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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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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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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一

档案资料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一个重要主成部分。它既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财务工作的历史纪录,是教学常规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为此,制订制度如下:

1、成立档案资料室,由校办负责,校办干事(档案资料员)具体负责,其它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_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事档案包括行政会议纪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学习记录。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相关部门干事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教务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由相关部门干事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总务部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由相关负责人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7、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8、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9、加强档案的严禁保密,不得泄露。

要充分认识校舍档案收集的意义,在思想上重视采取多种方法、途径加以收集,档案的收集方法主要做好立卷归档和日常收集两方面工作。

1、收集之前要明确归档范围、时间、要求。

2、应有积极态度和主动精神,不能坐门等客。

3、一式二份,正本放教育委员会,副本存学校。

4、当撤销学校的校舍档案,应全部移交给市教育委员会。

1、边鉴定边整理,按要求进行分类、组卷,文件排列、案卷的装订,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等工作。

2、严格遵守档案整理工作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利用原有基础,便于保管和利用。

3、档案整理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础。

4、档案的整理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要求设立库房,库房的要求达到“十防”,按要求设置保管设备,材料要达到防光、防尘及有害气体对档案的直接危害。档案的存放要符合要求。案卷和目录一致,移出档案要说明原因、移往何处、时间、数量、名称。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案卷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收据上签名盖章,其收据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会计一份。

1、首先办理查阅或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或借阅须持介绍信和领导批准手续。

2、查阅或借阅,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

3、查阅或借阅不允许折叠、涂改、转让他人阅览、缺页等,严守保密规定,归还时清点清楚。

4、查阅或借阅时,严禁吸烟、桌上放水杯、量水瓶等,以防污染档案。

档案室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查阅、借阅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阅后不能乱说,阅览时不能随便翻阅和抄录。对无用的材料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二人以上人员监销。

1、清销之前,首先由管理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如发现确实因污染、损坏等原因造成无使用保留价值,经鉴定小组的鉴定同意后方可清销。

2、清销应有二人以上人员监销,以防失泄机密。

3、要遵守保密规定,坚持杜绝任意和自销毁文件或卖给废物收购站。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档案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教职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对学校发展历史过程的反映和记录,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校内各单位应重视档案工作,将其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保障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受校长委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监督落实全校档案工作相关事项。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工作,校内各单位档案工作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八)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九条 档案馆应配备政治素质可靠、年龄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新进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二)按归档范围、归档要求,将档案材料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四)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维护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及补助等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的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不得拒绝归档。

情况特殊的单位,经提出申请、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可设立档案分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分室每年须向档案馆报送新增档案库存目录和统计年报表。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国内外与学校有关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方式进行收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实物类、人物类、人事类。

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按《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各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填写备考表,交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立卷归档分工为:全校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其余门类文件材料由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课题组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进行立卷归档。对于多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全套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协作部门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保存全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已移交档案馆的档案材料,不得进行撤换、涂(更)改。

第二十二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一)各部门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学院(部、所、中心)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四)其他归档要求按照各类档案工作规范(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根据《西南大学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方案》(附件2)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鉴定、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按照《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按规定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采取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种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定期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和电子档案(文件)的长期保存和利用,以增强档案实体(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及开发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率。开放和利用档案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对于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须经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批开放。

(二)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四)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对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损坏或丢失档案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档案局令第30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加盖西南大学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和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档案利用,档案馆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条件具备时,应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中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档案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防磁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数字档案馆建设纳入数字校园整体建设规划,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学校定期召开档案工作会议,评选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有关范围、时间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三

安全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日常生活和所从事的各种活动中,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是公众教育,也是世纪教育。学校安全档案的管理也必须加强,实行制度化管理。

一、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及归档备查。

三、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编码装订归档。

四、学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五、对于突发安全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六、学校和各部门及每一个教职员工层层签订的责任书,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都要装订归档管理。

七、学校每周的安全值班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八、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九、管理人员随时搞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火。

十、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十一、管理人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四

1、学校成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室,专人负责管理各类档案。

2、凡家长学校所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必须有资料积累,并及时把资料归并成册,分类装订。

3、教师在家长学校活动中的教案、随笔、个案分析等都分门别类装订成册,交送资料统一保管。

4、家长会签到单、学员名册、优秀学员名册等按学期分类装订,送资料定保管。

5、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尽心尽职,做到资料装订分门别类,存放整齐有序,不漏收、漏装资料。

6、加强学校领导对资料室的管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及时提出完善意见。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五

(1)档案、资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有关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绝对安全。

(2)要认真保管好档案资料,末经允许,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及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准将档案资料外借出私人。

