房守护人员,24小时不离人,严格炸药领取、使用、清退制度,爆破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7、为抓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公司共组织重点位工作人员145人到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粉尘、噪声、高温等项目的职业病体检,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张贴职业病告知卡34张。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在开展“百日安全活动”期间,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协调行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确保百安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每日安全检查时对违规操作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从根本上保证生产的安全,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虽然公司百安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1、公司举行的“我与百安”有奖征文活动未达到预期效果,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投稿较少,部分稿件质量不高。

2、虽然公司时刻都在强调安全生产,但还是有部分职工存在习惯性违章。

3、部分隐患整改缓慢,隐患督促不严格。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还要一如既往的坚持下去,扎实工作,防止松懈。在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改进安全管理方法。通过这次活动,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消除了事故隐患,提升了本公司的良好企业想象,为本公司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三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四

梅家乡党委政府根据县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生产安全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紧紧围绕"两个重点、三个关键"(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以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治理隐患、保障平安"活动主题,发动群众,狠抓预防,严查隐患,注重整改,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了元旦、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本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乡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县上召开"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会议后,立即召开村、社区前四职干部、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乡全体干部职工、乡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乡长毛羽祥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为组员的"百安活动"领导机构,并要求全乡辖区内的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相应地成立"百安活动"领导小组,使全乡上下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企事业单位全面抓"的良好局面。本着早组织、早准备、早动手、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对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具体工作进行了全面地安排部署。201年旧历年底又召开了乡安办全体成员会议,会上,分管安全的副乡长对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特别对道路交通、森林防火、水上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安排了专人进行监控。乡长毛羽祥对"百日安全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对新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从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和整改工作进行了明确安排。

从20xx年1月开始,在全乡上下就掀起了"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宣传和教育的热潮,全乡大力营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舆论氛围。乡安办在政府办公楼大门和两侧悬挂了大型宣传横幅,同时还利用学习日、逢场天和相关会议、板报等进行全面的宣传和发动,使每一个企事业干部职工都人人知晓、个个明白开展"百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春节和元宵节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乡安办成员对车站、码头、企业、学校、旅馆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进行安全检查,使广大群众都了解全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情况,提高全乡人民的安全责任意识,同时对各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指导意见,确保了百安活动的顺利开展。

活动期间,梅家乡瞄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上狠下功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组织领导,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同时以活动开展为契机,建立健全了乡、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活动期间,梅家乡以道路交通、水上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严格执法,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确保了元旦、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消防及公共安全:集中力量对一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以及"五小场所"(小型旅馆、饭店、网吧、商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了专项检查;加大了对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杜绝了活动期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开展了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紧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春节期间,重点完善并严格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全乡未发现一家无证经营户。

加大隐患排查,落实监管责任。乡政府对各村、各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特别对山体滑坡、森林防火和院坝防火等重点隐患部位都落实了具体人员负责监管,明确了责任体系,强化了安全监管意识,从而保证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面落实。

加大了对摩托车严重超载、超速、无牌无证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组织各村(社区)举办道路交通安全培训2期,树立安全警示牌15处,使我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改善,从而保证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百安活动"开展以来,通过全乡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通过活动,全乡抓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明显增强。领导都能够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安全检查亲自带队,重大安全问题亲自协调解决;分管领导能够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形成了分兵把口,各尽其责,党政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收到实效。通过活动,企业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加大了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一大批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整治,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梅家乡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是人民群众安全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活动期间,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极大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普及,广大干部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1、我乡在20xx年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的基础上,20xx年争取达到不发生安全事故的目标,以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努力营造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

2、继续坚持与安全检查、派出所、工商、安监等部门全力开展全乡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3、加强深入基层,完善安监职能,确保不出事故,努力争取达到"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

4、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定长期计划,对全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五

20xx年,我项目部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20xx年度未发生一齐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为xxx项目部全面完成年终生产目标奠定基础,现将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景总结汇报如下:

