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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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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通用12篇)
2023-11-25 08:27:00    小编:zdfb

合同是一种详细记录交易内容和条件的书面协议,有助于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如何撰写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成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合同案例,供您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一

1月6日下午,局长在局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水利局第1次局务会议。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有,参加会议的有中管局局长、防汛办主任吴让才以及各股室负责人、、、、、、等。会议就水利系统争取项目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拟争取水利项目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会议首先听取了副局长就度水利系统争取项目及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2013年拟争取水利项目的工作情况汇报,接着分管股室领导、各股室和中管局负责人就本股室2013年开展争取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最后局长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水利系统2013年争取水利项目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会议指出,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共争取到位各类水利项目资金达4100多万元,占全年任务(4000万元)的103%,在县直单位争取项目资金中排名靠前,各类水利建设项目正按规定有序建设中。当前局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技术人员正在抓紧做好拟争取各类水利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二、会议强调并明确:。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方面。

继续做好20实施的、、三座病险水库和实施的樟涧、台湖两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的再争取工作(项目资金约600万元)。当前做好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项前期工作。预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今年可争取资金760万元左右。

责任股室:水利股责任人:

2、中型灌区方面。

灌区水利血防工程要在2013年1月底完工。当前着重做好重点中型灌区的项目前期工作,抓紧编制中型灌区项目可研报告并尽快上报。预计一个项目可争取项目资金1600万元。

责任股室:中型水库管理局责任人:

饶北河水利血防工程要抓紧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力争在年初上报省水利厅。该项目预计可争取项目资金850万元。

责任股室:河道管理站责任人:

4、丰溪河堤方面。

丰溪河堤皂头段已完成的工程初步设计要抓紧上报省水利厅。该项目预计可争取项目资金215万元。

责任股室:河道管理站责任人:

5、农村安全饮水方面。

责任股室:工管股责任人:

6、农发水保工程方面。

年—2013年农发水保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预计可争取项目资金130万元。

责任股室:水保站责任人:

7、河道采砂规划方面。

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已上报省水利厅。预计可争取项目资金200万元。

责任股室:水政监察大队责任人:

8、其他方面。

以工代赈、退耕还林项目计划争取200万元。

责任股室:以工代赈办责任人:

三、会议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争取水利项目是我局20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量较大、涉及面广,局分管领导和各股室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详细调查研究,提出工作重点、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规划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各项具体要求,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局分管领导和各股室要按照落实的责任制认真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股室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协调配合,遇到问题要协商沟通,共同推进落实。对于重要的水利项目,要常抓不懈,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结果,年中(终)有成效。

(三)加强信息沟通。局分管领导和各股室要发挥“联系上下”的作用,积极与国家、省、市水利系统和市直、县直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悉心研究掌握水利项目资金下达计划和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掌握水利项目实施动态,以便于更好地落实开展工作。对于能涉及到我县的水利项目资金,要想方设法、全力以赴争取落实,促进项目尽早顺利实施。各股室每月(季)要将争取水利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水利股,由水利股做好汇总工作。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二

为确保________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完善目标施工管理,依照建筑施工法规及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特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基本条款: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区段:

竣工日期:

承包性质及范围:

(一)承包性质:

1、本工程性质为纯包工。

2、甲方除负责大型机具,如大型机械设备、搅拌机、和灰机以及电线电缆外,其余设施、设备机械(机具)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的基槽清底、抽水工作。配合甲方做好本区域的定位放线,标高测设工作。工程所用的所有小型机具、工具、斗车、元钉、铁丝、马钉、钢钎、绳索、榔头、锄头、铁铲由乙方自备。

4、乙方负责手套、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购置。无论什么原因引起,土方回填前,所施工段的片石、周转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清理,不得影响土方回填工作。承包单价、结算及付款方法:

二、具体内容。

1、承包单价:按本合同第二款范围,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综合单价没立方米包干。(设计变更包括在内)。

2、本工程原则上不产生计时工。如果甲方指派或甲方认定属合同范围外的计工日计算。

3、结算: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开具结算清单。

4、付款方法:

(1)每完成工程量,经业主、监理、甲方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的。

(2)所有施工段完成后,经业主、监理、甲方三方验收合格,付款至总额的。

(3)余额主体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除留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外,其余余款项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

(4)工资发放时由乙方出具所完工程量的全部工资表并签字。

四、质量条款:

1、严格按照设计(变更)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精心组织,规范施工,服从甲方指挥,维护甲方声誉。质量须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3、所有工程必须由甲方、建筑方、监理、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结束按手续。验收不合要求,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场。退场结算时工程量按时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百分之50。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可采取勒令返工、索赔、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手段。

五、安全条款。

1、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2、乙方必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定期做好班内安全学习、教育,做到安全工作天天讲,使每个人员均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3、工地禁用55岁以上工人及17岁以下童工,有疾病、心脏病、高血压、残疾等病的人员禁止参入施工工作,原则上不使用女性工人。

4、加强各班组及个人之间的团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严禁打架斗殴,如有发生,不论谁是谁非,均处以20__元罚款。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能教育,遵守国家安全法规、法令,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10000元以内由乙方承担,10000以上事故分析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6、甲方对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安全事故不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六、进度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控制进度时间,按期或提前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2、甲方每周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必须服从。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2、乙方下班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场地进行清理,现场不能剩有未用完的砂浆等,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发生人工费用从乙方结算单中扣除。

3、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及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人次。被业主和监理罚款者,有乙方负责。

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如有不听安排每次罚款50至500元/次。

八、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备床铺、行李,水电、活树自理。)。

2、乙方上岗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教育培顺。

3、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任务,并对乙方进行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及施工机具。

乙方职责:

1、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有关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未经甲方安排、同意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擅自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甲方专业人员操作的设备及电器开关箱。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工作和生活区以外随意逗留、玩耍、娱乐。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4、以防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他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承包的分项工程。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加倍罚款。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乙方的进、退场费用自负。

8、乙方人员的劳动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班前安全检查。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造成的损失。

3、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1、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要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三天前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名单。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每人罚款20元,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者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无论原因,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若有急事或重要事情须向甲方请假,如未请假或未委托代理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

4、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1000元至5000元。

5、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得破坏其他班组的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6、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或不听安排的人员。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以补充条款解决。以上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特签订本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内容及范围:工程的给排水工程、强弱电气、防雷工程安装。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垫支层,层封顶支付层的%。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借支,在甲方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按进度支付%的进度款。

第六条:设备材料供应。

1、工程所需要材料、辅料由甲方负责采购。

2、乙方提前十天提出材料计划。

第七条:文明施工。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承包生产和工程中的安全规定,坚持承包生产必须承包安全的原则。甲方应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就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事宜,向乙方负责人交底。

3、凡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国家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甲方在检查生产和安全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乙方代表提出,监督整改。

4、凡有不适应高处作业者(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贫血病等)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者、50周岁以上的老年工及女工,不准随队入场施工,违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生产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安排,施工中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定单)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2、乙方有责负责配合其它各工种的.施工,不得影响后续工序施工,并为后续工序的施工创造条件。

3、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各种材料的管理工作。

4、乙方必须保证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5、乙方负责和建设单位办理乙方承担工程的结算工作。

6、乙方负责完善所承担工程的资料工作,并协助完成档案归档验收工作。

第九条:工伤。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承包生产必须承包安全的原则。甲方已将施工管理费和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违规、违章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市建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区劳动局解决。

第十一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四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五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

一、承包范围:

二、承包内容:

一、承包方式:

二、承包价格:

三、工程量确定:

第三条:工期期限。

一、工期: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延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

2、非承包方原因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3、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工程设计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材料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

1、材料供应:自购、半成品自制。

2、材料验收:由甲方派驻工地施工员现场验收。

3、价差处理:本合同工期短,不作材料调差,无论材料价格的涨落,均不作调整。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原则上按施工进度拨款(承包方垫资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算支付工程造价的%,余款个月后付清。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待发包方会同设计人员确定修改意见,承包方按照修改和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或减少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经发包方、设计人员同意后予以实施,其节约的价值由承包、发包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发包方、设计三方共同进行,以国家颁发的规范、规程、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验收资料准备。填写工程验收表,认定隐蔽工程量,开具工程结帐单。

第九条:双方责任。

承包方责任:

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睥,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以包方有权单方处置,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在施工中乙方应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如发生大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概由承包方负责。

4、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尊重当地民风民谷,处理好周边关系,如因乙方人员自身原因引发的纠纷,概由承包方负责。

发包方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引起工程逾期,责任由发包方自负。

2、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由发包方负责。

3、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由发包方负责。

4、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各类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六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