(3)凡借阅档案、商业资本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摘录的要记录在登记册上。

(4)要做好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鼠工作。

(5)节假日前,要由领导同管理人员对办公室认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之后进行查封。

(6)档案、资料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任,坚守岗位,如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六

1、文书工作人员在起草文书之前,要了解事情的背景,起草文书的目的和注意事项,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前期准备。

2、档案工作人员在起草档案过程中,内容详细准确,根据档案的性质和运用场合选择不同的写作和表达方式,适时适当。

3、各种文件发放前必须经理审核,发放文件时必须快速、及时、发放记录,如果是需要回收的表格和文件,事后必须进行回收工作。

4、文件发放后,应及时整理备案;回收资料也应及时整理备案。

5、有限发行范围的文件,要注意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1、档案资料在收发借用档案销毁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注册。

2、借书文件应在借书指定场所进行,在指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书文件时严格按文件密度级管理执行,同时办理文件文件借书手续。

3、所有档案资料应定期核查,出借的档案资料应在指定期限内归还,发现丢失应及时跟踪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绝密档案资料应在主管监督下核对,物品单一。

4、借阅的文档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否则会严肃处理。

5、机密、绝密类档案资料需复印和摘录时,须经理批准。

6、收发和外出携带绝密类文件时,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各类文件资料应指定其存档期,及时清理。

8、在部门主管安排、监督下,定期销毁离职资料,及时更改档案目录,确保现有档案资料与目录单一致。

9、文件柜中的数据应保持清洁、整洁、清晰。

10、各部门档案负责人应对自己负责保存的档案资料有详细目录,及时备份有价值的档案进行保密工作,丢失、档案备份不及时或泄露相关机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1、档案资料负责人对所有保存档案应按顺序分类保存,同时制作相应的档案目录清单,如有新的档案进入档案,加入档案目录。

12、档案工作人员离职时,应根据档案目录清单进行工作交接,并根据档案目录清单与现有档案进行核对,若档案不一致,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根据情节对负责人进行轻微处罚。

13、新接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应尽快熟悉保存的档案,继续保存、保密档案,及时更新、备案档案。

14、档案资料存放人员工作疏忽或交接手续不严,若档案资料丢失,应追究相应责任。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七

1、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橱。

2、档案库房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添置温湿度计、去湿机、吸尘器、消防等设备,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库房照明必须使用白炽灯。

3、档案人员进出库房应随手关门,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入内。

4、严格管理库房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室;下班前认真检查库房门窗、电灯是否关闭;定期检查防火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定时做好每天一次的库房内外温、湿度记录,及时采取措施,力争达到规定标准(温度14~24度,湿度50~60)。

6、照片、底片应放入影集;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应放置密封盒里,放入干燥剂,有条件的应添置防磁柜。

8、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堆放杂物,并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每周一次,每季大清扫一次。

9、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七个方面的材料。

10、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和复制。录音带、录像带根据其特点,每隔一段时间翻录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补救。发现照片、底片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对检查情况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

11、认真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登记工作,调阅完毕的档案应及时还原,调卷时要轻取轻放,减少对档案磨损。

12、应配备必要的专用的计算机、光盘刻录机、复印机等档案工作设施,档案设备应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私自外借,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3、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八

实验室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人员的'安全职责、仪器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全常识、化学试剂存放标准、取样安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在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要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落实责任到人。

实验室安全组织主要由实验室负责人及各班班长组成,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1监视所负责工作区的日常情况,研究安全工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2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工作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止违章行为。

1.3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法规、化学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毒理、急救措施及生产装置工艺规程等知识的学习。

2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2.1防火、防爆措施。

2.1.1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1.2实验室要符合防火规范。

2.1.3化学试剂的储存要分类,严禁易燃易爆物品与助燃物、氧化剂混放。遇水燃烧的物质要注意防水、防潮。有毒有害试剂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

2.1.4实验用的各种气瓶的存在、使用要严格遵守规程。

2.1.5防护器材、灭火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确保良好使用。

2.1.6各种仪器及电气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及电气火灾事故。

2.2防中毒措施。

2.2.1要了解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规范取样口,防止取样过程中出现中毒事故。

2.2.2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剧毒物品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并妥善处理废弃物。

2.2.3实验室要加强通风,有毒有害物品的分析要在密闭的通风橱中进行。

2.2.4建立毒物登记档案及毒物周知卡,使工作人员了解毒物的性质及急救措施。

2.2.5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遵守个人防护规则,穿戴好防护用品。

2.2.6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实验室的冰箱内严禁存放食物。

2.3防腐蚀措施。

2.3.1化学试剂的存放要符合规范,药品库要保持通风,容器要密闭,酸碱不能混放。

2.3.2产生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室,要有良好的通风,要远离有精密仪器的实验室。