本合同工程位于吉林省集安市境内,合同主体工程为隧洞工程,计划20xx年8月掘进至17#支洞与主洞交叉处的扩大洞室内检修,经过3个月检修工作后计划于20xx年8月掘进至7#支洞与主洞交叉处的扩大洞室内拆卸,由20#支洞运出。截止目前约掘进5600m.生产经营产值约为:9080.18万元。

1、项目部于年初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求,下发了《关于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通知》,经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构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上至项目经理下至班组长,累计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20份,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90000元。

2、结合项目部施工特点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紧急避险制度》等33项安全管理制度;36项安全操作规程,7项安全管理规定,8项安全措施、方案,并正式下发实施;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安全教育培训情景。

项目部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生产实际情景等多方面入手,进取编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观看事故案例视频及发放员工安全手册等多种教育手段,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全年累计培训73场次,累计培训人数513人,入场教育培训率达100%;其中小火车安全运行专题教育2次、一线施工人员专题教育4次、安全视频案例分析专题教育4次,真正做到了安全教育全员覆盖。

并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项目部先后于20xx年2月组织2人赴西安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20xx年6月组织2人赴西安进行安全培训延期取证;20xx年7月组织6人赴通化市参加起重机械司机操作取证;20xx年11月组织3人赴西安进行3类人员安全培训取证。经过培训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

2、安全宣传教育情景。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项目部采取多种形式,经过悬挂安全生产条幅、制作安全生产板报、举办以"我要安全"说一句话及安全知识咨询日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手段,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全年累计悬挂安全条幅16个;制作安全板报3个、安全宣传牌3个,粘贴安全宣传画36幅;举办以"我要安全"说一句话及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各1次。

为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依据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及公司、分局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日常巡查、周检查、月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施工用电、特种设备、车辆等各项检查,都能够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贴合安全规范的事项都按规定进行了整改及落实,全年累计排查隐患75项。其中,一般隐患:65项,重大隐患:10项,已按照要求全部整改完成。整改率:100%。

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分局及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了"六打六治"、"七查七看"、"打非治违亮剑行动"、"安全生产月"、"一线员工应急培训"及防洪度汛、地质灾害、消防及交通安全等一系列安全专项检查、教育活动,强化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稳定了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全年累计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教育活动15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全部能够按要求整改完成,同时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使安全检查真正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有提高。

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开展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承担主要职责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发生设备、火灾等其它安全事故。因工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实现了项目部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项目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项目部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每月按时发放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职业病防治用品。并于20xx年6月25日下发了项目安字【20xx】12号《关于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通知》,累计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41人,全年未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新增职业病为0。

八、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景。

本项目部施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有:2台桥式起重机、一台门式起重机,全部经通化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每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每日运行、维护记录。并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包括:起重工、电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共计21人,全部持证上岗,并按季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进行更新。

为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情景,制定了包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预案》等12项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构建起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同时项目部有针对性的对《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预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应急演练,累计演练人数57人次。经过演练加强了员工对事故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了员工应急逃生本事及自救互救本事。

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情景,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及国家法规规定比例定额提取安全费。按要求提取本合同工程造价的2%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资金,同时设立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户,并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全年计提安全生产费1546824.37万元,实际投入1755484.97万元,超支208660.6万元,投入比例为2.27%,满足水利水电工程2%的比例要求。具体投入如下:安全工程支出:886916.87万元;安全活动支出:13239.3万元;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支出:194207.85万元;日常安全管理支出:188676.63万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472444.32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水平,项目部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考核制度开展自纠自查工作,经项目部内部自查结果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考核自查得分174分。