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责人。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

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

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

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

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

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

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

承包

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即使是监理单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

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

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

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人。

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

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

由于指定分包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

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

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

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

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

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

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

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

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

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

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

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

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

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

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

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

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承包

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

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

若承包方计划租赁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

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

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

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

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

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

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

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

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

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

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

经监理

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

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

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

批准后的修订进度

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和修改进度计划。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

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

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

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

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

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

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

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

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

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

工因素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

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

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

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

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

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

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

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

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

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

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

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

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

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

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

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

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

提前完工协议。

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

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

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

监理单位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

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

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

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

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

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

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

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

验的时间和地点。

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

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

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七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乙方自愿承担该幢楼设计施工图中建筑(包括室外散水)、结构、装饰工程、卫生洁具安装、预留孔洞的留设、设备安装完毕后孔洞的封堵、安全防护搭设等施工涉及到的所有劳务(土石方工程、0.000以下基础工程除外)、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工具及所需的小型材料;甲方只提供塔吊、搅拌机、龙门吊、钢材、水泥、砂、碎石、砖、磨石材料、贴面材料、钢管、脚手架材料、模板,其余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工期:

1、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2、合同工期:雨季及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如工期延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3、总工期以合同为准,阶段工期以甲方的要求为准,每延误一天(含阶段性工期)按工程造价1%的标准罚款。罚款后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整改期限完工,仍不能完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另行增加施工队伍,乙方计量工程价款按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结算(另40%作为续建队伍的赶工费用),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申请,甲方会同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返工至合格,返工工期将作为合同工期进行累计。

5、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之前自己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认真地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已经熟知:

(1)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特征,水文和气象条件;。

(2)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及相关程序;。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

(4)所有安全及其它意外风险及不利因素;。

(5)还应认为:乙方已将上述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已在单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五、工程价款结算。

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其综合单价为元/m2。本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费、利润、管理费、赶工费、安全措施费、事故赔偿费、驻地建设、施工队伍调谴、机械设备及其进退场、零星建设费用、承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各种原因引起的误工等各项和未能述及的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价格不予调整,工程量按竣工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

2、工程进度劳务款支付方法:经监理和甲方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进行计算,每月按其85%支付进度款,余下1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10%,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六、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验收时,按图纸和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具体施工质量要求,以甲方的施工技术交底内容为准),乙方达不到质量标准,按工程结算总价5%的标准罚款,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双方责任。

l、甲方责任:

(1)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

(2)工程变更,甲方应于相应工序施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在7日内进行验收。

(4)负责测放各楼层的主轴线和主要标高线,乙方无偿给予协助。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编制的月、周、日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

(2)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3)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人员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4)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的统一指挥。

(5)乙方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内外脚手架、支撑架施工方案(该方案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报甲方及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列明计划工作,机械、人员配备数量和计划完成的工作量,计划必须满足总工期要求,具有可实施性,计划必须得到甲方、监理批准。如乙方不能按照计划配备施工机械和人员、未完成计划工作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6)负责拌合站水泥运送、堆码,拌和机的清洗及拌合站的清洁等。

(7)协助配合甲方的其他工作。

(8)乙方已熟知并同意甲方的《民工工资管理发放办法》,同时承诺按甲方的《民工工资管理发放办法》执行,如乙方未按《民工工资管理发放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其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所提供的机具、设备及材料,若有损坏、遗失,则乙方应照价赔偿。

八、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整)缴到甲方单位,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交齐保证金,则乙方构成违约,由甲方另选队伍,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安全管理责任: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安全交底工作。

3、乙方须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理与甲方的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按要求整改。对检查发现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的,检查机构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

4、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每月对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乙方必须要求其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担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整改。

5、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防护衣物等,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罩等。

6、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含电作业、金属焊接、起重作业、场内车辆驾驶、登高作业、挖掘等)。发现乙方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对乙方进行处罚1000元/人.次,并要求乙方安排有证人员持证操作。

6、乙方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杜绝重伤与亡人事故,减少轻伤率,轻伤率不大于0.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费用。

7、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按规定向上报告,严禁隐瞒不报。

9、施工现场或周边发生事故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与甲方应急小组的指挥,并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为其提供一切便利。

10、乙方必须按报建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乙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统一领导,在合同签订进场后一周内,将专职安全员报甲方备案。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并要求其停工整改,直至配备能切实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员为止。