2.3.3取放腐蚀性试剂及样品谨防溅出灼伤皮肤,损害仪器设备和衣物。

2.3.4酸、碱废液要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

2.3.5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工人人员的安全意识及个人防护能力。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教活动,提高大家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4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设备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工作日记和事故登记本的记录工作。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讨论。

5每一个实验室都应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及处理事故的方法。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工作业务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档案水平,实现档案业务规范化,使档案更好地为我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参照广东省档案局制订的《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它是学校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学校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评估学校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必须加强领导,把它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时,档案工作纳入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各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由学校档案部门对各教研科室、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学校设置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各科室配备兼职档案人员。综合档案室指导并协助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按规范要求做好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接收并管理好全校各门类档案。综合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对学校各科室、部门形成的各种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纂。

2.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3.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负责对学校内部各科室、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制订适合学校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等。

5.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6.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8.不断改进档案工作,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

第七条 档案综合管理范围

凡属学校各职能科室、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均由档案室负责管理,包括:

1.党政(文书)档案:学校各科室、部门和党团工会各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2.基建档案:学校兴建的教学办公楼、生活居住娱乐设施工程及科研实验大楼,从研究决定兴建到竣工全过程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和其他载体的各种记录材料。

3.设备、仪器档案:学校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的申购、报批、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等的文字、图表材料。

4.会计档案:学校在各项会计业务、财务活动中形成的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5.专门档案:学校教学档案、学校科研档案及学生学籍档案。

6.特殊载体(声像)档案:反映学校各项工作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等。

7.实物档案:学校获得的奖旗、奖状、奖杯、证书及校友或社会知名人士所赠的书画等实物。

第八条 学校各类档案,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日常收集整理,按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归档时间和手续

1.党政(文书)档案,应于翌年三月底之前初步立卷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2.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时应通知档案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基建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立卷整理好,并移交综合档案室。

3.设备仪器档案,在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部门应通知档案室参加验收,安装调试后一个月内由主办部门将全部相关材料整理好移交综合档案室。

4.会计档案按年度由财务部门按要求和规定整理归档,在财务部门保管三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移交综合档案室。

5.教学部门和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学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移交综合档案室。

6.科研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应在出版后及时归档。

7.特殊载体(含声像)档案在每项工作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将声像材料、文字简介及实物,在两个月内移交综合档案室。

8.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9.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第十条 档案的整理

(一)划分全宗

1.档案必须按全宗整理,同一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我校档案全宗号为121。

2.建国后学校形成的包括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作一个全宗,全宗名称随学校名称变动而改变。

(二)档案的分类、编号

1.档案分类编号是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按一定原则和属性逐卷或逐件分别归类编号。

2.分类是以全宗为单位,按档案产生的领域范畴,结合记述的内容性质,对库存档案整理、编号、排架。档案室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进行审核、分类和加工整理并分别编目、排列。案卷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三)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1.案卷目录应根据不同门类档案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编制,做到不出现重复的档号。

2.从实际出发逐步编制配套的其他检索和参考工具:全宗介绍、分类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和文件字号索引等。

第十一条 档案的保管

1.设置专用库房,加强档案的保护。库房应基本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等设施。同时应根据档案工作需要,配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抽湿机、空调等设备。

3.档案入库时应检查是否齐全。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依档号顺序排列。库房排架应从左到右,从上至下依分类大纲次序和档号顺序排架,设置档案资料存放指引卡和示意图,以便查找。

4.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学校档案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5.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确保档案的安全。

6.特殊载体档案的保管,见“特殊载体档案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和统计

1.以学校档案室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各门类档案的鉴定依据。

2.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综合档案室和相关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存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台帐,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接收、整理、移出、利用、销毁和库存内各种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按档案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4.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

5.对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报学校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 档案的利用和借阅

1.档案室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主动开展档案工作的调阅和利用,结合工作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力求做到查找方便,调卷迅速准确。

2.要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室按照档案保密和借阅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履行借阅手续,积极提供利用。珍贵或机密的档案应以复印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的移交

档案移交范围和年限,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学校保存十年左右,然后连同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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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通用篇十

一、实验室开放不仅对学生技能训练,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实验室都要力求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充分发挥教学实验资源效益。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三、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及实验用品等上报教务处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

四、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五、师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登记进行实验,学生在进入开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六、实验室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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