本次考核是对我项目20xx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总结,也是对我项目部20xx年度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产生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我项目部将以本次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我项目部员工的工作进取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部施工生产持续稳定。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六

xxxx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中央、省领导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长效监管的原则,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从源头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半年来,监管责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督抽检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好的基础;培训方面,我们主要做好生产经营者培训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警钟长鸣。为了扎实提高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我所今年组织全市规模养殖企业、奶牛养殖户、投入品经营户,畜禽经纪人、屠宰企业等进行了6次培训学习。通过专家授课、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提高他们的主体责任意识,对自己的一切生产行为负总责。与此同时还签订了食品安全经营生产责任书500余份,要求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各个经营户生产有记录、管理有制度、监管有记录、产品有流向,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建立完善的购销台账。为了加强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我所还制作了700余个畜禽安全生产专用档案盒,专门用来规范他们的安全生产行为。

我局制定并实行《介休市畜牧兽医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制订了畜产品监管网格化图,将监管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科室和每个监管人,并按照《介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职责、对象和任务,制作并发放监督检查记录本,53名监管人员人手一本,要求监管留有痕迹,同时要求认真填写食品安全责任监管考评日志。我所一线39名基层监管人员配备了手机现场执法使用系统,在监管工作中,将执法信息及时传送到晋中市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日常管理中能够及时了解监管动态,掌握监管漏洞,整改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使用系统以来,共传送执法信息1200余条,提出整改建议300余条,整改共性问题30多条,确保监管取得了实效。据统计,我局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共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80余车次,监管生产经营单位2400余户次,有力地保障了畜牧业安全生产的源头安全。

1、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养殖环节重点抓监管,制定了规模养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并实行了补免周制度,对养殖环节实行了分级管理,即大型养殖企业由基层站长负责,一般规模养殖户由兽医人员监管,散养户由村级防疫员负责,每两月监管1次。监管过程中依照监管标准,一一对应,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今年我们又加强养殖示范点的建设,要求每位监管人员在辖内范围内建立3-4户示范点,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示范引导,典型培育,现场观摩指导等手段推进,目前我市已有300余家规模养殖户达到了标准化生产,养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瘦肉精专项整治。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我们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在巩固以往成果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手段,创新工作模式,制定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专项整治以饲料、兽药经营单位、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瘦肉精系违禁药物行为。半年来,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1500余头份,屠宰环节抽检2500余头份,与养殖户、加工户、经纪人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责任书500余份,确保了我市的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违禁药物使用。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畜牧业安全生产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曝光后结合省农业厅、晋中市局要求我们开展了病死畜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了对养殖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对养殖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是遏制病死畜禽进入流通市场的源头和根本,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借助春季强制免疫、借助日常监管、借助短信平台、借助宣传媒体、借助集市庙会等载体,在养殖安全生产、安全用药、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期间共送发安全生产明白卡1200余份,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1200余份、发送短信500余条、出动宣传车辆20余车次、受教育人数达5000余人次。

2、加强对经纪人全面普查、备案和管理。

畜禽经纪人是病死畜禽产生利益的必要中介,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尤为关键。我市现有畜禽经纪人70余人,一是对他们进行了组织培训和普法教育,并进行电子备案管理;二是要求经纪人做出依法经营和不收购病死畜禽承诺书;三是要求他们收购畜禽时进行申报检疫并建立档案;四是确定了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违法前科的经纪人加强监管。

5、动物防疫条件清理审核工作。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所今年全面开展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清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生猪屠宰企业从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制度管理等进行了审查、验收,要求从业者制作完善的审核材料,悬挂版面制度,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截止目前共验收通过15家规模养殖企业,1家生猪定点企业,规范了畜产品安全的生产基础。

6、产地检疫全面规范,屠宰检疫能力不断提升。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七

今年六月是全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唱响“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旋律,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抓好各类事故防范和控制工作,我校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本活动本着注重实效与本质安全的工作原则,按照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将组织实施一系列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消除校园安全生产隐患,实现“平安校园”目标。现对我校本周的活动进行小结:

1、选用周一早上升旗上,孙玲玲校长对全体学生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

2、消防安全课,我校于6月15日下午,以同一教研组为一个群体,集体准备了一节消防安全教育课,并写出详细的教案,经过教导处的审查后,于当日下午第三节课{周会时间},以班级为单位,由各个班主任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精心准备的消防安全教育课。通过这一节课,使全体学生深刻地了解了火灾的可怕,让我们的学生懂得了如何有效地预防火灾,并且知道如果发生了火灾,应该怎样进行有效地自救。

2、安全教育讲座,学校教师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承担起保证学生安全的重任。于是在6月16日下午由孙素平校长为全体教师做了一次题目为《安全管理,重在预防》的讲座,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每位教师都深刻地认识到“预防”二字的重要性,让我们了解到哪些不安全的因素会影响到学生们的安全,并教会了我们如何预防这些这些事的发生,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使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3、在学校显著、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教育标语;在楼梯出入口,张贴“靠右慢行”等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800字内容篇八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推动隐患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活动时间:20xx年6月份。

活动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活动时间:6月2日。

活动任务:

1、根据市教体局印发的《xx市教育系统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街道中心小学的安全月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并通过班队会,将学校“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传达到全校师生(班主任手册出现,各校活动方案制定时间要在6月1日或之前,留档备查)。

2、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计划,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月”活动。通过安全主题班会、安全讲座、上安全知识课、观看安全宣传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开辟安全论坛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教育计划分学校和班级2个层面制定,时间贯穿6月份,安全教育的记录在6月份班主任手册出现)。

(二)组织“百万职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答卷活动”

活动时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任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配合“全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竞赛”和“全省百万职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答卷活动”,开展“百万职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答卷活动”,组织全街道教职工参与答卷,答卷由学校存档以备检查。教职工答卷将列入冬季学校安全检查“教职工安全培训”,并赋分值。

(三)开展安全自查活动。

活动时间:6月2日至6月6日。

活动任务:各小学在全校开展“隐患排查”活动,重点针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用电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教学环节安全、室外设施设备安全等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同时于6月17日上交中心小学一份,a4纸打印,落款时间为6月6日),同时还要在全校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做1次安全自查记录。

(四)组织“安监杯”全市“与安全同行,促和谐发展”征文评选活动。

活动时间:6月10日至20日。

活动任务:根据《关于开展“安监杯”全市“与安全同行,促和谐发展”征文比赛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次征文比赛。街道根据各小学上报的优秀师生征文进行评选,活动设一、二、三等奖,并对评选出的优秀作品报送市教体局。各校征文资料要留档备查。

活动时间:6月9日至13日。

活动任务:将6月9日至13日作为“安全宣传周”,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师生关于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重点是应急逃生技巧的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城港路中心小学将布置各班在壁报、宣传栏等张贴以防震、逃生、防汛、防雷电等为主的安全知识宣传材料,供师生学习;各完小也要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设置宣传橱窗、向家长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学校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学校安全工作的氛围。充分利用现有宣传栏,张贴各种安全图文,建设校园“安全宣传长廊”,保障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中心小学将建设2道安全长廊:一是一楼的安全宣传画长廊,二是二楼的安全手抄报长廊。

(六)开展隐患治理活动。

活动时间:6月9日至27日。

活动任务: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学习四川安县桑枣中学经验深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莱教发40号)和毛志林局长的重要批示,并结合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要求,切实做好本次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小学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对存在的隐患要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完成隐患整改。针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的隐患,各学校务必将隐患的整改计划报中心小学。

(七)组织开展全体师生参与的应急演练。

活动时间:6月1日至8日。

活动任务:吸收四川地震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细化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规定活动时间内,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疏散、防地震、防踩踏等有关安全方面的应急演练,演练活动要严肃严密,不走过场。演练要制定细致的演练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对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并做好演练活动的总结。同时,演练活动要坚持经常。

(八)督促检查。

活动时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任务:自“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后,中心小学领导班子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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