11、乙方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小施工生产对乙方员工和甲方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

12、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必须将规格型号、安全状况等报甲方备案。由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国家强制要求的,必须由相应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检查投入使用的,将追究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将加大对乙方的处罚。

13、乙方承担其施工段内一切安全事故的费用和责任。

14、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管理,严格按相关民爆器材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严防事故发生。

15、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并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一次对乙方处以10000元罚款。

16、乙方及其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甲方关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械、行政、环保、水保、文明施工等一切规章制度。

十、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工程。

2、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拖延整改时间或有意扩大事态,甲方有权对其加重处罚或勒令退场并不予结算,同时在保证金承包费中扣取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以便进行修正。

十一、文明施工: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文明工地要求施工,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2、如出现以下问题甲方将依据制度进行处理:

(1)钢筋堆放不齐、型号不分、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区域分开,材料不进行覆盖生成锈蚀,钢筋头未按指定地点堆放,经甲方催促未限期进行整改的,本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行罚款。

(2)木工区域:模板、木枋、钢管、扣件未按指定地点分开堆放,板、木枋下脚料未进行及时清理归堆,经甲方催促未限期进行整改的,本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行罚款。

(9)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足规定的民工数,而耽误工期影响整体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扣收全部承包保证金,并清退乙方出场。

3、乙方应教育工人遵纪守法,不得在施工场地打架斗殴,认真执行公司项目部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文明制度、例会制度。如发生违法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如发生违反规章制度事件,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生活管理:乙方工人食宿自理。

十三、本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八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发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承包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地点)订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国注册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_________,其代表已经被授权签订约束该法人的合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考虑到发包方将如下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特此与发包方订立协议,以执行、完成和继续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负责提供与第二条所列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执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劳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筑方法,设备和装备。

下列文件应当被认为并被解释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投标须知;

2.特别条件(如果有);

3.详细说明;

4.图纸等。

在合同签订日,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供总额为_________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在指定的担保和/或持续期间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应当在此期间维持保证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迟延超过规定的完工期,承包方应当同样地延展担保以覆盖这种迟延期间。

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费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数量单所规定的工程单价或合同条件下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款项的总价为_________的工程费用。

合同应当于_________(时间)完成。

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项下的任何利益转让。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个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规定的以外,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当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这种同意,如果给出的话,不应当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他应当对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违约和疏忽负责。

图纸应当留在发包方的单独保管之下,但其两份复印件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制作自己额外要求的复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时,承包方应当将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图纸归还给发包方。

如前所述将提供给承包方的一份图纸的复印件,应当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并且这份应当由发包方和被发包方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为检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

无论什么时间工程计划或进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主应当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由发包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应当包括对图纸或命令的要求的详细情况和这种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要何时提出以及如果这一要求迟至可能造成的任何迟延或中断。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方疏忽或无能,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任何承包方根据本条第(3)款所要求的图纸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发包方应当在决定合同所确定的任何时间的延展时考虑这种拖延。

承包方应当全权负责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适、稳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应对永久性工程或任何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详细说明负责,除非合同中已经清楚地规定了。

发包方应当使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可以得到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从已经进行的与工程有关的调查中应当已经得到的关于水文条件和地下条件的数据,并且投标应当被认为是基于这些数据的,但是承包方应当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施工现场和它的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标之前就对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的范围和特征、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贷款等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满意,一般来讲,应当认为承包方已经得到关于上文提到的风险、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响他投标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资料。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在投标前就对工程投标的和估了价的工程数量单和进度、价格表所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价格的正确性和资格感到满意,除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面,投标书的进度和价格应当包括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一切为正确执行和继续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实际上的不可能,承包方应当严格地依照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以便发包方感到满意,并且应当在任何事情上严格地遵守发包方的指令、指示,无论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与工程有关。

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只要发包方认为是正确履行合同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的必要时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个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认可,该项认可在任何时候可以撤回,称职的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在工程期间是不变的,并且应当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认可被发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调换请求,应当一旦切实可行就从工程中更换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佣他,并应更换为发包方认可的另一个代理人。这一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代表承包方接受来自发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应当在与执行和继续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提供和雇用:

(b)正确、及时地执行和继续工程所必须的熟练的、半熟练的和非熟练的劳动力。

(2)发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执行或继续工程期间的雇用的任何人,这些人在发包方看来,在正确执行他们的职责方面是不规矩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他的雇用被发包方认为是不愉快的,并且这些人没有发包方的书面承诺不应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从工程中解雇的人应当立即由发包方认可的称职的人代替。

与工程相联系,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警卫、围墙和守护。

从工程开始直到依据第26条为整个工程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时止,承包方应当对其管理全权负责。倘若发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发出完工证书,承包方就将从该部分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之日起终止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责,并且管理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对其承担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续期间到该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时全权负责。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来自无论什么原因的破坏、损失或损害,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除外,承包方应当对他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并使其恢复原状,以便在完工时永久性工程应当在良好的状况和条件下以及在每个方面都与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为负全部的责任。在任何预期的风险引发的任何破坏、损失或损害的事件中,如果达到发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承包方应当修理并使其恢复原状,费用由发包方承租。承包方也应对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条项下的责任由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预期的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战争是否被宣布)、敌对行为、侵略、外国敌人的敌对行为、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骚乱、动荡或混乱,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发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这种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为此中共同提到的“预期风险”所作的合理的准备或保险。

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没有限定其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义为由于除预期的风险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毁保险,因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是有责任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和工程继续期间内对某一原因引起的,发生在工程继续期间之前的损毁受到保险的保护,并且对承包方为完成第二十七条项下的义务的目的所执行的任何工作期间所引起的损毁受保险的保护:

(1)按估算了的现时合同价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价值在工程中合并计算的增加的费用。

(2)以其替代物的价值计算的建筑机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带人施工现场的东西。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由发包方认可,该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根据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除非如果并仅就合同有另外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发包方免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除非这些赔偿是关于:

(1)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占用的土地;

(2)发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过该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3)根据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所引起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破坏。

开始执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没有本合同第十条项下限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下,承包方应有义务为由于执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发包方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或包括发包方任何雇员在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损毁或伤害投保,除非可归因于此的事件已经在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中提到过。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面由发包方认可,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至少为_________(金额)。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费的付款收据。

保险条款中应当包括这样一项规定,即在任何请求事件中,因为承包方将被授权接受保险单项下对发包方的补偿,保险公司将保护发包方免受这种请求和任何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发包方不对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雇用的其他人由于任何意外事件或伤害在法律上应支付的赔偿负责,除非这一意外事件可归用于发包方、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承包方应使并持续使发包方免受这种赔偿,除非如前所述,并且使其免受无论关于什么的一切请求、诉讼程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责任,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承包方并且应当在他为工程雇佣的人被雇佣的全部期间内继续这种保险,并且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这种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除此之外,关于被分包方雇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经就这些人以保险单项下发包方免受索赔的形式或投保了责任险,那么承包方的保险义务应当是令人满意的,但承包方应当要求这些分包方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并有效地维持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提到的保险,或他在合同项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险,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发包方可以完成并有效地维持这保险,并为那种目的在必要时支付保险金,并时时从如前所述的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或从承包方取得同等数额的到期债权。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承包方应当给发包方所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发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被雇用从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发包方可以参加的与工程有关或辅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碍,而且应当存放或处理任何建筑机械和剩余的材料,并且以施工现场清除任何残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临时工程。

在工程完成时,承包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所有的建筑机械、剩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且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清洁而且在使发包方满意的整洁的条件中。

承包方应当自己组织所有当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劳工的雇佣,并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还负责运输、住宿、膳食和工资。

就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虑到当地的条件,为使发包方满意,应当在施工现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水的供应,供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方不应当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含酒精的液体或毒品,或者允许或负担其分包方、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这种进口、买入、礼品、易货或让与行为。

承包方不应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武器或各种药给任何人;或者允许或负担如前所述的行为。

承包在对待他所雇用的劳工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风俗习惯。

在任何传染自然界的疾病发生的事件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并执行这种由政府,或地方医学或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这种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规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时候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雇员引起或在他们中的不合法的、扰乱性的或者混乱的举动,并且为维护和平和保护工程周围的人身和财产制止这种举动。

一切材料和工艺应当是合同中和根据发包方的指令所记述的各种类别,并是应当时时接受发包方可能在加工厂或制造地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这类地方进行的检验。承包方应当提供通常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要求的帮助、仪器、机械、劳动力和材料,并且应当为发包方所选择和要求的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样品。

