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优秀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1:00:13 页码:12
最新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优秀11篇)
2023-11-10 11:00:13    小编:zdfb

不断学习新知识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备条件。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人际网络,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美满和幸福?请大家仔细阅读下面的总结范文,相信能对你的写作提供很好的参考。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一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划清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家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达成谅解,取得问题的圆满解决;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起诉讼。

3、学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事故与责任:

学校: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班主任对班级的安全负责。学校与各班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班主任老师每学期第一课应是“安全法制教育课”。用《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规范学生的言行,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但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

7、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9、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0、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与家长: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等,不买零食尤其是地摊上的小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1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吸烟酗酒,做危险性游戏。如有违反,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玩锐刃钝器,一旦出现后果的,由学生。

自己负责。

14、住宿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不按规定乱吃、乱住造成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15、严禁学生在寝室、教室焚烧废纸、点燃蜡烛、私安电器、乱拉电线,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学生自己负责。

16、日常上课时间,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外出,要向班主任请假,经准许、签条后方可出门,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否则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方承担一切责任。

17、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8、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

19、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20、严禁学生到网吧上网,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1、凡走读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家长负责。

22、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由学生方负责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3、学生入校后,自行车一律存放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乱摆乱放;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如有违背出现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校长(签字)或盖章:班主任:

学生姓名:学生家长(签字):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

合同。

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不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三

我公司经营的令食品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到:

1、经营主体资合法,各种证照齐全,经营行为规范。

2、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并停止销售的问题令食品、掺杂、搀假,以次充好、冒牌劣质、有毒有害食品,价签、标识不符的食品,无安全使用期或时效期、保质期食品,伪造或无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等行为的食品。

3、遵守国家的物价规定,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合。

4、遵守《消费法》的各项规定,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5、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健全的进货索要制度及备案制度。

6、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7、有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对合理投诉解决率达100%。

8、有优良的消费环境,门店内部环境整洁。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四

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一、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保证的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如下承诺: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责任。

四、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保证主体资质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五

一、高度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好自我防护;教育和管好孩子不到人员聚集场所,避免接触传染病病人;教育孩子如果身体不适立即告诉家长,并及时去正规医院就医。

二、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管理好孩子上网,不浏览不健康的网上内容。管好孩子不擅自离家玩耍或外出。假期不要让孩子单独出门串亲友或逛商场,如外出游玩一定要有家长带领并加强安全防范。

三、教育孩子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乘车、走路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不在道路上玩耍打闹或从事有碍安全的活动,12岁以下儿童不骑车上路。

四、教会孩子安全自护自救的方法,教育孩子不玩易发生伤害的玩具和游戏;不玩火;不随便动用电器、电线、插头、煤气、锐器、刀剪等,预防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严禁学生到危险水域游泳或到坑、塘、河、库、沟边、工地等有危险的地方玩耍或逗留,以防溺水或受到伤害。孩子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

五、注意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严格把好食品饮料卫生关,不食用过期、腐烂、发霉、变质和没有卫生合格证的食品和饮料,勤洗手、洗脸,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教育孩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各项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家庭和社区管理,不对自己及他人实施人身伤害,不损坏公物,不扰乱社会秩序,不逗惹宠物以防咬伤。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六

本公司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

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部门,不欺骗,不隐瞒,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等。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七

为加强学校管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学校领导、各部门及每位教师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要明确学校安全工作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为确保学校安全、使我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安全第一,责任明确”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1、班主任作为班级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班级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具体布置、亲自抓,要建立健全经常安全教育制度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查究制度,对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造成班级损失与学生伤亡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2、班主任、科任教师必须熟知消防安全、饮食卫生、道路交通、校内外活动、自然灾害、教室宿舍等安全方面的知识,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分清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班级管理,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严禁学生乘坐无证、无牌、无照等车辆,严禁学生爬拖拉机等车辆,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

4、班主任每天要认真清点学生到校人数和放学人数,如有缺席要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5、集体外出活动前,须经学校批准,班主任要向学生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外出活动因个人工作失职,安排不当,组织不严,出现不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6、班主任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拿利器打闹、玩耍,教育学生不追逐打闹、玩火。课下休息时间,班主任应教育学生不要随便走出校门,因此出现的责任事故由本人承担。

7、班主任应对迟到、旷课、不遵守纪律、逃学的学生摸清底子,发现情况立即处理。

8、班主任要安排学生及时汇报本班空堂现象,防止无教师上课造成意外事故,在校内或课堂上发现学生有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9、班主任要教育学生爱护学校财产,班级财产要责任到人,出现轻微损伤应及时维护,情节严重的照价赔偿。

