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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托管管理制度展牌(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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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托管管理制度展牌(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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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全面地评价和总结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成果。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免费提供大量范文。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一

为保证托管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托管中心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托管中心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托管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托管中心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托管中心。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托管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托管中心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托管中心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二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1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客户助理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接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1.3由于工程遗留问题,暂时留在客户服务中心用于工程整改的托管钥匙。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客户助理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客户助理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委托书》上委托钥匙栏中注明托管的`数量并签字。

4.3.2管理员将《委托书》其中的一份交业主保管。

4.3.3管理员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房号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1管理处有维修、工程整改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客户助理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但需进入的是已入住业主而暂未使用的房屋,必须事先与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可先行进入,事后必须通知业主,争取业主的谅解)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借出人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3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备忘录栏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备忘录'栏中。

4.4.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并标注移交日期。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客户服务中心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1《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5.2《钥匙借用登记表》。

6.1《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四

规范钥匙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手管的钥匙。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来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中心副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端的情况。

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中心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中心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输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中心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服务中心主管;服务中心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抵达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五

第五条业务员在与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分清双方责任;主要分清双方以下方面的责任:。

4.如果企业委托给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的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由供货货方负责发货运输时,业务员必须按运输管理制度内容向供货方强调安全管理,在供货合同注明供货方式及运输由谁负责委托;提醒供货方必须对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签订运输安全协议。

第八条必须委托具有剧毒危险化学品(氰化金钾)运输资格办理站,办理铁路运输;

第九条严格执行铁路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必须相对固定,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必须持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必须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xx〕20号)在办理托运前,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在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六

2、人力资源部就培训有关问题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形式、人数、内容、费用和培训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有关条款,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资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与接受培训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场地和考核等内容,并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予以实施。

4、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计划进行跟踪考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入委托培训鉴定表,反馈于委托单位。

6、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受训人员入店、离店等各项事宜。

7、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存档备案。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七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1公共事务部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特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实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详见《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4.3.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3.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业主保管。

4.3.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3公共事务部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公共事务部主管;公共事务部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4.4.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钥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移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5.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5.3《借用钥匙登记表》。

5.4《钥匙管理备忘录》。

6.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范》。

6.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八

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以学校同步教材为本。梳理学生上学期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指导预习新学期的学习内容,创造良好的学习气围,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辅导假期作业。

帮助和督促学生每天认真完成假期作业,随时解答学生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丰富的趣味课堂。

根据学生的差异情况,有目的地开展多种趣味课堂,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动手技能,丰富学生的知识,拓展学生视野,为学生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4)在老师的带领下,有效地开展一系列室内活动(如五子棋,乒乓球,军旗,象棋等),一方面有利孩子们劳逸结合,另一方面也为了孩子们更好的学习。

小学生(一年级至六年级学生)。

:月托管1000元/人(含餐费,资料费)。

:x年6月--9月。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九

1.午休时间:中午12:00―2:10。

2.上午放学后,由各班的带班老师集中本班午托学生。要求学生排好队,由带班老师检查学生的到位情况,然后于11:30分把午托学生带到学生饭堂,组织学生有顺序进入饭厅,并指挥学生到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就座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学生用餐期间由生活管理老师来管理,生活老师要做好学生用餐的管理工作,学生用餐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做到文明用餐。要求学生要珍惜粮食,不得浪费粮食。

4.学生用餐后,学生只能在宿舍的前面或附近玩耍,不能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能做危险游戏、不能互相追逐、打闹。在宿舍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床上乱跳或用被子等物来打闹,不得乱接触电源、电线,不得擅自离开学校。若学生需请假的,务必有班主任准许的假条和由监护人向值班老师请假允许的情况下,学生方能离开学校。

5.午休开始,学生要洗手脚后,方能上床休息。午休时间学生不得讲话、看书、做游戏等,务必进行午睡。

6.值周领导每天对午托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午休期间检查各宿舍学生的午托管理情况。生活老师管理学生的午休工作,并做好午休情况记录。

7.午托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自觉清理周围的清洁卫生,保证地面整洁无杂物。学生要洗脸、刷牙,并整理好自己内务。

8.学生午托期间须遵守纪律,屡次违反纪律且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参与午间的托管。

9.学生开餐时间

早餐:8:00-8:25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培育壮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务实、创新、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五条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装备等。

第八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批复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队伍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非脱产培训作为补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委托有关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培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机构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规章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设施装备情况。包括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和务实精神等。

(四)工作质量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制作质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时效;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采购合同的制定和签订;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报表数据的报送;质疑的答复;政府采购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业务培训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次数、人数、考试成绩和内部培训等。

(六)职业道德情况。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二)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可对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考核前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实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小组、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管管理制度展牌篇十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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