一切样品应由承包方提供,如果这种提供已经由合同规定,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否则,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检验已经由合同规定,并且,仅就负荷检验或者确定任何已完成的设计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适合其想要达到的目的的检验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细节列举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确定价格时或在其投标中考虑这些时,进行检验的费用应不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任何一项检验是由发包方以下列任何一个方式指定的:

(1)未被这样设想或提出;或者。

(2)(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没有这样列出;或者。

如果检验显示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规定,那么这种检验费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工程地点和所有的正在开展工作的或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制品或机器的地方,并且承包方应当为获得这种进入的权利提供每一项便利的帮助。

没有发包方的认可,任何工作不应逃避检查,并且承包方应当为发包方提供充分的机器检查和测量任何可能将逃避检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工程。无论何时,这种基础工程工作为检查做好或将做好准备时,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发出到期通知,同时,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

发包方在工程进展期间有权时时以书面形式命令,

(1)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中从施工现场更换任何在发包方看来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2)合适的替代物和合适的材料;并且。

(3)更换并正确的再执行,尽管任何对其预先的检验或为此的临时工程,在发包方看来,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与工程不相符的一切工作。

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方,发包方应当有权雇佣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和方式中断工程的进展,并且应当在中断期间正确地保护和保管工程,就发包方看来是必要的。承包方在执行本条项下的发包方的指令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和支付,除非这种中断是:

(1)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规定的;或者。

(2)由于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违约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3)由于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4)为正确执行工程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种必要性而言,不是由于工程师或发包方引起,也不是由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没有被授权获得这种额外费用,除非他在发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内向发包方发生书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发包方应当处理和决定就这种在发包方看来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项下的对承包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时间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因发包方的书面命令而被中断并且从中断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包方没有给出继续工程的许可,除非这种中断是由于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送达一份书面的通知,要求允许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者被中断进行的那部分,并且,这种许可没能在那段时间内被承认,承包方通过进一步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缚,决定或处理这种因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项下的部分的不作为仅影响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为发包方对合同的放弃影响整个工程的中断。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始工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个月,承包方应当迅速地并且没有拖延地开始工程,除非由发包方特别认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承包方时时被给予占有权的施工现场和其依命令能够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执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范围之外,发包方将根据可能的要求给予承包方这些施工现场的占有权,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计划开始和进行工程的执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发包方给予占有权的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拖延或费用发生,发包方应当为工程的完成许可一个延长的时间,并且以其观点证明这种公平的足以补偿发生的费用的数目。

承包方应当承担他自己要求的与进入施工现场相联系的特别的或临时的通告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方也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现场以外的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整个工程应当在与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条第二款相一致的情况下完成。

在这些条件中提到的任何额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种类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时间量或者异常的不利的条件,或者他们的无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的特殊的环境,除了承包方违约之外,应当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权给承包方一个时间的延展,发包方应当决定这种延展的时间量并且据此通知承包方。

如果因为任何没有授权给承包方时间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进展速度,以发包方的观点,在任何时间太慢以致于到规定的时间或为完成而延展的时间时不能保证完成,发包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并且承包方应当因此采取必要的且发包方可能认为加快进展的步骤,以便到规定的时间或延展的时间时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应被授权为采取这些步骤而增加款项。

如果承包方没有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应当为这种违约向发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计算的损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和证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间消失的一种违约金。发包方可以在对任何取得赔偿的方法没有偏见的情况下,从在其手中的对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种损失的金额。这种损失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当整个工程已经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满意地通过了任何合同规定的最终的检验,承包方可以就那个结果给发包方发出一个附带一个在工程继续期间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证的通知。这种通知和保证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并应当被认为是承包方的一个要求签发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证明的请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这种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或者对承包方签发一个以其自己的观点说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证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给承包方以指令,具体说明以他的观点看来在签发这种证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发包方应当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这种指令之后和其中具体说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现的影响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体说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补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二十一天内,承包方有权得到这种完工证明。

类似地,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发包方应当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关于:

(1)合同中规定了一个独立的完成时间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2)发包方满意的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质性部分。

在应当实质性地完工或应当满意地通过了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检验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

在这些条件下,“维修期”是指由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证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证期间。

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

如果承包方未能应发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发包方有权雇用并付款给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如果在发包方看来这种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有责任以自己的费用完成的,那么所有因其发生的或附带产生的费用应当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债权。