10、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造成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11、教师上课按时到班,妥善安排好每节课,不得让学生随意走出课堂,不安排学生从事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否则,出现事故有课任教师承担责任。教师在上课期间应始终在场。若擅自离开课堂或无故旷课出现事故的,要追究课任教师的责任。

12、体育课、微机课、电教课要严密组织,要在教师指导下活动,杜绝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种损伤和伤害。要定期检查学校的体育器械,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消除不安全隐患。

13、注意课间安全。值日教师应维持当天秩序,注意学生课间安全,特别要做好午休期间的安全工作,谨防学生打架或做危险游戏等不良行为。若发生事故的,追究值日教师的责任。

14、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密切关注学生身体,教师如发现学生生病、受伤等,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15、注意劳动安全。对学校布置的劳动任务,班主任、科任教师必须始终在场,认真组织参与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现教师中途离开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16、认真做好学生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工作。禁止学生途中打闹、玩火、玩水、攀登等;注意特殊时候的(尤其是沙尘暴、雨天、浇水、下雪天、刮大风)安全;要经常教育和提醒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放学要组织路队,班主任最好与家长达成协议,恶劣天气由家长接送,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17、学校要经常对学校校舍,易燃(爆)有毒实验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的学校、教师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不得贻误。

18、要在重要位置醒目的张贴警示标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本责任书一式2份,本人一份,上交学校一份。

校长:

班主任:

任课教师: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八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不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九

为了确保学生上学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法纪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遵守法纪,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来规范子女言行,做到家校教育合一。

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不跨越栏杆,不爬围墙,上下楼梯不拥挤,集体活动时一切行动听指挥。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3、学生之间违纪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4、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摩托车上下学,否则,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家长负责。

5、严禁学生擅自到沟塘、水库、江河游泳、洗澡,否则造成意外事故一切由学生方负责。

6、搞好卫生防疫,避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学生不准乱吃零食,购买垃圾食品,如因乱吃喝造成意外后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7、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准乘坐有证件的客运车辆等,否则发生事故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8、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鞭炮、玩锐刀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安全制度,因违反上述规定或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10、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素赔。(指已参保学生)。

11、凡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要懂得自我救助和社会救助,如“110”、“119”、“120””等号码的功能。

12、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家长应督促他们按时到校,按时离校。不准在途中玩耍。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家长必须向班主任老师履行请假手续,学生上学或放学要求家长接送,确保孩子上学或放学途中的安全,如果出现任何事故责任自负。(上学时间:上午10:00;放学时间下午4:10。)。

13、学生在校外,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遭受侵害,学校不负责任。学生在校内外遭受到不法侵害,由司-法-部门追究加害人责任。

14、家长监管时间段: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点之前下午4:10——第二天早上10:00;周末以及节假日由家长全天监管。

15、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保存一份。家长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_年春季学期结束。

班主任(签名):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字: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十

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是学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校外开展实习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责任更是重于泰山。为确保在校外开展实习活动期间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承诺书。

1、学生承诺离校期间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现金和个人物品谨慎使用和保管。不得携带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以上要求造成钱物损失,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查无结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2、学生承诺严禁在校外实习期间到江河、池塘和水库等处游泳,凡违反此规定,一旦发现或者有人举报属实则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对知情不报者,予以警告处分),违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3、学生承诺在校外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和安排。确因事需离开实习场所和实习单位,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因不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并按学院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承诺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进入违法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从事违法的商业性质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引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承诺离校期间遵守交通规则,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负。

6、学生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院、系、专业、班级制定的纪律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纪律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己承担,并按学院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学生承诺在校外实习期间,凡需离开实习场所和实习单位,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非实习时间、请假或不假离开实习场所和实习单位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8、学生承诺在校外实习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实习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9、学生承诺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10、学生承诺到达校外实习单位后立即与系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取得联系以及按照规定的实践实习进程安排计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导师布置的任务。并且,自觉参加实习单位考核,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返校。

11、本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本人签字,一份留存系里,一份由学生保存。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校外实习学生家庭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实习地点: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篇十一

标志含义。

安全外在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标识从6月1日起已陆续换成新样式。

此次变更主要是在标志的中文字样上有所变动,原先qs标志下方的“质量安全”字样已变为“生产许可”。

qs下方须标注“生产许可”,原有的qs标志是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生产食品,即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原有的qs标识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即将更换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这项固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使用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许可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质检部门将之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标志监管编辑。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职责依据。

(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职权依据。

(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三)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而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工商部门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所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工商部门是适格的,是有明确的职责、职权依据的。

上一篇:工厂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下一篇:没有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