一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终止,承包方对材料或工艺的缺陷的责任仅在该工程全部完成并被发包方接收后一年内适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

发包方可以变更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和数量,并且为此目的或为任何以他的观点看来是满意的原因,他有权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应当做下列任何事项:

(1)增加或减少合同项下的工程量;

(2)删除某项工程;

(3)改变某项工程的特征、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线、定位和尺寸。

(5)执行任何种类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并且这种变更不应当在任何意义上使合同无效,但是这种变更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确定合同价款总额中计人。

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不应当做出这种变更。但不是根据本条项下的给出的命令,而是根据工程数量单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必要求发包方的书面命令。

所有由发包方命令所确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删减的工作应当根据合同所确定的比例和价格进行估价,如果这种比例和价格在发包方看来是合适的。如果合同没有包含适合于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价格,那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合适的比例或价格。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发包方应确定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合理的和合适的比例或价格。

如果工程按月进度款的总额除去附加工作费用和临时款项后超过或不足原合同总价,那么应当根据工程的完成的情况对合同总介做如下调整:

(2)如果按月进度支付的款项的总额少于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将支付差价的百分之二十以补偿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利益损失。

(3)本条项下的合同总价的调整不适用于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的终止。调整后的支付应当在最后结算时做出。单项的工程项目数量上的增减不影响合同总价的调整。

承包方应当逐月向发包方呈送一份尽可能全面和详细的帐单,写明承包方认为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和按发包方的命令在前一个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费用的款项。

未在其间或最后提出的支付任何这种工作的费用或支出的要求将被认为没有包括在这种细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实的机会中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他将为这种工作提出要求时,即使他没能遵守上述条件,发包方仍应有权承认为这种工作或支出所应支付的款项。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被运抵施工现场时、应当被认为专门用于工程的执行,并且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移交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从施工现场的一处到另一处。

工程完工时,承包方应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滞留其上的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对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毁损负责。

对于承包方为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建筑机械,发包方将根据承包方的要求协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对如前所述的为撤走承包的建筑机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发包方将应承包方的请求协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筑机械、材料和其他东西的通过海关的许可证。

工程数量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预测量,但他们不能作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所执行工程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数量。

除了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应当通过计算确定依据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条款下的价值。他应当在要求计算任何部分工程时向承包方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发出通知,并提供他们所要求的所有细目。该代理人或代表应当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被授权的代理人以协助发包方进行计算。如果承包方没有参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么发包方所作的计算应当被作为工程的准确计算。

“临时款项”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数量单上指明了的用于工程的执行或货物、材料的供应,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发包方支配的款项。

承包方应当在每个月底尽早向发包方呈递其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单。该单应当是发包方认可的格式并是应当附有测量和计算的记录的复本以证实要求的总额。发包方核实该付款单无误,经扣除一定数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净额款项。最终付款应依照完工证明的建议给付。

发包方应当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过六个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选择发包方接受的本地银行提供一项银行担保,并且以发包方所要求的形式来替代已经累积至少六个月的保留金。

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时发包方将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银行担保。

承包方应当按上述的时间表和进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如果承包方未付给工人工资,发包方应直接付款给承包方的工人并且把这种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如果承包方即将破产,或者收到宣告破产的命令,或者应当呈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应当向债主偿债,或者应当承诺在其债主的调查委员会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为公司应当进行停业清算(不是由于合并或重建而自愿进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者应当对其货物进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观点看来:

(1)废止合同。

(5)无视发包方的反对意见或有损于工程的质量而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么发包方在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十四天后,可以占有施工现场和合同,并将承包方从那里驱赶走而并不违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给发包方的权利和权力,并可以自己完成或者雇佣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发包方或这种其他的承包方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为这种完工而使用为执行工程专门留用的这种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并且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过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应由承包方支付给他的到期的或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发包方在采取上述这种收回和驱逐行为之后,应当单方或咨询他方或进行了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之后单方面做出决定,并且应当证明承包方到这种进入和驱逐时为止从合同项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将合理增值的利益的总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如果发包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入并驱逐承包方,发包方只有在维修期终止并且在执行和维修费用、延期完工损失以及由发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确定之后,才有责任付给承包方依合同规定的款项,然后,承包方才有权获得可付给他的到期款项。

不抵触合同中包括的各种规定:

(1)承包方除对本合同第20条法规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对工程负责外,对于损毁及与损毁有关的损失、对发包方和第三方的财产、对于下文所界定对特殊风险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丧失及相关损害,可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赔偿并解除承包方对前项所列事项的责任,并且承担和同时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请求、诉讼程序、损失、诉讼费用、指控和支出的责任。

(b)替代或修复任何这种工程的毁损;

(c)替代或修复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这种材料或其他财产。

(3)除了可归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被决定废弃的工程的费用之外,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偿付任何增加的费用或执行工程的杂费。这些费用可归于特殊风险或在某种意义上与所说的特殊风险相联系,且无论如何以本条下面包括的有关战争爆发的规定为条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这种费用的增加就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4)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是否被宣布),战争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原子弹及冲击波的风险,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执行或继续是在与国家相联系的范围内,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骚乱、动荡或混乱。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发了无论是否被宣告的战争,以致于无论在时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实质性地影响了工程的执行的话,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终止,承包方应当继续尽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执行,但发包方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且根据这种给出的通知,除了本条下各方的权利和本合同第37条的执行外,该合同应当终止,但是不应有损于各方就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6)如果合同根据上一款的规定终止,那么,承包方应当尽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机械从施工现场搬走并应为其分包方同样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发包方应当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进度和价格并在终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

(a)就已经开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总额,和就已经部分开展工作的这种初步工程的由发包方所确定的合适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订购的已经运给承包方或已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货物的成本,这种材料或货物因发包方的付款而成为其财产。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个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发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规定得到给付的任何花销的总额款项。

(d)依本条第(1)、(2)和(4)款的规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项。

(e)在本条第(7)款下撤走建筑机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册国的主要机械停放地或其他地点的合理、不宜过大的花费。

(f)在这种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方的雇员或与工程相关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国的合理的费用。

除了任何本款项下发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外,就建筑机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终止日依据合同条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而言,发包方有权将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额记入其贷款帐户以示友好。

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者根据约束合同的法律,双方无须进一步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就执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项应当比照本合同第35条项下规定的在合同因第35条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问题、争议或异议,任何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这种问题、争议或异议的存在,同时应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发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为外国人,则第三名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为本地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工程协会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60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则国际商会主席或工程技术协会的主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请求指定一个仲裁员。主席作出的这种任命的已证实的复本应向双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国承包方时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在仅涉及本地承包商时应当根据本地仲裁法的规定或其修正条款进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员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应支付的费用由仲裁员决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间合同项下的执行应继续进行,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项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给出的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承包方的主要营业地或其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在这些条件下为其目的所确定的各自的地址。

1.如果发包方:

(2)干涉妨碍或拒绝任何要求签发任何证书的许可;或。

(3)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其已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则承包方根据合同在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满时,在不抵触第30条第(1)段规定下,承包方应当尽快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带来的施工机械。

3.一旦合同终止,发包方就处于本合同第35条第(8)款所规定的合同被终止时对承包方付款的同样责任之下,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损害或补偿的总额。

发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都应当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写成。

与合同项下工程的执行相联系,发包方、其代表、职员、承包方的技术员或雇用人员都应遵守帕尔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二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证人面前签字盖章,每方保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九

发包方:

承包方:

拟承包魏岗村下周组下周大塘清淤工程,接受了魏岗村下周组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

1、工程名称:魏岗村下周组下周大塘清淤工程,具体为下周大塘清淤、扩挖、增修塘埂、维修放水涵。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合同书;。

(2)承包方标书;。

(3)工程报价清单;。

(4)经双方确认的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下周大塘清淤工程内容:

(1)、塘中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

(2)、塘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且不得低于1:2;。

(3)、内外坡要求草皮护坡,堤顶宽度不小于2米,堤坝要经过一次碾压;。

(4)、配套放水涵;。

(5)、修建溢洪道。

5、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6、工期要求:开工日期为年11月5日,完工日期为12月15日,工期为40天(日历日)。

7、工程付款方式:开工时支付总造价的30%,工程完成工程量60%时支付总造价的30%,工程完工支付总造价的10%,工程经验收合格待补助款到位后支付总造价的30%。

8、本合同一式份,魏岗村村民委员会及明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发包人: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十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了(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地址:邮箱:邮箱: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十一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书十篇十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和兰州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日通知甲方验收工程。

第一条工程项目。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

协议书。

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工程承包的方式,范围及材料供应。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保证人员的自身安全,独立承担大小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责任。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大小事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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